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管桩抗压连接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77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5W1174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769424.X
申请日:2017-12-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子钰
授权公告日:2018-12-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如皋市通城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耿萍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郭彦
国际分类号:E02D5/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他现有技术不能够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主张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769424.X,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2月1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管桩抗压连接件,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大螺母、小螺母、中间螺母、插杆、弹簧以及弹簧套;
所述大螺母、小螺母结构一致,包括螺母体,螺母体为圆柱状,螺母体两端分别设置有一大一小两个圆孔,大圆孔与小圆孔之间连通,且在大圆孔内壁局部设置有内螺纹;
所述插杆包括杆体,杆体下部为柱状体,柱状体外周面设置有外螺纹,杆体上部为锥状体,且锥状体顶部切削成水平面,杆体上部外周面上部设置有环槽;
所述中间螺母包括中间螺母体,中间螺母体外周面设置有外螺纹,两端开孔,两端孔分别向内呈锥面,并相互连通;
所述弹簧套包括板体以及弹性卡片,板体为圆形板,板体中间设置有圆孔,在圆孔外侧均匀设置有若干弹性卡片,弹性片体端部设置有卡子,卡子两侧设计成锥面;
所述小螺母大圆孔套桩在插杆柱状体上,小螺母与插杆之间螺纹连接,大螺母大圆孔套桩中间螺母上,大螺母与中间螺母之间螺纹连接,在中间螺母与大螺母之间设置有弹簧套和弹簧,弹簧套位于中间螺母上,弹簧套卡子外锥面与中间螺母一端锥面契合间隙接触,弹簧一端顶在弹簧套板体上,另一端顶在大螺母上,插杆上部穿过中间螺母,伸入弹簧套内,插杆锥状体与中间螺母另一端锥面契合过盈接触,插杆环槽与弹簧套卡子之间卡合连接,且在中间螺母位于小螺母一端外周面上还轴向设置有条形开口,条形开口长度大于中间螺母同侧端锥面长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管桩抗压连接件,其特征是所述中间螺母位于小螺母一端外周面两侧对称设置有两个方形开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管桩抗压连接件,其特征是所述插杆锥状体两侧对称切削成两个垂直面,垂直面位于插杆环槽下方,连接插杆下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管桩抗压连接件,其特征是所述螺母体小圆孔一端外周面切削成六面形端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管桩抗压连接件,其特征是大螺母、小螺母、中间螺母、弹簧套以及插杆均采用40Cr钢材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管桩抗压连接件,其特征是所述弹簧套调质处理,硬度达到220-230HBS。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管桩抗压连接件,其特征是所述弹簧采用弹簧钢材质。”
请求人于2019年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581258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2: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5月10日,申请公布号为CN1O6639164A的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3: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2月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O5113502A的发明专利申请;
