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插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580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5W1183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244456.8
申请日:2017-09-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ABP香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5-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海曙区西尚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牛晓丽
合议组组长:易红春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H01R13/629,H01R13/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第1款
决定要点: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符合规定的修改文本提出撤回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终止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244456.8,申请日为2017年09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5月0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插头,包括依次连接的尾套、插头外壳及插头内芯,插头内芯的后部固定设置在插头外壳内,插头内芯的前部与插座配合插接,在插头外壳与尾套、插头内芯连接后形成的腔体内设有线夹,其特征在于:插头外壳与插头内芯之间设有一可上下限位活动的按键,按键前部上凸设有与插座配合插接锁定的锁扣部,按键后部的下端面与插头内芯之间支撑有使按键具有始终向外弹出趋势、使锁扣部与插座锁位实现锁定的弹性元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头外壳为前后二端开口的前段直径大后段直径小的筒状结构,插头内芯的后部插置在插头外壳前段,插头外壳的后段为缩径的外螺纹段,尾套的前端内壁上设有对应的内螺纹,尾套通过螺纹连接的方式与插头外壳固定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头内芯的外侧轴向成型有供按键置入的凹槽,插头内芯的前部壁面对应与凹槽的一侧为加厚设计,凹槽贯穿插头内芯的后部并延伸至插头内芯的前部加厚层的中间位置,凹槽的里端与插头内芯的前部加厚层的外壁之间形成供按键的前端卡入的卡槽,插头外壳的前段轴向开设有与凹槽相对应的U形槽孔,按键的后端设有与插头外壳的内壁相抵的抵靠部,弹性元件支撑在凹槽与按键的后部下端面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按键的锁扣部凸设在按键上端面靠近按键前端的位置,按键装配后锁扣部位于插头内芯的前部位置,按键的后端成型有凸起的按钮部,弹性元件采用弹簧或弹性片,按钮部的底部凹设有供弹簧或弹性片的上端相抵定位的弹簧孔或定位槽。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头外壳内中部环向设有一台阶面,在台阶面对应于插头内芯的凹槽的开口位置设有一延伸的挡部,在台阶面、挡部与插头内芯之间衬有一防水垫圈,防水垫圈的前端设有与凹槽的开口相抵的凸起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夹的前端设有二个平行的夹持片,线夹的后部为防水八爪,其中夹持片插置在插头内芯的内腔中,防水八爪设置在插头外壳的外螺纹段与尾套之间,防水八爪的后部设有圆锥面。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夹的中部外周设有一环形凹槽,一O形密封圈嵌置在环形凹槽内与插头外壳的外螺纹段的内壁相抵密封。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夹的防水八爪的后端部与尾套的内壁之间设有线夹防水圈。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头内芯的后部插置在插头外壳内并通过铆接的方式或者紧配合方式与插头外壳连接固定。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锁扣部呈扣钩形状,并且按键和插座锁位部位是采用金属材料。”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日本公开专利公报JP特开平6-29057A,公开日为1994年02月04日;
证据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05811160U,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证据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04760633U,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证据4: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0468082OU,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证据5: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03553474U,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6日;
证据6: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04516981U,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
证据7: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03386977U,公开日:2014年01月08日;
证据8: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CN105514679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的“插头外壳与插头内芯之间设有一可上下限位活动的按键”即不清楚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0中的“插座锁位部位”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2与公知常识、证据3与证据1、证据3与证据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8及公知常识的相应组合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3及5合并至原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0。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插头,包括依次连接的尾套、插头外壳及插头内芯,插头内芯的后部固定设置在插头外壳内,插头内芯的前部与插座配合插接,在插头外壳与尾套、插头内芯连接后形成的腔体内设有线夹,其特征在于:插头外壳与插头内芯之间设有一可上下限位活动的按键,按键前部上凸设有与插座配合插接锁定的锁扣部,按键后部的下端面与插头内芯之间支撑有使按键具有始终向外弹出趋势、使锁扣部与插座锁位实现锁定的弹性元件,所述插头内芯的外侧轴向成型有供按键置入的凹槽,插头内芯的前部壁面对应与凹槽的一侧为加厚设计,凹槽贯穿插头内芯的后部并延伸至插头内芯的前部加厚层的中间位置,凹槽的里端与插头内芯的前部加厚层的外壁之间形成供按键的前端卡入的卡槽,插头外壳的前段轴向开设有与凹槽相对应的U形槽孔,按键的后端设有与插头外壳的内壁相抵的抵靠部,弹性元件支撑在凹槽与按键的后部下端面之间,所述插头外壳内中部环向设有一台阶面,在台阶面对应于插头内芯的凹槽的开口位置设有一延伸的挡部,在台阶面、挡部与插头内芯之间衬有一防水垫圈,防水垫圈的前端设有与凹槽的开口相抵的凸起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头外壳为前后二端开口的前段直径大后段直径小的筒状结构,插头内芯的后部插置在插头外壳前段,插头外壳的后段为缩径的外螺纹段,尾套的前端内壁上设有对应的内螺纹,尾套通过螺纹连接的方式与插头外壳固定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按键的锁扣部凸设在按键上端面靠近按键前端的位置,按键装配后锁扣部位于插头内芯的前部位置,按键的后端成型有凸起的按钮部,弹性元件采用弹簧或弹性片,按钮部的底部凹设有供弹簧或弹性片的上端相抵定位的弹簧孔或定位槽。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夹的前端设有二个平行的夹持片,线夹的后部为防水八爪,其中夹持片插置在插头内芯的内腔中,防水八爪设置在插头外壳的外螺纹段与尾套之间,防水八爪的后部设有圆锥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夹的中部外周设有一环形凹槽,一O形密封圈嵌置在环形凹槽内与插头外壳的外螺纹段的内壁相抵密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夹的防水八爪的后端部与尾套的内壁之间设有线夹防水圈。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头内芯的后部插置在插头外壳内并通过铆接的方式或者紧配合方式与插头外壳连接固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转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10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10月28日分别提交意见陈述,表示在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文本的基础上撤回无效请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所作的具体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3及5合并至原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10。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经审查,专利权人所作的修改是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的,同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没有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上述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无效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第1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符合规定的修改文本提出撤回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终止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
本案中,请求人明确表示,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经审查,专利权人的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所放弃的全部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第201721244456.8号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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