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叶风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叶风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92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5W1181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948701.1
申请日:2018-06-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菲迪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1-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慈溪市众邦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丁一
参审员:于文波
国际分类号:F04F5/4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部分区别特征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该另一篇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他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并未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948701.1,申请日为2018年06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1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叶风扇,包括底座和由底座支撑的壳体,壳体下部内置电机和叶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上部设有环形风罩,环形风罩内具有用于空气压缩的环形风道,在环形风罩上、围绕环形风罩的中央通孔设置有复数个出风口,所述电机带动叶轮将空气送入环形风道并经出风口吹出,所述环形风道的横截面类似梯形,且该环形风道的横截面从下往上逐渐变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风道的横截面的至少一侧腰内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风道的横截面的至少一侧腰外凸。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风罩包括前罩和后罩,所述出风口设置在前罩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面向环形风罩的中央通孔设置有至少两圈所述出风口,且每圈出风口与其相邻的那圈出风口呈阶梯状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叶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出风口设置在环形风道靠近中央通孔一侧的梯形腰线上并靠近上底的位置。”

针对本专利,宁波菲迪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5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15913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9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84745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9月1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66129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4: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3月1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98594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5: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所作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主要区别是壳体下部内置有电机和叶轮,电机带动叶轮将空气送入环形风道出风口为复数个,环形风道的横截面类似梯形,且该环形风道的横截面从下往上逐渐变小。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主要区别是环形风道的横截面类似梯形,且该环形风道的横截面从下往上逐渐变小。证据3公开了其包括环形喷嘴2,环形喷嘴2下部内置有涡轮增压电机11,涡轮增压电机将空气送入内环形通道7,且该内环形通道7的横截面从下往上逐渐变小,并且其作用与权利要求1和证据1之间的区别特征以及权利要求1和证据2之间的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保证出风量大而均匀且机构简单。即证据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或证据2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壳体下部还设置叶轮,由电机带动叶轮形成气流,以及将出风口设置为复数个均是本领域为了更好地形成气流而采取的常用技术手段,将环形风道的横截面设置为类似梯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证据1或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11月1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表示参加2019年11月19日举行的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4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证据4予以采信。
