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瓦楞式汽车机械涡轮增压节油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瓦楞式汽车机械涡轮增压节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91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5W1175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210188.2
申请日:2015-04-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合肥航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7-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苗守信
主审员:李奉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张滢滢
国际分类号:F02B2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一篇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也未就该区别特征给出相应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特征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210188.2,申请日为2015年04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瓦楞式汽车机械涡轮增压节油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1),所述壳体(1)的外观为空心圆柱状,且壳体(1)上设有倾斜设置的开口;所述壳体(1)的内壁设有三个叶片组,所述叶片组由两个倾斜的叶片(2)构成,叶片(2)一端与壳体(1)固定连接,另一端与相邻叶片(2)固定连接,且叶片(2)之间等距摆放;所述叶片(2)上设有瓦楞式线槽(3),且瓦楞式线槽(3)的两侧设有通气孔(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瓦楞式汽车机械涡轮增压节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上设有多个U型弹片(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瓦楞式汽车机械涡轮增压节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和叶片(2)均采用316不锈钢制成。”
合肥航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64572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2;
证据2:公开日为1992年03月15日、公开号CA2068539A1的加拿大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1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09910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92612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3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22626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34791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1326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6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28053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9: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05381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0:GB/T 20878-2007 表1(续)复印件,共1页;
证据11:刊登于《腐蚀科学与防护技术》2002年7月第14卷第4期,名称为《316不锈钢和825镍基合金在超临界水氧化毒死蜱介质中的腐蚀》一文的复印件;
证据12: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至3相对于证据1与其他证据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关于U型弹片的技术方案不清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如下证据:
证据10: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03月09日发布、2007年10月01日实施的GB/T 20878-2007号《不锈钢和耐热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标准封面、前言页、第1至6页的复印件;
证据13: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6月1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85788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4:请求人声称从爱奇艺网站获得的现有技术节油器的视频截图,共1页,该截图页显示该视频公开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
证据15:授权公告日2014年04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2797731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进一步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1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4或证据1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证据10或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8与证据9与证据10或证据1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请求人明确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至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同书面意见。
请求人明确证据12、14不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
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19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针对该权利要求书发表了意见。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0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中在口头审理后,即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3的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2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2,该修改属于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上述修改不予接受。本决定以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至证据6、证据13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证据1至证据6、证据13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证据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其中,专利权人未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提出异议,证据2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权利要求2是否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限定了“所述壳体(1)上设有多个U型弹片”,说明书未给出具体连接方式,图1中表示U型弹片的标引显示一个中空的槽体结构,不是实体的弹片结构,从而导致技术方案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在壳体上设有多个U型弹片5,并在附图1中示意性示出了以附图标记5指引的U形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即可获知U型弹片是壳体上设置的安装/连接结构,其无论是通过增设一U形件还是通过挖U形槽形成U型弹片(U形槽所围绕的内侧部分即构成一U型弹片),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实现U型弹片的方式。