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瓶机自动上管装置的供管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制瓶机自动上管装置的供管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93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4W1089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053109.2
申请日:2012-03-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博山真空设备实业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6-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河北陆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徐建锋
合议组组长:张艳
参审员:刘彤
国际分类号:C03B23/0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既没有公开该特征,也没有给出将其结合至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4项权利要求,其中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制瓶机自动上管装置的供管机构,其特征在于它由支架和装配在支架上的自动平衡料架及输管器构成,所述制瓶机储管自动平衡料架的输出口对应输管器的输送托料板,输管器的料管输出端口对应制瓶机自动上管装置的送管提升机构的料管输送托架;所述自动平衡料架由储管架和平衡调整器构成,所述储管架的两连接臂的中前部通过销轴与支架连接,两连接臂前端头分别与平衡调整器的下端头接触,其储管架的底面与平面间构成-10--10度的活动夹角;所述平衡调整器为结构相同的一对;其平衡调整器由压簧、压簧套和调整螺杆及顶杆组成,压簧装配在压簧套内,调整螺杆穿经压簧套装配在压簧的上端,顶杆的上端头与压簧的下端固连为一体,顶杆的下端头与储管架连接臂的上端部接触;所述输管器由输送带和托料板构成;托料板均布排列装配在输送带上,其两托料板间构成储料管的腔室。”
请求人于2019年6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于随后一个月内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 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CN102295402A;
证据2:JP6-100116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JP2005-298308A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4:《1200例实用自动化机械与机构技术咨询图册续编800例》,首页、扉页、出版说明页、目录页以及正文第1-4页复印件,共27页;
证据5:TWM295655U;
证据6:US3663078及其中文译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和7月11日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9月17日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提交了答复意见,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并提交了2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附件1:证据2的中文译文;
附件2:证据3的中文译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的专利代理师刘丽、雷电,专利权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士华及其委托的专利代理师王文庆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审中确认的事实如下:
专利权人当庭放弃附件1-2,并明确此前提交的意见陈述仅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证据1-3和5-6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以及证据2、3和6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请求人未提交证据4的版权信息页,无法确定其公开时间。
请求人当庭演示了证据4的获取过程,并补充提交了百度学术搜索证据4获得的著录信息网页截图打印件,其上显示证据4的年份为1995年。同时请求人还补充提交了“incoPat”网站检索获得的显示证据5著录项目信息的网页截图打印件,其上显示证据5的公开日为2006年8月11日。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转送给专利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请求的理由与意见陈述书一致,即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4、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6、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证据4、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证据6、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3或证据5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针对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证据
