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LTE_激活模式下的隐式DRX周期长度调节控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88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4W108786
优先权日:2007-01-30
申请(专利)号:200880003644.9
申请日:2008-01-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6-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
主审员:左一
合议组组长:刘斌
参审员:吴卫民
国际分类号:H04L29/06,H04W52/02,H04W76/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判断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文件时应当带着对该领域的基本认知来善意理解其技术方案。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880003644.9,名称为“LTE_激活模式下的隐式DRX周期长度调节控制”的PCT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07年01月30日,申请日为2008年01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09年07月30日,专利权人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在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中控制不连续接收DRX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所述WTRU接收包括多个DRX等级的DRX配置,所述多个DRX等级的每一个DRX等级包括至少一个DRX周期长度;
所述WTRU以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一DRX等级运行;
所述WTRU确定WTRU定时器已经超时;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WTRU定时器已经超时,所述WTRU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二DRX等级而不需要所述WTRU从基站接收显式信令来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第二DRX等级,所述第二DRX等级包括第二DRX周期长度,该第二DRX周期长度是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的倍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WTRU定时器是隐式转换触发并且所述WTRU定时器与基站定时器同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WTRU以DRX模式运行之前,通过高层信令将用于所述WTRU定时器的值从演进节点B eNB发送到所述WTRU。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定义两个DRX等级。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各自的DRX周期长度中的每个DRX周期长度是最短DRX周期长度的函数。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
定义DRX寿命;以及
对每一个DRX寿命重新定义一次所述DRX周期长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WTRU定时器包括恢复时期定时器,在所述WTRU调节所述DRX周期到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时设置所述恢复时期定时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在传输活动时重置所述WTRU定时器。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WTRU定时器是用于隐式DRX周期长度转换的定时器。
10. 一种用于在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中控制不连续接收DRX的装置,该装置包括:
用于所述WTRU接收包括多个DRX等级的DRX配置的装置,所述多个DRX等级的每一个DRX等级包括至少一个DRX周期长度;
用于所述WTRU以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一DRX等级运行的装置;
用于所述WTRU确定WTRU定时器已经超时的装置;以及
用于所述WTRU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二DRX等级而不需要从基站接收显式信令来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第二DRX等级的装置,其中所述转换被执行以响应于确定所述WTRU定时器已经超时并且所述第二DRX等级包括第二DRX周期长度,该第二DRX周期长度是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的倍数。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还包括用于所述WTRU从长DRX 周期长度转换成短DRX周期长度的装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WTRU定时器是隐式转换触发并且所述WTRU定时器包括恢复时期定时器,在所述WTRU调节所述DRX周期到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时设置所述恢复时期定时器。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DRX周期长度是短DRX周期长度以及所述第二DRX周期长度是长DRX周期长度。”
针对上述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CN101682888B。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申请原始公开文本CN101682888A;
证据2: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CN101682888B;
证据3:本专利优先权文本,即US60887276,及其译文;
证据4(对比文件1):3GPP会议文件R2-063413及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期为2006年11月01日;
证据5(对比文件2):3GPP会议文件R2-063397及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期为2006年11月02日;
证据6(对比文件3):3GPP会议文件R2-070101及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期为2007年01月12日;
证据7(对比文件4):3GPP 技术规范TS 36.321 V8.0.0(2007-12)及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期为2007年12月20日;
证据8:本专利PCT申请文件WO2008094681A1。
请求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主要补充如下无效理由:
权利要求1-13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13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1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3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能享有2007年01月30日的美国专利申请US60887276的优先权,并基于此,认为对比文件4的公开日期虽然晚于本专利优先权日2007年01月30日,但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8年01月30日,因此属于现有技术,亦可用于评价创造性,其证据评价具体方式为:
