一种前台展示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前台展示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37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5W1176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871298.9
申请日:2014-12-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尹富胜
授权公告日:2015-07-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州邦驰广告展示器材有限公司
主审员:翟琳娜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张予革
国际分类号:A47F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该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ZL201420871298.9、发明名称为“一种前台展示架”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常州邦驰广告展示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1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前台展示架,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台板组件(1)、立杆连接组件(2)和上台板组件(3);
下台板组件(1)包括下台板(11)和至少2个下台板连接件(12);下台板连接件(12)是总体呈圆形且中央设有具有内螺孔的颈部(12-1)的钢制一体件,下台板连接件(12)等间隔固定设置在下台板(11)的上表面上;
上台板组件(3)包括上台板(31)和数量与下台板连接件(12)的数量一致的上台板连接件(32);上台板连接件(32)是总体呈圆形且中央设有具有内螺孔的颈部的钢制一体件,上台板连接件(32)采用与下台板组件(1)一样的方式通过紧固件等间隔固定设置在上台板(31)的下表面上;
立杆连接组件(2)的数量与下台板连接件(12)的数量一致;立杆连接组件(2)包括公立杆(21)、母立杆(22)以及分别设置公立杆(21)和母立杆(22)内的共2个连接件(23);公立杆(21)和母立杆(22)均是空心圆管,公立杆(21)的接插端的外径与母立杆(22)的接插端的内径对应;连接件(23)包括外六角螺栓(23-3);1个连接件(23)固定在公立杆(21)中,且其外六角螺栓(23-3)的螺纹杆部露出公立杆(21)的非接插端8至15mm,另1个连接件(23)固定在母立杆(22)中,且其防松螺母(23-2)的螺纹杆部露出母立杆(22)的非接插端8至15mm;公立杆(21)通过其接插端插入母立杆(22)的接插端中从而连接在一起组成立杆连接组件(2);
下台板组件(1)和上台板组件(3)相对设置,所有立杆连接组件(2)分别由其公立杆(21)上的连接件(23)的外六角螺栓(23-3)的螺纹杆部旋合入下台板组件(1)的相应的下台板连接件(12)的颈部(12-1)的螺纹孔中、由其母立杆(22)上的连接件(23)的外六角螺栓(23-3)的螺纹杆部旋合入上台板组件(3)的相应的上台板连接件(32)的颈部的螺纹孔中,从而下台板组件(1)和上台板组件(3)通过立杆连接组件(2)连接在一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前台展示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弹性布套;弹性布套套装在下台板组件(1)和上台板组件(3)的外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前台展示架,其特征在于:立杆连接组件(2)的连接件(23)还包括双簧片螺母(23-1)、防松螺母(23-2),防松螺母(23-2)通过紧配合或者焊接的方式固定在双簧片螺母(23-1)的外簧片的中央通孔中,外六角螺栓(23-3)由其杆部依次旋合穿过双簧片螺母(23-1)及防松螺母(23-2)后与双簧片螺母(23-1)、防松螺母(23-2)组成连接件(23);1个连接件(23)由其外六角螺栓(23-3)的头部穿入公立杆(21)的非接插端至外六角螺栓(23-3)的杆部露出公立杆(21)的非接插端10mm且所述连接件(23)通过紧配合的连接方式固定在公立杆(21)中,另1个连接件(23)由其外六角螺栓(23-3)的头部穿入母立杆(22)的非接插端至外六角螺栓(23-3)的杆部露出母立杆(22)的非接插端10mm且所述连接件(23)通过紧配合的连接方式固定在母立杆(22)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前台展示架,其特征在于:下台板组件(1)还包括3至8个橡胶脚(13);所有橡胶脚(13)通过干壁钉均匀分布固定设置在下台板(11)的下表面边缘部位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前台展示架,其特征在于:下台板连接件(12)上还设有2至5个上下贯通、以颈部(12-1)为中心等间隔分布的连接通孔(12-2);下台板(11)的上表面上设有与下台板连接件(12)的颈部(12-1)对应的盲孔,每个下台板连接件(12)由其中央的颈部(12-1)放置在相应的下台板(11)的上表面的盲孔中,每个下台板连接件(12)通过自攻螺丝分别穿过相应的连接通孔(12-2)后旋合入下台板(11)中从而下台板连接件(12)固定设置在下台板(11)上;上台板连接件(32)上还设有2至5个上下贯通、以颈部为中心等间隔分布的连接通孔。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前台展示架,其特征在于:下台板(11)和上台板(31)的形状为椭圆形、长圆形、三角形或长方形之一。”