证据1-3和5-6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以及证据2、3和6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和5-6真实性予以确认,并确认了证据5的公开时间为2006年8月11日。鉴于证据1-3和5-6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2、3和6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证据4为中文书籍,专利权人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请求人未提交证据4的版权信息页,无法确定其公开时间。请求人于口审当庭演示了证据4的获取过程,并补充提交了百度学术搜索证据4获得的著录信息网页截图打印件,其上显示证据4的年份为1995年。专利权人对此未再提出异议。鉴于百度学术为目前学术领域应用范围较广、认可程度较高的书籍文献网站,合议组认为根据请求人提交的百度学术关于证据4的著录信息网页,可以确定证据4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亦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具体说明储管架2的底面与平面间的夹角分别为10度和-10度时如何工作以实现最大与最小的夹角范围,不清楚在初始工作状态时顶杆的下端头与储管架连接臂的上端部的接触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0]段对工作原理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本专利是通过平衡调整器中的压簧压缩变形量与储管架内料管重量的动态平衡来实现储管架的底面与平面间夹角的自动调整,当储管架上没有料管时,平衡调整器中的压簧受压缩程度最小,由于压簧的作用顶杆的下端头与储管架连接臂的前端头相接触,使储管架连接臂的前端头处于最低位置;当储管架上装入料管,随着料管数量增加,储管架连接臂的前端头位置升高,并使平衡调整器中的压簧被进一步压缩,直至达到最大料管装载量,储管架达到最大负向夹角,平衡调整器的压簧被压缩到最大程度。由此可见,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完整且能够实现的,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涉及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既没有公开该特征,也没有给出将其结合至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瓶机自动上管装置的供管机构。
请求人分别以证据1、证据2、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与制瓶机配套使用的全自动上管机(参见其说明书第[0007]、[0014]段以及图1-2),包括送管提升机构,送管提升机构由储管箱2、电机3、提升轨道4和装配在提升轨道4中的驱动链条5及与驱动链条5相连接的托架6(即本专利的料管输送托架)组成,对应储管箱2的出管口处设有配装在提升轨道4上的托架6。玻璃管储存在储管箱2内,由于储管箱2内的底面为一倾斜面,靠玻璃管的自身重量有序的自动滚在落托架6上;当托架6上的玻璃管满时,出管控制气缸QGI、QGZ的伸缩杆伸出,带动挡板挡住玻璃管,为托架6供管结束;与此同时安装在储管架7上的光电检测器G4检测送管机构中储管架7内有、无玻璃管,如果没有管,由驱动链条5带动托架6向上运动输送玻璃管。
证据2公开了一种卷芯传递装置(参见其中文译文第[0006]-[0014]段以及图1-4),其包括能放置卷芯R的倾斜导轨框2、用于逐一取出卷芯的第一及第二止档块3和4、位于导轨框2的下游侧端部的支撑片5。导轨框2的一端被倾斜轴14枢轴支撑,另一端被支撑在基座上的角度调节装置15上,由此,所述导轨框2右方朝下且可调节倾斜角度地被安装。角度调节装置15具备螺纹轴15A,所述角度调节装置15能够通过改变该螺纹轴的突出量来改变导轨框2的倾度。
证据5公开了一种玻璃管裁切机械(参见其实施方式部分以及图3-6),包括一机台1、一备料槽2、数导料装置3、数导料皮带4和一转管装置5等。备料槽2为凵形构件,其下方由数支杆21以及一枢轴22与斜板23的前段连接。导料皮带4(相当于本专利的输送带)套设于第一皮带轮41和第二皮带轮42之间,且等分均设有嵌管槽40。玻璃管b依序掉入导料皮带4的嵌管槽40中,受跨板16导引移向转轮14上方,跨板16为外高内低的斜度衔接于导料皮带4的切线处,则玻璃管b在导管皮带4的切线处可受跨板16导引自动移向位于低处的转轮14。
经对比,权利要求1与证据1、证据2、证据5之间均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权利要求1采用的料架为自动平衡料架,其储管架的两连接臂前端头分别与平衡调整器的下端头接触,储管架的底面与平面间构成-10-10度的活动夹角;所述平衡调整器为结构相同的一对,由压簧、压簧套和调整螺杆及顶杆组成,压簧装配在压簧套内,调整螺杆穿经压簧套装配在压簧的上端,顶杆的上端头与压簧的下端固连为一体,顶杆的下端头与储管架连接臂的上端部接触。对此,双方当事人均认可。
