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易于外壳组装及分离的榨汁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14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4W1087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80074361.5
申请日:2011-11-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鞍山市立福电器厂
授权公告日:2016-02-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知惠
主审员:王蕊娜
合议组组长:周佳凝
参审员:祝晔
国际分类号:A47J19/06、A47J43/07、A47J4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现有技术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其他现有技术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则是其他现有技术证据未给出将该其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启示的,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号为201180074361.5、发明名称为“易于外壳组装及分离的榨汁机”的PCT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11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2月10日,专利权人为李知惠。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易于外壳组装及分离的榨汁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驱动部,其包括电机外壳、旋转轴、固定轴,所述电机外壳内侧包括有电机,所述旋转轴连接于电机,并向电机外壳的一侧凸出,所述固定轴包括于电机外壳,以便相邻于所述旋转轴;
榨汁部,其包括辊子部和辊子外壳,所述辊子部通过电机进行驱动,从而对榨汁材料进行粉碎榨汁移送,所述电机包括于所述驱动部,所述辊子外壳收容有所述辊子部;
紧固部,其将所述辊子外壳可装卸地结合于电机外壳;
传感部,其包括传感操作部和传感器,所述传感操作部包括于所述辊子外壳,所述传感器包括于所述电机外壳,从而根据与传感操作部的距离变化进行操作,
所述电机为正逆旋转电机,并且电机正转时,以小于逆转时的功率进行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易于外壳组装及分离的榨汁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辊子部包括粉碎辊子部和榨汁辊子部,所述粉碎辊子部对榨汁材料进行粉碎榨汁移送,榨汁辊子部对粉碎辊子部所移送来的榨汁材料进行移送加压并榨汁;
所述粉碎辊子部包括第一粉碎辊子和第二粉碎辊子,所述第一粉碎辊子结合于所述旋转轴,所述第二粉碎辊子结合于所述固定轴,并所述第一粉碎辊子和第二粉碎辊子具有相互咬合的螺旋齿轮形状的粉碎刀;
所述榨汁辊子部包括第一榨汁辊子及第二榨汁辊子,所述第一榨汁辊子及第二榨汁辊子包括外周面、钩挂凸起部、第一凸起部、第二凸起部,所述外周面分别从第一粉碎辊子和第二粉碎辊子延长至前方,并且直径向前方逐渐缩小,所述钩挂凸起部为凸出形成于外周面的环形,所述第一凸起部沿着所述钩挂凸起部后方凸出包括于外周面,并形成为螺旋形状,所述第二凸起部沿着所述钩挂凸起部前方凸出包括于外周面,并形成为螺旋形状;
所述辊子外壳包括粉碎外壳部和榨汁外壳部,所述榨汁外壳部从所述粉碎外壳部进行分支,从而延长至前方,并且所述粉碎外壳部中插入有第一粉碎辊子和第二粉碎辊子,以便粉碎刀相互咬合,并且所述榨汁外壳部中分别插入有第一榨汁辊子和第二榨汁辊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易于外壳组装及分离的榨汁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钩挂凸起部的外径和榨汁外壳部的内径间所形成的缝隙大于第一凸起部的外径 和榨汁外壳部的内径间所形成的缝隙。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易于外壳组装及分离的榨汁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钩挂凸起部的外径和榨汁外壳的内径间所形成的缝隙比第一凸起部的外径和榨汁外壳部的内径间所形成的缝隙大1~3m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易于外壳组装及分离的榨汁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紧固部包括第一臂、第二臂、控制杆、连接环,所述第一臂为一端部通过第一铰链部铰链结合于电机外壳的圆弧形状,所述第二臂为一端部通过第二铰链部铰链结合于电机外壳的圆弧形状,所述控制杆铰链结合于所述第二臂的另一端部,所述连接环一端铰链结合于所述第一臂的另一端部,另一端铰链结合于控制杆的中间部分;