6.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6.1.1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6.1.2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6.1.3以对比文件4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6.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被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公开、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被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被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公开、被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
6.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被对比文件2公开、被对比文件3公开、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
6.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被对比文件2公开、被对比文件3公开、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
6.5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
6.6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被对比文件2公开、被对比文件3公开、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
6.7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被对比文件2公开、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
6.8关于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
6.9关于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被对比文件2公开、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
6.10关于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6.10.1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6.10.2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6.10.3以对比文件4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6.11关于权利要求11的创造性,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被对比文件2公开、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
6.12关于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被对比文件2公开、被对比文件3公开、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
6.13关于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被对比文件2公开、被对比文件3公开、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用于在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中控制不连续接收DRX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所述WTRU接收包括多个DRX等级的DRX配置,所述多个DRX等级的每一个DRX等级包括至少一个DRX周期长度;
所述WTRU以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一DRX等级运行;
所述WTRU确定WTRU定时器已经超时,其中所述WTRU定时器包括恢复时期定时器,在所述WTRU调节所述DRX周期到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时设置所述恢复时期定时器;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WTRU定时器已经超时,所述WTRU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二DRX等级而不需要所述WTRU从基站接收显式信令来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第二DRX等级,所述第二DRX等级包括第二DRX周期长度,该第二DRX周期长度是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的倍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WTRU定时器是隐式转换触发并且所述WTRU定时器与基站定时器同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WTRU以DRX模式运行之前,通过高层信令将用于所述WTRU定时器的值从演进节点B eNB发送到所述WTRU。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定义两个DRX等级。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各自的DRX周期长度中的每个DRX周期长度是最短DRX周期长度的函数。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
定义DRX寿命;以及
对每一个DRX寿命重新定义一次所述DRX周期长度。
7.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在传输活动时重置所述WTRU定时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WTRU定时器是用于隐式DRX周期长度转换的定时器。
9. 一种用于在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中控制不连续接收DRX的装置,该装置包括:
用于所述WTRU接收包括多个DRX等级的DRX配置的装置,所述多个DRX等级的每一个DRX等级包括至少一个DRX周期长度;
用于所述WTRU以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一DRX等级运行的装置;
用于所述WTRU确定WTRU定时器已经超时的装置,其中所述WTRU定时器是隐式转换触发并且所述WTRU定时器包括恢复时期定时器,在所述WTRU调节所述DRX周期到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时设置所述恢复时期定时器;以及
用于所述WTRU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二DRX等级而不需要从基站接收显式信令来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第二DRX等级的装置,其中所述转换被执行以响应于确定所述WTRU定时器已经超时并且所述第二DRX等级包括第二DRX周期长度,该第二DRX周期长度是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的倍数。
10.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还包括用于所述WTRU从长DRX 周期长度转换成短DRX周期长度的装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DRX周期长度是短DRX周期长度以及所述第二DRX周期长度是长DRX周期长度。”