针对上述专利权,尹富胜(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51346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02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7095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7月13日;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270421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30日。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1)下台板连接件(12)是总体呈圆形且中央设有具有内螺孔的颈部(12-1)的钢制一体件,上台板连接件(32)是总体呈圆形且中央设有具有内螺孔的颈部的钢制一体件;(2)连接件(23)包括外六角螺栓(23-3);1个连接件(23)固定在公立杆(21)中,且其外六角螺栓(23-3)的螺纹杆部露出公立杆(21)的非接插端8至15mm,另1个连接件(23)固定在母立杆(22)中,且其防松螺母(23-2)的螺纹杆部露出母立杆(22)的非接插端8至15mm;(3)所有立杆连接组件(2)分别由其公立杆(21)上的连接件(23)的外六角螺栓(23-3)的螺纹杆部旋合入下台板组件(1)的相应的下台板连接件(12)的颈部(12-1)的螺纹孔中、由其母立杆(22)上的连接件(23)的外六角螺栓(23-3)的螺纹杆部旋合入上台板组件(3)的相应的上台板连接件(32)的颈部的螺纹孔中,从而下台板组件(1)和上台板组件(3)通过立杆连接组件(2)连接在一起。区别(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3)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与其请求书书面意见一致。此外,请求人还表示权利要求1第4段第6行中的“防松螺母(23-2)”所指部件不清楚;专利权人明确此处“防松螺母(23-2)”应为“外六角螺栓”,其属于明显笔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认知其所指部件。
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已具体公开了通过螺杆22与内螺孔233螺纹连接的技术特征,其与本专利中通过外六角螺钉进行螺纹连接所实现的技术效果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连接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另外,使用外六角螺栓连接固定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并且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也未体现使用外六角螺栓可发挥何种特别的作用,将上下台板的连接方式统一为一种连接固定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展示架与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展示架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展示产品器械,对比文件1中的上端悬挂板4和加强板9的结构和作用与本专利中的上台板组件和连接件均不相同,该上端悬挂板4和加强板9仅用于悬挂物品,不能用于展示产品,其立柱2与底座1的固定连接方式与本专利中的立杆组件与下台面组件的固定方式也完全不同,并且本专利使用外六角螺栓便于展示架的安装和拆解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且其为柱形,并未公开外六角螺栓,其固定连接方式与本专利不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3份证据,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均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缺陷,因此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2、关于权利要求1第4段第6行中“防松螺母”所指部件的认定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27]段以及说明书附图4可知,可露出螺纹杆部的部件应为外六角螺栓而不是防松螺母;权利要求1中也限定了“连接件包括外六脚螺栓”、“1个连接件固定在公立杆中,且其外六脚螺栓的螺纹杆部露出公立杆的非接插端”、“另1个连接件固定在母立杆中”,由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认定权利要求1中固定于母立杆中的连接件也是外六脚螺栓,相应的螺纹杆部指的是该外六脚螺栓的螺纹杆部,因此权利要求1第4段第6行中记载的上述“防松螺母”属于明显笔误,应当指的是固定在母立杆非接插端的外六脚螺栓。故对于专利权人的解释合议组予以支持。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前台展示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展示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展览器材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5页具体实施部分,附图1-4):该展示架包括一个底座1、两立柱 2、两下端定位板3、两上端悬挂板4;其中底座1的中部呈隆起状,并在其中部开设有五个矩形导槽11,如图2所示,每个导槽11均在其长度方向上设有一通孔10,同时,底座1在其四个角落处均开设有一导槽12,利用该导槽12可在其底座1下方设置有脚轮13,以便于移动整个展示架。其中,立柱2包括有第一构件20、两个第二构件21和一个第三构件22,其中第一构件20、第二构件21和第三构件22均为金属制成的中空管。