所述第一臂在铰链结合于第一铰链部的部分包括第一凸出部,所述第二臂在铰链结合于第二铰链部的部分包括第二凸出部,所述第二凸出部形成为与第一凸出部相交叉并接触。”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鞍山市立福电器厂(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紧固部”、“传感器包括于所述电机外壳”、“传感器操作部”、“所述电机为正逆旋转电机,并且电机正转时,以下雨逆转时的功率进行操作”等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中的“粉碎辊子部”、“榨汁辊子部”、“外周面”、“第一凸起部”、“钩挂凸起部”含义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3-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保护范围同样不清楚,权利要求1-5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又于2019年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6400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2年9月2日;
证据2:KR20100008882U号韩国专利文献及其全文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10年9月10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76857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23日:
证据4:RU2157320C2号俄罗斯专利文献及其全文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2000年10月10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44960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9月26日;
证据6:KR100858333A号韩国专利文献及其全文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08年9月11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0123083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5月6日;
证据8:公开号为CN168142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2日;
证据9:SU876706A号苏联专利文献及其全文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1981年10月30日;
证据10:CN101057702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10月24日:
证据11:US436108l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全文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1982年11月30日;
证据12:CN101267906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8年9月17日:
请求人认为:当以证据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7、8之一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7、8之一以及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7、8之一以及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7、8之一以及证据3、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当以证据5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证据3、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和证据2、7、8之一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和证据2、7、8之一以及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和证据2、7、8之一以及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和证据2、7、8之一以及证据3、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当以证据6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6、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6、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6、证据3、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