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三维度调节的隐藏式合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10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5W117833,5W1180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614975.3
申请日:2015-08-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请求人:深圳喆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2-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维克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徐可
合议组组长:王蕊娜
参审员:祝晔
国际分类号:E05D7/04,E05D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二者在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方面也相同,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2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三维度调节的隐藏式合页”的ZL201520614975.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5年8月14日,专利权人为东莞市维克实业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三维度调节的隐藏式合页,包括上下合页固定座、左右合页固定座以及摇臂转动组,所述摇臂转动组通过转轴,将安装在门框上的上下合页固定座与安装在门扇的左右合页固定座相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左右摇臂底座、前后摇臂底座及上下摇臂底座,所述的左右、前后摇臂底座分别与摇臂转动组相连接,所述的左右摇臂底座嵌入左右合页固定座内,调节门扇与门框的左右位置;所述的上下摇臂底座及前后摇臂底座嵌入上下合页固定座内,调节门扇与门框的上下、前后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维度调节的隐藏式合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右摇臂底座与左右合页固定座之间通过一螺纹调节器相连接,调节左右摇臂底座与左右合页固定座的上下相对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维度调节的隐藏式合页,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下摇臂底座通过脱卸螺丝与所述的上下合页固定座固定,调节上下摇臂底座与上下合页固定座的左右相对位置,上下摇臂底座的两端分别设有一调节长孔带,所述脱卸螺丝沿调节长孔带左右相对移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维度调节的隐藏式合页,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后摇臂底座通过固定螺丝与所述的上下摇臂底座固定,调节上下摇臂底座与前后摇臂底座的前后相对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三维度调节的隐藏式合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下摇臂底座两侧分别设有一固定孔,固定孔下方的内侧设有一滑槽,所述前后摇臂底座对应滑槽位置为一滑块,前后摇臂底座通过卡入滑槽的滑块相对上下摇臂底座移动,所述固定螺丝镶入所述固定孔并压紧所述滑块,固定前后摇臂底座。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维度调节的隐藏式合页,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下合页固定座、左右合页固定座两侧的外表面分别包含有合页固定座装饰盖。”
(一)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喆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6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5W117833),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3188753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9月11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2039705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16日。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6月21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19年7月15日,第一请求人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338363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月8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4531806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8月5日;
证据5:请求人声称为世嘉智尼五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公布的《家具五金 建筑五金 综合产品目录》的封面页、目录页、第359页,复印件共5页。
结合上述证据,第一请求人补充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6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3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4和证据2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7月19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7月1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2019年9月6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二)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东莞市神冈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7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与第一请求人相同的证据1、证据2。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7月15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9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章兰芳、公民代理刘莉出席了口头审理,第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贾培军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第一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表示放弃证据4、证据5及其相关无效理由,第一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4、6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3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第二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与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一致。口头审理中,第一、第二请求人针对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3的真实性未发表过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上述文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其上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三维度调节的隐藏式合页,证据1公开了一种三维可调节隐藏式合页,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10):该三维可调节隐藏式合页,包括图5的上下摇臂底座3、图6的左右摇臂底座4和图7的前后摇臂底座5,以及安装在门框和门扇上的上下、左右合页固定座1、2,图8的摇臂转动组19通过转轴11相轴接,左右摇臂底座4与摇臂转动组19通过转轴12相轴接,前后摇臂底座5与摇臂转动组19通过转轴10相轴接, 前后摇臂底座5与上下摇臂底座3通过脱卸螺丝2相接, 前后摇臂底座5通过脱卸螺丝2的松脱,使前后摇臂底座5前后滑动,从而进行门的前后位置调节, 左右合页固定座2设有铆压在固定座上用于调节门左右位置的螺纹调节器18,通过转动该螺纹调节器使得左右摇臂底座4上升或下降,从而进行门的左右位置调节,上下合页固定座1与上下摇臂底座3通过脱卸螺丝1相接,通过脱卸螺丝1的松脱使得上下摇臂底座3上下滑动,从而进行门的上下位置调节。
