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灯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53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5W1182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708703.5
申请日:2014-1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志豪
授权公告日:2015-04-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余汉军
主审员:张鑫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陈凯
国际分类号:F21V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4月01日授权公告的201420708703.5号、名称为“一种灯盖”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4年11月21日,专利权人为余汉军。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灯盖,其特征在于:包括盖体,所述盖体上均匀分布有若干具有圆弧顶面的第一凸块,其具有多边形的边沿,相邻所述第一凸块通过边沿重合的方式连接,任意重合的所述边沿的两端点处形成具有光线发散功能的发散点;还包括至少一处的具有圆弧顶面的第二凸块,用于形成环状光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灯盖,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凸块的边沿为六边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灯盖,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凸块为一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灯盖,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凸块为多处,若干第二凸块绕公共顶点环形分布,相邻所述第二凸块通过边沿重合的方式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灯盖,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第二凸块设置在所述盖体的内表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灯盖,其特征在于:所述圆弧顶面沿光线入射的方向反向突出。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灯盖,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为半球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灯盖,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凸块设置于所述半球状盖体的顶部,所述第一凸块设置于所述第二凸块下方的环形区域。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灯盖,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底部设有若干螺纹孔。”
针对上述专利权,郑志豪(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
随同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TW342075U号中国台湾地区专利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8年10月01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3231555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9月25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252148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07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未限定第一凸块和第二凸块之间的位置关系特征,仅仅限定了第二凸块是用于形成环状光带,但根据说明书第[0027]-[0030]段的记载可知,只有当第二凸块分布在盖体的顶部且第一凸块分布在盖体底部的环形区域内时,才能够形成所谓的环状光带,因此权利要求1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或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2日向双方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8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刘志海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记录了如下事项: 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评述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书面意见一致。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进行了充分的调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使用了证据1-3,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缺陷,因此证据1-3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证据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本专利涉及一种灯盖,针对现有技术中灯盖形成的图案形状单一、明暗层次不分明的问题,本专利通过在灯盖上设置特定形状的第一凸块和第二凸块,能够形成不同亮度的图案,同时还能形成光斑、光点、蛛网状纹路及光带等多种图案,极大地改善了形状单一的缺陷(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15]段)。
证据1公开了一种照明设备,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8页第1段及附图1-2):证据1灯罩由外灯罩5、中透光镜4、内灯罩3三层灯罩构成,光源发出光之后,经过三层灯罩进行三次处理,使光源均匀、提升光源散射效果,提升照明效率,其中内灯罩3的内面中央设有一呈适当大小的圆凸部31,并于该圆凸部31的周缘设有复数且连续的弧面环状部32,藉由中央圆凸部31将PC板中央较密集的高亮度LED光源进行有效放大及扩散,同时藉由设于周缘的复数弧面环状部32密集的将光源呈较大角度的放大及扩散,而使光源可均匀的且呈最大角度的由反射罩底部向上散射。