6和证据2、7、8之一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6和证据2、7、8之一以及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6和证据2、7、8之一以及证据3、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6和证据1、5之一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6和证据1、5之一以及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6和证据1、5之一以及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6和证据1、5之一以及证据3、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6和证据1、5之一、证据2、7、8之一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6和证据1、5之一、证据2、7、8之一以及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6和证据1、5之一、证据2、7、8之一以及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6和证据1、5之一、证据2、7、8之一以及证据6证据3、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者被证据1和证据4、9、10、11之一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者被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者被证据6和证据4、9、10、11之一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者被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者被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者被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6月1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5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原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辊子部包括粉碎辊子部和榨汁辊子部,所述粉碎辊子部对榨汁材料进行粉碎榨汁移送,榨汁辊子部对粉碎辊子部所移送来的榨汁材料进行移送加压并榨汁;所述粉碎辊子部包括第一粉碎辊子和第二粉碎辊子,所述第一粉碎辊子结合于所述旋转轴,所述第二粉碎辊子结合于所述固定轴,并所述第一粉碎辊子和第二粉碎辊子具有相互咬合的螺旋齿轮形状的粉碎刀;所述榨汁辊子部包括第一榨汁辊子及第二榨汁辊子,所述第一榨汁辊子及第二榨汁辊子包括外周面、钩挂凸起部、第一凸起部、第二凸起部,所述外周面分别从第一粉碎辊子和第二粉碎辊子延长至前方,并且直径向前方逐渐缩小,所述钩挂凸起部为凸出形成于外周面的环形,所述第一凸起部沿着所述钩挂凸起部后方凸出包括于外周面,并形成为螺旋形状,所述第二凸起部沿着所述钩挂凸起部前方凸出包括于外周面,并形成为螺旋形状;”并入原权利要求1,其余部分不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易于外壳组装及分离的榨汁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驱动部,其包括电机外壳、旋转轴、固定轴,所述电机外壳内侧包括有电机,所述旋转轴连接于电机,并向电机外壳的一侧凸出,所述固定轴包括于电机外壳,以便相邻于所述旋转轴;
榨汁部,其包括辊子部和辊子外壳,所述辊子部通过电机进行驱动,从而对榨汁材料进行粉碎榨汁移送,所述电机包括于所述驱动部,所述辊子外壳收容有所述辊子部;
所述辊子部包括粉碎辊子部和榨汁辊子部,所述粉碎辊子部对榨汁材料进行粉碎榨汁移送,榨汁辊子部对粉碎辊子部所移送来的榨汁材料进行移送加压并榨汁;
所述粉碎辊子部包括第一粉碎辊子和第二粉碎辊子,所述第一粉碎辊子结合于所述旋转轴,所述第二粉碎辊子结合于所述固定轴,并所述第一粉碎辊子和第二粉碎辊子具有相互咬合的螺旋齿轮形状的粉碎刀;
所述榨汁辊子部包括第一榨汁辊子及第二榨汁辊子,所述第一榨汁辊子及第二榨汁辊子包括外周面、钩挂凸起部、第一凸起部、第二凸起部,所述外周面分别从第一粉碎辊子和第二粉碎辊子延长至前方,并且直径向前方逐渐缩小,所述钩挂凸起部为凸出形成于外周面的环形,所述第一凸起部沿着所述钩挂凸起部后方凸出包括于外周面,并形成为螺旋形状,所述第二凸起部沿着所述钩挂凸起部前方凸出包括于外周面,并形成为螺旋形状;
紧固部,其将所述辊子外壳可装卸地结合于电机外壳;
传感部,其包括传感操作部和传感器,所述传感操作部包括于所述辊子外壳,所述传感器包括于所述电机外壳,从而根据与传感操作部的距离变化进行操作,
