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信息交互的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85
决定日:2019-11-27
委内编号:4W1088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65641.7
申请日:2015-04-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汤圆和它的小伙伴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主审员:左一
合议组组长:赵博华
参审员:郭琼
国际分类号:H04L12/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专利文献的理解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而所属领域技术的技术人员应当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该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因此在阅读专利文件时应当带着对该领域的基本知识和能力来理解其技术方案。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510165641.7,名称为“用于信息交互的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权,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2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信息交互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信息发布者客户端、开放性信息平台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
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用于向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发布媒体信息,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是公众帐号客户端,所述公众帐号是机构或个人在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上运营的帐号;
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用于在发布所述媒体信息时,根据接收到的选择操作向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发送入口提供指示;
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入口提供指示后,向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提供所述媒体信息的赠送资源入口;
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用于将所述媒体信息分享至若干个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并向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提供所述媒体信息的所述赠送资源入口,所述赠送资源是赠送虚拟资源或者现金资源,所述虚拟资源是虚拟礼物、虚拟货币或虚拟积分;
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用于显示所述媒体信息和所述赠送资源入口;并根据基于所述赠送资源入口触发的赠送资源操作向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发送针对所述媒体信息的赠送资源指令;
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用于执行所述赠送资源指令,并向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提供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用户信息;
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用于显示所述用户信息;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向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发送第一通讯消息;
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用于接收所述第一通讯消息并显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还用于向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第一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和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之间提供对方的用户信息;
所述第一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用于根据所述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用户信息,向所述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发送第二通讯消息;
所述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用于接收所述第二通讯消息并显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用于根据所述赠送资源指令将赠送资源从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账户实时转移至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的账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包括:赠送资源服务器、信息侧转账服务器和资源侧转账服务器;
所述赠送资源服务器,用于在接收到所述赠送资源指令后,向所述信息侧转账服务器发送下单指令;
所述信息侧转账服务器,用于根据所述下单指令生成订单,所述订单是将所述赠送资源从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账户实时转移至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的账户的订单;
所述信息侧转账服务器,用于将所述订单通过所述赠送资源服务器反馈给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
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用于向所述资源侧转账服务器发送针对所述订单的授权指令,所述授权指令用于授权所述资源侧转账服务器完成所述订单的资源转移;
所述资源侧转账服务器,用于根据所述授权指令向将所述赠送资源从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账户先转移至中间账户;向所述信息侧转账服务器发送订单处理指令;
所述信息侧转账服务器,用于根据所述订单处理指令处理所述订单,并向所述资源侧转账服务器发送订单已处理指令;
所述资源侧转账服务器,用于根据所述订单已处理指令,将所述赠送资源从所述中间账户转移至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的账户。
5. 一种用于信息交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包括有信息发布者客户端、开放性信息平台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系统中,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向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发布媒体信息,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是公众帐号客户端,所述公众帐号是机构或个人在所述开放性信息 平台上运营的帐号;
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在发布所述媒体信息时,根据接收到的选择操作向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发送入口提供指示;
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在接收到所述入口提供指示后,向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提供所述媒体信息的赠送资源入口;
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将所述媒体信息分享至若干个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并向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提供所述媒体信息的所述赠送资源入口,所述赠送资源是赠送虚拟资源或者现金资源,所述虚拟资源是虚拟礼物、虚拟货币或虚拟积分;
