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弯管机管件加工辅助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39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5W1181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181381.3
申请日:2017-09-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孝玲
授权公告日:2018-06-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乔升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立泉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B21D7/16(2006.01);;B21D4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且经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获取创造性的实质要件。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弯管机管件加工辅助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721181381.3,申请日为2017年09月14日,专利权人为乔升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弯管机管件加工辅助装置,供固定于一弯管机,其特征是包含:
一支架组,架设于该弯管机;
一第一轴向位移模块,包含一第一移动块、一第一动力源以及一第一滑轨,而能通过该第一动力源驱动该第一移动块在该第一滑轨上位移;
一第二轴向位移模块,包含一第二动力源以及一第二滑轨,且该第二滑轨套设有该第一移动块,而能通过该第二动力源驱动该第一轴向位移模块在该第二滑轨上位移;
一第三轴向位移模块,包含一第三移动块、一第三动力源以及一第三滑轨,且该第三滑轨锁固于该支架组,而该第三移动块结合有该第一轴向位移模块及该第二轴向位移模块并套设于该第三滑轨,以通过该第三动力源驱动该第三移动块在该第三滑轨上位移;以及
一夹具组,设置于该第一轴向位移模块,并具有供夹持该管件的夹爪。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弯管机管件加工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管件加工辅助装置设有一控制器,该控制器具有一弯管机控制系统及一位移控制系统。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弯管机管件加工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动力源、第二动力源及第三动力源为马达、油压缸或气压缸。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弯管机管件加工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夹具组还包含一第一旋转盘及一第四动力源,并将该夹爪结合于该第一旋转盘,而能通过该第四动力源驱动该夹爪呈360°旋转。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弯管机管件加工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四动力源为马达、油压缸或气压缸。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弯管机管件加工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夹具组还包含一第二旋转盘及一第五动力源,并将该第一旋转盘结合于该第二旋转盘,而能通过该第五动力源驱动该第一旋转盘呈360°旋转。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弯管机管件加工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五动力源为马达、油压缸或气压缸。”
针对上述专利权,陈孝玲 (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且提交如下文献作为无效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3993881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2:专利号为TWI364332B1、公告日为2012年05月21日的中国台湾发明专利说明书;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537815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8月0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5835412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28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7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0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仅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未提出过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认可。而且,证据1-4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且经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获取创造性的实质要件。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型五自由度机械手,包括直线运动部分1以及关节运动部分5,直线运动部分1为直角坐标机械手。直线运动部分1包括X轴运动部2(相当于X方向、横行部)、Y轴运动部3(相当于Y方向、引拔部)以及Z轴运动部4(相当于Z方向、手臂部)。Y轴运动部3安装在X轴运动部2上,X轴运动部2带动Y轴运动部3横向移动,Z轴运动部4安装在Y轴运动部3上,Y轴运动部3带动Z轴运动部4以及关节运动部分5纵向移动。关节运动部分5安装在Z轴运动部4上,Z轴运动部4带动关节运动部分5上下移动。