所述电机为正逆旋转电机,并且电机正转时,以小于逆转时的功率进行操作。”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据此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8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 年7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禹静,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徐满霞、董芳、季珩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记录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明确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时间以及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
(2)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为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
(3)请求人明确放弃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1中有关反向旋转部分证据3和证据12的结合方式。明确无效理由、范围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具体组合方式参见意见陈述书。
(4)双方当事人就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充分发表了意见。专利权人表示对于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易于外壳组装及分离的榨汁机”表示驱动部分的外界和榨汁部的外壳容易分离。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证据1-12的真实性。并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并且由于专利权人未对证据2、4、6、9、1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因此,证据2、4、6、9、11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
2.1、当以证据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时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易于外壳组装及分离的榨汁机,证据1公开了一种榨汁机,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全文,附图1-9、13-20):加工区与驱动装置1相连。加工区由装在外壳12中的螺旋齿轮构成。经入口11进入的原料受螺旋齿轮的挤压,渣滓被推向滤网挡板6的右侧,而令汁液流向其左侧。驱动装置1包括电动机和一些减速齿轮,以便为一个螺旋齿轮提供旋转动力。锥形的螺旋5从螺旋齿轮的端头向外延伸,此螺旋的直径离螺旋齿轮越远便越小。滤网4围绕着螺旋齿轮的螺旋部分和螺旋齿轮部分。在包围着螺旋齿轮部分的滤网部分43上制有许多孔,而从螺旋齿轮的滤网部分43延伸并分岔的包围着每个螺旋部分的两个滤网部分47、48上则制有一些大的、中的和小的孔。在滤网的下方设一挡板6。挡板紧靠着渣滓通道和汁液通道设置,这些通道用来输送彼此分离后的渣滓和汁液。围绕着滤网装有外壳12,它用来确定滤网的位置、支撑螺旋齿轮的轴,以及能使螺旋齿轮和滤网与驱动装置连接或脱开。在两个螺旋齿轮啮合和对转时,位于它们齿间的原料受到切割和挤压。原料的入口11设在螺旋齿轮部分的上方。当原料喂入入口11时,它们进入两个螺旋齿轮之间,从而产出经挤压和切割的含汁原料和榨汁的混合物。这种经挤压和切割的原料的混合物被推向每一个螺旋5,汁液被排出滤网4。剩下的被压碎的材料被两个螺旋进一步推动,与此同时,附加的汁液经滤网排到外面去。在此期间,渣滓进一步受压,当压力超过一定水平时,它们经设在滤网上的排出口排出。螺旋齿轮由一个圆柱形的螺旋齿轮部分23构成,并端接一个锥形的螺旋。更准确地说,螺旋齿轮由第一个轴段22、螺旋齿轮部分23、锥形螺旋部分5和第二轴段51所组成。螺旋齿轮轴可旋转地支承在壳体中。螺旋齿轮2通过主动螺旋齿轮2的轴132接受驱动功率,主动螺旋齿轮2装在外壳12中。从动螺旋齿轮3以下列方式装在外壳12中,即它的轴可朝主动螺旋齿轮2移动,用一个压紧装置将从动螺旋齿轮3的轴始终朝主动螺旋齿轮方向推。从动和主动螺旋齿轮3、2的这两根轴,通过衬套114、119可旋转地装在外壳12中,这样可使轴平稳地旋转。外壳分为第一部分201(驱动部分)和第二部分203(加工部分)。第一部分中包括动力装置,第二部分中有螺旋齿轮,第一部分可通过连接装置100与第二部分分开。连接装置可在需要时将第一部分外壳与第二部分外壳固定在一起。