专利权人表示上述权利要求书的具体修改方式为: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10,将原从属权利要求7、1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并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10, 以形成两个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9;相应地调整了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专利权人认为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2017年04月01日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专利文件的修改的规定。专利权人还认为修改后的本专利权利要求均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0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如下主要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表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明确本案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3、请求人表示无效理由与其书面意见一致,仅基于权利要求的修改做一些替换和适用,具体无效理由为:
3.1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2权利要求1-11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3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4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5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6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请求人主张采用对比文件1-4作为评价创造性的证据,且当庭出示了(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1451号公证书原件,用于证明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时间;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以及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对其中文译文准确性亦无异议。
5、请求人主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能享有2007年01月30日提交的美国专利申请US60887276的优先权,对比文件4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可享有优先权。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及法律适用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针对本专利的无效宣告审查适用2000年的专利法以及2002年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关于本专利是否享有优先权日
本专利要求享有2007年01月30日提交的美国专利申请US60887276的优先权。
请求人认为:首先,优先权文件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1“所述多个DRX等级的每一个DRX等级包括至少一个DRX周期长度”。其次,也没有提及“WTRU定时器”,更不可能记载“所述WTRU以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一DRX等级运行;所述WTRU确定WTRU定时器已经超时;以及响应于确定所述WTRU定时器已经超时,所述WTRU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二DRX等级而不需要所述WTRU从基站接收显式信令来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第二DRX等级,所述第二DRX等级包括第二DRX周期长度,该第二DRX周期长度是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的倍数”的技术方案。其余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含有类似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另外从属权利要求基于引用关系也含有上述特征,基于类似的理由,其余的权利要求也不能享受优先权。
专利权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至少可以在优先权文件的以下记载中找到:例如,在优先权文件的中文译文的第【0010】段中记载了“本发明涉及一种管理长期演进(Long Term Evolution,简称LTE)兼容无线通信系统的LTE_ACTIVE DRX模式操作中的非连续接收(discontinuous reception,简称DRX)的方法和系统。所述方法包括定义具有不同DRX周期时间的各种DRX级别。隐式转换机制包括定时器、计数器和测量事件”;第【0018】段中记载了“该转换状态机及其关联的转换机制和参数值由E-UTRAN网络配置,寿命范围参数也由网络确定”;第【0019】段中记载了“优选地,针对不同的E-UTRA活动级别配置/使用不同的DRX周期长度,即DRX状态和配置/使用的转换触发和取值定义了针对DRX模式操作的不同阶段/状态在UE和E-UTRAN上执行的隐式转换。转换触发和参数值定义了向其下一个上级DRX状态以及下一个下级DRX状态(如果存在)转换的机制。可以在DRX状态之间使用不同的转换触发”;第【0028】段中记载了“优选地,DRX周期长度应定义为最短DRX长度L,DRX长度值应为:DRX-cycle-len=L*2n”;第【0030】段中记载了“网络可以在DRX配置寿命结束时重新定义每个状态的DRX长度,但应遵守DRX周期长度规则,即较低级别的DRX状态具有较短的DRX长度”;第【0031】段中记载了“可选地,如果网络认为UE应周期性地进入‘繁忙’周期以检查下行数据,则可以定义一个定时器或计数器触发以转换到等级-2”;第【0032】段中记载了“如果处于等级-1状态的UE接收到RB重配置命令,则当前DRX配置结束。如果处于等级-1状态的UE没有在定义的‘恢复期’中接收到预期的命令,则UE可以返回至其原始状态DRX周期长度以恢复深度省电模式DRX”;第【0035】段中记载了“在DRX模式期间,可以使用常规定时器和计数器来触发隐式DRX周期长度转换”;第【0036】段中记载了“优选地,网络根据网络业务监听操作和分析配置这些值。有多种方式来选择这些参数值,例如,通过为隐式DRX转换操作定义的默认系统取值集合;或者这些参数值可以作为系统信息广播中的参数进行发布;或者这些参数值可以在预期DRX模式(或隐式DRX模式)周期之前由E-UTRAN不时通过高层信令确定并加载到特定UE”;第【0040】段中记载了“因此,业务量事件报告(高于或低于某个阈值)可以用作隐式DRX转换触发。后者可用于将UE DRX周期转换为最短的周期(这对应于图1中的等级1 DRX),以便接收网络命令。当接收到预定的测量事件时,网络将通过隐式DRX转换规则知道UE的DRX状态,或者向UE发送预期命令;或者如果没有命令,则等待UE使用指定的‘恢复期’返回至其之前的DRX状态”;此外,在优先权文件的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24中记载了“2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调整DRX周期长度时设置恢复期定时器;在所述恢复期定时器到期时,将所述DRX周期长度返回至原始值”;类似地,其他权利要求也都能享受优先权。
合议组认为:首先,优先权文件的中文译文第【0028】段记载了DRX周期长度DRX-cycle-len=L*2n,其中长度L是最短DRX长度,且该段中还记载了每个较低级别的DRX具有较短的DRX周期长度。另外,译文第【0027】段记载了图2的隐式DRX转换状态机模型中,有3种DRX状态,即等级-1、等级-2、等级-3 DRX状态,以及可选状态等级-n DRX。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最低等级-1的DRX周期长度最短可设为L,那么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等级-2的DRX周期长度就应该是2L,依次等级-3的DRX就是4L,即公开了多个DRX等级的每一个DRX等级包括至少一个DRX周期长度。其次,优先权文件的中文译文第【0010】段记载了隐式转换机制包括定时器、计数器和测量事件,第【0031】段中记载了“定义一个定时器或计数器触发以转换到等级-2,上述两段中的定时器都是用于优先权文件中所述的LTE系统下的用户设备UE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LTE系统下的用户设备UE肯定是通过其无线收发单元(WTRU)来执行隐式转换,也就是说,此处的定时器必然是“WTRU定时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基本的知识储备在阅读了优先权文件后能毫无疑义确定的技术内容。总之,基于优先权文件的中文译文第【0010】-【0040】段的内容可以确定已经记载了独立权利要求1的相应技术内容,故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能享受2007年01月30日的优先权的理由不成立,基于类似的理由,其他权利要求不能享有优先权的理由也不成立。
