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棉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挥发棉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31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5W1177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845843.1
申请日:2015-10-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鼎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4-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东爱车小屋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彤
合议组组长:周文娟
参审员:徐建锋
国际分类号:A61L9/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结合到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挥发棉芯,其特征在于:包括棉芯条、空心的瓶塞、棉芯柱以及透析膜,所述瓶塞的第一端开口,第二端设有底板,所述底板的中部延伸出远离所述底板且用于容设所述棉芯条的空心容设管,所述容设管与所述瓶塞的内部连通,所述棉芯条设于所述容设管内,一端伸出于所述容设管,另一端通过所述容设管延伸至所述瓶塞内;所述棉芯柱设于所述瓶塞内,并与所述棉芯条相连接,所述透析膜封设于所述瓶塞的开口端并与所述瓶塞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挥发棉芯,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析膜上设有至少一透气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挥发棉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瓶塞的开口端设有一延伸筒,所述延伸筒的直径大于所述瓶塞的直径,所述透析膜与所述延伸筒的端部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挥发棉芯,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孔的直径为0.5mm-1.5m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挥发棉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瓶塞为圆柱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挥发棉芯,其特征在于:所述棉芯柱的直径与所述瓶塞的内径相适配。”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0406067C;
证据2:CN204090860U;
证据3:CN104001203A;
证据4:CN200960311Y;
证据5:CN201295403Y;
证据6:CN103732262B;
证据7:CN203790329U;
证据8:CN1642585A;
证据9:US4915301A;
证据10:CN107261263A;
证据11:CN202036580U;
证据12:CN102309774A;
证据13:CN2225861Y;
证据14:CN1859898B
证据15:CN102740688A;
证据16:CN203999609U;
证据17:CN203609207U;
证据18:CN2100738U。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符合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口头审理,请求人方委托的专利代理师余全平、专利权人方委托的专利代理师齐宏涛、郑彤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和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19,《膜科学技术实用教程》,安树林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包括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封底页以及第159、161和169页,复印件),合议组将其转送给专利权人。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如下事实: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指出证据9未提交中文译文;请求人放弃证据6和10,并明确证据9以请求书附录五中的部分中文译文为准,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
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包括: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6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和10月9日两次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1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和用于证明透析膜的公知证据(附件1,《化学化工大辞典》,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第2310页,复印件共9页)供合议组参考。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结合到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挥发棉芯。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给出了设置透析膜的技术启示。
针对上述无效理由,专利权人的主要意见在于:证据4并没有公开透析膜封设于瓶塞,其所用的半透塑料膜8只能透过香精气体而不能透过香精液体,本专利的透析膜不仅可以透过香精气体也能透过香精液体,二者存在本质差别,而且也没有将证据4所用膜与证据1相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另外,本专利的挥发棉芯是一个整体,可单独使用。