其中,证据1中的榨汁机的外壳分成两部分,一个连接装置用于连接两部分(参见图13-19),可见证据1中的榨汁机也是一种易于外壳组装及分离的榨汁机;驱动装置1则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驱动部,加工区则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榨汁部,外壳的第一部分、电动机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外壳以及电机外壳内侧的电机,驱动装置1包括电动机表明电机包括于驱动部;主动螺旋齿轮、从动螺旋齿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粉碎辊子部,主动螺旋齿轮、从动螺旋齿轮分别相当于粉碎辊子部的第一粉碎辊子和第二粉碎辊子,两个锥形螺旋5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榨汁辊子和第二榨汁辊子,二者构成榨汁辊子部,榨汁辊子部与粉碎辊子部共同构成包括于榨汁部的辊子部;螺旋齿轮2通过轴132接受驱动功率,参见图3A、3B、图7A可知,两个螺旋齿轮2、3具有相互咬合的螺旋齿轮形状的粉碎刀,两个螺旋齿轮啮合对转时,位于它们齿尖的原料收到切割和挤压,这种经挤压和切割的原料的混合物被推向每一个螺旋5,剩下的被压碎的材料被两个螺旋进一步推动,与此同时,附加的汁液经滤网排到外面去。在此期间,渣滓进一步受压,当压力超过一定水平时,它们经设在滤网上的排出口排出。可见技术特征“所述辊子部通过电机进行驱动,从而榨汁材料进行粉碎榨汁移送”,“所述粉碎辊子部对榨汁材料进行粉碎榨汁移送,榨汁辊子部对粉碎辊子部所移送来的榨汁材料进行移送加压并榨汁”也已经被证据1公开。连接装置400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紧固部,其将外壳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可装卸地结合;从附图2A、3A中可以明确看出两个锥形螺旋5均包括外周面,且其上形成有锥形螺旋,即螺旋形状的凸起部。其中,锥形的螺旋5从螺旋齿轮的端头向外延伸,此螺旋的直径离螺旋齿轮越远便越小,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周面分别从第一粉碎辊子和第二粉碎辊子延长至前方,并且直径向前方逐渐缩小。
请求人认为:(1)证据1中的轴132相当于旋转轴,衬套114相当于固定轴,因此,与旋转轴、固定轴相关的特征“所述旋转轴连接于电机,并向电机外壳的一侧凸出,所述固定轴包括于电机外壳,以便相邻于所述旋转轴”以及“所述第一粉碎辊子结合于所述旋转轴,所述第二粉碎辊子结合于所述固定轴”均被证据1公开;(2)证据1中的滤网4和滤网的外壳12共同构成了辊子外壳。然而合议组认为:(1)证据1中“从动和主动螺旋齿轮3、2这两根轴,通过衬套114、119可旋转地装在外壳12中”,“螺旋齿轮2通过主动螺旋齿轮2的轴132接受驱动功率,主动螺旋齿轮2装在外壳12中”,即轴132是旋转轴,且可称之为连接于电机,然而其从位置关系上对应于粉碎辊子部即属于榨汁部,同理从动旋转齿轮3的轴也属于榨汁部,并且衬套114也并非固定轴,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旋转轴和固定轴均属于驱动部,第一二粉碎辊子分别结合于旋转轴和固定轴,因此,与旋转轴、固定轴相关的特征均构成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2)滤网4与外壳12属于两个不同的部件,外壳12在容纳螺旋齿轮以及螺旋部分的滤网之外,其主要作用还在于将压紧装置等容纳于其中,难以将外壳12与滤网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辊子外壳。本专利中辊子外壳包括粉碎外壳部和榨汁外壳部,电机外壳和辊子外壳通过紧固部连接,证据1中的滤网4包围着螺旋齿轮部分的滤网部分43相当于本专利的粉碎外壳部,包着每个螺旋部分的两个滤网部分47、48相当于榨汁外壳部,因此,滤网4从功能上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于榨汁部的辊子外壳更为对应,且其收容有辊子部。然而,其并未通过连接装置(紧固部)与电机外壳连接。因此,证据1中并未公开辊子外壳通过紧固部与电机外壳可装卸地结合。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1)驱动部,还包括旋转轴、固定轴,所述旋转轴连接于电机,并向电机外壳的一侧凸出,所述固定轴包括于电机外壳,以便相邻于所述旋转轴;所述第一粉碎辊子结合于所述旋转轴,所述第二粉碎辊子结合于所述固定轴;辊子外壳通过紧固部与电机外壳可装卸地结合;(2)传感部,其包括传感操作部和传感器,所述传感操作部包括于所述辊子外壳,所述传感器包括于所述电机外壳,从而根据与传感操作部的距离变化进行操作;(3)所述电机为正逆旋转电机,并且电机正转时,以小于逆转时的功率进行操作;(4)所述第一榨汁辊子及第二榨汁辊子还设置有钩挂凸起部,所述钩挂凸起部为凸出形成于外周面的环形,钩挂凸起部将其前后的螺纹凸起分为第一凸起部和第二凸起部,所述第一凸起部沿着所述钩挂凸起部后方凸出包括于外周面,所述第二凸起部沿着所述钩挂凸起部前方凸出包括于外周面;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中的固定轴和旋转轴均包括于电机外壳,即位于驱动部分,并且固定轴和旋转轴相邻设置,即固定轴和旋转轴之间的间距和相互压紧力是固定的,而证据1中的主动螺旋齿轮2和从动螺旋齿轮3均装在外壳12内(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榨汁部部分),通过一个压紧装置将从动螺旋齿轮3的轴朝主动螺旋齿轮方向推,压紧装置可以改变这一对螺旋齿轮的相互压紧力,这样当有异物进入螺旋齿轮之间时,可以使得螺旋齿轮分开以避免螺旋齿轮损坏,当工作时,可以调节压紧装置的螺旋弹簧为压紧状态,使得这一对螺旋齿轮紧压在一起(参见证据1第12页第1-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可调节主动螺旋齿轮2和从动螺旋齿轮3的间距和压紧力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其改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固定轴和旋转轴之间的间距和相互压紧力固定的技术方案。