3、证据认定
请求人用于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1-4为3GPP会议文件或者3GPP技术规范,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表示对其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对其亦予以认可。
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对比文件4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由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成立,故对比文件4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而对比文件1-3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由于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故合议组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作为评价创造性的依据。
4、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
4.1权利要求1中“所述多个DRX等级的每一个DRX等级包括至少一个DRX周期长度;所述WTRU以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一DRX等级运行;所述WTRU确定WTRU定时器已经超时,其中所述WTRU定时器包括恢复时期定时器,在所述WTRU调节所述DRX周期到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时设置所述恢复时期定时器;以及响应于确定所述WTRU定时器已经超时,所述WTRU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二DRX等级而不需要所述WTRU从基站接收显式信令来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第二DRX等级,所述第二DRX等级包括第二DRX周期长度,该第二DRX周期长度是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的倍数”超出了原始公开的范围。
4.2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该方法还包括在传输活动时重置所属WTRU定时器”超出了原始公开范围,因为原始公开文本没有记载WTRU定时器在传输活动时被重置,也没有记载恢复定时器在传输活动时被重置,更没有记载包括恢复时期定时器的WTRU定时器在传输活动时被重置。
4.3基于类似的理由,其余权利要求2-6、8-11也超出了原始公开的范围。
合议组认为:
对于4.1,本专利的原始公开文本说明书第2页第1段记载了“公开一种用于在WTRU中控制不连续接收的方法和装置。该方法可以包括定义多个DRX等级,其中每个DRX等级包括各自的DRX周期长度,以及基于一套标准在DRX等级之间转换。可以通过隐式规则来触发转换。触发可以被测量事件、计时器、计数器或者下行链路命令等来调用。不需要显式信令,DRX状态之间的转换可以发生”;第4页第2段记载了“eNB120可以规定用于服务和具有持续改进潜力的移动性条件的DRX状态以及在每一次调用时学习的业务模式”;第5页第1段记载了“eNB120可以在DRX配置寿命的结尾为每一个状态重定义DRX周期长度,但是可以遵守低等级DRX状态具有低DRX长度的DRX周期长度规则”;第4页倒数第2段记载了“在DRX等级3 306,WTRU 110以标准的DRX周期工作”;第4页倒数第1段记载了“DRX等级1 302具有最短的DRX周期长度”,第5页倒数第2段中记载了“如果WTRU 110在DRX等级1状态302没有接收用于定义‘恢复时期’的预期命令,WTRU 110能回到最初的DRX状态并恢复功率节约DRX周期。规则的定时器和计数器可以在DRX模式中被用于触发隐式DRX周期长度转换。在定时器和计数器之间的选择以及定时器或计 数器的值可以基于所学习的业务模式和模型,该模式和模型关于在WTRU 110在LTE_激活DRX模式下WTRU 110在特定时间的移动性和/或服务状态。定时器或计数器触发可以被用作转换触发从而在DRX状态改变时增加 DRX周期长度或减少DRX周期长度”;第6页倒数第2段记载了“使用为彼此倍数的DRX周期长度能减少将DRX周期误匹配的概率并提供有效的机制来重新同步WTRU 110和eNB120之间的DRX周期”;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记载了“恢复时期可以是以秒给定的时间时期、DRX周期、或一些其它值,用来表示在没有接收到返回到标准状态的命令时WTRU 110在高状态下保持的总时间”;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记载了“图5为根据一个实施方式的隐式信令500的方法的流程图。WTRU在步骤502处于标准工作模式,或者等级-3。在步骤504,WTRU检查以察看定时器是否超时,或者察看使WTRU移动到另一DRX状态的触发是否已接收。如果没有,在步骤506,WTRU保持在标准状态。在步骤504,如果WTRU检测到超时信号或触发,那么在步骤508,WTRU确定是否应该移动到DRX等级1或DRX等级2。如果WTRU确定触发是等级-2触发,那么在步骤510 WTRU移动到DRX等级2。在步骤512,WTRU确定恢复时期已经结束,并且返回到DRX等级-3。但是,如果在步骤508 WTRU确定接收到等级1 触发,那么在步骤514,WTRU进入DRX等级1。在步骤516,WTRU确定是否接收到无线电承载重配置消息。如果没有,在步骤518,WTRU等待恢复时期结束并且在步骤522返回到标准工作。但是,如果在步骤518 WTRU 接收到无线电承载重配置消息,那么在步骤520,WTRU返回到标准DRX 周期工作”;此外,在说明书第13页的实施例31和权利要求30中记载了“该方法还包括在调节DRX周期长度时设置恢复时期定时器;以及在所述恢复时期定时器终止时将所述DRX周期长度返回至初始值”;原始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37、39、41还记载了“该处理器被配置成:定义多个DRX等级,其中每个DRX等级包括各自的DRX周期长度;以及基于一组准则在DRX等级之间转换所述WTRU,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成基于触发在DRX等级之间转换所述WTRU,所述触发包括定时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原始公开文本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多个DRX等级的每一个DRX等级包括至少一个DRX周期长度;所述WTRU以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一DRX等级运行;所述WTRU确定WTRU定时器已经超时,其中所述WTRU定时器包括恢复时期定时器,在所述WTRU调节所述DRX周期到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时设置所述恢复时期定时器;以及响应于确定所述WTRU定时器已经超时,所述WTRU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二DRX等级而不需要所述WTRU从基站接收显式信令来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第二DRX等级,所述第二DRX等级包括第二DRX周期长度,该第二DRX周期长度是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的倍数”。