公知常识性证据:《机械设计手册》,封面页、5-61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证明螺母一端开槽收口或压扁,旋拧后张开,使螺纹局部变形产生有效力矩进而锁紧是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5月24日提交意见陈述,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2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 CN205975585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7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338549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4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llO493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5-7相对于附件4、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4-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附件4-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4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向双方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6月21日、7月12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无效理由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7日、7月18日分别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7月26日提交意见陈述,再次陈述了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日将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同请求书和意见陈述,并当庭提交《机械设计手册》的封面页、版权页及5-61页(编号附件7,公开时间为2008年4月,与请求人于2019年4月30日提交的公知常识证据内容相同),未出示附件7的原件,主张附件7来源于网络下载;专利权人对附件1-6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附件7的真实不予认可。合议组对此审理范围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上述审理范围内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二)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6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予以认可,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他现有技术不能够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主张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管桩抗压连接件。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7用于证明螺母一端开槽收口或压扁,旋拧后张开,使螺纹局部变形产生有效力矩进而锁紧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4-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创造性
附件1公开了一种连接接头装置(参见附件1说明书【0044】-【0049】段,附图1、5-13),包括底筒7(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大螺母)为下端敞口的筒形结构,底筒7的下端中心位置设有用于卡接钢棒的上端大下端小的阶梯形第一连接孔9。底筒7的内腔壁上部设置有第一内螺纹10。顶筒8(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小螺母)为下端敞口的筒形结构。顶筒8的上端中心位置设有用于片接钢棒的上端小下端大的阶梯形第二连接孔11,顶筒8的内腔壁下部设置有第二内螺纹22。底筒7的内腔底部设置有弹性元件12,该弹性元件12为弹簧(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簧)。弹性元件12抵靠在底筒7的内腔底部,弹性元件12的上面设置有扣筒13(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簧套),扣筒13包括底托1,底托1为圆环状。底托1上沿周向间隔设置有多个具有卡扣功能的卡片结构2。卡片结构2设置为至少四片,卡片结构2设置为八片。卡片结构2由卡片3与卡台4连接构成的L形片体结构。卡片3设置于底托1上,卡片3的形状为矩形,相邻两个卡片3之间的间隙6为矩形。卡片3的上端连接片台4,卡片3的上端为向内侧弯曲的弧面,弧面的弯曲角度为大于或者等45度。卡台4朝多个卡片3围成的内腔上方倾斜,卡片与卡台之间的夹角为大于90度且小于180度。卡台4的内侧面设置有多个沿周向设置的弧状卡槽5,多个卡槽5相互平行且间隔设置。扣筒13的底托1设置于弹性元件12的上面,扣筒13的多个卡片机构2上面设置有中空的锁筒14(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中间螺母)。锁筒14为中空的筒体形状。锁筒14的外表面设置有外螺纹15,锁筒14通过外螺纹15与底筒7的内螺纹10螺接在一起。锁筒14的内腔下端设置有环状凹口16,四口16与多个卡台4的整体外表面形状相吻合,扣筒13通过多个卡台4的外表面贴合于凹口16内而抵靠于锁筒14的下端。锁筒14的上端设置有两个安装槽17,两个安装槽17以锁筒14的轴心线为对称轴对称设置。顶筒8的内腔固定有插销18(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插杆),插销18包括用于与顶筒8连接的连接部19及用于与扣筒13插接连接的插接部20,连接部19的外表面设置有第二外螺纹23,插销18通过第二外螺纹23与顶筒8的第二内螺纹22螺接在一起。连接部19与插接部20之间设置有过渡部21,过渡部21为上端大下端小的圆台体结构,插接部20与过渡部21之间为光滑圆弧过渡。插接部由位于上部的上端小下端大的圆台体和位于下部的上端大下端小的圆台体连接构成。顶筒8与底筒7之间通过插销18的插接部20穿过锁筒14后卡扣于扣筒13的多个卡片3围成的内腔而使二者连接在一起。
