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苹果手机单面一体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苹果手机单面一体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97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5W1176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1664107.6
申请日:2018-10-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瑞联益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4-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振端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贾彦飞
合议组组长:董杰
参审员:牛晓丽
国际分类号:H01R13/4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并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1664107.6,申请日为2018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4月0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苹果手机单面一体头,其特征在于:包括锌合金壳体、插入在所述锌合金壳体内的胶芯端子及盖设在所述锌合金壳体上的锌合金盖板;所述锌合金壳体内设有第一插槽且一端连接有底座,所述底座中间上设有第一通孔,所述第一通孔与所述锌合金壳体上的第一插槽相连通;所述胶芯端子包括绝缘胶芯及插入在所述绝缘胶芯内的若干铜质端子,所述绝缘胶芯内设有若干横向设置的第二插槽及若干垂直设置的第二通孔,每个第二插槽与对应的一个第二通孔相互连通;每个铜质端子插入在所述绝缘胶芯的一个第二插槽内且一端设有弯折部,所述弯折部通过该第二插槽所连通的第二通孔露出于绝缘胶芯外,每个铜质端子远离所述弯折部的一端凸出于对应的第二插槽外;所述锌合金盖板通过镶嵌的方式固定在所述锌合金壳体的底座上,所述锌合金盖板边缘还设有出线口。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苹果手机单面一体头,其特征在于:所述锌合金壳体的两侧还设有一对卡位槽。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苹果手机单面一体头,其特征在于:所述铜质端子的数量为8根。”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5178189U,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4月20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中国外观设计专利CN303467013S,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25日;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7691169U,其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8月03日。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T型充电转接头及充电转接组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盖设在所述锌合金壳体上的锌合金盖板;B、锌合金盖板通过镶嵌的方式固定在所述锌合金壳体的底座上;C、锌合金盖板边缘还设有出线口。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手机、平板等设备插头,证据2的上部壳体部分相当于公开了锌合金壳体,底部蓝色的部分相当于公开了涉案专利中的锌合金盖板,锌合金盖板盖设在锌合金壳体上,其中,锌合金为材质特征,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而且在对比文件1中明确指出了框体9是金属框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锌合金材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A。区别技术特征B、C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和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09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的书面意见相同,但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绝缘胶芯内设有若干横向设置的第二插槽及若干垂直设置的第二通孔,每个第二插槽与对应的一个第二通孔相互连通;每个铜质端子插入在所述绝缘胶芯的一个第二插槽内且一端设有弯折部,所述弯折部通过该第二插槽所连通的第二通孔露出于绝缘胶芯外,每个铜质端子远离所述弯折部的一端凸出于对应的第二插槽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认为锌合金材料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决定的文本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未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提出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上述证据真实性的问题,因此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T型充电转接头及充电转接组件,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4-43段,附图1-5)如图1至5所示,该第一实施例提供一种T型充电转接头100,专用于苹果公司生产的电子设备400,尤其是用于iPhone 5/5C/5S/6/6Plus/6S/6S Plus手机。所述T型充电转接头100包括框体9、印刷电路板7、用于与负载电子设备400电连接的前电连接部20、以及用于与磁力转接设备电连接的后电连接部22。所述前电连接部20、所述后电连接部22及所述印刷电路板7设置在所述框体9内。所述前电连接部20和所述后电连接部22分别与所述印刷电路板7电连接。所述印刷电路板7上设置有用于与负载电子设备400通讯以进行身份验证的身份验证模块5。如图4所示,身份验证模块5焊接在印刷电路板7上,且位于前电连接部20与后电连接部22之间。在本实施例中,所述T型充电转接头100还包括注塑绝缘体8。所述前电连接部20、所述后电连接部22及所述印刷电路板7通过所述注塑绝缘体8固定在所述框体9内。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框体9为金属框体。框体9形成有底部封闭的容纳槽。而且,框体9后部形成有磁吸凸缘板。框体9的轮廓、形状可以参照本申请人的在先专利文献。优选的是,所述框体9为导电导磁外壳,其前部插头外形与负载电子设备的Lightning接口外形尺寸基本相同,其尾部用于连接磁力线或磁力转接器的部分为导电导磁材料(如:粉末冶金、冷轧碳素钢等)。在一个变形例中,框体9也可以是由金属和塑胶材料构建的混合框体,后部为导电导磁材料,前部插头具备与Lightning接口对应的金属连接点。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后电连接部22包括用于与磁力转接设备电连接的后部金属触点4以传输电力和数据信号和用于固定所述后部金属触点4的后部绝缘基座3。后部绝缘基座3的截面为L形。后部绝缘基座3例如可以为PA塑料(尼龙,聚酰胺,英文名称:Polyamide)件。后部绝缘基座3用于将每个后部金属触点4固定,形成具备固定有多个金属触点的便于装配的器件。后部金属触点4例如用于连接磁力线或磁力转接器的探针,传输电源和数据信号。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前电连接部20包括用于与负载电子设备400电连接的前部金属触点2以传输电力和数据信号和用于固定所述前部金属触点2的前部绝缘基座1。所述前部金属触点2与所述身份验证模块5电连接。前部绝缘基座1例如可以为PA塑料(尼龙,聚酰胺,英文名称:Polyamide)件。前部绝缘基座1用于将每个前部金属触点2固定,形成具备固定有多个金属触点的便于装配的器件。前部金属触点2用于与负载电子设备的电源和数据及ID信号线路连接。在本实施例中,前部金属触点2为多个金属五金件,表面实施镀金工艺处理。如图4所示,在所述印刷电路板7设置有前部连接板6。前部连接板6用于将前部金属触点2的高度抬升,因为前部金属触点2的高度可能不够,本发明人采取此方式对其进行抬升。当然,当前部金属触点2足够高时,此前部连接板6可以省略,而将前部金属触点2直接焊接固定在印刷电路板7上。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框体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底座,对比文件1中的注塑绝缘体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胶芯,对比文件1中注塑绝缘体8占据的框体9中的空间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插槽,对比文件1中的框体9未插入注塑绝缘体8时的下部空间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通孔。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锌合金壳体及盖设在所述锌合金壳体上的锌合金盖板;(2)插入在所述绝缘胶芯内的若干铜质端子,所述绝缘胶芯内设有若干横向设置的第二插槽及若干垂直设置的第二通孔,每个第二插槽与对应的一个第二通孔相互连通;每个铜质端子插入在所述绝缘胶芯的一个第二插槽内且一端设有弯折部,所述弯折部通过该第二插槽所连通的第二通孔露出于绝缘胶芯外,每个铜质端子远离所述弯折部的一端凸出于对应的第二插槽外;(3)锌合金盖板通过镶嵌的方式固定在所述锌合金壳体的底座上;(4)所述锌合金盖板边缘还设有出线口。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手机、平板等设备插头,由于其为外观设计专利,因此未对图中结构的功能进行具体描述。
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未公开锌合金壳体和锌合金盖板;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也未具体公开绝缘胶芯内部插槽、通孔以及端子的结构和连接关系;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和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为外观专利设计,无法确定其结构功能,因此不能认为其公开了锌合金壳体和锌合金盖板的连接方式以及锌合金盖板边缘还设有出线口。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和区别技术特征(4)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请求人认为的锌合金材料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理由,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产品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而锌合金材料属于已知材料,本专利仅是将锌合金用于苹果手机单面一体头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的基础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合议组做出如下无效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82166410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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