作为公开出版物,证据1-证据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证据公开的内容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无叶风扇的出风圈结构,具体公开了下列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4段以及附图1-4):“一种无叶风扇的出风圈结构,包括前壳1、后壳2以及连接在前壳1与后壳2之间的出风圈组件3,所述出风圈组件3包括有出风圈前盖3-1和出风圈后盖3-2,所述出风圈前盖3-1与出风圈后盖3-2连接形成出风圈内腔5,所述出风圈前盖3-1由内出风片3-1-1和外出风片3-1-2组成,该内出风片3-1-1和外出风片3-1-2的一端分别设置在出风圈后盖3-2的两侧且该外出风片3-1-2高度高于内出风片3-1-1的高度,所述外出风片3-1-2与内出风片3-1-1的高度差为至少2mm,从而起到引风的效果,让无叶风扇的风吹的更直、更远,同时也达到降低噪音的效果,所述内出风片3-1-1与外出风片3-1-2的另一端形成出风口4,该出风口4的宽度比出风圈内腔5内的宽度窄,同时,所述外出风片3-1-2的外边沿呈圆弧状,从而通过圆弧线使周围空气流动方向于出风口4出风方向保持一致,从而达到提升无叶风扇出风的风距的目的,所述前壳1的两端分别与后壳2的一端以及内出风片3-1-1连接,所述出风圈后盖3-2与后壳2的另一端连接为了达到方便对无叶风扇内部进行清理维修,并且简化其安装工艺的目的,所述出风圈后盖3-2与出风圈前盖3-1连接的一端、后壳2的两端以及内出风片3-1-1与前壳1连接的一端均开有凹槽3-4,所述内出风片3-1-1、外出风片3-1-2与出风圈后盖3-2连接的一端、出风圈后盖3-2与后壳2连接的一端以及前壳1的两端均设有与凹槽3-4对应的凸块3-3,所述前壳1两端通过凸块3-3分别与内出风片3-1-1上的凹槽3-4、后壳2上的凹槽3-4镶接,所述内出风片3-1-1、外出风片3-1-2均通过凸块3-3与出风圈后盖3-2上的凹槽3-4镶接,所述出风圈后盖3-2通过凸块3-3与后壳2上的凹槽3-4镶接,通过凹凸镶接的连接方式代替使用胶水粘合,达到防止漏风、环保、简化工艺以及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
证据2公开了一种无叶风扇,具体公开了下列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1、0024段以及附图1-11):“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是环形出风罩接收气流发生装置产生的气流,直接从环形出风罩的前端面出风口直接吹出,在风扇同等功率下,吹出的风力更强,风的行程更远。……如附图所示的一种无叶风扇,包括壳体1,壳体1由前壳2和后盖3组成,壳体1的下部设置有气流发生装置9,壳体1的上部设置有独立的环形出风罩4,环形出风罩4具有一个环形内风腔5,环形内风腔5的宽度L1由后端向前端逐渐变窄,环形出风罩4的前端面开设有环形分布的出风口6。环形出风罩4的前端面41宽度L2为5mm~20mm。出风口6的宽度L3占到前端面41的宽度L2为1/10~1/2,出风口6位于前端面41的内侧边缘位置。前壳2包括向内弯曲的前面板21,前面板21上具有内边缘22,环形出风罩4的出风口6与前面板21的内边缘之间的距离L4为3mm或5mm或8mm。环形分布的出风口6上设置有多个分割筋7,分割筋7将整体的出风口6分成多个出风窗61。环形出风罩4包括外围板41和内侧板42,内侧板42的内侧环形分布有多条阻挡筋8,阻挡筋8由环形出风罩4的前端面41向后端面延伸,每条阻挡筋8的高度占其所处位置的内侧板42与外围板41之间距离的1/5或1/3或1/2。”
另外,由证据2附图1可见,该无叶风扇包括支撑壳体1的底座,环形出风罩上具有中央通孔。
证据3公开了一种无叶风扇,具体公开了下列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03、0015、0018-0019段以及附图1-7):“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环形喷嘴风速比较均匀、噪音比较小的无叶风扇。……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优点是根据高压气流的特性,传统的电风扇环形通道下部的高压气流由下往上聚集在环形通道的上部,本发明的内环形通道的横截面面积由下往上逐渐变小,使内环形通道的风压均匀,从开口喷出的气流速度相同,从环形喷嘴出来的风速比较均匀。外环形空腔内设置有消音棉可以消除内环形通道内因高速气流产生的噪音,电风扇运行时的噪音就比较小。……一种无叶风扇,包括用于形成气流的装置1和环形喷嘴2,该环形喷嘴2包括环形空腔3和用于发射气流的开口4,环形空腔3内设置有隔离罩组件5,隔离罩组件5将环形空腔分割成外环形空腔6和用于接收气流的内环形通道7,内环形通道7的横截面面积由下往上逐渐变小,外环形空腔6内设置有消音棉8。由图5、图6可见,内环形通道7的宽度W由下往上逐渐变窄,内环形通道7的厚度H由下往上逐渐变小,使内环形通道7的整体形状形成水滴形状,侧面板合上后,整体的无叶风扇呈水滴形状,外形比较美观。宽度W在图6中可见,厚度H在图3中可见。”