对于4.2,本专利原始公开文本说明书第7-8页的实施例1、以及引用实施例1的实施例2、以及具有引用关系的实施例21、22和23中记载了“一种用于在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中控制不连续接收(DRX)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定义多个DRX等级,其中每个DRX等级包括各自的DRX周期长度,该方法还包括基于一组准则在DRX等级之间进行转换,该方法还包括基于触发来改变DRX等级,其中触发为定时器终止,该方法还包括在传输活动时重置所述定时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上述内容后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在传输活动时重置定时器的技术方案,至于恢复定时器其属于定时器的一种特定用途应用,定时器的操作必然适用于恢复时期定时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作为定时器中的一类的恢复时期定时器也可以在传输活动时被重置。
对于4.3,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6、8-11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原始公开文本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5、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
5.1独立权利要求1、9的特征“所述多个DRX等级的每一个DRX等级包括至少一个DRX周期长度;所述WTRU以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一DRX等级运行;所述WTRU确定WTRU定时器已经超时,其中所述WTRU定时器包括恢复时期定时器,在所述WTRU调节所述DRX周期到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时设置所述恢复时期定时器;以及响应于确定所述WTRU定时器已经超时,所述WTRU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二DRX等级而不需要所述WTRU从基站接收显式信令来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第二DRX等级,所述第二DRX等级包括第二DRX周期长度,该第二DRX周期长度是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的倍数”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首先,说明书并未公开如何定义每个DRX等级中的至少一个DRX周期长度,也不清楚如何实现这样的DRX等级切换过程;其次,说明书并未公开在何时启动WTRU定时器以及如何设置WTRU定时器时长,能够适当地从一短DRX周期等级切换到任何长DRX周期等级,而非返回标准DRX等级;第三,说明书并未公开当包括多个DRX周期长度时,如何从一个DRX等级切换到另一DRX等级;第四,说明书并未公开“WTRU定时器”与“恢复时期定时器”之间是包括与被包括的关系。
5.2说明书未公开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在传输活动时重置所述WTRU定时器”。
5.3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2-6、8、10、1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对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判断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文件时应当带着对该领域的基本认知来善意理解其技术方案。
对于5.1,首先,参见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第【0033】-【0035】段记载“为使DRX周期长度转换更容易以及在WTRU 110和eNB 120之间保持DRX周期长度的同步性,可以给出DRX周期长度的定义作为最短DRX基数(L)的方程。那么不同的DRX长度值可以是:DRX-周期-长度=L*2n,等式(1)。其中,n=0,1,2……这样最后得到的DRX-周期-长度没有超过最大DRX周期长度。最短的DRX周期长度在n=0时可能出现,且为更长的DRX周期长度的一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上述内容即可知当n=0时即为最短周期长度L,接下来等级的长度分别为2L,4L……至于DRX等级切换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要在等级之间进行转换。其次,对于何时启动WTRU定时器以及如何设置WTRU定时器时长,以及如何从一个DRX等级切换到另一DRX等级,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可以不言自明按照常规的定时器启动和设置方式进行操作的,至于从一个DRX等级切换到另一DRX等级即意味着调整DRX的周期,也就是调整定时器时长,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之后能够清楚明了的。第四,至于“WTRU定时器”与“恢复时期定时器”之间是否是包括与被包括的关系,这并不是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内容,而且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本专利说明书之后即可明了本专利中的“WTRU定时器”与“恢复时期定时器”都是在WTRU中用于执行定时功能的,其实质上是以功能而被赋予了不同的定时器名称,并非是简单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究其实质应当都是WTRU的处理器中用于执行定时功能的模块,或者说在需要的时候这些功能模块可以体现为芯片中烧制的逻辑硬件也可以是芯片上的软件程序。
对于5.2,在本专利授权说明书第【0073】段明确记载了“在传输活动时重置所述定时器”,此处的定时器即为WTRU定时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上述内容后根据其对定时器的基本知识了解即可知如何重置定时器。
对于5.3,基于以上理由,类似地,权利要求2-6、8、10、11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6、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
6.1在独立权利要求1、9中,首先,多个DRX等级中的每一个DRX等级包括一个DRX周期长度或多个DRX周期长度,然而,当DRX等级包括多个DRX周期长度时,不清楚WTRU选择对应于该DRX等级的哪一个周期长度运行,在需要转换DRX等级时,如何确定对应DRX等级中的哪个DRX周期长度进行转换。其次,不清楚在不限定定时器的启动时间、持续时间以及所取决的条件情况下,如何确定定时器的终止,并且不清楚响应于确定WTRU定时器已经超时,是否能够将WTRU从第一DRX等级适当地转换到更长的第二DRX等级。第三,不清楚WTRU定时器和恢复定时器之间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不清楚当WTRU定时器还包括恢复时期定时器的情况下,WTRU定时器如何工作。
6.2在权利要求2中WTRU定时器是隐式转换触发,不清楚隐式转换触发的具体含义。
6.3不清楚权利要求6中DRX寿命的具体含义。
6.4不清楚权利要求7中“传输活动时”的具体含义,以及如何在传输活动时重置WTRU定时器,更不清楚这样设置之后的整体方案如何实现DRX等级之间的切换。
6.5基于类似的理由,其余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表示: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所述多个DRX等级的每一个DRX等级包括至少一个DRX周期长度”指的是同一个DRX等级在不同的DRX寿命期间可以被定义有不同的DRX周期长度。相对地,在同一个DRX寿命期间,一个DRX等级包含一个DRX周期长度。在此基础上,能够理解WTRU选择哪个DRX周期长度运行,并且在需要转换时,将该DRX等级中的那个DRX周期长度转换为另一个DRX等级中的相应周期长度。
合议组认为:
对于6.1,首先,基于口头审理时专利权人的陈述,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阅读说明书的基础上从善意角度理解独立权利要求的含义,能够明确“每一个DRX等级包括至少一个DRX周期长度”指的是同一个DRX等级在不同的DRX寿命期间可以被定义有不同的DRX周期长度,而在同一个DRX寿命期间,一个DRX等级仅包含一个DRX周期长度。基于此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WTRU选择哪个DRX周期长度运行,并且在需要转换时,将该DRX等级中的那个DRX周期长度转换为另一个DRX等级中的相应周期长度。其次,关于定时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定时器及其使用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启动、持续以及终止都是通过常规处理方式来实现的。第三,至于“WTRU定时器”与“恢复时期定时器”之间的关系,本专利中的“WTRU定时器”与“恢复时期定时器”都是在WTRU中用于执行定时功能的,其实质上是以功能而被赋予了不同的定时器名称,实质是WTRU的处理器中用于执行定时功能的模块,或者说在需要的时候这些功能模块可以体现为芯片中烧制的逻辑硬件也可以是芯片上的软件程序。