因此,权利要求2中所限定的上述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含义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限定了“所述壳体(1)和叶片(2)均采用316不锈钢制成”,而该技术特征属于方法类技术特征,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其次316不锈钢为材质的限定,不属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合议组认为: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则该技术方案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的情形,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具体到本案,316不锈钢属于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还包括对产品的构造所提出的改进。因此,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仍然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瓦楞式汽车机械涡轮增压节油器。
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一步结合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13以及惯有技术手段的常规置换而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涡流导向增压器(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7、0023段,图1-6),并公开其可用于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该涡流导向增压器安装在进气管中靠近节气门端,依靠发动机进气行程产生的负压吸力,将原来直线运动的空气导向为快速旋转流动的气流,此快速旋转的气流与燃料混合后,可以产生更好的雾化效果,燃烧更加充分。该涡流导向增压器由圆筒形外壳1和导风轮2组成,导风轮2安装在外壳1内,导风轮2由三组导流叶片3、4、5构成,外壳1由一长条形围板6卷绕而成,外壳1的侧壁倾斜地设置有上、下两排安装孔7、8,安装孔7、8的倾斜角度为20度,如图6所示。三组导流叶片3、4、5结构相同,如图4所示,每组导流叶片由两个形状相同、中心对称的扇叶10、20连体组成,这两个扇叶10、20 沿中心线对折,夹角成60度。参照图5,扇叶10的上边缘11为斜线形,下边缘12为圆弧形,每个扇叶10的外边缘设置有两个端耳13、14,扇叶10的表面设置有多个窄槽形的导流孔15。扇叶10、20外边缘上的端耳13、23折弯后挂在外壳1的上排安装孔7上。扇叶10、20外边缘上的端耳14、24折弯后挂在外壳1的下排安装孔8上,由于安装孔7、8的倾斜角度为20度,所以扇叶10、20安装后也相对中轴线成20度扭转,使空气不是直进直出,而是形成螺旋气流,三组导流叶片3、4、5共有三对扇叶10、20,由于每对扇叶10、20之间成60度夹角,所以三组导流叶片3、4、5是周向均布在圆筒形外壳1内,三对扇叶形成六个导流腔9(导流通道),外壳1和扇叶10、20都是由薄合金钢片制成。
经比对,证据1中壳体1对应于本专利的壳体1,图1示出壳体1上有倾斜设置的开口,证据1中叶片3、4、5对应于本专利的三个叶片组,其叶片均由两个形状相同、中心对称的扇叶连体组成,扇叶通过端耳挂在外壳1的安装孔上,扇叶周向均布在外壳1内,证据1中导流孔15对应于本专利的通气孔。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叶片与壳体固定连接,(2)叶片上设有瓦楞式线槽,且通气孔设在瓦楞式线槽的两侧。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0005段的记载可知,本专利是针对现有涡轮增压器的薄片平面式叶片在外力作用下容易变形而影响气流进气量的缺陷,通过设置瓦楞式线槽以及在瓦楞式线槽两侧设置通气孔,而使叶片不会因为形变而产生进气量突然减少,使设备更加稳定。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性能更稳定的涡轮增压节流器。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转子(参见中文译文第1、2、5页,图12),用于从流动的流体吸收能量并将能量输送到流动的流体中,转子由轮毂和至少一个转子叶片组成,这种转子可以广泛应用于各种技术,包括风车、燃气轮机、Kapla涡轮机、海洋螺旋桨或空气推动螺旋桨等能量输送系统中。根据本发明,在能量输送系统中,由波浪构成的障碍物是有效的,它们实际上集中了流动,流体接触的表面积增加了10%左右。图12示出了涡轮增压器的压缩机叶轮,该叶轮的转子叶片10包括根据凹槽26的波浪12。
证据3公开了一种叶轮(参见说明书第0002-0025段,图1-3),包括与轮轴1固定连接的轮毂2、固定设置在轮毂外侧壁上的叶扇3以及设置在叶扇表面的导槽4,在叶扇表面设置导流槽,即导槽,增加流体与叶扇的作用力,增加流体的导向,从而增加流体动能的转化,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叶扇3上设置有三条导槽4,三条所述导槽的相邻导槽之间的间距随叶扇3的伸展方向逐渐增大。导槽在叶扇伸展方向排列的间距逐渐增大,这样可以减少叶片最外侧的受力形变,增加叶扇运转可靠性。
证据4公开了一种离心式风机叶轮(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4段,图1),叶轮在旋转时气流会对叶片产生很大的阻力,这种阻力不仅会影响风机的效能,而且会降低叶片的使用寿命。如图1所示,一种离心式风机叶轮,包括平行设置的上端板1和下端板2,所述上端板1和下端板2之间绕其轴向设有多个叶片3,所述相邻两叶片3间的距离相等。所述叶片3沿其横向设有至少一条长条凹槽5,所述凹槽的一端设有通孔6,气流顺凹槽5流动,到达通孔时穿过通孔6,进一步减小了对叶片3的阻力,增加了叶片3的使用寿命。
证据5公开了一种用于自吸泵的叶轮(参见说明书第0002-0022段,图1),涉及泵阀领域,现有技术的自吸泵叶轮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引流导水能力较差,水流量较小,常常造成自吸泵负荷加重,能耗较大。如图1所示,一种用于自吸泵的叶轮,为不锈钢一体式精密铸件,包括连接底板1和叶片2,所述叶片2固定在连接底板1的一侧,所述叶片2两侧的侧面设置引流凹槽21,两个相邻的引流凹槽21之间构成引流通道,便于将水流引向自吸泵内部,从而进一步降低自吸泵的能耗。
证据13公开了一种包括弯曲部的涡轮机中心叶片(参见0001-0010、00025-0042段,图1-2),其可在涡轮机的操作过程中限制叶片振动频率相对于叶片诱发频率的重合,该重合存在着导致叶片恶化甚至断裂的风险。本发明提出了一种相对于涡轮机主轴线的径向主要方向的涡轮机压缩机叶片,该叶片包括径向内根部,径向外端部和径向中间部,该叶片包括沿切向方向的弯曲部以及在根部上和/或在末端部上的至少一个平直部。这种切向弯曲部修改了叶片对振动诱发的振动响应,并消除了在叶片的操作范围之外处于危险中的频率。
比较可知,证据2至证据5、证据13均不是用于汽车机械涡轮增压节油器,所公开的叶片形式与本专利的薄片平面式叶片不同;并且,证据2中叶片的波浪状凹槽是为了增加流体接触面积,证据3在叶片表面设置的导流槽用于增加流体的导向,证据4中叶片横向设置的长条形凹槽用于减小叶片所受的阻力,证据5中叶片两侧侧面设置引流凹槽是在两个相邻的引流凹槽之间构成引流通道以将水流引向自吸泵内部,证据13的叶片上并无槽型结构,其设置弯曲部是为了改变叶片对振动诱发的振动响应。因此,上述凹槽或弯曲部均非瓦楞式线槽结构,所起的作用也不是避免由于叶片形变而出现影响进气量的情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证据2至5、证据13所公开的内容,没有动机在证据1的平面叶片上增设瓦楞式线槽。同时请求人也未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在叶片上设置瓦楞式线槽以避免由于叶片形变而出现影响进气量的情况属于本领域或相近相关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瓦楞式线槽使叶片结构整体强度更高,避免了由于叶片形变而出现影响进气量的情况,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证据6至证据11和15,请求人仅主张用其评价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故合议组在判断权利要求1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相应地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52021018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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