经查,证据1和证据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其中,证据1公开了一种芳香剂挥发器(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和附图3-7),包括芯50,对收容在储存容器30中的芳香剂40进行挥发;吸管60,结合在上述芯50的下端,吸入芳香剂40并传递到芯50;支撑盖7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空心的瓶塞”),将上述芯50固定于储存容器30的开口部。上述芯50是由细微的纤维集合体组成;上述吸管60可选择棉丝或纤维集合体。结合附图4-7,能够确定该支撑盖70具有开口和底板,并且底板中部具有容纳吸管60穿过的空心管状结构(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空心容设管”)。
证据4为解决现有技术中瓶子倾斜或随汽车颠簸摇动时液体香精容易从瓶口漏出或溢出的问题,设计了一种在瓶口与瓶盖之间设有包含半透塑料膜的封片的瓶式空气清新装置,所述半透塑料膜只能透过香精气体而不能透过香精液体。当该空气清新装置由于摇动或倒下或汽车颠簸时,瓶中香精10即使能到达瓶口13位置,也不会使液体香精漏出到外界,只能由半透膜8向外扩散香精气体。所述半透膜8是很薄的具有大量微孔的膜,虽然液态香精可以通过半透膜的微孔而到达与外界接触的孔口部位,它只能在该微小面积处挥发。由于液体在孔口部位的表面张力作用,使液体的表面收缩,不会扩大表面而使液体聚集成滴,只能挥发而消失不见,这在宏观上使人们觉得半透膜之外没有液体,也就是这个膜“只透过了气体,没有液体漏出”。在瓶子的瓶口之上,半透膜构成的封片之下,还有一个吸芯装置,吸芯的最上端与半透塑料膜接触(参见说明书第4页,实施例2,图4-1和4-2)。当采用吸芯结构时,半透塑料膜8与吸芯24的上端散开部分相接触,当液体香精10被吸芯24吸上来,就把半透塑料膜8的内面打湿,于是香精液体就能较多量地穿过半透膜的微孔而与外界空气接触,提供较浓的香气(参见说明书第4页,实施例3,图5-1和5-2)。
根据上述证据公开内容,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在瓶塞的开口端封设有与所述瓶塞连接的透析膜,而证据1则未公开该透析膜;证据1公开的芯50和吸管60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的棉芯柱和棉芯条在材质和形态上略有差异。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根据本专利第0012段的记载,本专利设置透析膜的作用主要在于增大了散香面积,使得香薰产品能够充分挥发,同时由于透析膜的阻挡作用,当香薰瓶子撞倒时可有效减少香水的泄露。证据4公开了一种瓶式空气清新装置,其同样用于香薰产品,并且所采用的半透膜也同样具有增加香气散发,并阻挡香液外漏的双重作用(具体公开内容如上)。因此,证据4的半透膜起到了与本专利中透析膜相同的作用。其次,本专利虽然限定了透析膜,但并未对透析膜的组成和结构进行具体限定。根据请求人提供的公知常识性证据19的记载,透析属于一种物理现象,由于浓度差的作用,使得溶液中的小分子物质穿过半透膜而进行渗透,而能够实现透析现象的半透膜被称为透析膜。由于证据4公开的膜同样属于半透膜,并且在功能上也能够实现液体由半透膜上微孔缓慢透过,结合专利权人对于本专利透析膜功能的描述以及其当庭提供的样品的实物展示,经过比较,并不能将证据4中的半透塑料膜8与本专利的透析膜区分开。再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半透膜封设的方式进行限定,证据4中半透塑料膜的设置就是为了阻挡香精液体的流出,虽然将其设置在瓶盖与瓶口之间,但当瓶盖旋紧之后,半透膜被压紧在瓶口处,使得该处不会漏液体(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4-16行),这实质上也是一种封设方式。在此基础上,由于证据1的散香结构同样会面临如何增加散香速度,以及如何防止香液漏出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4中设置的半透塑料膜结合到证据1中,而且为了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必然需要将半透膜与证据1的支撑盖之间进行密封,由此采用封设的设置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再进一步,由于证据1中的支撑盖悬放在瓶口部,这与本专利的挥发棉芯的使用方式基本相同,因此证据1中支撑盖与放置其上的芯和吸管(如图4)也可以作为与瓶体分离的独立部件,并不会构成将证据4所述半透塑料膜应用于其中的技术障碍。
关于证据1与本专利在棉芯条和棉芯柱的材质和形态上的差异,合议组认为:证据1和本专利均为香液散发装置,证据1中设置的芯和吸管与本专利中设置的棉芯条和棉芯柱在作用上完全相同,证据1中也公开了芯和吸管由棉丝或纤维集合体制备而成的技术内容,且棉是本领域的常用材质,条状和管状均为本领域用于吸附香精液体的常规形态。将证据1中的芯和吸管分别做成棉芯和棉条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不需要付诸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6分别对透析膜上的透气孔、瓶塞上的延伸筒以及瓶塞的形状和内径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如果存在香薰产品过量溢出的问题,设置相应的透气孔保证香液回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综合考虑散香和渗漏等因素通过试验选择适当的孔径大小。证据4中半透膜的设置本身就是为了增加香气散发,增大膜的面积以促进散发效果是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在瓶塞开口段设一延伸筒进一步扩大透析膜的面积从而增加散香面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证据1公开的支撑盖也为圆柱形,并且其内径与芯的直径相匹配(参见附图4-7)。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口头审理后提交的附件1晚于其法定举证期限,即使予以考虑,该附件1也仅用于证明“透析膜”含义清楚,且与本决定中对“透析膜”的认定并无矛盾之处,因此本决定对附件1的内容不再进行具体评述。
鉴于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520845843.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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