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外壳12拆除而将滤网4通过紧固部与电机外壳可装卸地结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请求人表示使用证据2、7、8结合公知常识来评述区别技术特征(2),认为传感操作部、传感器的相关特征已经被证据2、7、8公开,且在其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传感器操作部和传感器的设置目的在于:在解除了驱动部和榨汁部的连接状态之后,打开(“ON”)正转开关时,则辊子部旋转的同时,将辊子外壳推至前方,并且通过其反力,使得辊子外壳从辊子部分离。此时,辊子外壳上的传感操作部与电机外壳上的传感器间距加大,电机150的操作停止。即本专利设置传感器操作部和传感器的目的在于易于辊子外壳和辊子部的分离。证据2、7、8是离心式榨汁机与本专利的榨汁方式不同,没有动机将其中的内容引入证据1对其进行改进。本专利设有紧固部300,即有了一层的安全保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加第二层的安全保障。且传感操作部、传感器的相关位置关系没有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本专利说明书第[0091]段记载了设置传感器操作部和传感器以易于辊子外壳和辊子部的分离的内容,然而说明书第[0017]段记载了“……并且驱动部和外壳相对的部分上包括传感部,从而易于将辊子部和外壳进行分离,并且外壳分离时可防止驱动部的操作所引发的伤害,并且可进行有效榨汁”,可见除易于辊子外壳和辊子部分离这一作用之外,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传感操作部和传感器的作用还在于防止在外壳分离时驱动部非操作所引发的伤害。
对于驱动部和榨汁部外壳可以分离的榨汁机而言,当榨汁部的外壳脱落分离时如果误触了电源开关或者在工作状态下由于连接不稳固导致榨汁部的外壳脱落分离时,操作者容易受到伤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为榨汁机加上安全装置。证据2公开了一种原汁机,与本专利和证据1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中文译文第2-5页,图1):原汁机1包括:盖部10,盖部的一侧设有传感器发生部11;驱动本体30,其上设有从所述传感器发生部11检测可驱动信号的传感器感测部34;盖部10作为位于最上侧的结构,是最后结合的结构,当为了将所述盖部10与所述壳体20旋转而向关闭的方向旋转一定区段使得所述传感器发生部11位于所述传感器感测部34上侧时,所述盖部10结合到所述壳体20成为关闭的状态。此时,感测到来自所述传感器发生部11的信号的所述传感器感测部34向所述驱动本体30内部发送能够工作的信号,使得本实用新型的原汁机能够工作。当再次将所述盖部10按相反方向旋转,置于能够与所述壳体20分离的位置时,所述传感器发生部11远离所述传感器感测部34,由此,所述传感器感测部34向所述驱动本体30内部发送阻止工作的信号,原汁机1停止工作或成为不能工作的状态。其中的传感器发生部11和传感器感测部34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传感器操作部和传感器,且该特征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得操作者在误操作或者外壳连接不可靠的情况下得以避免伤害,提高安全性能,因此证据2中给出了将其中的传感器发生部11和传感器感测部34引入到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并对其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此外,证据7公开了一种带感应开关的豆浆米糊机(参见其实施例1,图2-4),其中的非接触式开关4为磁感应开关,包括分别位于杯盖和把手的电磁元件5(相当于传感器操作部)和开关元件6(相当于传感器),只有当杯盖盖好,电磁元件5在开关元件6上方感应距离内时磁感应开关才会导通,方可启动电机9,反之,磁感应开关不导通,无法启动电机9,以保障使用者的安全。证据8公开了一种用于家用电器的安全装置(参见其说明书第6页第1-30行,图1-3),发射接收装置7(相当于传感器)设置于主体1上,发射机应答器8(相当于传感器操作部)设置于工作附件2上,当附件2设置在主体上时,发射接收装置7检测发射机应答器8的存在,并发射信号给马达组的控制装置,该控制装置操纵着该装置的启动。即证据7、8也均公开了用以保证使用者安全的传感操作部和传感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有动机将证据7或证据8公开的相关内容引入到证据1的榨汁机中对其进行改进,榨汁原理的不同不会造成任何结合障碍,而传感器操作部和传感器的工作原理在于通过检测二者之间的距离是否处于传感器的感测距离内而接通或切断开关,因此,至于二者分别设置于哪个部件对于其所能起到的作用来讲并无实质上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3)被证据3或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专利权人认为技术领域不同,没有结合启示。