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显示所述媒体信息和所述赠送资源入口;并根据基于所述赠送资源入口触发的赠送资源操作向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发送针对所述媒体信息的赠送资源指令;
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执行所述赠送资源指令,并向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提供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用户信息;
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显示所述用户信息;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向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发送第一通讯消息;
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接收所述第一通讯消息并显示。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向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第一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和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之间提供对方的用户信息;
所述第一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根据所述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用户信息,向所述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发送第二通讯消息;
所述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接收所述第二通讯消息并显示。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根据所述赠送资源指令将赠送资源从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账户实时转移至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的账户。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包括:赠送资源服务器、信息侧转账服务器和资源侧转账服务器时;
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根据所述赠送资源指令将赠送资源从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账户实时转移至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的账户,包括:
所述赠送资源服务器在接收到所述赠送资源指令后,向所述信息侧转账服务器发送下单指令;
所述信息侧转账服务器根据所述下单指令生成订单,所述订单是将所述赠送资源从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账户实时转移至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的账户的订单;
所述信息侧转账服务器将所述订单通过所述赠送资源服务器反馈给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
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向所述资源侧转账服务器发送针对所述订单的授权指令,所述授权指令用于授权所述资源侧转账服务器完成所述订单的资源转移;
所述资源侧转账服务器根据所述授权指令向将所述赠送资源从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账户先转移至中间账户;向所述信息侧转账服务器发送订单处理指令;
所述信息侧转账服务器根据所述订单处理指令处理所述订单,并向所述资源侧转账服务器发送订单已处理指令;
所述资源侧转账服务器根据所述订单已处理指令,将所述赠送资源从所述中间账户转移至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的账户。
9. 一种开放性信息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台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信息发布者客户端发布的媒体信息,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是公众帐号客户端,所述公众帐号是机构或个人在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上运营的帐号;
入口提供模块,用于在接收到入口提供指示时,向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提供所述媒体信息的赠送资源入口;
所述入口提供模块,用于将所述媒体信息分享至若干个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并向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提供所述媒体信息的所述赠送资源入口,所述赠送 资源是赠送虚拟资源或者现金资源,所述虚拟资源是虚拟礼物、虚拟货币或虚拟积分;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针对所述媒体信息发送的赠送资源指令;
赠送资源模块,用于执行所述赠送资源指令;
第一提供模块,用于向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提供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用户信息;
第三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向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发送的第一通讯消息;
第一转发模块,用于向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转发所述第一通讯消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台,还包括:
第二提供模块,用于向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第一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和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之间提供对方的用户信息;
第四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一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根据所述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用户信息,向所述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发送的第二通讯消息;
第二转发模块,用于向所述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转发所述第二通讯消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平台,其特征在于,
所述赠送资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赠送资源指令将赠送资源从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账户实时转移至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的账户。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赠送资源模块包括:
下单发送单元,用于在接收到所述赠送资源指令后,向订单生成单元发送下单指令;
所述订单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下单指令生成订单,所述订单是将所述赠送资源从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账户实时转移至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的账户的订单;
订单反馈单元,用于将所述订单反馈给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 息接收者客户端;
授权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发送的针对所述订单的授权指令,所述授权指令用于授权完成所述订单的资源转移;