经特征对比,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1)大螺母、小螺母结构一致;(2)杆体上部外周面上部设置有环槽,插杆环槽与弹簧套卡子之间卡合连接;(3)中间螺母的另一端也向内呈锥面,插杆锥状体与中间螺母另一端锥面契合过盈接触,且在中间螺母位于小螺母一端外周面上还轴向设置有条形开口,条形开口长度大于中间螺母同侧端锥面长度。
其中,基于区别(3)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插杆与中间螺母之间的过盈接触,迫使中间螺母卡死,不易脱落,同时进一步提高整体拉力承重能力(参见本专利说明书【0019】、【0034】段)。对于该区别请求人主张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7第5-61页金属锁紧垫圈的结构给出了技术启示,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由于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请求人未提供证明附件7真实性的相应材料,对附件7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次,附件7记载了金属锁紧垫圈的“螺母一端具有非圆形收口或开缝后径向收口,拧紧后张开,利用向旋合螺纹副段的径向回弹力来锁紧,该方法简单、可靠,且可对此装拆,可用于较重要的连接”,结合金属锁紧垫圈的附图可知,附件7是利用旋合螺纹副段的径向回弹力来锁紧与螺母旋合的螺杆,而本专利中是利用插杆与中间螺母之间的过盈接触,迫使中间螺母与大螺母之间卡死,可见附件7中的螺母的结构和应用场合均与本专利中的中间螺母不同,附件7不能够证明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在管桩连接件中使用区别技术特征(3)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主张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上述主张不成立,请求人仅使用附件2评述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对附件2不再评述。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创造性
附件3公开了一种连接件(参见附件3实施例1),包括两个连接螺母1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大螺母、小螺母),其中一个连接螺母10内螺接有插接件2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插杆),插接件20的一端为插接主体端21,具有外螺纹,用来与连接螺母10螺接固定,另一端具有插接头22,该插接头22与插接主体端21之间具有环形的卡槽23,另一个连接螺母10内螺接有中间螺母3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中间螺母),中间螺母30中间具有呈圆台锥形的中间通道301,该连接螺母10的卡台13上依次设置有弹性组件31和定位卡环32(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簧套),中间螺母30具有卡环定位腔33,连接螺母10包括相互连接的连接端11和张拉端12,在连接端11内壁设有内螺纹,张拉端12和连接端11内部具有相互连通的通孔,且张拉端12的内壁孔径小于连接端11的内壁孔径,定位卡环32由4片定位卡片321(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卡片)组成,在实际应用中,凡是不小于2片的定位卡片321均可组成定位卡环32。定位卡片321的外壁与卡环定位腔33的内壁相配适,定位卡片321内壁与插接头22的外表面相配适,定位卡片321内壁还可以设置锯齿,用来提高与插接头22的摩擦力。。弹性组件31包括弹簧311(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簧)和压设在弹簧311上的弹簧压片312,所述的定位卡环32压设在弹簧压片312上。弹簧压片312与弹性件定位腔35的形状相配适,从而在连接时弹簧压片312和中间螺母30对定位卡环32起到压制定位作用,防止定位卡环32上下移动。
经特征对比,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的区别在于:(1)大螺母、小螺母结构一致,(2)弹簧套包括板体,板体为圆形板,板体中间设置有圆孔,在圆孔外侧均匀设置有若干弹性卡片,弹簧一端顶在弹簧套板体上;(3)插杆锥状体与中间螺母另一端锥面契合过盈接触,且在中间螺母位于小螺母一端外周面上还轴向设置有条形开口,条形开口长度大于中间螺母同侧端锥面长度。
