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22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5W1179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686235.X
申请日:2017-06-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信阳市中星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1-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河南圣昌智慧应急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孟宪超
合议组组长:翟琳娜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H04N5/232,G08B25/01,H04N5/225,H04N7/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专利涉及权利要求的说明书部分是否公开充分,应当以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为判断基础,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清楚、完整的,是根据该项专利的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的,则应当认为涉及该项权利要求的说明书部分是公开充分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9日授权公告的ZL201720686235.X号、名称为“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河南圣昌智慧应急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6月1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杆和用于支承安装杆的中空支承箱体,所述安装杆上设置有用于从俯视角度进行监控的俯视摄像机,所述中空支承箱体上设置有用于从水平方向进行监控的平视摄像机;中空支承箱体的侧壁沿竖直方向设置型材,型材上设置有用于容纳支承箱加强筋的凹槽,凹槽内设置有支承箱加强筋,中空支承箱体的底部固定连接有地下预埋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俯视摄像机采用球型摄像机,所述平视摄像机采用半球摄像机。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空支承箱体内设置有用于拾取周围环境声音的拾音装置。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空支承箱体上还设置有至少用于报警的报警按钮。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报警按钮同时控制所述球型摄像机朝向报警按钮处旋转进行监控。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空支承箱体内还设置有用于将音频信息及报警信息传送至指挥中心及用于将指挥中心信息传送至管理装置的传输模块。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杆上还设置有播音装置。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杆的端部设置有用于监控道路上车辆的卡口摄像机。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所述中空支承箱体内还设置有音视频处理单元,所述球型摄像机及传输模块分别与音视频处理单元双向连接,所述半球摄像机、拾音装置和报警按钮的输出端分别与音视频处理单元的输入端连接,所述播音装置的输入端与音视频处理单元的输出端连接。
10.根据权利要求1-9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所述中空支承箱体内还设置有中空支承箱体内还设置有温控装置。”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信阳市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以本专利涉及权利要求1-10的说明书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随同该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4576774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9日。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为:1、关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可以实现对周围区域的全方位多角度监控。然而,由于任何摄像头都有一定的视觉范围,即都有一定的不能监控到的死角,因而在本专利说明书仅仅公开了“所述中空支承箱体内还设置有音视频处理单元”,而没有披露该音视频处理单元是如何处理音视频信息的前提下,是不能实现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应技术效果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2、关于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8没有记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所述中空支承箱体内还设置有音视频处理单元,所述球型摄像机及传输模块分别与音视频处理单元双向连接,所述半球摄像机、拾音装置和报警按钮的输出端分别与音视频处理单元的输入端连接,所述播音装置的输入端与音视频处理单元的输出端连接”。3、关于是否具备创造性:本专利说明书已经记载了“目前本实用新型已经成功的在河南省信阳市、鹤壁市、方城县,陕西省宜君县,内蒙古赤峰市,广西省桂林市,湖南省长宁市,江西省共青城市、安福县,安徽省涡阳县等地成功应用,取得良好的反响”,因此该专利技术方案已被使用公开,本专利技术方案构成自身的现有技术,此外,如果权利要求1中的加强筋设置在中空支承箱体之外,则通过直接观察就可了解到,如果加强筋设置于中空支承箱体之内,也有可能通过直接观察就能观察到,即使观察不到,也属于常规手段,另外在支承箱侧壁上设置凹槽以便将加强筋设置于凹槽内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还陈述了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在评价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时使用了对比文件1。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7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应在指定期限内答复,逾期不答复不影响合议组对本案的继续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张小娟、公民代理人张建勤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请求人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本案中,请求人共提交2份附件用于其创造性的评述,即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和对比文件1,专利权人未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上述文件的真实性。
其中,附件2(即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对比文件1中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至于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虽然本专利说明书第15段中记载了“目前本实用新型已经成功的在河南省信阳市、鹤壁市、方城县,陕西省宜君县,内蒙古赤峰市,广西省桂林市,湖南省长宁市,江西省共青城市、安福县,安徽省涡阳县等地成功应用,取得良好的反响”,但是显然地,上述关于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实际应用的有益效果部分的内容,其仅仅属于专利权人对其本身技术方案的主观阐述,在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相关内容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仅凭该专利说明书中的上述记载,并不能依次认定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已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被公开,即不能由此认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经在申请日之前被使用公开,因而本专利说明书中的上述内容不能用作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判断一项专利涉及权利要求的说明书部分是否公开充分,应当以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为判断基础,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清楚、完整的,是根据该项专利的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的,则应当认为涉及该项权利要求的说明书部分是公开充分的。