第一转账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授权指令向将所述赠送资源从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账户先转移至中间账户;
指令发送单元,用于向订单处理单元发送订单处理指令;
所述订单处理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订单处理指令处理所述订单,并向第二转账单元发送订单已处理指令;
所述第二转账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订单已处理指令,将所述赠送资源从所述中间账户转移至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的账户。”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汤圆和它的小伙伴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证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6月12日和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及证据,这两次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内容相同,补充的证据如下:
证据1-1:美国专利文件US2008/0243693A1及其译文,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2日;
证据1-2:中国专利文件CN1O2646055A,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8月22日;
证据1-3:中国专利文件CN1O3392186A,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11月13日;
证据2-1: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复印件共1页,证书编号为TSA-02-20190609162900783965TVY;
证据2-2: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复印件共1页,证书编号为TSA-02-20190609162336977X655p6;
证据3-1: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复印件共1页,证书编号为TSA-02-20190609161730201513943;
证据3-2: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复印件共1页,证书编号为TSA-02-20190522111409046X9uC6y;
证据4-1: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复印件共1页,证书编号为TSA-02-20190609092001826a8Ifq3;
证据4-2: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复印件共1页,证书编号为TSA-02-20190609091839329YD0B8w;
证据4-3: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复印件共1页,证书编号为TSA-02-20190609224232506591yty;
证据5-1:本专利公开文本CN104901864A;
证据5-2: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CN104901864B。
在上述补充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3、5-7、9-1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5、9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评价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为:①以证据1-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的区别(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2或证据4-1或证据4-2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的区别(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1或证据3-1或证据4-3公开;②以证据1-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1-2的区别(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2或证据4-1或证据4-2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1-2的区别(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1或证据3-1 公开;③以证据2-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2-1的区别(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2或证据4-1或证据4-2或证据1-1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2-1的区别(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1或证据3-1或证据4-3公开;④分别以证据3-1或3-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3-1或3-2的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2或证据4-1或证据4-2或证据1-1公开;⑤分别以证据4-1或4-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4-1或4-2的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1或证据3-1或证据4-3公开;⑥对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1结合证据2-2或证据3-2或证据4-3再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对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1或证据1-2或证据2-1或证据2-2或证据3-1或证据3-2或证据4-3再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对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3再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12与权利要求1-4相对应,基于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5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对此,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声称将其于2019年6月12日补充的证据2-1、证据2-2、证据3-1、证据3-2、证据4-1、证据4-2、证据4-3的时间戳认证网页内容打印出来,便于合议组和专利权人阅览,并随附了上述网页内容打印件共37页。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1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如下主要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2、合议组当庭明确,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3、请求人表示放弃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以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为准;
4、请求人主张其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证据2-1、证据2-2、证据3-1、证据3-2、证据4-1、证据4-2、证据4-3均是以PDF文件格式电子提交的,这些PDF文件分别有两个附件,分别是电子数据包和文件,其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的证据正是上述PDF文件所附的附件内容;专利权人表示其所收到的转送文件中并无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补充提交的证据内容,故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补充提交的证据已经超出《专利审查指南》的举证期限,应当不予接受;合议组当庭核实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收到的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证据2-1、证据2-2、证据3-1、证据3-2、证据4-1、证据4-2、证据4-3均只有1页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复印件,没有作为附件的具体内容的数据包,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对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补充提交的证据不予接受;