如图2所示,第一构件20在其下端设有内螺纹201,与该内螺纹201 相匹配,螺设有一螺柱5,该螺柱5在端头51与螺纹之间的螺杆53处设有两凹槽52,使得螺杆53的宽度略小于底座1上导槽11和12的宽度,并且该螺柱5的直径略小于通孔10的直径。如图3所示,第一构件20在其上端部设有一柱销202,当需要将第二构件21与第一构件20相连接时,只需将第二构件21在没有设置柱销202的一端插入到第一构件20的柱销 202上即可,利用柱销202上的两耐磨橡胶垫圈203对第二构件21进行固定,依次类推,将第二个第二构件21插入到第一个第二构件21上,最后将第三构件22也插接在该第二个第二构件21上。第三构件22在其上端部设有内螺纹。另外,第二构件21可以根据不同需求随意增加与减少,以便于悬挂各种不同长度的展示品8。 如图1所示,下端定位板3和上端悬挂板4均在各自中间设有一直径略大于螺柱5和旋钮6螺纹直径的穿孔31,在该穿孔31的两侧设有两宽度略小于矩形导槽11宽度的舌片32。同时,在挂板3、4的两端均设有一个用于悬挂展示品的挂钩33。在安装时,下端定位板3直接放置在底座1与第一构件20之间,并使下端定位板3上的舌片32卡入底座1上的导槽11内,以确保下端定位板3与底座1呈“十”字形放置;上端悬挂板4直接放置在第三构件22的上端,利用带有外螺纹的旋钮6对其进行固定,为了确保上端悬挂板4与底座1呈“十”字形放置,在两立柱2的上端悬挂板4上通过旋钮6固定有一加强板9,该加强板9设有多个能够穿设旋钮6的穿孔90。
在安装与使用本实用新型中的多功能展示架时,首先将加重块14固定在底座1的下方,以增加整个展示架的稳定性。再将下端定位板3放置于底座1上,使下端定位板3上的穿孔31与底座1上的通孔10 对齐,同时使下端定位板3上的舌片32刚好卡入到矩形导槽11内,接着将第一构件20上的螺柱5穿过下端定位板3和底座1上的穿孔32和通孔10,并平行推动第三构件20与下端定位板3,最后旋拧第一构件20即可将下端定位板3与底座1固定在一起。接着将一第二构件21插入到第一构件20上,再将第二个第二构件21插入到第一个第二构件21上,最后将第三构件22插入到第二构件。再最后利用旋钮6将上端悬挂板4和加强板9固定在立柱2上。当将整个展示架安装完成后,如图4所示,只需将展示品8挂在上端悬挂板4上,并进一步固定在下端定位板3上即可。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底座1和设置在其两端的两个下端定位板3共同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下台板组件(1),立柱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立杆连接组件(2);具体地,底座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下台板(11),下端定位板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下台板连接件(12);立柱2的数量与下端定位板3的数量一致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立杆连接组件(2)的数量与下台板连接件(12)的数量一致;立柱2包括有第一构件20、两个第二构件21和一个第三构件22,其中第一构件20、第二构件21和第三构件22均为金属制成的中空管,当需要将第二构件21与第一构件20相连接时,只需将第二构件21在没有设置柱销202的一端插入到第一构件20的柱销 202上,第二构件21可以根据不同需求随意增加与减少,以便于悬挂各种不同长度的展示品,可见对比文件1中第一构件20与第二构件21之间也是通过接插端的直径相匹配来插接连接的。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主要包括:
①权利要求1中上台板组件与下台板组件是相对设置的,因此上台板上可以搁置展示产品,下台板连接件(12)和上台板连接件(32)均为总体呈圆形且中央设有具有内螺孔的颈部(12-1)的钢制一体件,而对比文件1中上端为加强板9,其并不属于台板结构,不能搁置展品,且其与底座1和加强板9相连接的定位板3和上端悬挂板4均为矩形结构,没有设置具有内螺孔的颈部,也未具体公开其材质;
②权利要求1中设置在公立杆(21)和母立杆(22)内共2个连接件(23),该连接件(23)包括外六角螺栓(23-3);1个连接件(23)固定在公立杆(21)中,且其外六角螺栓(23-3)的螺纹杆部露出公立杆(21)的非接插端8至15mm,另1个连接件(23)固定在母立杆(22)中,且其外六角螺栓(23-2)的螺纹杆部露出母立杆(22)的非接插端8至15mm;公立杆(21)通过其接插端插入母立杆(22)的接插端中从而连接在一起组成立杆连接组件(2);所有立杆连接组件(2)分别由其公立杆(21)上的连接件(23)的外六角螺栓(23-3)的螺纹杆部旋合入下台板组件(1)的相应的下台板连接件(12)的颈部(12-1)的螺纹孔中、由其母立杆(22)上的连接件(23)的外六角螺栓(23-3)的螺纹杆部旋合入上台板组件(3)的相应的上台板连接件(32)的颈部的螺纹孔中,从而下台板组件(1)和上台板组件(3)通过立杆连接组件(2)连接在一起;上台板连接件(32)采用与下台板组件(12)一样的方式通过紧固件等间隔固定设置在上台板(31)的下表面上,即本专利中公立杆和母立杆的连接端均由外六脚螺栓作为连接件,与上下台板的连接件旋合连接。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的位于立柱2下部的第一构件20在其下端设有内螺纹201,与该内螺纹201相匹配螺设有一螺柱5,该螺柱5在端头51与螺纹之间的螺杆53处设有两凹槽52,使得螺杆53的宽度略小于底座1上导槽11和12的宽度,并且该螺柱5的直径略小于通孔10的直径,位于立柱2上部的第三构件22在其上端部设有内螺纹;在安装时,通过将第一构件20上的螺柱5穿过下端定位板3和底座1上的穿孔32和通孔10,并平行推动第三构件20与下端定位板3,最后旋拧第一构件20将下端定位板3与底座1固定在一起,另外通过旋钮6将上端悬挂板4和加强板9固定在立柱2上;即两者用于将立柱安装在上下板体之间的固定结构和方式均不同,且这些结构与本专利中限定的结构也不同。