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通过调节角度调节装置15的螺纹轴15A的突出量来调节导轨框2的倾斜度,而由压簧、压簧套和调整螺杆及顶杆组成的平衡调整器为机械领域常见的调节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证据2中的角度调节装置15替换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平衡调整器,并设置相应的连接关系。证据4公开了摆动料斗式料仓装置通过料管自身重力并利用弹簧的弹性作用来实现料管的自动输送;证据6公开的卸货架允许放置足够多的卷轴,且弹簧装置能够随着倾斜平面上的卷轴重量的改变实时调节倾斜平面的倾斜角度,且也提到该最大倾斜程度是由弹簧装置最大变形程度决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证据4和证据6中得到在料管输送过程中根据料管自身重力选用弹簧结构来实现调节储管架倾斜角度的技术启示。综上所述,证据2、证据4和证据6均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则认为:本专利采用自动平衡调节器的目的在于防止储管架上放置多层玻璃管时造成玻璃管在输管器入口位置堵塞。证据2的导轨框不能根据物料的多少自动调整正负倾斜角度,并且为了防止堵塞,证据2还设置了专门的部件;证据4公开的料仓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并且其技术方案不清楚,与本专利没有可比性;证据6的平坦表面不能是负角,与本专利的自动平衡料架有本质不同,不能给出解决堵塞问题的技术启示。
经查,证据4公开了利用重力供料的摆动料斗式的料仓装料装置(参见其第3页及图?)),赋予料斗式料仓摆动运动可防止拱的形成,其结构如下。

证据6(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2、4-8栏及图5)公开了一种用于在工艺容器内使用的改进型浮动平台系统,其包括一平坦表面20’, 图5所示的平坦表面20’沿着支撑件50中的一个在22’处枢转地连接,平坦表面20’绕枢转点22’在向上方向上的运动受到螺旋弹簧64’的最大长度的限制,或者通常在采用其他弹簧布置时由弹簧装置限制。该平台系统可以用于任何容器中,在该容器中,期望在顶部可获得放置在其中的工艺物品始终并且在容器的一端或一侧收集工艺物品以便于移除。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设置自动平衡料架并使其角度可调的目的在于提高料架储料能力的同时实现料管自动单只有序的供给。
首先,证据2中角度调节装置15使导轨框2倾斜,同时在导轨框2的下游侧还设置有顶板43和第一及第二挡块3、4,其共同作用实现导轨框2上放置的多层卷芯单只有序排出。由此可见,证据2中的角度调节装置15仅用于使卷芯聚集在导轨框的下游侧,不能保证卷芯的排出方式;虽然其倾斜角度能够调节,但不能在工作过程中实时自动调整,而且为了保证卷芯能够排出,仅能向下游侧一侧倾斜。因此,证据2的角度调节装置15的结构和功能均不同于本专利的平衡调整器,并且根据证据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获得仅通过角度调节装置控制导轨框的角度自动在-10-10度变化即能够实现卷芯单层有序排出的技术启示。
其次,证据4仅表明现有技术中存在一种摆动料斗式的料仓装料装置,根据现有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获知该装置的具体部件结构和工作方式,更难以从中得到在料管输送过程中根据料管自身重力来调节料斗的倾斜度以防止物料聚集的技术启示。
再次,证据6涉及一种从顶部接受工艺物品的具有浮动平台系统的工艺容器,更具体为一种落筒车,根据证据6公开的工作过程(参见其说明书第1栏最后一段至第2栏第1段),其中设置浮动平台系统的目的在于当线筒等工艺物品少时使工艺物品收集在倾斜的平坦表面的下端便于从顶部将其取出,而当工艺物品多时,倾斜的平坦表面受工艺物品重量的作用而向下枢转形成水平配置,使工艺容器可以存储更多工艺物品。由此可见,证据6中的平坦表面仅能向一侧倾斜,其设置倾斜角度变化的平坦表面的目的在于不影响工艺容器存储空间的情况下使工艺物品收集在一端从而便于从顶部取出,即证据6并不关注工艺物品在平坦表面下端的聚集情况。因此,证据6并未公开本专利的自动平衡料架的储管架的底面与平面间构成-10-10度的活动夹角的技术特征,并且其平坦表面角度调整的作用与本专利中自动平衡料架角度自动调整的目的也存在明显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证据6获得采用自动平衡料架在提高料架储料能力的同时防止料管在出料端聚集实现单只有序供给的技术启示。
此外,请求人使用证据3与上述区别无关,证据3中也未涉及上述区别特征;并且目前证据也不足以表明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技术。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目前证据并非是显而易见的,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210053109.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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