对此,合议组认为:当榨汁机的榨汁原料为高纤物料时,榨汁辊被物料堵塞是非常常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证据3公开了一种对辊破碎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和第[0010]段):在电机上连接使其正反转的控制电路,当物料堵塞时,电机反转,进入辊轮的物料被辊轮的反向转动施出辊轮之间的缝隙,避免了辊轮的卡死。即证据3给出了可以通过电机反转而解决物料堵塞这一问题的技术启示,虽然其并非榨汁机这一技术领域,然而其都是涉及辊轮破碎物料,存在同样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引入到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对其进行改进,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在反转时将堵塞的物料旋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反转功率设置为大于正转功率,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证据4公开了一种榨油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全文,尤其参见说明书译文第7-14行、倒数第2-12行及图1):现有技术中的一个显著缺点是不能保证充分强度的油压榨,该发明通过设置节流元件7强化油的压榨并降低油渣中的残余油含量,节流元件位于输送区域8和压缩区域9之间,节流元件7制成一系列环,环的外径向出油口方向不断增大,为防止在节流元件7的区域出现严重的压实,沿着节流元件,在环中设有矩形槽10,而在直径最大的环上,槽11与水平面成45度角,通过这些槽可以排出一部分油渣。
证据9公开了一种用含油原料压榨植物油的榨油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页第7-11行,第2页第3段-第3页倒数第2段,及图1-3):现有技术中已知有一种用油渣进行最终压榨的榨油机,空心轴上面装有螺旋推进杆和一组压榨螺纹,向出口方向螺纹间距减小,螺纹体的直径增大,在压榨螺纹之间装有螺纹式中间环。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4页第1行以及图1还公开了在直径逐级增大的压榨螺旋推进杆的压榨螺纹15-20之间有中间环21-26,其中环22、24、26为螺纹环。部分脱脂的油渣被螺纹15推入螺纹式中间环22,在该环22中,由于刀片11、环的螺纹27和渗漏圆筒6的第二级8的表面,发生进入螺纹16的油渣的二次结构的断裂,在螺纹16中,颗粒被压缩,分离出的油通过渗漏圆筒6的缝隙排出。因此,部分脱脂的油渣颗粒在渗漏圆筒6的第三级9中得到处理,并进入最后的第四级10,第三级9的构造类似于第二级8,带有压榨螺纹17、18,在它们之间,安装有环24,环24上有螺纹27。在第四级10中,油渣颗粒被压榨螺纹19咬住,穿过螺纹环26,进入另一个安装的螺纹20,螺纹20的构造类似于螺纹19,在螺纹20中,由于油渣颗粒受到压力,一些被压榨的、含有部分剩余的油的毛细管和未变形的颗粒细胞被分解,从这些颗粒中分离出来的油通过渗漏圆筒6的缝隙被排出,而几乎完全脱脂的油渣,经过锥状套筒28,被送往仓库。
证据10公开了一种用于高淀粉类原料膨化的膨化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背景技术中公开了膨化机加工的是处于高温、高压和一定水分含量的物料,设置3个以上的压力环,物料经由压力环的作用更能够提高熟化程度;其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及图1):分段式螺杆2的各段螺杆依次套装在主轴1上,其各段螺杆的外径均相等,压力环5设置在分段式螺杆2的至少相邻的两端之间,可以设置一个或者两个压力环。
证据11公开了一种用于油籽、麦芽浆和其他材料的挤压机、干燥机和蒸煮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中文译文第6页最后1段至第7页第1段,图1-3):通过挤压分离液体设备的材料会受到严重压缩,分散排布的各套螺纹、逐渐减小的螺距和逐渐增加的螺杆轴向直径可减小孔道70的截面流动面积,从而改善被挤压材料的流动和压缩,环形表面92、106、108和110形成所谓的逆流挡体,结合说明书附图可知环形表面92、1O6、108和110均凸起形成于轴的外周面。
请求人认为证据4中的环状节流元件7、证据9中的中间环22-26、证据10中的压力环5以及证据11中的环形表面92、1O6、108和110均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钩挂凸起部,作用都是为了增加压力。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的钩挂凸起部设置目的在于在榨汁辊子的第一凸起部的空间中,施加于榨汁材料的榨汁压力从后向前方逐渐增加,从而高效榨汁。证据4中的节流元件7为一系列环,环的外径向出油口方向不断增大,且沿着节流元件,在环中设有矩形槽10,而在直径最大的环上,槽11与水平面成45度角,通过这些槽可以排出一部分油渣。可见证据4中的节流元件由一系列环组成的整体,其为输送区域8和压榨区域9的连接部件,由出油孔2的设置位置以及压榨区管道形状可知,其最主要的压榨是在节流元件处完成,并且其上还设置有用于排除油渣的矩形槽和斜槽,也就是说证据4的节流元件的结构是在同时考虑强化油的压榨及防止油渣压实堵塞的情况下设置的,在经过节流元件之后螺纹推进杆4将油渣平稳地排出。