5、专利权人对证据1-1、证据1-2、证据1-3以及证据5-1、证据5-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对其中文译文准确性也无异议;
6、双方对于非三性条款,均坚持书面意见;对于创造性的评述意见请求人主张与其书面意见一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以及《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规定,针对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适用2008年的专利法(下称“专利法”)以及2010年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本案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2.1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证据1-2、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同时,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1、证据1-2、证据1-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2请求人主张其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的证据正是其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证据2-1、证据2-2、证据3-1、证据3-2、证据4-1、证据4-2、证据4-3的PDF文件所附的附件内容;专利权人表示其所收到的针对2019年06月12日意见陈述的转文中并无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补充提交的证据内容;合议组当庭核实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收到的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证据2-1、证据2-2、证据3-1、证据3-2、证据4-1、证据4-2、证据4-3均只有1页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复印件,其上表明该时间戳证书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但并无涉及技术特征的具体技术内容,没有作为附件的具体内容的数据包。因此请求人2019年09月03日补充提交的证据属于新证据,已经超出《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可以补充提交的证据期限,故合议组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补充提交的证据不予接受。
由于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证据2-1、证据2-2、证据3-1、证据3-2、证据4-1、证据4-2、证据4-3仅为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复印件,并无实体技术内容,无法采用请求人主张的上述证据所附附件的内容来作为评价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仅仅是用计算机和网络来实现存在已久的行为模式,除了将存在已久的行为模式中的动作由计算机和网络来执行外,没有带来任何额外的效果,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此外,请求人还举了街头表演的例子来予以说明。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3、5-7、9-11也不构成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信息交互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信息发布者客户端、开放性信息平台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用于向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发布媒体信息,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是公众帐号客户端,所述公众帐号是机构或个人在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上运营的帐号;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用于在发布所述媒体信息时,根据接收到的选择操作向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发送入口提供指示;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入口提供指示后,向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提供所述媒体信息的赠送资源入口;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用于将所述媒体信息分享至若干个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并向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提供所述媒体信息的所述赠送资源入口,所述赠送资源是赠送虚拟资源或者现金资源,所述虚拟资源是虚拟礼物、虚拟货币或虚拟积分;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用于显示所述媒体信息和所述赠送资源入口;并根据基于所述赠送资源入口触发的赠送资源操作向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发送针对所述媒体信息的赠送资源指令;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用于执行所述赠送资源指令,并向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提供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用户信息;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用于显示所述用户信息;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向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发送第一通讯消息;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用于接收所述第一通讯消息并显示。权利要求1中的信息发布者客户端、开放性信息平台和信息客户端都是客观存在的通信实体(开放性信息平台依附于服务器实体),这些通信实体以及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相互接收、发送等操作是利用了通信网络进行的操作,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互联网对于不同话题的观点立场或者兴趣程度不同的用户的分组和信息交互的技术问题,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方案属于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至于请求人所举的街头表演的例子,合议组认为,首先这个例子跟本案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无关,其次,这个例子跟本案的最大不同在于,街头表演是人的行为,其承载主体是人,而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执行主体或者说承载主体是通信实体,是通信实体对互联网上的信息进行处理。
