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双断口真空灭弧室-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断口真空灭弧室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70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5W1181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377087.4
申请日:2015-06-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0-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纪元高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熙
合议组组长:王效维
参审员:王可
国际分类号:H01H33/66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公开的内容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利用该区别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其他现有技术证据公开,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377087.4,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2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断口真空灭弧室,其特征在于:包括静端导电块(6)以及对称布置在其上下两侧的两个触头组件;每个触头组件包括与静端导电块连接的静触头(7)、与动导电杆(1)连接的动触头(8)、套设在动触头以及导电杆外侧的屏蔽环(5)、陶瓷外壳(4),陶瓷外壳上设有动端盖板(2),动端盖板与动触头之间动导电杆上套设有波纹管(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断口真空灭弧室,其特征在于:所述静端导电块固定于电力开关的导电支架上。”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CN103035441A,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4月10日;
证据2:《真空开关电器》(第二版)部分页复印件,熊泰昌编著,中国水利水电出版,2002年11月第二次印刷;
证据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CN1O4576176A,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4月29日;
证据4: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CN204045488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24日;
证据5: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US4393286A,公开日为1983年07月12日。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明确,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4、5作为针对公知常识的说理性例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9日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无任何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坚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明确在2019年10月25日之前对证据2进行补强,提交加盖第三方机构印章的复印件。
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补充提交了加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中心印章的证据2的复印件6页,于2019年10月23日补充提交了加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中心印章的证据2的复印件8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专利文献,证据2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中心加盖印章的图书部分页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以上两份证据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公开的内容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利用该区别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其他现有技术证据公开,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断口真空灭弧室。证据1(权利要求1、说明书及如图1)公开了以下内容:一种一字型串联短间隙双断口真空灭弧室,有绝缘外壳(6),其特征在于:在绝缘外壳(6)内竖向内侧有绝缘支撑(8),在绝缘支撑(8)内侧中部有横向隔板(11),横向隔板(11)上下面对称设有向上凸起的静触头(4),在所述绝缘支撑(8)内侧还接有屏蔽罩(7);在绝缘外壳(6)的上面有上导向套(2)及置于上导向套(2)内的上导电杆(1),上导电杆(1)的下端有上动触头(3),上动触头(3)位于静触头(4)的上方;在绝缘外壳(6)的下面有下导向套(9)及置于下导向套(9)内的下导电杆(10),下动导电杆(10)的上端有下动触头(5),下动触头(5)位于静触头(4)的下方。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静触头(7)对应于证据1中的静触头(4),动导电杆(1)对应于证据1中的上导电杆(1)和下导电杆(10),动触头(8)对应于证据1中的动触头(3)和(5);两者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① “静端导电块(6)”;②“套设在动触头以及导电杆外侧的屏蔽环(5)、陶瓷外壳(4),陶瓷外壳上设有动端盖板(2),动端盖板与动触头之间动导电杆上套设有波纹管(3)”。上述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方便导电块与其他部件电连接,以及如何设置真空灭弧室的基本组件。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证据1中公开了“横向隔板(11),横向隔板(11)上下面对称设有向上凸起的静触头(4)”,但证据1并未公开该横向隔板是否导电,以及如何接通静触头(4)的电信号。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串联短间隙双断口真空灭弧室”,“两个短间隙紧密串联”,“减小了静触头的长度,使整套装置的体积随之减小,同时可以减小多断口真空断路器串联真空灭弧室的个数,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接通静触头的电信号,将证据1中的横向隔板设置成可以导电的导电块,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②,证据2第23页图1-10“几种典型的中压真空灭弧室”中公开了7-屏蔽罩(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屏蔽环(5))、5-陶瓷外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陶瓷外壳(4)),陶瓷外壳5两端的3-导电盘(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动端盖板(2))、9-金属波纹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波纹管(3)),并且,证据2图1-10中也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真空灭弧室各基本组成构件间的连接关系。上述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相应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构成真空灭弧室的基本部件。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静端导电块固定于电力开关的导电支架上”。对于真空灭弧室而言,其工作时必然需要安装固定于电力开关上,而又有动导电杆需要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选择固定静端。在工作时将静端导电块固定于电力开关的导电支架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当中也有相应的记载。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基础上,熟知工作时静端导电块固定于电力开关的导电支架上这一公知技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和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当被宣告无效。
三、决定
宣告201520377087.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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