即节流元件7在证据4中的作用与钩挂凸起部在本专利中的作用并不相同,并且证据4的节流元件前后的运输送区和压榨区的螺旋推进杆的外周面直径也无明显变化,即没有给出在证据1的距螺旋齿轮越远螺旋直径越小的锥形螺旋上设置突出形成于外周面的环形钩挂凸起部的技术启示;证据9中的压榨螺旋推进杆在沿着出口方向上直径逐级增大,在每一次变径也就是每一级增大之前设置一系列中间环22-26,而中间环22-26为由进口方向向出口方向直径逐渐增大且部分环外表面带螺纹的锥形结构,可见证据9中的中间环也非真正意义上的环形结构,并且其为多个,其螺纹线与螺旋推进杆的螺纹线相吻合,环的螺纹和刀片、渗漏圆筒的表面配合,增大了油渣二次结构的断裂,即中间环22-26在证据9中的作用与钩挂凸起部在本专利中的上述作用并不相同,且证据9中的中间环22-26设置在直径逐渐变大的螺旋推进杆的螺纹15-20之间,也没有给出在证据1的距螺旋齿轮越远螺旋直径越小的锥形螺旋上设置突出形成于外周面的环形钩挂凸起部的技术启示;证据10公开的是一种用于高淀粉类原料膨化的膨化机,与本专利领域有较大差距,并且其针对的是处于高温、高压和一定水分含量的物料,其压力环的数目为多个,且压力环前后的各段螺杆的外径均相等,也没有给出在证据1的距螺旋齿轮越远螺旋直径越小的锥形螺旋上设置突出形成于外周面的环形钩挂凸起部的技术启示;证据11中的螺杆在沿着出口方向上直径逐级增大,在每一次变径也就是每一级增大之前设置环形表面92、106、108和110,而环形表面92、106、108和110为由进口方向向出口方向直径逐渐增大的锥形结构,间隔设置且数目为多个,且每个表面的最大直径大于其前进方向上的螺旋杆直径,能够作为逆流挡体影响物料的流向,可见证据11中的中间环也非真正意义上的环形结构,即环形表面在证据11中的作用与钩挂凸起部在本专利中的作用并不相同,并且证据11中的环形表面设置在直径逐渐变大的螺杆的螺纹之间,也没有给出在证据1的距螺旋齿轮越远螺旋直径越小的锥形螺旋上设置突出形成于外周面的环形钩挂凸起部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证据组合方式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请求人还主张使用证据5、6分别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然而,
证据5公开了一种蔬菜绿汁榨取机,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第5页最后1段,附图1-12):榨取机由机体1、机座3、机头2、两个碾磨齿轮、一个旋转推进器和一个滤汁板组合而成。其中,电机安装于机体内,机座设置有控制开关。两个碾磨齿轮相互啮合,其中一个主动齿轮8,另一个从动齿轮9。主动齿轮8的一端中心设有轴套,与机体结合面上的动力驱动轴4结合,另一端中心设有轴销,与机头顶端部的轴套结合。从动齿轮9的两端中心分别设有轴销,分别与机体结合面上对应轴套5、机头顶端部的对应轴套结合。两个齿轮正向转动时,将蔬菜碾磨成碎屑。旋转推进器为螺旋结构形式,其一端中心设有轴套,以便与机体结合面上另一推进器驱动轴6结合;另一端中心设有轴销,以便与机头顶端部对应的轴套结合。滤汁板中间部分是滤网,前端处设有排渣口。该滤网可由不锈钢制作。滤汁板的两侧边可沿着机头下侧的滑槽插入。机头2的齿轮腔17为横8字形式,其形状和大小与齿轮8和9啮合状态的形式大小匹配,腔的顶端部设有轴套,并与齿轮8和9的轴销配合。下面的推进器腔18为园形,其大小与推进器外形尺寸匹配,腔的顶端部设有轴套,与推进器的轴销配合。齿轮腔的顶端部向下开有通道20,与推进器腔连通。机头和机体可折卸分开,两个碾磨齿轮、旋转推进器、滤汁板等可以折卸,便于使用后对其清洗。机体和机头的结合部设有结合环扣7,可将两者锁紧。机座一侧安置有转动开关、停止开关和倒转开关。
证据6公开了一种大容量榨汁机,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中文译文全文,图1-6):榨汁机100的结构如下。在形成于投入外部材料的材料投入口101处的本体102,形成内置第一粉碎辊103和第二粉碎辊l03’的辊内置部l04,在所述本体102上侧,形成用于排出所榨出的水分的水分排出网105和水分流出孔106,在本体102的两侧,形成锁定件107,在所述本体102的后方,形成内置驱动马达108的马达室109,在所述辊内置部104中内置的第二粉碎辊103’的后表面,形成驱动轴连接部110,在前表面形成凹部111,所述第一粉碎辊103和第二粉碎辊103’的前表面与形成有凸部112的第一榨汁辊113和第二榨汁辊1l3’结合,所述凸部与第一粉碎辊103和第二粉碎辊103’的凹部111结合,所述第一榨汁辊113和第二榨汁辊113的外部与形成有微小通孔l14的榨汁网115’结合,与所述榨汁网115结合的第一榨汁辊113和第二榨汁辊113’的上侧与盖116结合,而前表面与形成有材料支承台117、水分排出孔118和水分支承台119的前表面盖120结合,所述前表面盖120与本体102用锁定件107固定。
可见,证据5、6同样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中与钩挂凸起部相关的技术特征,参见2.1部分的评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以证据5、6分别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证据组合方式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维持201180074361.5号发明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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