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生态修复塑料网用塑料锚杆连接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生态修复塑料网用塑料锚杆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02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5W1176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084419.0
申请日:2013-02-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肥城正力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7-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黑龙江省化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耿萍
合议组组长:何苗
参审员:朱文广
国际分类号:E02D5/74,E02D17/20,E02D29/02,E02D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则该现有技术文件无法给出获得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启示。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20084419.0,申请日为2013年2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7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生态修复塑料网用塑料锚杆连接器,包括塑料圆锥柱体(2),其特征在于:塑料圆锥柱体(2)的圆平面的直径两侧分别相对设置有两个连接锚耳(1),塑料圆锥柱体(2)的上、下底面开有一个贯穿的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生态修复塑料网用塑料锚杆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塑料圆锥柱体(2)的上内孔径(3)小于下内孔径(4)。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生态修复塑料网用塑料锚杆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当塑料锚杆连接器用于固定时,锚钎(7)穿过塑料圆锥柱体(2)的孔,两个连接锚耳(1)分别与加筋带(6)连接。”
请求人于2019年5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10月10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721325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8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生态修复塑料网用塑料锚杆连接器,包括塑料圆锥柱体(2),其特征在于:塑料圆锥柱体(2)的圆平面的直径两侧分别相对设置有两个连接锚耳(1),塑料圆锥柱体(2)的上、下底面开有一个贯穿的孔;
所述的塑料圆锥柱体(2)的上内孔径(3)小于下内孔径(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生态修复塑料网用塑料锚杆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当塑料锚杆连接器用于固定时,锚钎(7)穿过塑料圆锥柱体(2)的孔,两个连接锚耳(1)分别与加筋带(6)连接。”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同时提交以下证据用于证明本专利取得商业上的成功。
反证1:请求人作为被告的专利侵权诉讼材料,复印件,共4页;
反证2:限位帽成本分析表,复印件,共1页;
反证3:蜂巢格室买卖合同、购销合同,共11页;
反证4:附件1产品成本估算表,复印件,共1页;
反证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证明,复印件,共2页;
反证6:蜂巢约束系统百度搜索截图;
反证7:蜂巢格式百度搜索截图。
合议组于2019年8月15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9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修改没有异议,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出示了反证3的原件,其余反证没有出示原件,请求人对反证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其余反证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反证1-7跟创造性评述没有关联性。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2项,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其修改方式为删除式修改,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因此审查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二)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证据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予以认可,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则该现有技术文件无法给出获得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启示。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生态修复塑料网用塑料锚杆连接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与伪装网支撑杆相配装的挂网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1具体实施例,附图1):挂网器包括相互连接的挂钩1和连接管2,挂钩1的形状大体为Ω形,挂钩1的朝下的开口11的两侧对称设有两个弯折方向朝上且大体弧形的钩体12。连接管2为竖直布置的圆管,连接管2的内孔为圆形第一孔21和圆形第二孔22上下连通而成的台阶孔,第二孔22远离挂钩1,第一孔21的截面积小于第二孔22的截面积,第二孔22的内部形状和规格与圆形伪装网支撑杆4的外形和规格相适配。连接管2中有第一孔21的上部置于开口11中,且挂钩1、连接管2之间通过两个上下间隔布置的水平固定螺钉3相连接。所述挂钩1和连接管2的材料为A3钢材料。使用时,通过第二孔22,将本挂网器套装在伪装网支撑杆4的上部;将一张伪装网的边缘绳套或边绳勾挂在一个钩体12上,将另一张伪装网的边缘绳套或边绳勾挂在另一个钩体12上(图1中未示出所述的两张伪装网),这样,可对所述两张伪装网发挥勾挂作用,使得所述两张伪装网在不同的作业状态下方便地得到固定。
请求人认为,生态修复塑料网用锚杆连接器与伪装网支撑杆相配装的挂网器的应用领域相同,并且网对连接器的结构没有影响,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02】段记载,本专利的生态修复网是用于地质灾害区生态恢复、边坡加固、建筑工程中的护基、挡土工程等土工作业工程中用于加固的网,网起到加固的作用,连接器对网进行固定,并且是加固工程的关键,生态修复塑料网连接器对于紧固效果具有较高的要求;根据证据1【0002】、【0004】段的记载,伪装网用于对目标实施水平或倾斜遮障,挂网器对伪装网发挥勾挂作用,尽管也具有支撑、固定作用,但相对于护基、挡土工程等土工作业工程中的加固其紧固要求要低。由此可以看出,证据1的应用领域不同于本专利,并对固定用装置的要求也不相同。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为用于生态修复塑料网的锚杆连接器,材质为塑料,包括上内孔径小于下内孔径的圆锥柱体。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有效固定生态修复塑料网的锚杆连接器,并能够防止腐蚀。
证据1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中挂网器的连接管材质为钢并采用台阶插接的结构,与本专利塑料圆锥柱体过盈配合的插接方式不同,并且证据1中也不需要本专利连接器的连接强度,因此证据1不能够给出获得权利要求1生态修复塑料网用锚杆连接器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的生态修复塑料网用锚杆连接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由于权利要求1-2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的基础上维持20132008441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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