参照图1以及图2所示,X轴运动部2包括上机座2-1、X轴横行梁2-2、上横行滑板2-3、侧横行滑板2-4、若干横行滑块2-5、横行线轨2-6、横行伺服电机2-7、横行减速机2-8、横行斜齿轮2-9、横行齿条2-10、引拔伺服电机2-11、引拔减速机2-12、引拔斜齿轮2-13、若干引拔安装滑块2-14以及引拔线轨滑块固定板2-15。在上机座2-1上设置有安装孔,便于把本装置安装在注塑机等使用设备上。X轴横行梁2-2固定在上机座2-1的顶面上,横行线轨2-6分别安装在X轴横行梁2-2的顶面和侧面,横行齿条2-10也安装在X轴横行梁2-2的顶面上且与横行线轨2-6平行。横行伺服电机2-7连同横行减速机2-8一起安装在上横行滑板2-3上,引拔伺服电机2-11连同引拔减速机2-12也一起安装在上横行滑板2-3上,若干引拔安装滑块2-14通过引拔线轨滑块固定板2-15也固定在上横行滑板2-3上。上横行滑板2-3又与侧横行滑板2-4连接在一起,上横行滑板2-3以及侧横行滑板2-4上分别固定有若干横行滑块2-5。若干横行滑块2-5分别与横行线轨2-6配合,横行伺服电机2-7通过横行减速机2-8带动横行斜齿轮2-9转动,引拔伺服电机2-11通过引拔减速机2-12带动引拔斜齿轮2-13转动,横行斜齿轮2-9与横行齿条2-10配合带动由上横行滑板2-3和侧横行滑板2-4组成的整体以及上面安装的零部件一起作横向的直线运动。
参照图1、图2以及图3所示,Y轴运动部3主要包括引拔梁3-1、引拔直线导轨3-2、引拔斜齿条3-3、手臂减速机法兰3-4、手臂伺服电机3-5、手臂减速机3-6、手臂斜齿轮3-7、上下座组板3-8以及若干手臂滑块3-9。引拔直线导轨3-2安装在引拔梁3-1的底面上,引拔斜齿条3-3安装在引拔梁3-1的侧面上且与引拔直线导轨3-2平行。引拔直线导轨3-2与引拔安装滑块2-14配合使引拔梁3-1安装在X轴运动部2上,形成悬臂结构。引拔斜齿条3-3与引拔斜齿轮2-13配合,手臂减速机法兰3-4固定在引拔梁3-1的一端侧面,在手臂减速机法兰3-4的左侧面固定有手臂减速机3-6以及手臂伺服电机3-5。在手臂减速机法兰3-4的右侧面固定有若干手臂滑块3-9,手臂斜齿轮3-7也位于手臂减速机法兰3-4的右侧面。上下座组板3-8分别固定在手臂减速机法兰3-4的前后侧面。
参照图1、图3以及图4所示,Z轴运动部4主要包括主动梁4-1、从动梁4-2、主动梁直线导轨4-3、主动梁斜齿条4-4、从动梁直线导轨4-5以及同步带4-6。从动梁4-2设置在主动梁4-1的外侧面,主动梁4-1通过同步带4-6传动从动梁4-2。主动梁直线导轨4-3以及主动梁斜齿条4-4设置在主动梁4-1的内侧面上,主动梁斜齿条4-4与手臂斜齿轮3-7配合。从动梁直线导轨4-5设置在主动梁4-1与主动梁直线导轨4-3相对的另一侧面上,从动梁4-2可沿从动梁直线导轨4-5上下升降。手臂伺服电机3-5通过手臂斜齿轮3-7以及主动梁斜齿条4-4传动主动梁4-1,再由同步带4-6传动从动梁4-2升降。通过同步带4-6不同的传动比达到从动梁4-2倍速升降的效果。采用这种主动梁4-1以及从动梁4-2的双截型式能够大大减小机械手臂的整体高度,提高了手臂的动态运行性能。同时,通过给主动梁4-1等速的驱动实现了从动梁4-2倍速升降的效果。这种机械手具有行程大,负载能力强,精度高,性价比高,易编程、易维护的特点。
A轴组件6主要包括A轴伺服电机5-14、A轴轴承减速机5-15、旋转减速机法兰5-13以及输出法兰盘5-16。A轴伺服电机5-14安装在旋转减速机法兰5-13的上端,旋转减速机法兰5-13的下端与轴承减速机5-15连接成一个整体。A轴伺服电机5-14的输出轴直接平键与A轴轴承减速机5-15的输入端传动联接,A轴伺服电机5-14以及A轴轴承减速机5-15通过旋转减速机法兰5-13固定在旋转侧板5-10上,输出法兰盘5-16设置在A轴轴承减速机5-15的输出端上。通过连接于A轴轴承减速机5-15的输出端的输出法兰盘5-16传递A轴扭力,实现A轴旋转运动。注塑取出夹具设置在输出法兰盘5-16,随输出法兰盘5-16一起旋转。
关节运动部分5主要由A轴组件6和C轴组件7组成。新型五自由度机械手主要由X、Y、Z三个直线运动部、一个摆动C轴组件7以及一个旋转A轴组件6组成。本实用新型的原形为悬臂型(牛头型)直角坐标机械手,在上下直线运动的Z轴运动部的末端连接了A轴组件6和C轴组件7的伺服轴组合体,从而组成了一种较灵活的五轴工业机械手(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7-0041段,图1-7)。
关于技术特征“而该第三移动块结合有该第一轴向位移模块及该第二轴向位移模块并套设于该第三滑轨”中的“结合”一词的理解,专利权人并未答复,也未出席口头审理加以释明。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
首先,应当综合整体技术方案来理解特定的技术术语,不能仅从文义解释出发。尽管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对“结合”的含义加以解释,但根据附图的释明(参见本专利图9)综合整体技术方案,应当理解上述技术特征中的结合应当为“联动设置”或者“承载着”等相关含义,不能唯一解释为固定,否则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本专利中的管件辅助装置在某些方向将不能移动,这与发明的初衷是违背的。
其次,根据本专利的上述保护范围,证据1和本专利实质是相同的。证据1中上横行滑板2-3也“承载”着Y轴运动部3和Z轴运动部4,并带动Y轴运动部3和Z轴运动部4在X方向运动(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1-0032段,图1-2)。
因此,从上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1没有明确记载:
(1)弯管机管件加工辅助装置,供固定于一弯管机,一夹具组,设置于该第一轴向位移模块,并具有供夹持该管件的夹爪。
(2)该第二滑轨套设有该第一移动块,而能通过该第二动力源驱动该第一轴向位移模块在该第二滑轨上位移。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整合整直、切断、搬运、弯管的加工系统,包含沿一输送方向X依序排列的一料架单元10,一整直单元20,一掣送单元30,一计算单元40,一切断单元50,一搬运单元60,以及一弯管机70。该弯管机70沿输送方向X设置在该搬运单元60下游,并具有一沿给输送方向X延伸的机台71,一与夹持件63对应设置的弯模单元72,一管件移送单元73(参见证据2说明书摘要,第8页11行-第11页第6行,图1-13)。