证据4公开了一种无叶风扇装置,具体公开了下列内容(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23-0024段以及附图1-4):“图1是本发明的无叶风扇装置的示意图。从图中可见,本发明装置包括:基座5和安装在基座5上的圆形的喷嘴1,在基座5内设置有用于产生通过喷嘴1的气流的构件(图中未画出),喷嘴1包括用于接收来自所述构件所产生的气流的圆形的内部通道2和两个圆形的两排排气口3,喷嘴1限定了一个开口4,所述风扇装置外部的空气可以通过开口4被从这两排排气口所喷射的气流所抽吸。并参考图2,设置在喷嘴1上的这两排排气口其每排排气口的出口都大致位于轴线X相垂直的同一平面上,这两排排气口沿轴线X相隔一定的间距而设置,本实施例的这个间距为20毫米。在本实施例中,其每排的各个排气口的出口方向与轴线X之间的夹角都大致相同,其两排排气口的出口方向与轴线X之间的夹角是不相同的,离轴线X正方向较近处的那排排气口其出口方向与轴线X之间的夹角较离轴线X正方向较远处的那排排气口所相应的夹角相要小。该种风扇装置使用时,其位于基座5内的产生气流的构件运行工作,空气可以从位于基座5的外壳下部的进风口(图中未画出)被抽入,经过升压后送入喷嘴1的内部通道2中,并被两排排气口喷出并流出开口4,来自周围外部环境的空气通过开口4被这两排排气口所喷出的气流所卷吸,被喷出的气流和被卷吸的气流结合以产生从喷嘴1向前射出的总气流。”
3.2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比对,证据2中的壳体1、支撑壳体的底座、环形出风罩4、环形内风腔5、出风窗61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壳体、底座、环形风罩、环形风道、出风口。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中,壳体下部内置电机和叶轮,电机带动叶轮将空气送入环形风道并经出风口吹出,证据2中只公开了设置于壳体下部的气流发生装置9产生的气流直接从环形出风罩的前端面出风口直接吹出,未公开气流发生装置9的具体结构;(2)本专利中,所述环形风道的横截面类似梯形,且该环形风道的横截面从下往上逐渐变小。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气流发生装置的选择和使得无叶风扇的出风量大而均匀。
由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公开了用涡轮增压电机11形成气流,内环形通道的横截面面积由下往上逐渐变小,使内环形通道的风压均匀。即,证据3给出了用涡轮增压电机11作为气流发生装置以及使内环形通道的横截面面积由下往上逐渐变小以使得无叶风扇的出风量均匀的技术启示。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2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通过涡轮增压电机驱动叶轮来产生气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将环形风道的横截面设计成类似梯形也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对于环形风道横截面形状所作出的常规选择,且这种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3 关于权利要求2-6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而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公开了出风圈内腔5的横截面的至少一侧内凹(参见证据1的附图2-4)。证据1中的出风圈内腔5对应于本专利的环形风道,在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将环形风道的横截面的至少一侧腰设置为内凹或外凸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对于环形风道横截面形状所作出的常规设计和选择,且其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公开了出风圈组件3包括有出风圈前盖3-1和出风圈后盖3-2,出风口4设置在出风圈前盖3-1上(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4段以及附图3-4)。证据1中的出风圈前盖3-1和出风圈后盖3-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前罩和后罩,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且其在证据1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4公开了喷嘴1包括用于接收来自所述构件所产生的气流的圆形的内部通道2和两个圆形的两排排气口3,喷嘴1限定了一个开口4,所述风扇装置外部的空气可以通过开口4被从这两排排气口所喷射的气流所抽吸(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23段以及附图1-2)。证据4中的喷嘴1、开口4、排气口3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环形风罩、中央通孔、出风口,可见,证据4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面向环形风罩的中央通孔设置有至少两圈所述出风口”,至于每圈出风口与其相邻的那圈出风口呈阶梯状设置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对于出风口之间的位置关系所作出的常规设计,且其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公开了出风口4设置在出风圈内腔5靠近中央通孔一侧的位置(参见证据1附图4)。在此基础上,当将环形风道的横截面设置为类似梯形时,将出风口设置在环形风道靠近中央通孔一侧的梯形腰线上并靠近上底的位置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对于出风口的设置位置所作出的常规设计和选择,且其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上面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82094870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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