请求人认为,证据1内灯罩公开了将灯罩划分为圆凸部、环状部两个部分的方案,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第一凸块、第二凸块方案。
合议组认为,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首先,从作用来说,证据1内灯罩是证据1灯罩整体当中一个部件,且其作用在于放大及扩散,而使光源可均匀的且呈最大角度的由反射罩底部向上散射,其与权利要求1灯罩要形成丰富视觉效果的作用不同。其次,从结构来说,证据1虽然公开了内灯罩分为两个部分的方案,但权利要求1和证据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包括: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凸块具有多边形的边沿,相邻所述第一凸块通过边沿重合的方式连接,任意重合的所述边沿的两端点处形成具有光线发散功能的发散点,第二凸块用于形成环状光带。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灯罩结构以获得不同亮度及形状的照明图案。
证据2公开了一种LED灯罩,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5]-[0016]段及附图2):包括透明的罩体1,所述罩体包括连接环2及连接在所述连接环2端部的透光部1,所述透光部1包括底面11及环形侧面12,所述底面11设有正六边形主透光部13,所述环形侧面12设有与所述主透光部13连为一体的辅透光部14,所述主透光部13及所述辅透光部14上均布多个透光球面15。所述透光球面15可以设为凹面镜或凸面镜,由于在所述主透光部13及所述辅透光部14上均设有较为密集的多个所述透光球面14,光线在出射时能够在所述多个透光球面15上产生足够的发射及折射,达到将安装在LED灯板上的灯珠发出的光线混合均匀的目的。所述透光球面15的外轮廓为正六边形。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灯盖具有第一凸块和第二凸块,证据2公开了凸块具有多边形的边沿且通过边沿重合的方式连接,而重合边沿的两端点具有光线发散功能是相邻正六边形凸面镜的固有特性,在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的弧面环状部32设置成多边形且保证在任意重合的边沿的两端点出形成具有光线发散功能的发散点。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或证据2的发明目的、采用的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中灯盖形成的图案形状单一、明暗层次不分明的问题(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提出了能够形成不同亮度的图案,同时还能形成光斑、光点、蛛网状纹路及光带等多种图案的技术方案(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15]段),其中灯盖的第一凸块通过边沿重合的方式连接,任意重合边沿的两端点出形成发散点,其能使经过边沿与发散点的光线产生散射而降低亮度,形成蛛网状的暗纹,第一凸块具有圆弧顶面,其能使光线聚焦成光斑,结合二者,面盖能够使光源发出的光线透射形成具有光区与暗区的图案,层级分明,第二凸块可以形成环形光带(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7]-[0030]段)。而证据1针对现有技术中照明效率低、光源不均的技术问题,提出了一种能够提升照明效率的照明设备,具有多个经特殊设计并具放大及扩散功能的内灯罩、中透光镜及外灯罩,将内部适当数量的LED灯所散发的光,藉由光学原理将光源产生的光进行多重扩散和放大,并产生互补及支援补强的散射功效,使得适当数量的LED即可产生极佳亮度的高效率照明效果,其中藉由设于周缘的复数弧面环状部32密集的将光源呈较大角度的放大及扩散,而使光源可均匀的且呈最大角度的由反射罩底部向上散射(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1段至说明书第8页第1段)。同时,证据2针对现有技术中多个LED灯珠同时发光时,不同的灯珠排布方式容易产生总体出光不均匀的问题,提出了一种LED灯罩,通过在主透光区及辅助透光区上设置较为密集的多个透光球面,达到将安装在LED灯板上的灯珠发出的光线混合均匀的目的(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2]、[0015]段)。由上可知,本专利是为了形成不同亮度及形状的图案提出的方案,证据1和2均为增强光强并使出光均匀而提出的方案,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证据2的发明目的、采用的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具有较大差异。证据1的内灯罩结构设置目的是使光源可均匀的且呈最大角度的由反射罩底部向上散射,同时证据2公开的透光球面15的外轮廓为正六边形且边沿重合的结构是为了 “达到将安装在LED灯板上的灯珠发出的光线混合均匀的目的”可知,证据2中透光球面重合边沿的两端点并不必然具有光线发散的功能,因此证据2也没有给出将证据1的圆凸部31和弧面环状部32的形状及功能,使其圆凸部31产生环状光带,弧面环状部32的边沿端点出形成发散点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将第一凸块设置为具有多边形的边沿,相邻所述第一凸块通过边沿重合的方式连接,任意重合的所述边沿的两端点处形成具有光线发散功能的发散点,第二凸块用于形成环状光带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无法得出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将灯盖分为特定构造的两个区域以产生明暗不均的图案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同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将第一凸块和第二凸块设置为特定的形状,能够达到获得不同亮度及形状的照明图案的技术效果,具有进步。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还使用证据3评述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
证据3公开了一种聚光式LED玻璃灯罩,包括灯罩体1,灯罩体1的内壁由若干的凸透镜2组合而成,凸透镜的一端位于灯罩体的顶部中心,另一端位于灯罩体的外边缘,各凸透镜2成放射线状分布(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2]段及附图2)。即使考虑证据3公开的内容,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仍然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1420708703.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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