对于6.2,隐式转换触发是相对于显式转换触发而言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隐式转换触发是使用隐式规则来触发DRX等级转换,并且WTRU定时器可被认为是转换触发的一种隐式规则。
对于6.3,根据权利要求6的记载“定义DRX寿命;以及对每一个DRX寿命重新定义一次所述DRX周期长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DRX寿命就是指一段时间内的DRX,在这段时间中每个DRX对应一个周期长度,但是过了这段时间,就可以重新定义DRX的周期长度。
对于6.4,对于权利要求8中的“传输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传输活动”,是指传输信息的活动。在传输活动时重置所述WTRU定时器就是指WTRU定时器在传输活动时重新计时。
对于6.5,基于类似的理由,其余从属权利要求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7、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
7.1首先,独立权利要求1、9中记载了“所述多个DRX等级的每一个DRX等级包括至少一个DRX周期长度”,说明书中对应的仅记载了每个DRX等级对应于一个周期长度的情况,因此无法确定除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每个DRX等级对应于一个周期长度的情况之外的其他方式是否能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次,参见说明书第【0043】、【0029】段内容可见,说明书中对WTRU定时器的启动、时长都有特定要求,才能实现从短DRX等级适当的转换到标准DRX等级,权利要求1限定的DRX转换方案与说明书的上述记载不一致。第三,说明书第【0043】段中的WTRU定时器和恢复时间定时器是完全不同的定时器,具有不同的功能,因此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独立权利要求的相应记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7.2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在说明书第【0043】段中为了启动WTRU定时器,必须通过RRC消息或IE显式信令来触发,因此说明书中没记载完全不需要显式信令通知,而仅仅依赖隐式转换触发的技术方案。
7.3权利要求6限定的方案与说明书第【0027】段内容不一致。
7.4权利要求7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参见说明书第【0073】段内容,可见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WTRU定时器需要在传输活动时重置。
7.5基于类似的理由,其余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对于7.1,首先,如前所述,“每一个DRX等级包括至少一个DRX周期长度”指的是同一个DRX等级在不同的DRX寿命期间可以被定义有不同的DRX周期长度,而在同一个DRX寿命期间,一个DRX等级仅包含一个DRX周期长度。基于此理解,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3】-【0027】段的内容,“所述多个DRX等级的每一个DRX等级包括至少一个DRX周期长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其次,本专利说明书第【0025】段记载“在DRX等级3 306,WTRU 110以标准的DRX周期工作”;第【0026】段记载“DRX等级1 302具有最短的DRX周期长度”;第【0029】段记载“如果WTRU110在DRX等级1状态302没有接收用于定义‘恢复时期’的预期命令,WTRU110能回到最初的DRX状态并恢复功率节约DRX周期。规则的定时器和计数器可以在DRX模式中被用于触发隐式DRX周期长度转换”;第【0035】段记载“使用为彼此倍数的DRX周期长度能减少将DRX周期误匹配的概率并提供有效的机制来重新同步WTRU110和eNB120之间的DRX周期”;由上述内容可见说明书已经公开了通过隐式规则(例如通过定时器)转换DRX等级的技术方案,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9所限定的DRX转换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第三,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5】、【0029】、【0040】、【0044】、以及【0081】段记载可知,“恢复时期定时器”是WTRU中用于使WTRU返回到具有标准DRX周期长度的标准DRX等级的定时器,其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7.2,本专利说明书第【0029】段记载“规则的定时器和计数器可以在DRX模式中被用于触发隐式DRX周期长度转换”,因此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权利要求2采用隐式转换触发的技术方案。
对于7.3,本专利说明书第【0023】段记载“状态机300以及相应的转换机制和参数值可以通过eNB(图1中的120)来配置。状态机300可以具有寿命,该寿命也可以通过eNB120来配置”;说明书第【0027】段记载“eNB120可以在DRX配置寿命的结尾为每一个状态重定义DRX周期长度,但是可以遵守低等级DRX状态具有低DRX长度的DRX周期长度规则”;而且说明书第【0027】段记载的是当上一个DRX寿命结束后,为下一个DRX寿命期间的每个DRX状态(即DRX等级)重新定义DRX周期长度;故权利要求6限定的方案能够得到上述说明书内容的支持。
对于7.4,参见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第【0051】-【0073】段的实施例1、以及引用实施例1的实施例2、以及具有引用关系的实施例21、22和23中记载了“一种用于在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中控制不连续接收(DRX)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定义多个DRX等级,其中每个DRX等级包括各自的DRX周期长度,该方法还包括基于一组准则在DRX等级之间进行转换,该方法还包括基于触发来改变DRX等级,其中触发为定时器终止,该方法还包括在传输活动时重置所述定时器”。由于此处的定时器是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中的定时器,因此说明书上述内容能够支持权利要求7所述的“在传输活动时重置所述WTRU定时器”。
7.5基于类似的理由,其余从属权利要求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8、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旨在解决如何使用隐式规则来辅助隐式DRX周期长度在WTRU和E-UTRAN之间转换而不需要额外的显式信令,达到平滑LET激活DRX操作以减少电池功率消耗,而不影响系统或WTRU的性能问题,基于此,独立权利要求1、9缺乏必要技术特征“通过显式信令来启动WTRU定时器的计时”以及如何设置“WTRU定时器的时长”。另外从属权利要求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而也不符合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第【0004】-【0006】段已经明确记载了本专利是要解决 “只依靠WTRU/E-UTRAN信令来精细调节DRX周期会导致系统和WTRU信令负载加重”的问题,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隐式规则可以辅助隐式DRX周期长度在WTRU和E-UTRAN之间转换而不需要额外的显式信令”,而且“可以通过隐式规则来触发转换。触发可以被测量事件、计时器、计数器或者下行链路命令来调用。不需要显式命令,DRX状态之间的转换可以发生”。可见,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如何实现各DRX等级之间“不需要显式命令”的切换,而必要技术手段就是通过定时器来实现隐式切换。至于定时器是通过怎样的方式启动以及如何设置定时器的时长,可以通过多种实施方式来实现,例如,恢复期定时器的计时开始可以基于WTRU调节DRX周期从标准周期切换到非标准周期的时候开始,即并非如请求人所认为的那样必然要通过显式信令启动,其并非本专利的必要技术手段。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9、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因为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能享有2007年01月30日的美国专利申请US60887276的优先权的理由不成立,所以只有对比文件1-3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对比文件4由于公开日在后,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对于所有涉及对比文件4的创造性理由均不予支持。