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3、5-7、9-11也同样构成技术方案。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3、5-7、9-1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4、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的特征“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是公众账号客户端,所述公众账号是机构或个人在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上运营的账号”,其中“所述公众账号”的修改删除了原说明书中的限制,因此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5、9的修改与权利要求1相同,因此也同样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52】段的记载“公众账号通常是商家、企业、政府、媒体、名人等关注度较高的机构或个人在开放性信息平台140上运营的账号”,可见对于公众账号的限制,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中是相同,说明书中以例举的方式对通常的机构或个人账号的主体做了描述,所述“商家、企业、政府、媒体、名人”并不是对机构或个人的限制,只是一种描述,而权利要求1中将公众账号的主体概括为“机构或个人”并没有超出原说明书上述对主体描述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并不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5、9的修改也不超范围,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5、9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5、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
5.1权利要求不清楚
5.1.1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记载的“根据基于所述赠送资源入口触发的赠送资源操作向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发送针对所述媒体信息的赠送资源指令”中的“根据基于所述赠送资源入口触发的赠送资源操作”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由于赠送资源入口的存在而自动触发了赠送资源操作,即赠送资源的操作是由所述赠送资源入口触发的;第二种理解是赠送资源入口与赠送资源操作无关,是否进行赠送资源操作并非是赠送资源入口触发的,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到底是两种理解含义的哪一种。
②权利要求1记载的“用于在发布所述媒体信息时,根据接收到的选择操作向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发送入口提供指示”,其中,“发布媒体信息”与“发送入口提供指示”的时间顺序不清楚。
③权利要求1记载的“用于在接收到入口提供指示时,向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提供所述媒体信息的赠送资源入口”以及“用于将所述媒体信息分享至若干个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并向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提供所述媒体信息的所述赠送资源入口”,其中“接收到入口提供指示”,“将所述媒体信息分享至若干个信息接收者客户端”以及“向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提供所述媒体信息的所述赠送资源入口”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清楚。综上,权利要求1不清楚。权利要求5、9基于相同或者类似的理由,也不清楚。
④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系统,然而其涉及的系统包括服务器(硬件)以及运行在移动终端上的应用程序(软件),因此不清楚该权利要求究竟是方法权利要求还是产品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2-4由于相同或类似的理由,也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对专利文献的理解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而所属领域技术的技术人员应当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该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因此在阅读专利文件时应当带着对该领域的基本知识和能力来理解其技术方案。
就本案而言,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78】-【0080】段的实施例文字说明及图4A、4B:信息发布者客户端120是社交类应用中的由企业或者个人所维护的公众账号所使用的客户端42,媒体信息是该公众账号所编辑的原创网络文章44;开放性信息平台140,用于将媒体信息分享至若干个信息接收者客户端160,并向信息接收者客户端160提供媒体信息的赠送资源入口……信息接收者客户端160,用于显示媒体信息和赠送资源入口,并根据基于赠送资源入口触发的赠送资源操作向开放性信息平台发送 针对媒体信息的赠送资源指令……信息接收者客户端46也是社交类应用客户端,信息接收者客户端46在显示媒体信息44的同时,还在正文下方显示一个赠送资源按钮控件48。如果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在阅读媒体信息44后,对该媒体信息44非常认可或赞同,则可以点击赠送资源按钮控件48,触发信息接收者客户端160向开放性信息平台140发送赠送资源指令。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的“根据基于所述赠送资源入口触发的赠送资源操作”,该限定已经明确,按照语句通常的理解即可,不存在不清楚之处;权利要求1记载的“用于在发布所述媒体信息时,根据接收到的选择操作向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发送入口提供指示”,该限定也很明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通常的理解即可,不存在不清楚之处;权利要求1记载的“用于在接收到入口提供指示时,向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提供所述媒体信息的赠送资源入口”以及“用于将所述媒体信息分享至若干个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并向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提供所述媒体信息的所述赠送资源入口”,对“开放性信息平台”操作的限定本身并不冲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清楚的理解所述操作。由此可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均可以理解请求人所质疑的权利要求1的相关技术方案是清楚、完整的。基于相同或者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9不清楚的理由也不成立。此外,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括信息发布者客户端、开放性信息平台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系统,该系统可以包括以硬件方式实现,和以软件方式实现的技术手段。当产品的权利要求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表征时,是允许借助方法特征进行表征。在通信领域中,大多数产品权利要求中包含的装置都需要通过执行的方法步骤来进行限定,例如,智能手机产品,其不仅包括了手机机身硬件,而且也包括其上运行的的各种应用程序,而且并不会仅仅因为产品权利要求中包含了软件特征就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基于相同的理由,其从属权利要求2-4不清楚的理由也不成立。
