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精确测深排水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精确测深排水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35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5W1176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573933.3
申请日:2018-04-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廖青松
授权公告日:2018-11-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盐城市涌泉排水板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苗
合议组组长:陈玉阳
参审员:昌学霞
国际分类号:E02D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可精确测深排水板”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573933.3,申请日为2018年4月22日,专利权人为盐城市涌泉排水板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精确测深排水板,包括板芯(1)和测量筋(6),其特征在于,所述板芯(1)的两侧沿其长度方向均匀设有翅片(2),相邻翅片(2)与板芯(1)构成正方形的凹槽(3),所述板芯(1)的两侧设有的翅片(2)顶部覆盖有无纺布层(4),所述测量筋(6)的表面涂覆有胶层(5),所述测量筋(6)通过胶层(5)粘贴于无纺布层(4)的内侧,所述测量筋(6)呈拉直紧绷状态。
2. 一种可精确测深排水板,包括板芯(1)和测量筋(6),其特征在于,所述板芯(1)的两侧沿其长度方向均匀设有翅片(2),相邻翅片(2)与板芯(1)构成正方形的凹槽(3),所述板芯(1)的两侧设有的翅片(2)顶部覆盖有无纺布层(4),所述测量筋(6)的表面涂覆有胶层(5),所述测量筋(6)通过胶层(5)粘贴于凹槽(3)的底部,且测量筋(6)呈拉直紧绷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可精确测深排水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板芯(1)与翅片(2)为一体成型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可精确测深排水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层(5)为可溶于水胶层。”
针对本专利,廖青松(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4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809765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6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06972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3: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10月20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864760A的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4:国家标准GB/T2943-2008《胶粘剂术语》,2008年6月18日发布,2009年2月1日实施,2008年9月第一次印刷,复印件共26页;
附件5:“胶粘剂的国内外概况”,刘同保,《杭州化工》1995年25(1),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9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未提交任何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的具体意见。口头审理中请求人针对上述无效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2、证据认定
附件2、3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公开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2、3的真实性,且附件2、3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可精确测深排水板。附件2公开了一种高强度直接测深式塑料排水板(参见其说明书10段及附图1、2),在芯板2的某一条芯板凹槽3中放置细长线状物(如钢丝)即测量筋4,然后在含有测量筋4的芯板2的外表面上用较高温度粘贴覆合无纺布1,或用缝纫机将无纺布1缝于芯板2的外表面,使无纺布1与芯板2成为一个整体。本实用新型由于在芯板2中设置了测量筋4,极大地提高了塑料排水板的性和强度;同时由于测量筋4可从排水板中抽出,因而可直接测量出埋入地下的排水板有多深。
经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特征为:(1)板芯的两侧沿其长度方向均匀设有翅片,翅片顶部覆盖有无纺布层,测量筋的表面涂覆有胶层;(2)凹槽为正方形,测量筋通过胶层粘贴于无纺布层的内侧,测量筋呈拉直紧绷状态。
对于区别特征(1),附件3公开了一种胶固定可测深型排水构件(参见其说明书26-38段及附图1-6),如图2所示胶固定可测深型排水构件,包括两根导线4和具有复数条纵向平行排水通道3的塑料或合成树脂制成的芯板1,芯板上下表面分别包覆有一片滤膜层2,导线置于排水通道内并被胶6粘结固定。导线外设有屏蔽层5。由此可见,附件3公开了区别特征(1),给出了将上述手段用于附件2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特征(2),附件3的排水通道凹槽大体为长方形,在此基础上将凹槽设置为正方形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在附件3公开的测量筋胶粘设置于排水通道内的基础上,将测量筋通过胶层粘贴于无纺布层的内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简单变型,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为了保持测量的准确性,本领域通常需要将测量筋设置为拉直紧绷的状态。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保护一种可精确测深排水板。附件2公开的内容同上。
经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特征为:(1)板芯的两侧沿其长度方向均匀设有翅片,翅片顶部覆盖有无纺布层,测量筋的表面涂覆有胶层,测量筋通过胶层粘贴于凹槽的底部;(2)凹槽为正方形,测量筋呈拉直紧绷状态。
对于区别特征(1),附件3公开了一种胶固定可测深型排水构件,具体公开内容同上。由此可见,附件3公开了区别特征(1),给出了将上述手段用于附件2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特征(2),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具体意见同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
权利要求3、4进一步限定了:板芯与翅片为一体成型结构;胶层为可溶于水胶层。然而在排水板领域将板芯与翅片一体成型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溶于水的胶层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胶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加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057393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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