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尔夫球杆头保护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12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5W1176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1389460.8
申请日:2018-08-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栾凯
授权公告日:2019-03-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青洲人造草坪有限公司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A63B57/00,A63B102/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一种高尔夫球杆头保护套”,专利号为201821389460.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8年8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3月29日,专利权人为佛山市青洲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尔夫球杆头保护套,其特征在于:包括软体套壳(1),软体套壳(1)内设有球杆头容置腔(11)、一侧设有球杆头塞入口(12),所述球杆头塞入口(12)一端向上延伸有球杆卡紧柄(13),球杆卡紧柄(13)上设有球杆卡槽(131),球杆卡槽(131)与球杆头容置腔(11)连通,高尔夫球杆头从球杆头塞入口(12)塞入球杆头容置腔(11)内,与球杆头连接端的球杆段推入在球杆卡槽(131)卡紧,防止软体套壳(1)非人为的自然脱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尔夫球杆头保护套,其特征在于:所述球杆卡槽(131)内壁设有凸出的卡齿(13A),与球杆头连接端的球杆段推入在球杆卡槽(131)后通过卡齿(13A)卡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尔夫球杆头保护套,其特征在于:所述球杆卡槽(131)的槽体直径小于高尔夫球杆的直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尔夫球杆头保护套,其特征在于:所述球杆头塞入口(12)的开口方向与球杆卡槽(131)槽口方向一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尔夫球杆头保护套,其特征在于:所述球杆头塞入口(12)的上、下口沿均向口中心方向延伸有球杆头角位保护弧形唇片(121)。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尔夫球杆头保护套,其特征在于:所述软体套壳(1)顶部开设有若干个球杆头识别孔(14)。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尔夫球杆头保护套,其特征在于:所述软体套壳(1)为有自然恢复变形的弹性软体套壳。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尔夫球杆头保护套,其特征在于:所述软体套壳(1)为PTE、EVA热塑性发泡材料制成。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尔夫球杆头保护套,其特征在于:所述软体套壳(1)为一体成型。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尔夫球杆头保护套,其特征在于:所述球杆头容置腔(11)表面设有防滑凸粒。”
针对本专利,栾凯(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5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6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7506944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6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4162621S的外观设计专利说明书;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2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3623555B的发明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9-10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或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和本领域常规手段、或附件2和本领域常规手段、或公知常识(附件3佐证)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5月3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9年7月12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2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的球杆卡槽没有防滑结构,利用球杆卡槽内左右壁体自身的弹性收紧力夹紧球杆,而附件1、2的套柄通过间隙放置球杆,通过防滑结构加紧球杆。本专利球杆卡槽既是放置球杆的槽体又是夹紧固定球杆的槽体,起到双重功能。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非显而易见。
2019年8月13日,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同时,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8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表示其无效理由、附件和附件使用方式同请求书书面意见,在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合议组依职权对以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附件1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进行了调查;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上述附件1-3的公开性、真实性没有异议。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附件以及附件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附件
附件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附件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其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尔夫球杆头保护套。附件2公开了一种高尔夫球杆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简要说明及所有附图):其为用于保护高尔夫球杆杆头的球杆套,其套壳内设有球杆头容置腔,一侧设有球杆头塞入口,球杆头塞入口一端向上延伸有球杆卡紧柄,球杆卡紧柄上设有球杆卡槽,球杆卡槽与球杆头容置腔连通,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使用状态参考图可以知晓,高尔夫球杆头从球杆头塞入口塞入球杆头容置腔内,与球杆头连接端的球杆段推入在球杆卡槽卡紧,防止套壳非人为的自然脱出。
经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其套壳为软体套壳,而附件2未明确公开。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柔和、有弹力的套壳材质以便更好地保护球杆杆头。