由上述证据1公开内容可见,其也涉及一种三维可调节隐藏式合页,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其中安装在门框和门扇上的上下、左右合页固定座1、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上下合页固定座和左右合页固定座,摇臂转动组1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摇臂转动组,图1、图2中示出了摇臂转动组19通过转轴11将上下合页固定座1和左右合页固定座2相接;证据1中的三维可调节隐藏式合页还包括左右摇臂底座4、前后摇臂底座5和上下摇臂底座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左右、前后、上下摇臂底座,其分别调节门扇与门框的左右、前后、上下位置,其中左右摇臂底座4与摇臂转动组19通过转轴12相轴接,前后摇臂底座5与摇臂转动组19通过转轴10相轴接,即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的左右、前后摇臂底座分别与摇臂转动组相连接,且从图1、图2中明确可见左右摇臂底座4嵌入左右合页固定座2内,上下摇臂底座3和前后摇臂底座5嵌入上下合页固定座1内。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技术领域相同,同样解决了如何使隐藏式合页三维可调节的技术问题,并能够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左右摇臂底座与左右合页固定座之间通过一螺纹调节器相连接,调节左右摇臂底座与左右合页固定座的上下相对位置”。证据1中公开了左右合页固定座2设有铆压在固定座上用于调节门左右位置的螺纹调节器18,通过转动该螺纹调节器使得左右摇臂底座4上升或下降(参见同上);由上述证据1公开内容可见,其中的螺纹调节器18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螺纹调节器,其用于调节左右摇臂底座与左右合页固定座的上下相对位置;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1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上下摇臂底座通过脱卸螺丝与所述的上下合页固定座固定,调节上下摇臂底座与上下合页固定座的左右相对位置,上下摇臂底座的两端分别设有一调节长孔带,所述脱卸螺丝沿调节长孔带左右相对移动”。证据1中公开了上下合页固定座1与上下摇臂底座3通过脱卸螺丝1相接,通过脱卸螺丝1的松脱使得上下摇臂底座上下滑动,从而进行门的上下位置调节(参见同上);由上述证据1公开内容可见,其中的脱卸螺丝1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脱卸螺丝,且从证据1的图5、图2中可见在上下摇臂底座3的两端分别设有一椭圆形长孔,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调节长孔带,上述脱卸螺丝1结合于该椭圆形长孔内,针对地面的水平面而言,可通过调节该脱卸螺丝与该椭圆形长孔的左右相对位置,来调节上下摇臂底座3与上下合页固定座1之间的左右相对位置,而针对垂直于地面的门所在平面而言,这种左右相对位置调节即是调节门的上下位置;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1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亦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前后摇臂底座通过固定螺丝与所述的上下摇臂底座固定,调节上下摇臂底座与前后摇臂底座的前后相对位置”。证据1中公开了前后摇臂底座5与上下摇臂底座3通过脱卸螺丝2相接, 前后摇臂底座5通过脱卸螺丝2的松脱,使前后摇臂底座5前后滑动,从而进行门的前后位置调节(参见同上);由上述证据1公开内容可见,其中的脱卸螺丝2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固定螺丝,针对垂直于地面的门所在平面而言,其可使前后摇臂底座相对于上下摇臂底座前后滑动,从而进行门的前后位置调节;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1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亦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引用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上下摇臂底座两侧分别设有一固定孔,固定孔下方的内侧设有一滑槽,所述前后摇臂底座对应滑槽位置为一滑块,前后摇臂底座通过卡入滑槽的滑块相对上下摇臂底座移动,所述固定螺丝镶入所述固定孔并压紧所述滑块,固定前后摇臂底座”。证据1中并未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构成权利要求5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进一步方便上下和前后摇臂底座之间相对位置的调节。证据2涉及一种三维可调隐藏合页,与本专利、证据1技术领域相同,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3页,附图1-2):该三维可调隐藏合页包括有安装座1、安装座2和两连接件3、4,安装座1上设有前后滑移件5,安装座2上设有左右滑移件7和上下滑移件8,两连接件3、4分别与前后滑移件5、左右滑移件7连接,为了防止左右滑移件7与上下滑移件8分离,在上下滑移件8上设有供左右滑移件7滑移的凹槽82,在左右滑移件7的两侧侧壁上均向外延伸有滑移挡片71,所述凹槽82的两侧侧壁设有供滑移挡片71滑移的滑移腔83,上下滑移件8与左右滑移件7之间设有定位左右滑移件7的螺栓12;由上述证据2公开内容可见,证据2也涉及一种三维可调隐藏合页,其中安装座1、安装座2以及两连接件3、4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左右合页固定座、上下合页固定座和摇臂转动组,安装座1上设有的前后滑移件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左右摇臂底座,安装座2上设有的左右滑移件7和上下滑移件8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前后摇臂底座和上下摇臂底座,从证据2的图1、图2中可见,上下滑移件8的顶面两侧上均设有供螺栓1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固定螺丝)穿入的孔,该孔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固定孔,滑移腔83位于上述孔的下方,该滑移腔83即相当于本专利中上下摇臂底座上的滑槽,左右滑移件7可通过设置在其两侧侧壁上的滑移挡片71(相当于本专利中前后摇臂底座两侧设有的滑块)卡入滑移腔83而相对于上下滑移件8移动,螺栓12穿设于上下滑移件8与左右滑移件7之间并定位左右滑移件7;由此可见,证据2中公开了上述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且其所起作用也与本专利中作用相同,均是方便左右滑移件7与上下滑移件8相对位置的调节并在调节后予以固定,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上下摇臂底座和前后摇臂底座上也设置上述滑槽、滑块结构,以进一步方便二者相对位置的调节,这仅是在设计方式上的简单替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上下合页固定座、左右合页固定座两侧的外表面分别包含有合页固定座装饰盖”。证据1中公开了上下合页固定座1和左右合页固定座2的外表面上均设置有合页固定座装饰盖(参见证据1说明书附图1);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1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亦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6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应当予以全部无效。对于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使用方式,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ZL201520614975.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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