5.1.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记载了“向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第一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和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之间提供对方的用户信息”,该记载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向(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第一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和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之间提供对方的用户信息”,那么第一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己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而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不需要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换言之,对于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没有进行任何限制;第二理解,“向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第一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和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之间提供对方的用户信息”,那么第一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己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也要己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换言之,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与第一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地位相同;不清楚权利要求2的上述记载的含义是哪一种,因此,权利要求2不清楚。权利要求6、10由于相同或类似的理由,也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88】段:为了实现已发送赠送资源指令的各个信息接收者客户端之间的互动,开放性信息平台140还用于向已发送赠送资源指令的第一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和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之间提供对方的用户信息。可见,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和“第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地位和关系是清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不清楚的理由也不成立。
5.1.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中的“实时”在本领域并不具有确定的含义,其含义模糊。例如,多久才算“实时”?因此,权利要求3不清楚。权利要求7、11由于相同或类似的理由,也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对于技术术语,在说明书没有特定定义的情况下,应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的通常含义来理解。由于互联网的便捷性以及越来越安全的特性,例如现在很多转账等操作都是在网络上来进行,通过客户端下指令,在服务器端进行验证和确认后进行具体操作,除去正常的网络时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和必要的核验时间的转账操作,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实时”转账,其区别于有政策、法律规定一般金融机构的“延时”转账,即要求在一个预先规定的时间阶段后再进行的转账操作,因此,权利要求3中的“实时”含义是清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11不清楚的理由也不成立。
5.1.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中“中间账户”与其他部件(例如开放性信息平台、赠送资源服务器、信息侧转账服务器、资源侧转账服务器、信息发布者客户端、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关系不清楚。其包括“中间账尸”,因此,不了解“中间账尸”与用于信息交互的系统的关系。另外,“中间账户”并非该技术领域的具有通用含义的术语,属于权利人自造的词汇。由于在权利要求中也没有记载“中间账户”的含义,因此,不了解“中间账户”的具体指代。因此,权利要求4不清楚。权利要求8、12由于相同或类似的理由,也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参见说明书第【0122】-【0126】段及图8:在如图8所示的可选实施例中,开放性信息平台包括信息服务器820、赠送资源服务器840、信息侧转账服务器860和资源侧转账服务器880,……其中资源侧转账服务器880用于实现授权接收单元544、第一转账单元545、指令发送单元546和第二转账单元548的功能。而根据说明书第【0111】-【0120】段及图7:其中,第一转账单元545,用于根据授权指令向将赠送资源从已发送赠送资源指令的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账户先转移至中间账户……第二转账单元548,用于根据订单已处理指令,将赠送资源从中间账户转移至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的账户。可见,其中所述的“中间账户”是用来在已发送赠送资源指令的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账户和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的账户之间进行中转的账户,其功能和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基于安全考虑或者国家的政策规定,在两个客户端账户之间无法直接进行转账,此时就需要设置一个“中间账户”来进行中转,因此该“中间账户”的含义是清楚的,并且从一般汉语习惯及字面理解都能明白其含义。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12不清楚的理由也不成立。
5.1.5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9记载了多个模块,包括“第一接收模块、入口提供模块、第二接收模块、赠送资源模块、第一提供模块、第三接收模块、第一转发模块”等,其中,多个模块与其他部件的关系没有记载,因此,其相互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97】-【0109】段及图5、6可见,开放性信息平台包括:第一接收模块,入口提供模块,第二接收模块,赠送资源模块,第一提供模块,第三接收模块,第一转发模块,并且一一记载了上述模块的功能作用以及相互之间的信息传递关系,因此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
5.2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5.2.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了关于入口提供指示的相关内容“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 用于在发布所述媒体信息时,根据接收到的选择操作向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发送入口提供指示;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入口提供指示后,向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提供所述媒体信息的赠送资源入口”,而说明书中关于该特征的记载为图4F,“在发布媒体信息时,信息发布者客户端120在信息编辑界面显示一个可选控件43。信息发布者在需要向信息接收者提供赠送资源入口时,勾选该可选控件43;在不需要向信息接收者提供赠送资源入口时,不勾选该可选控件43。在该可选控件43被勾选时,信息发布者客户端120在发布媒体信息的同时,向开放性信息平台140发送入口提供指示” 。关于入口提供指示,说明书只给出了一个实施例,即采用勾选方式来获取可选控件,根据该唯一的记载,不能确定其他方式也能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类似地,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发送第一通讯消息,说明书图4D中仅给出了一种通过点击用户头像然后打开新页面的方式,根据该唯一的记载,不能确定其他方式也能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独立权利要求5、9也有类似的记载。从属权利要求由于独立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提供了具体的示意性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采用如说明书中实施例所示的手段,即可达到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存在概括了较宽保护范围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5、9中的技术特征得到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的支持,其从属权利要求也相应地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5.2.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均要求保护一种系统,根据说明书第【0052】、【0054】、【0055】段的记载,以及权利要求1中有关信息发布者客户端、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开放性信息平台的表述可见,上述三个通信实体的限定均属于纯功能性限定,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II.IX-5.2的规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由于相同或类似的理由,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应当从整体来考虑,权利要求1属于产品权利要求,其技术方案中已经清楚记载了所述系统中包含的信息发布者客户端、开放性信息平台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这三个通信实体,及其分别的作用,并对三者之间的信息传递关系进行了详细描述,并与说明书中相应的记载一致,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由于相同或类似的理由,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6、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参见前面关于证据认定的评述,下面仅就能够用作评价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1-1、证据1-2、证据1-3来进行具体评述。