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将立杆连接组件稳定、便捷地与下、上台板组件进行连接固定及拆装。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已具体公开了通过螺杆22与内螺孔233螺纹连接的技术特征,其与本专利中通过外六角螺钉进行螺纹连接所实现的技术效果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连接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使用外六角螺栓连接固定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并且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也未体现使用外六角螺栓可发挥何种特别的作用,将上下台板的连接方式统一为一种连接固定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调整杆结构,其适用于高架地板系统支撑架系统的结构,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5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2):该调整杆结构主要包括一顶板部21、一螺杆22及一脚座23;其中,脚座23由一中空管体231及一基板232构成,而中空管体231以其底部236立设于基板232上;中空管体231的内侧设有一内螺孔233,并于其顶面形成一上表面234;在安装时,通过将螺杆22下端的外螺纹46螺入位于脚座23的中空管体231的内螺孔233,一直到一预定的高度为止。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中空管体231为设置在基板232上表面中间位置的具有内螺纹233的管状部件,该基板232和中空管件231为结合在一起的两个部件,而本专利中的上下台板连接件为一钢制一体件,且内螺纹设置在连接件的中央颈部,依据本专利说明书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理解,“该一体件的中央颈部”所表述的具体含义为位于该连接件的中间位置的内部空间,而不是设置在连接件中间位置上的另一部件的内部空间,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脚座23与本专利中的台板连接件的结构并不相同;虽然其整体也是利用螺纹螺杆进行固定连接,但由于其中空管体231是凸出设置在基板232上,将具有该结构的脚座作为台板连接件设置在本专利中的上下台板上,将会影响立杆连接组件与上下台板连接的整体稳定性和美观性,因此对比文件2的上述连接结构也不能给出将螺纹设置在基板中间内部空间的技术启示。而且,对比文件2不属于展架的技术领域,对于将对比文件1立杆2上端的加强板9改进为平台以搁置展品不能给出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具有上台板的展示架结构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首先,由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设置在立柱上下两端的连接板体(底座1和加强板9)的结构和作用并不相同,其底座用于固定立柱及稳固整体展架,加强板9的作用是增加整体展示架的稳定性,该技术方案通过立柱2连接上下板体所构成的整体结构并不是用于在台板上展示展品,而是通过在立柱的上端固定设置一定数量的上端悬挂板来悬挂广告招牌,因此其立柱上下两端与板体的连接方式不同,也不能给出需要采取相同连接方式的技术启示其次,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利用螺柱5的螺杆53的前部与第一构件20的下端内部的内螺纹201的螺旋配合将该螺柱5固定在第一构件20的下端,通过螺柱5在其端头51与螺纹之间的螺杆53处设置的两个凹槽52将第一构件20与下端定位板3与底座1固定,而在立柱的另一端,则是通过将旋钮6穿过上端固定板4和加强板9上的穿孔将上述两个板体固定在立柱2上,该技术方案将立柱固定于上下两个板体之间的固定结构和方式均不涉及螺纹与对应的螺孔的螺旋固定连接方式;而本专利的技术方案通过在上下台面上相对设置具有内螺孔的颈部的连接件,同时在立杆的两端均设置外六角螺栓,并将该外六角螺栓的螺纹杆露出以便于对应发的连接件旋合,其安装方式便捷且稳定性好,在作为展品展示的台架使用时可以承载一定数量和重量的展品,而不会出现倾倒或摇晃的现象。再次,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螺栓和螺母的螺纹连接方式,但其并没有公开将外六角螺栓设置的杆体的两端,并将螺杆部露出杆体,利用该露出的螺纹杆体与板体连接件内部的螺纹进行固定的技术手段,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通过将外六角螺栓设置在管体内部通过外露的螺杆实现螺纹连接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上端设置台板结结构、在上下两块台板上固定带螺纹孔的台板连接件,同时在立杆连接组件的立杆上安装带配套规格的外六角螺栓,安装时通过螺栓的旋拧来连接上下台板与立杆,能够使用上台板展示产品,方便安装拆卸,提高展示架的稳定性,且该稳定性全部通过立杆与台板之间的螺栓的旋拧作用来体现。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3仅涉及了橡胶脚垫的使用,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够对此给出技术启示,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无效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1420871298.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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