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压脚导向降噪针杆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90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5W1175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277159.1
申请日:2018-02-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镨美科智能刺绣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0-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佳娣
主审员:吴亚琼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武方
国际分类号:D05C11/04(2006.01);D05C9/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公开了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3日授权公告的201820277159.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压脚导向降噪针杆架”,申请日为2018年02月26日,专利权人为李佳娣。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脚导向降噪针杆架,包括针杆座(1),所述的针杆座(1)上设置有若干个贯穿针杆座(1)上下表面的针杆孔(1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针杆座(1)一侧设置有压脚导向板(2),所述的压脚导向板(2)与针杆座(1)可拆卸连接,所述的压脚导向板(2)设置有与针杆孔一一对应的压脚导向槽(2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脚导向降噪针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脚导向板(2)包括基板(22),所述的基板(22)远离针杆座(1)的一侧设置有若干个导向块(23),所述的导向块(23)设置在两个相邻针杆孔(11)之间,所述的导向块(23)上设置有导向壁(24),每两个相邻导向块(23)之间的导向壁(24)组成压脚导向槽(21)。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压脚导向降噪针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脚导向板(2)在靠近针杆座(1)的一侧设置有若干个定位槽(26),所述的定位槽(26)设置在导向块(23)背面且向导向块(23)凹陷,所述的定位槽(26)槽底设置有贯穿导向块(23)的过孔(27)。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压脚导向降噪针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针杆座(1)靠近压脚导向板(2)的一侧设置有定位块(12),所述的定位块(12)与定位槽(26)一一对应,且定位块(12)卡扣在定位槽(26)中,所述的定位块(12)上设置有与过孔(27)相适配的通道孔(13)。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脚导向降噪针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针杆座(1)两侧设置有支撑架(3),所述的支撑架(3)远离针杆座(1)的一端设置有固定板(31),两个固定板(31)之间设置有加强杆(32)。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压脚导向降噪针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撑架(3)上还设置有护针板(33),所述的护针板(33)固定连接在两个支撑架(3)之间,所述的护针板(33)设置在加强杆(32)与针杆座(1)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压脚导向降噪针杆架,其特征在于,两个固定板(31)之间设置有支撑杆(34),所述的支撑杆(34)与护针板(33)之间设置有过针槽(35),所述的支撑杆(34)上设置有与针杆孔(11)向对的限位槽(36)。”
针对本专利,浙江镨美科智能刺绣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2或者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的针杆座(1)一侧设置有压脚导向板(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654511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10日;
证据2 :《塑料卡扣连接技术》相关页复印件,由化学工业出版社、材料科学与工程出版中心出版发行,2004年06月第1版第1次印刷;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105350473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3月29日。
请求人表示证据2、3作为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1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补充证据,该证据如下: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304236363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8月08日。
在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除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5-7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外,还补充了权利要求3、4相对于证据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当事人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坚持其它无效理由。对于证据4,请求人认为证据4只是比证据1的图2更清楚地显示出了导向条,也没有公开导向条与针杆座之间的连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定证据1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本专利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压脚导向的针杆架,针杆架1上设有方框7结构,方框7结构上安装有针杆3,针杆3上连接有压脚10,方框底部的横梁8(相当于针杆座)上设有配合针杆的若干个第一针杆孔5,从附图1、2可以看出,这些针杆孔5贯穿横梁8的上下表面,针杆架正面设有压脚导向装置,压脚导向装置包括安装于横梁8侧边的导向条9(相当于压脚导向板),导向条9上设有凹槽11(对应于压脚导向槽),凹槽11配合连接压脚10。由附图2的图面说明“局部炸开安装结构示意图”以及导向条与横梁之间的安装关系可知,导向条与横梁可拆卸连接。由于一针杆对应一压脚,故导向条上的凹槽与针杆孔一一对应(参见证据1说明书0003、0004、0009、0010段以及附图1、2)。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如证据1附图2所示,导向条9包括基板,基板远离横梁8的一侧设置有若干个导向块,导向块设置在两个相邻针杆孔之间,导向块上设置有导向壁,每两个相邻导向块之间的导向壁组成压脚导向槽11。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
如证据1附图2所示,导向条9在靠近横梁8的一侧设置有若干个定位槽,定位槽设置在导向块背面且向导向块凹陷,定位槽槽底设置有贯穿导向块的过孔。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
如证据1附图2所示,横梁8靠近导向条9的一侧设置有定位块,定位块与定位槽一一对应,形状相适配。由于导向条是需要经常更换的零件,如证据1附图1所示,当导向条安装于横梁上时,定位块必定卡扣在定位槽中,定位块上设置有与过孔相适配的通道孔,能适配用于穿线。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新颖性。
如证据1的附图1、2所示,构成针杆架1的两侧立板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撑架,即横梁两侧设置有支撑架,支撑架远离横梁的一端设置有固定板(图中侧立板上部较宽部分),两个固定板之间设置有加强杆(图中连接在两个侧立板顶端的横杆)。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新颖性。
对比证据1与本专利的附图,证据1也公开了支撑架上还设置有护针板(附图中侧立板偏上位置),护针板固定连接在两个支撑架之间,护针板设置在加强杆与横梁(即针杆座)之间。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新颖性。
对比证据1与本专利的附图,证据1也公开了两个固定板之间设置有支撑杆(两个侧立板顶端的横杆下方的另一根横杆),支撑杆与护针板之间设置有过针槽,支撑杆上设置有与针杆孔向对的限位槽。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新颖性。
鉴于以上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其它证据和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820277159.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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