6.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信息交互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信息发布者客户端、开放性信息平台和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将其特征进行划分如下:
特征A: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用于向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发布媒体信息,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是公众帐号客户端,所述公众帐号是机构或个人在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上运营的帐号;
特征B: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用于在发布所述媒体信息时,根据接收到的选择操作向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发送入口提供指示;
特征C: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入口提供指示后,向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提供所述媒体信息的赠送资源入口;
特征D: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用于将所述媒体信息分享至若干个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并向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提供所述媒体信息的所述赠送资源入口,所述赠送资源是赠送虚拟资源或者现金资源,所述虚拟资源是虚拟礼物、虚拟货币或虚拟积分;
特征E: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用于显示所述媒体信息和所述赠送资源入口;并根据基于所述赠送资源入口触发的赠送资源操作向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发送针对所述媒体信息的赠送资源指令;
特征F: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用于执行所述赠送资源指令,并向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提供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用户信息;
特征G: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用于显示所述用户信息;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向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发送第一通讯消息;
特征H: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用于接收所述第一通讯消息并显示。
6.1.1以证据1-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证据1-1(参见其译文第【0018】、【0069】-【0076】、图2-6)提供用于允许匿名和非匿名地在捐赠者和接受者之间传输数字资料(例如标题材料)的方法和装置。在如图2所示的第一实施例中,用户使用他们的网络浏览器在网站(2200)上观看了内容,并且对他们的内容非常满意,想要向网站的内容所有者提供小费;使用各种规则,数字小费罐还可以被配置为拒绝不期望的小费,或者基于它们表达的权利、其内容或与每个标题相关联的其他属性来提供对所存储的标题的不同处理。在图3中,用户打开了他们的数字钱包3300,并选择了要捐赠的项目3220,他们将项目的数字表示拖到数字“小费罐”图标3210上。
请求人主张:在证据1-1中,用户的网络浏览器相当于“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内容所有者上传内容的软件相当于“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网站2200所处的服务器相当于“开放性信息平台”。网站内容所有者在网站2200上提供内容,即公开了特征A;使用各种规则,数字小费罐还可以被配置为拒绝不期望的小费,或者基于它们表达的权利、其内容或与每个标题相关联的其他属性来提供对所存储的标题的不同处理,即公开了特征B;网站2200上显示数字小费罐2210,公开了特征C;用户可以在网站2200上观看到内容,公开了特征D;在图3中,用户打开了他们的数字钱包3300,并选择了要捐赠的项目3220,他们将项目的数字表示拖到数字“小费罐”图标3210上,公开了特征E;允许匿名和非匿名地在捐赠者和接受者之间传输数字资料(例如标题材料),在非匿名的情况下,隐含公开了特征F。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的区别在于:(1)证据1-1的相关公开与特征B和特征在文字表述上不一致;(2)证据1-1没有公开特征G和特征H。而区别(1)和区别(2)均为公知常识。
合议组认为:证据1-1中的用户的网络浏览器可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向网站2200发布内容的通信实体或者软件载体(例如通常为服务器)即相当于“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网站2200所处的服务器相当于“开放性信息平台”。证据1-1中“网站内容所有者在网站2200上提供内容”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A的部分特征“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用于向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发布媒体信息”。证据1-1中图3、4所示数字小费罐的捐赠交易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B有关入口提供指示的技术特征以及特征C有关赠送资源入口的技术特征,此外也公开了特征E有关信息接收者客户端能够显示并且触发赠送资源的操作。由于证据1-1中的网站2200可以供用户网络浏览器进行浏览,故其属于开放性信息平台,并能将所述媒体信息分享至若干个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即公开了特征D的部分内容。
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的区别在于:(1)特征A的部分特征: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是公众帐号客户端,所述公众帐号是机构或个人在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上运营的帐号;(2)特征D的部分特征: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向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提供所述媒体信息的所述赠送资源入口,所述赠送资源是赠送虚拟资源或者现金资源,所述虚拟资源是虚拟礼物、虚拟货币或虚拟积分;(3)特征F: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用于执行所述赠送资源指令,并向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提供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用户信息;(4)特征G: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用于显示所述用户信息;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向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发送第一通讯消息;(5)特征H: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用于接收所述第一通讯消息并显示。