9.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中控制不连续接收DRX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所述WTRU接收包括多个DRX等级的DRX配置,所述多个DRX等级的每一个DRX等级包括至少一个DRX周期长度;所述WTRU以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一DRX等级运行;所述WTRU确定WTRU定时器已经超时,其中所述WTRU定时器包括恢复时期定时器,在所述WTRU调节所述DRX周期到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时设置所述恢复时期定时器;以及响应于确定所述WTRU定时器已经超时,所述WTRU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二DRX等级而不需要所述WTRU从基站接收显式信令来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第二DRX等级,所述第二DRX等级包括第二DRX周期长度,该第二DRX周期长度是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的倍数。
9.1.1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是关于PS业务的快速设置(CELL PCH和URA PCH)3GPP会议文件,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译文):目前,RRC协议允许移动设备在由网络控制的CELL PCH和URA PCH状态中具有不同的DRX周期(相当于公开了所述WTRU接收包括多个DRX等级的DRX配置,所述多个DRX等级的每一个DRX等级包括至少一个DRX周期长度);为了能够为CELL PCH和URA PCH状态提供不同的DRX周期,我们还可以有隐式信令,这意味着移动设备和网络同步可以基于定时器而不是信令来更改DRX方案(公开了一种用于在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中控制不连续接收DRX的方法);这要求在流量突发结束预期到更多数据时使用更短的DRX长度,更短的DRX长度不利于UE的电池寿命,对于网络,更短的DRX周期意味着消耗功率的增加,以及由于更频繁的寻呼而导致的下行干扰的总体增加,处于不活动状态一段时间后,优选的是具有更长的DRX周期以节省系统中的功率并减少系统中的寻呼负载, 在没有显式信令的情况下在CELL_PCH/URA_PCH下重新配置DRX定时器最好采用两阶段方法实现:预期到进一步数据而使用更短的DRX周期(用于降低延迟),然后使用更长的DRX周期(增加系统容量和省电),指示新DRX周期的单独信令过程将是系统上的开销,基于定时器的隐式信令将是逻辑选项并且被设想为对整个系统有利(因为对比文件1中的定时器是需要在终端侧通过隐式信令进行逻辑选择,而且可以控制将DRX周期调整为更短或者更长,这里的不同DRX周期即可认为是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对应于不同周期长度的DRX等级,基于上述分析可见,公开了所述WTRU以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一DRX等级运行;所述WTRU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二DRX等级而不需要所述WTRU从基站接收显式信令来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第二DRX等级,所述第二DRX等级包括第二DRX周期长度)。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进行DRX等级转换的条件是:响应于定时器已经超时;2)WTRU定时器包括恢复时期定时器,在所述WTRU调节所述DRX周期到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时设置所述恢复时期定时器;3)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DRX周期长度是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的倍数。请求人认为:区别1)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2)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3)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该区别3)还被对比文件3公开。
另外,对于区别2),专利权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44】段“在步骤518,WTRU等待恢复时期结束并且在步骤522返回到标准工作。但是,如果在步骤518 WTRU 接收到无线电承载重配置消息,那么在步骤520,WTRU返回到标准DRX 周期工作”,由此可见,区别2)中的恢复时期定时器是用于将WTRU返回到标准DRX周期,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该特征,且该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对此,请求人不同意专利权人把恢复时期定时器的作用限定为恢复到标准DRX周期这样较窄范围,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46段】“而在LTE_激活DRX模式,WTRU可以执行上行链路业务的业务流量测量。E-UTRAN可以配置WTRU以在阈值越过时报告事件。基于学习的业务模式,E-UTRAN确定具有大流量的变化,这可能意味着RB附加、RB重配置或RB发布命令即将来临。因此,业务流量事件报告可以被用作隐式 DRX转换触发。例如,大流量变化可以被用来触发WTRU至最短的DRX 周期(例如DRX等级1,图3中的302)以接收网络命令。在接收到预定的 测量事件时,网络可以通过隐式DRX转换规则来确定WTRU的DRX状态,并且发送预期的命令到WTRU或等待WTRU在规定的“恢复时期”返回到它先前具有的DRX状态”,由此可见,区别2)中的恢复时期定时器应当是返回到它先前具有的DRX状态。
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1),定时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常规的触发条件就是定时器是否已经到了预定时间,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定时器的了解能够知晓响应于定时器已经超时就可以触发进行DRX等级转换,故合议组认可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其所掌握的本领域公知常识就能明了的内容。