同属于高尔夫球杆保护装置领域的附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防滑结构的高尔夫球杆套,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全文和附图1-5)其包括用于容纳高尔夫球杆头部的头套部和用于包裹高尔夫球杆柄部的柄套部,头套部和柄套部为一体式结构,头套部和柄套部为热塑性弹性材料制成,其形状在受力时可以改变,并具有一定的弹性。可见,附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软体套壳作为高尔夫球杆套,且其在附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所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柔和、有弹力的套壳材质以便更好地保护球头杆。即附件1给出了采用软体套壳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1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2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的球杆卡槽没有防滑结构,利用球杆卡槽内左右壁体自身的弹性收紧力夹紧球杆,而附件1、2的套柄通过间隙放置球杆,通过防滑结构加紧球杆。本专利球杆卡槽既是放置球杆的槽体又是夹紧固定球杆的槽体,起到双重功能。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非显而易见。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球杆卡槽的具体结构,专利权人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球杆卡槽没有防滑结构的结论没有事实依据,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球杆卡槽内壁设有凸出的卡齿,与球杆头连接端的球杆段推入在球杆卡槽后通过卡齿卡紧。附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06-0007段、第00021-0027段,图1-5):为方便高尔夫球杆5插入到球杆套内,至少在所述柄套部2(相当于球杆卡紧柄)的背面纵向开设有可供球杆进出的开口3(相当于球杆卡槽),该开口3由柄套部2远离头套部1的一端延伸至头套部1,使得在开口3发生较小形变的情况下,高尔夫球杆5便能顺畅的插入至球杆套内,具体开口3的大小根据高尔夫球杆5的大小来设计。为防止插入球杆套内的高尔夫球杆5滑出,所述开口3的内侧边缘设有与高尔夫球杆5外形相适应的防滑结构,且所述防滑结构具有与高尔夫球杆5表面接触的防滑表面,通过设置防滑结构,可以限制高尔夫球杆5的运动,使其不易从球杆套中脱离。所述防滑结构为沿着开口3的两侧边缘向开口3内侧凸起的脊状突起4,所述脊状突起4的一侧为与高尔夫球杆5外形相适应的弧形面,以夹紧高尔夫球杆5,两脊状突起4对高尔夫球杆5施加夹紧力,起到固定高尔夫球杆5的作用;该弧形面形成与高尔夫球杆5接触的防滑表面,开口3两侧的脊状突起4之间留有一定的间隙,该间隙使得开口3一侧为敞开状态,且该间隙小于高尔夫球杆5柄部的直径。当需要将高尔夫球杆5与球杆套分离时,对高尔夫球杆5和球杆套施加一反向作用力,球杆套会发生变形,两脊状突起4之间的间隙会变大,当该间隙与高尔夫球杆5柄部的直径相同时,球杆即可从球杆套中脱离。可见,附件1公开了在球杆卡槽中设置防滑结构——两脊状突起4以夹紧高尔夫球杆5,且从附图5中能够看到脊状突起4上设有缺口(该脊状突起相当于本专利的卡齿),即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附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便于更牢固地卡紧球杆。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论是长条状还是齿状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防滑结构形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球杆卡槽的槽体直径小于高尔夫球杆的直径。附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24段,图1-5):开口3两侧的脊状突起4之间留有一定的间隙,该间隙使得开口3一侧为敞开状态,且该间隙小于高尔夫球杆5柄部的直径。可见,附件1已经公开了球杆卡槽的直径小于高尔夫球杆的直径,且其在附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使得收紧力更好,防止球杆从卡槽中脱出;而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球杆卡槽的槽体直径设置为小于球杆直径也是卡紧球杆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球杆头塞入口的开口方向与球杆卡槽槽口方向一致。附件2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其附图)。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球杆头塞入口的上、下口沿均向口中心方向延伸有球杆头角位保护弧形唇片。附件2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其主视图、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软体套壳顶部开设有若干个球杆头识别孔。附件2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其俯视图、后视图、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软体套壳为有自然恢复变形的弹性软体套壳。如前所述,附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防滑结构的高尔夫球杆套,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全文和附图1-5)头套部和柄套部为热塑性弹性材料制成,其形状在受力时可以改变,并具有一定的弹性。可见,附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附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所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有弹性、自然恢复变形的套壳材质以便更好地保护球头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软体套壳为PTE、EVA热塑性发泡材料制成。附件3公开了一种高尔夫球杆套,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18-0021段):球杆套为热塑性弹性体材料制成,热塑性弹性体材料为EVA树脂,采用这种材料可以很方便地改变球杆套的形状,使球杆套的开口3形状发生变化,方便球杆的存放和取用,当然也可以为其它的一些热塑性弹性体材料,如热塑性聚氨酷(TPU)、热塑性硫化橡胶(TPV)等,这种材料在常温下具有橡胶弹性,可以随意改变形状:而在高温下可以熔融流动,从而可以进行加工成型;同时与填料的掺混性好,容易着色,可以加工出各种不同颜色的球杆套,满足市场的需要。可见,附件3已经公开了采用EVA等热塑性弹性材料制作套壳,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PTE、EVA热塑性发泡材料制作高尔夫球杆头保护套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软体套壳为一体成型。如前文所述,附件1已经公开了头套部和柄套部为一体式结构。且其在附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所用相同,都是便于壳套加工和使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球杆头容置腔表面设有防滑凸粒。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增加防滑脱出的摩擦力而球杆头容置腔表面设置防滑凸粒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821389460.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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