对于上述区别,本专利如其说明书第【0005】段所述,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通过话题将各个微博用户聚合在一起时,各个微博用户对同一个话题的观点可能不一致,与当前微博用户讨论的其它微博用户并不一定是具有相同观点或立场的用户的问题。而证据1-1如其译文第【0013】段所述,是为了解决现有方法中缺少允许捐赠者保持匿名的方式安全、快速、容易且廉价地捐赠资金、各种数字资料或获得其它项目的权利的方式这样的技术问题。二者基于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完全相同,,权利要求1的特征G和H是解决该问题的核心技术手段,然而证据1-1并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主张上述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不具备说服力。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实现其说明书中所声称的通过话题将各个微博用户聚合在一起时,各个微博用户对同一个话题的观点可能不一致,与当前微博用户讨论的其它微博用户并不一定是具有相同观点或立场的用户的实际技术问题。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以证据1-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6.1.2以证据1-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证据1-2涉及一种系统间数据交互的方法,其说明书第【0021】段记载了“下面以访问者向数据系统被访问者赠送礼物是表示免费浏览的谢意为例,对本发明实施例所提供的一种系统间数据交互的方法介绍。”这与涉案专利的方案的场景完全相同。例如,被访问者在博客系统发表博客文章,公开了特征A;博客系统将博客文章发送给所有访问者客户端,并向该访问者客户端提供赠送礼物(例如金币、鲜花)的入口,公开了特征D;访问者客户端显示该入口并可以通过博客系统赠送礼物,公开了特征E;博客系统执行赠送礼物的指令,公开了特征F的前半部。权利要求1与证据1-2的区别在于:(1)特征B;以及(2)特征F的后半部、特征G和特征H。而区别(1)和区别(2)均为公知常识。
合议组认为:基于前面分析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见,权利要求1的特征G和H是解决该问题的核心技术手段,然而基于请求人也认可证据1-2并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G和H的情况下,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主张上述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不具备说服力。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实现其说明书中所声称的通过话题将各个微博用户聚合在一起时,各个微博用户对同一个话题的观点可能不一致,与当前微博用户讨论的其它微博用户并不一定是具有相同观点或立场的用户的实际技术问题。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以证据1-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6.2权利要求2-4
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中,请求人在评价权利要求4时引入了证据1-3,并主张证据1-3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
特征M:所述开放性信息平台包括:赠送资源服务器、信息侧转账服务器和资源侧转账服务器;
特征N:所述赠送资源服务器,用于在接收到所述赠送资源指令后,向所述信息侧转账服务器发送下单指令;
特征O:所述信息侧转账服务器,用于根据所述下单指令生成订单,所述订单是将所述赠送资源从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账户实时转移至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的账户的订单;
特征P:所述信息侧转账服务器,用于将所述订单通过所述赠送资源服务器反馈给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
特征Q: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用于向所述资源侧转账服务器发送针对所述订单的授权指令,所述授权指令用于授权所述资源侧转账服务器完成所述订单的资源转移;
特征R:所述资源侧转账服务器,用于根据所述授权指令向将所述赠送资源从已发送所述赠送资源指令的所述信息接收者客户端的账户先转移至中间账户;
特征S:向所述信息侧转账服务器发送订单处理指令;
特征T:所述信息侧转账服务器,用于根据所述订单处理指令处理所述订单,并向所述资源侧转账服务器发送订单已处理指令;
特征U:所述资源侧转账服务器,用于根据所述订单已处理指令,将所述赠送资源从所述中间账户转移至所述信息发布者客户端的账户。
请求人认为:证据1-3涉及一种支付方法、支付网关及支付客户端。虽然证据1-3的应用场景与本专利不完全重叠,但由于权利要求4涉及赠送资源在不同账户间实时转移时后台服务器的具体动作,因此,在赠送资源为现金时,权利要求4的场景为支付,与证据1-3相同。以证据1-3的图7为例,支付网关相当于“赠送资源服务器、信息侧转账服务器”,支付服务器相当于“资源侧转账服务器”,公开了特征M。步骤S703,支付网关接收付款请求,公开了特征N;步骤S704,支付网关解密付款请求,公开了特征D;步骤S705,支付网关向支付客户端推送付款请求,公开了特征P;步骤S709,支付客户端向支付服务器完成支付认证,公开了特征Q;步骤S712,支付服务器进行支付并通知支付网关支付完成,公开了特征R、特征S;步骤S713,支付网关将支付结果返回给应用,公开了特征T、特征U。
合议组认为:证据1-3主要关注一种具体的网络支付方法以及系统,也未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G和H。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相关评述,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6.3权利要求5-12
请求人主张:由于权利要求5-12与权利要求1-4分别对应,因此,权利要求5-12由于与权利要求1-4相同或相似的理由,也不具有创造性。另外,对于权利要求9,虽然权利要求9的写法与权利要求1有些不同,但是从说明书的文字和附图公开的内容可见,权利要求9只是将权利要求1的系统和权利要求5的方法从开放新信息平台的角度改写,其所具有的模块都是逻辑结构,而非实体结构。虽然权利要求9可以由硬件实现,但是硬件本身的物理结构没有变化,只是在软件上有变化。以证据1-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在证据1-1的例7.1中,网站2200所处的服务器相当于“开放性信息平台”,该网站2200可以登载不同的内容,因而不同的内容归属于不同的内容所有者。网站2200的服务器可以接收用于显示的内容,公开了“第一接收模块”;网站2200的服务器可以显示数字小费罐(2210)并将内容显示给用户,并且使用各种规则,数字小费罐还可以被配置为拒绝不期望的小费,或者基于它们表达的权利、其内容或与每个标题相关联的其他属性来提供对所存储的标题的不同处理”,公开了“入口提供模块”;网站2200的服务器可以通过数字小费罐(2210)接收小费,公开了“第二接收模块”;网站2200的服务器将小费转移给内容所有者,公开了“赠送资源模块”;在转移小费时,可以是非匿名的,相当于网站2200的服务器具有“第一提供模块”。证据1-1与权利要求9的区别在于:(1)证据1-1的公开内容与“入口提供模块”在文字表述上不一致;(2)证据1-1没有公开“第三接收模块”和“第一转发模块”。然而上述区别是公知常识。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9中的“第三接收模块”和“第一转发模块”分别执行了特征G和H的操作,并且请求人也认可证据1-1中并未公开上述“第三接收模块”和“第一转发模块”及其执行的相应操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参见6.1.1以证据1-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相关理由,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由于权利要求5-12与权利要求1-4分别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4的类似理由,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5-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第201510165641.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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