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脚线型自动可变功率电暖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踢脚线型自动可变功率电暖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13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5W1179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455116.X
申请日:2014-08-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欧之家家居用品江苏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叶卫东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昌学霞
国际分类号:F24D13/02,F24D1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455116.X,申请日为2014年8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月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踢脚线型自动可变功率电暖器,它包括长条形壳体(1),壳体(1)内设置有横向布置的电加热管(3),其特征在于壳体(1)右端的内部设置有防倾倒开关(4)以及限温开关(5),壳体(1)的正面设置有液晶显示屏(6),电加热管(3)包括内部设置的多根加热丝(3.1),加热丝(3.1)的外部设置有X型铝质翅片散热器(3.2),X型铝质翅片散热器(3.2)与加热丝(3.1)之间设置有导热填充材料(3.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踢脚线型自动可变功率电暖器,其特征在于踢脚线型自动可变功率电暖器上还包括插头(7)、翘板开关(8)、电源板(9)和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10),插头(7)、翘板开关(8)、防倾倒开关(4)、限温开关(5)、电源板(9)、电加热管(3)串联布置,其中电源板(9)和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10)相连,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10)和液晶显示屏(6)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踢脚线型自动可变功率电暖器,其特征在于壳体的顶部以及底部设置有格栅开口。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第406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201420455116.X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以及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

欧之家家居用品江苏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7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除了本专利之外,还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5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229301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6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671761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0077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4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551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4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9070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4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96303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7: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3月1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968146A的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299153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9: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357878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10: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3952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1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59078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12: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2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50065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13: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660931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是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第26条第3款,无效的范围是权利要求2-3。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7月9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7月30日补充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4: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6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973320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1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14和公知常识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2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7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12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10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宣布以第406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组合与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相同。专利权人对附件1-15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双方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等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06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所维持的权利要求2以及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14,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上述附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上述附件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本案中,请求人使用附件1-5评述权利要求2中引用原权利要求1部分的技术特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06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已经认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该决定现已生效,且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再对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的部分补充意见,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是否被公开以及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对此请求人使用附件1、2、6-14之一和/或公知常识来评述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并不是业内常见定义,也不是专业术语,应以说明书第0017段的解释为准。根据第0017段的记载可知,本专利的“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是根据室内温度和设置温度的差值来自动调节的。“如”是对室内温度接近设定温度达一定数值的举例,是阶梯型的模式来进行控温。对于程序的编程和实现是比较简单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阶梯式的温度差对应设定不同加热功率就可以达到本专利效果。但对比文件出现的PID虽然也是通过控制电热丝输出功率进行的控制,但这种控制是比例、微分、积分的模糊控制,是由复杂的公式算法来计算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所公开的电暖器中还包括有插头、电源开关4、电源线9及电源指示灯6、电控装置2、智能温控器3、过温保护器、电加热管(参见附件1附图1、2及其文字说明)。附件2所公开的电暖器中公开了水银开关(即防倾倒开关中的一种)、显示屏,且公开了“信号采集装置2采集周围温度,并通过显示屏显示”(参见附件2的附图1-2及其文字说明)。此外,在此基础上电控装置和温控器相连、温控器和显示屏连接,以及将插头、翘板开关、防倾倒开关、过温保护器、电控装置、电加热管串联布置,是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得到的,属于公知常识。因此除了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之外,权利要求2中的其它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此,附件6公开了一种塑胶干燥节能控制装置,其中公开了“包括智能PID 控制芯片 1、温度传感器 2 和可控硅调压模块 3,所述温度传感器 2 通过线路连接智能 PID 控制芯片 1,智能 PID 控制芯片 1 通过线路分别连接烘料温度设置模块 6 和可控硅调压模块 3,可控硅调压模块 3 通过线路分别连接电源模块 4 和电阻丝发热模块 5。具体工作时,温度传感器2把测量到的温度输入给智能PID(比例、积分、微分)控制芯片 1,智能 PID 控制芯片 1 根据由温度传感器 2 实际测量到的温度与通过烘料温度设置模块6手动设置的烘料温度的差值,通过模糊算法,控制可控硅调压模块3输出电压( 因为电阻丝的发热功率跟输入电压的平方成正比,当输入电压下降 10%时,输出发热功率为81%,节能约19%),从而控制电阻丝发热模块5的发热功率,均匀的对塑胶颗粒进行干燥。”“本控制装置具有以下优势 :1、采用可控硅调压技术,利用智能 PID( 比例、积分、微分 ) 模糊控制技术,自动根据设定料温调节发热电阻丝功率进行恒温加热,精确控制干燥温度,电阻丝长期工作在塑胶干燥温度,有效解决了原烘料筒温差大,能耗大的问题,同时延长了电阻丝的使用寿命 ;”“节能效果达到 30% -50%” ;“控制精度高,到温时温度过冲不会超过 5℃;保温过程保证在 ±0.5℃,元器件使用寿命延长”。由此可见,附件6也公开了一种不同于传统开关控制的控制技术,其控制精度高、节能,又利于器件使用寿命的延长,同时其也是通过控制功率来对温度进行控制的技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该技术同样适用于附件1的电暖器,由此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权利要求2引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同样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的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是根据室内温度和设置温度的差值来自动调节并且属于阶梯型的模式进行控温,由此与附件6区别开来。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6中的控制技术同样是根据实际温度与设定温度之间的温差来进行自动调节,虽然其未公开是阶梯型的模式进行控温,但专利权人所述阶梯型控制模式本身并未在权利要求中进行限定。权利要求的限定仅为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根据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清楚其应为通过调节输出功率来实现温度的控制。因此专利权人关于阶梯型控制模式的解释不予采纳。
此外专利权人意图引用本专利说明书第0017段的内容 “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上设置自动调压控制器,可以根据室内温度和设定温度差的数值自动调整电暖器输出功率,当室内温度接近设定温度达一定数值(如-3度)时,自动降低输入电压,使得电加热管输出功率降低(如降低到80%,具体可设定为如-4度以下时100%功率、-3度时80%功率、-2度时60%功率、-1度时40%功率、0度时20%功率、 1度时0%功率)”来证明其主张,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上述内容仅记载在说明书中,并未限定于权利要求中,因此不应考虑。此外退一步而言,通过阅读可以清楚上述内容的前半句“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上设置自动调压控制器,可以根据室内温度和设定温度差的数值自动调整电暖器输出功率”属于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的进一步解释,其不仅没有限定于权利要求中,而且其中也并不包含阶梯型控制模式的信息。而后半句的内容显然属于对前半句解释内容的进一步的示例性说明,其本身也不应被理解为对“温度功率调节控制板”的限定。最后,附件6的控制技术在升温控制时其PID控制的实际结果一般也是波浪式逼近设定温度,同时将输出功率最终会稳定在一个低于初始功率的热平衡功率上。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附件7-14同样公开了类似的调功率控制技术,由此可以看出该技术属于一种可适用各个领域的通用的控制技术。进一步表明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电暖器的壳体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如前决定(第40670号决定)的评述,附件1中公开了在壳体正面的下方设置有进风口,在壳体正面的上方设置有出风口,在此基础上,出于加强空气流动,提高取暖效率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壳体的顶部以及底部设置格栅开口,作为出风口和进风口,因此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455116.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