其中,基于区别(3)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插杆与中间螺母之间的过盈接触,迫使中间螺母卡死,不易脱落,同时进一步提高整体拉力承重能力(参见本专利说明书【0019】、【0034】段)。对于该区别请求人主张附件7第5-61页金属锁紧垫圈的结构给出了技术启示,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合议组认为附件7不能够证明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意见同前;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在管桩连接件中使用区别技术特征(3)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主张不成立,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相对于附件4-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创造性
附件4公开了一种连接构件(参见附件4的具体实施例),包括插口组件和插入组件,所述插口组件包括大螺母2,大螺母2内由内向外依次布置的弹簧3、一体式卡爪5(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簧套)和中间螺母6,中间螺母6的外部套设有环形垫片4,所述环形垫片4通过内、外螺纹与中间螺母6和大螺母2建立连接,插入组件包括一体式的圆头插杆7,圆头插杆7包括圆形插头7-1、插脖7-2和连接杆7-3,圆形插头7-1和插脖7-2连接处为内凹的环形卡槽7-4,一体式卡爪5外侧端的内壁形状与环形卡槽7-4的形状匹配对应,圆形插头7-1穿过中间螺母6后插入一体式卡爪5内,一体式卡爪5的内侧端抵靠在弹簧3上。所述插脖7-2的形状为锥柱形,中间螺母6的内壁形状与插脖7-2的外部形状紧密配合对应。所述一体式卡爪5外侧端的外壁形状为锥柱形,中间螺母6与一体式卡爪5连接处的卡爪5内壁形状与一体式卡爪5外侧端的外壁形状匹配对应。环形垫片4通过内、外螺纹与中间螺母6和大螺母2建立连接。所述中间螺母6和大螺母2靠近插入组件侧的端面处均设有卡槽10,环形垫片4的外侧端设有凸台4-1,凸台4-1嵌设在卡槽10内,所述中间螺母6、大螺母2和环形垫片4靠近插入组件侧的端面共面。插入组件包括小螺母8,小螺母8通过内、外螺纹旋在插杆7的连接杆7-3外部。
经特征对比,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的区别在于:(1)所述大螺母、小螺母结构一致;(2)插杆锥状体顶部切削成水平面;(3)大螺母大圆孔套桩中间螺母上,大螺母与中间螺母之间螺纹连接,插杆锥状体与中间螺母另一端锥面契合过盈接触,且在中间螺母位于小螺母一端外周面上还轴向设置有条形开口,条形开口长度大于中间螺母同侧端锥面长度。
基于区别(3)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插杆与中间螺母之间的过盈接触,迫使中间螺母卡死,不易脱落,同时进一步提高整体拉力承重能力(参见本专利说明书【0019】、【0034】段)。对于该区别请求人主张附件5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附件5公开了一种顶紧式自锁螺栓(参见附件5具体实施例),包括螺栓、顶杆3,所述螺栓上部设置为旋拧端B6,由旋拧端B6上端面至杆体下端面依次设有贯通的内螺纹5、光孔7和锥形孔10,其中锥形孔10为上部孔径大下部孔径小,在光孔7下部和锥形孔10设有至少一个胀缩槽9,所述胀缩槽9外部贯通至杆体外缘面的外螺纹B8上;顶杆3下端顶在锥形孔10的内壁上,使所述胀缩槽9增加宽度形成外螺纹B8的膨胀自锁。实施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顶紧式自锁螺栓,主要使用在道轨护板或车辆、桥梁的板体与板体连接中,锥形头4顶在锥形孔10上,由于在外螺纹B8的下部设置了胀缩槽9,所述顶杆3的下部便对锥形孔10的锥形面进行顶紧,迫使下部的胀缩槽变宽,外螺纹B8的下端便与螺母锁紧;同理拆卸本实用新型时首先旋拧松动旋拧端Al,使得锥形头4失去了对锥形孔10的压力,然后通过旋拧端B6便可卸下本实用新型。请求人主张附件5中锥形孔10上的胀缩槽9给出了采用区别技术特征(3)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附件4为提高连接稳定性,减少各个部件之间的缝隙,提高抗腐蚀性,在中间螺母和大螺母之间通过环形垫片的内、外螺纹建立连接,并且通过设置卡槽、凸台的方式使得中间螺母、大螺母和环形垫片靠近插入组件侧的端面共、紧密稳固连接,可见附件4中中间螺母和大螺母不直接连接,中间螺母无法通过设置条形开口的方式在过盈配合下迫使中间螺母与大螺母卡死,并且如果在中间螺母上设置条形开口并使插杆锥状体与中间螺母另一端锥面契合过盈接触,则会破坏附件4中卡槽、凸台等配合结构, 因此在附件4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采用区别技术特征(3)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此外,附件5为一种顶紧式自锁螺栓,与本专利管桩抗压连接件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其结构为螺栓,与本专利连接件的结构也不相同,尽管存在通过过盈配合增强锁紧的技术方案,但无法给出要解决管桩抗压连接件提高整体拉力承重能力的技术启示。因此附件5无法给出对附件4进一步改进以获得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上述主张不成立,请求人仅使用附件6评述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对附件6不再评述。
综上,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2、权利要求2-7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1769424.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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