如上所述,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可以用于弯管机,但证据1中公开了可以将机械手安装在注塑机等使用设备上、注塑取出夹具设置在输出法兰盘5-16(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2段、第0037段等),也即证据1给出了将具有夹具的机械手用于相近领域机械设备实现移送和夹持功能的动机,且夹具组具有夹爪均系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证据2公开的弯管机及其具体结构(参见证据2说明书摘要,第8页11行-第11页第6行,图1-13),给出了弯管机上可以增加具有移送功能的辅助装置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将证据1的机械手用于弯管机上得到含有区别技术特征(1)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专利的第二滑轨套设有该第一移动块,而能通过该第二动力源驱动该第一轴向位移模块在该第二滑轨上位移。在证据1中,引拔伺服电机2-11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动力源,引拔梁3-1和引拔直线导轨3-2的结构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滑轨,引拔伺服电机驱动引拔部3在Y方向运动,同时带动Z轴运动部4纵向运动(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1段,图1)。因此,虽然就Y轴运动的配合上,证据1与本专利存在差别,但是其技术效果都是用以带动Z轴运动部或者第一移动块的Z方向运动,就实现稳定支撑、提高精度的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4段,证据1说明书第0034段)而言,证据1与本专利是相同的,故,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的基础上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常规的技术选择,且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是显而易见的。
故,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管件加工辅助装置的控制器。
再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具有机械手臂的加工机,该加工机具有控制系统,该控制系统分别对工作台滑动系统,加工装置作动系统,机械手臂作动系统进行控制协调(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42段,图4)。
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在证据3的基础上,采用控制器对本专利的管件加工辅助装置等机械手臂系统进行控制、协调,这是显而易见的。
故,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夹具组,在证据1中明确记载了A轴组件6包括A轴伺服电机5-14以及输出法兰盘5-16。注塑取出夹具设置在输出法兰盘5-16,随输出法兰盘5-16一起旋转(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7段,图1,5,6)。 因此,在证据1的上述技术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获得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显而易见的。故,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夹具组。
再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机械手臂,其包含一基块10、一垂直转动块20、一延伸块30、一承载块40、一旋转转动块50、一夹持件 60与一轨道块70,该垂直转动块20的一端可转动地设于该基块10的底端,该旋转转动块50可转动地设于该垂直转动块20上靠近底端处的其中一个侧面,该夹持件60设于该旋转转动块 50上异于与该垂直转动块20转动连接的一側面,即该夹持件60与该垂直转动块20 分别位于旋转转动块50的两侧,请参阅图3至图5所示,以应用于门型机械手80上为例,如图3,该垂直转动块20可相对该延伸块30作三百六十度的转动,如图4,该旋转转动块50可相对该垂直转动块20的轴向垂直地转动,即旋转转动块50的轴向与垂直转动块20的轴向垂直,通过该延伸块30连接该基块10,且承载块40连接该延伸块30,而可以帮助垂直转动块20支撑该旋转转动块50与夹持件60,故可以增加机械手臂的结构稳固性(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25-0026段,图1-6)。
由上所述,证据4中的垂直转动块20,旋转转动块50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两个旋转盘,其中垂直转动块20可相对作三百六十度的转动。尽管证据4没有明确记载设有动力源,但是要驱动垂直转动块20,旋转转动块50转动,必然需要设置动力源。因此,在证据4的上述技术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获得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显而易见的。故,在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5,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给出了技术启示或者是常规的技术选择。证据1中公开了横行伺服电机2-7,引拔伺服电机2-11,手臂伺服电机3-5(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2-0033段),而且将马达,油缸或者气缸等作为动力源系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况等因素的常规技术选择,且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是显而易见的。故,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7也分别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本案合议组对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不再予以赘述。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181381.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