对于区别2),首先,对于恢复时期定时器是用于将WTRU返回到具体哪一个DRX周期,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0044】段内容是基于图5的实施例隐式信令方法500而将WTRU返回到标准DRX周期,【0046】段内容是基于图6另一个实施例的隐式DRX方法600而将WTRU返回到先前的DRX周期,虽然这两个实施例中所表述的具体返回DRX不一致,但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可以理解这两个实施例都是通过隐式方式将DRX周期从第一DRX周期长度转换成第二DRX周期长度,然后通过恢复时期定时器,再将DRX周期从第二DRX周期长度调整到原定的DRX周期长度,这里原定的DRX周期长度可以是标准DRX周期,也可以是第一DRX周期长度。基于上述理解来看待上述区别2)特征是否被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其译文第2-3页第2.2节)“这要求在流量突发结束预期到更多数据时使用更短的DRX长度。更短的DRX长度不利于UE的电池寿命。对于网络,更短的DRX周期意味着消耗功率的增加,以及由于更频繁的寻呼而导致的下行干扰的总体增加。处于不活动状态一段时间后(通常当用户不使用始终在线的应用时),优选的是具有更长的DRX周期以节省系统中的功率并减少系统中的寻呼负载。”“在没有显式信令的情况下在CELLPCH/URAPCH下重新配置DRX定时器最好采用两阶段方法实现:预期到进一步数据而使用更短的DRX周期(用于降低延迟),然后使用更长的DRX周期(增加系统容量和省电)。”然而,对比文件1中并无要在定时器限定的一定时期之后恢复到原有DRX周期的内容,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区别2)。对比文件2(参见其译文第2-3页第2.1.1节以及图2)公开了“DRX周期可以随业务不活动的继续而延长通过RRC在无线承载建立时配置DRX/DTX参数(例如,DRX周期相关参数以及用于触发DRX周期更改的定时器), DRX/DTX周期根据预定义规则和定时器隐式延长。”然而,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的上述内容也没有公开在定时器到期之后需要将DRX周期变更回原定的DRX周期,因此,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区别2)。至于区别2)是否为公知常识,合议组认为虽然定时器本身是本领域的常用装置,但区别2)是对定时器的具体应用,结合到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中,其起到了将DRX等级在一定时间后恢复到原定DRX等级(对应于原定的DRX周期长度)的作用,其是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方法中的有机组成步骤,在没有证据证明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这种需要在DRX等级调整转换过后的一定时间要将DRX等级恢复到原定DRX等级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3公开了支持LTE_ACTIVE中用于非实时流量的长DRX,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译文全文)“在交互式或后台流量的情况下,一旦DRX周期被激活(通常使用小周期),在以下情况下我们认为这可能是合理的:在特定时段内如果没有数据可用,则将DRX周期增加到更高值,例如当前DRX长度值的N倍。RRC或MAC信令都可以用于增加DRX长度。然而,RAN2同意增加DRX长度的规则似乎是有益的,例如,预先通过RRC信令(例如,RB SETUP或MEASUBEMENT CONTROL)预配置当前值的N倍。”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DRX周期增加到当前DRX长度的N倍,即公开了区别3)。
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上述区别特征并未被请求人所主张的对比文件全部公开,且基于请求人目前提交的证据合议组也不能认为其未被公开的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本专利由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提高DRX状态转换的效率,降低系统的功耗,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合议组认为请求人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9.1.2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是关于LTE中DRX/DTX控制的3GPP会议文件(参见其译文全文),公开了RRC_CONNECTED内的UE DRX/eNB DTX(在本文中简称DRX/DTX操作)是LET中UE节能和高效资源利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讨论了该RRC_CONNECTED DRX/DTX操作的控制原理(公开了在无线发射接收单元中控制接收DRX的方法);每个无线承载的DRX周期都可以配置为在多个无线承载之间配置的最小DRX周期的倍数(可以把最小DRX周期看做第一DRX周期长度,基于此理解,上述内容公开了第二DRX周期长度是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的倍数),尽管图1示出了将在连接期间确定的信令无线承载的DRX周期,但是当所有业务无线承载的业务活动等级较低时,可以延长信令无线承载的DRX周期,以便实现最佳电池节能效果;DRX周期可以随业务不活动的继续而延长,通过RRC在无线承载建立时配置DRX/DTX参数(例如,DRX周期相关参数以及用于触发DRX周期更改的定时器)DRX/DTX周期根据预定义规则和定时器隐式延长(DTX周期可延长即意味着存在不同的DRX周期长度,因此上述内容公开了WTRU接收包括多个DRX等级的DRX配置,所述多个DRX等级的每一个DRX等级包括至少一个DRX周期长度;另外,用于触发DRX周期更改的定时器表明采用定时器能够更改DRX周期长度,即公开了所述WTRU以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一DRX等级运行;所述WTRU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多个DRX等级的第二DRX等级而不需要所述WTRU从基站接收显式信令来从所述第一DRX等级转换成所述第二DRX等级,所述第二DRX等级包括第二DRX周期长度)。
类似于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同样也未公开有关恢复时期定时器的区别特征:WTRU定时器包括恢复时期定时器,在所述WTRU调节所述DRX周期到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时设置所述恢复时期定时器。
而请求人同样认为该区别特征是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参见9.1.1中关于区别2)的评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2、3均未公开区别2),也不能认为该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至少存在上述有关恢复时期定时器的区别特征,而上述区别特征并未被请求人所主张的对比文件内容所公开,且基于请求人目前提交的证据合议组也并不认为上述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9.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均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参见9.1.1中对于区别2)的评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有关恢复时期定时器的特征:WTRU定时器包括恢复时期定时器,在所述WTRU调节所述DRX周期到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时设置所述恢复时期定时器。因此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9.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中控制不连续接收DRX的装置,其中包括有关恢复时期定时器的特征:所述WTRU定时器是隐式转换触发并且所述WTRU定时器包括恢复时期定时器,在所述WTRU调节所述DRX周期到所述第一DRX等级的第一DRX周期长度时设置所述恢复时期定时器。参见9.1.1中对于区别2)的评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有关恢复时期定时器的特征。因此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9.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11均引用独立权利要求9,基于同样的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9中有关恢复时期定时器的特征。因此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0、1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宣告第200880003644.9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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