对于本专利而言,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目前摄像监控存在方向不灵活的问题,而采用现有的手机报警存在虚假报警,描述不清的问题,为此本专利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1中均记载了一种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包括安装杆、中空支承箱体、俯视摄像机、平视摄像机、型材、支承箱加强筋、地下预埋件及其连接关系,并且由于所述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中包括有用于从俯视角度进行监控的俯视摄像机、用于从水平方向进行监控的平视摄像机等组成结构,使得所述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能够同时进行俯视监控和水平监控,即采用多角度监控,相比于仅从单一角度进行监控存在很多监控死角的现有的监控设备而言,监控角度更加灵活,并且能够减少监控死角的发生,进而更有助于判断是否虚假报警以及掌握现场情况,由此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摄像监控方向不灵活,手机报警存在虚假报警、描述不清的技术问题。显然,本专利说明书已经针对现有技术中摄像监控方向不灵活,手机报警存在虚假报警、描述不清的技术问题,提出了完整的技术方案,并且主题明确、术语表述准确,即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的组成结构和连接关系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具有上述组成结构和连接关系的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由此可见,本专利涉及权利要求1的说明书部分已经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具有上述组成结构和连接关系的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
关于请求人“任何摄像头都有一定的视觉范围,即都有一定的不能监控到的死角,因而在本专利说明书仅仅公开了所述中空支承箱体内还设置有音视频处理单元,而没有披露该音视频处理单元是如何处理音视频信息的前提下,不能实现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本专利的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由于具有俯视摄像机和平视摄像机等组成结构,相对于仅从单一角度进行监控存在很多监控死角的现有监控设备而言,能够实现多角度监控,并且能够减少监控死角;即使认为本专利的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在实际的监控过程中仍然可能存在监控死角,但是如前所述,本发明中涉及权利要求1的说明书部分已经对如何解决现有技术中摄像监控方向不灵活,手机报警存在虚假报警、描述不清的技术问题而提出的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的组成结构和连接关系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本发明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保护的技术方案,即使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并不能实现完全的无死角监测,但是并不影响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是清楚、完整的,也就是说,即使认为经由多角度监测后仍然存在监测死角,但是并不会导致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无法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至于“音视频处理单元”,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音视频处理单元与俯视摄像机、平时摄像机等多个单元进行通信连接,即音视频处理单元用于实现对音频和视频数据的处理,显然音视频处理单元的引入是对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完善,虽然说明书中没有关于音视频处理单元是如何处理音视频信息的具体技术手段,但是并不影响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是清楚和完整的,也就是说,不会导致说明书无法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应急防控报警装置。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本专利涉及权利要求1的说明书部分是公开充分的,基于同样的理由,本专利涉及权利要求2-10的说明书部分也是公开充分的,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涉及权利要求1-10的说明书部分公开不充分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没有记载必要技术特征“所述中空支承箱体内还设置有音视频处理单元,所述球型摄像机及传输模块分别与音视频处理单元双向连接,所述半球摄像机、拾音装置和报警按钮的输出端分别与音视频处理单元的输入端连接,所述播音装置的输入端与音视频处理单元的输出端连接”。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当该专利能够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时,并不要求权利要求中记载解决所有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只要该项权利要求记载了能够解决某一个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应当认为该项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本专利而言,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现有技术中摄像监控方向不灵活,手机报警存在虚假报警、描述不清,为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具体包括安装杆、中空支承箱体、俯视摄像机、平视摄像机、型材、支承箱加强筋、地下预埋件及其连接关系等技术特征,由于所述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中包括有俯视摄像机、平视摄像机等组成结构,使得所述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能够同时进行俯视监控和水平监控,即采用多角度监控,相比于仅从单一角度进行监控存在很多监控死角的现有的监控设备而言,监控角度更加灵活,并且能够减少监控死角的发生,进而更有助于判断是否虚假报警以及掌握现场情况,由此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摄像监控方向不灵活,手机报警存在虚假报警、描述不清的技术问题,即权利要求1包括了解决现有技术中摄像监控方向不灵活,手机报警存在虚假报警、描述不清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关于“音视频处理单元及其安装位置和连接关系”,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已经包括了解决现有技术中摄像监控方向不灵活,手机报警存在虚假报警、描述不清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俯视摄像机、平视摄像机”,而音视频处理单元是用于处理音频信息和视频信息,属于对其他方面的改进,因此,进一步结合前述评述可知,即使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音视频处理单元及其安装位置和连接关系,权利要求1也并不缺少解决现有技术中摄像监控方向不灵活,手机报警存在虚假报警、描述不清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8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由于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本专利已经成功的在全国多省市成功应用,因而本专利技术方案被使用公开,本专利技术方案构成自身的现有技术,并使用本专利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还提交对比文件1,并认为对比文件1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如前所述,本专利说明书中的有益效果部分的内容不能用作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整体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中同时设置俯视摄像机和平视摄像机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组成结构和连接关系的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能够获得摄像监控方向更灵活,更有利于判断是否虚假报警以及掌握现场情况的有益效果。
至于对比文件1,合议组认为,创造性的评述需基于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比对进行,虽然对比文件1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但是请求人在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并未基于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比对进行,并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具有权利要求1中的组成结构和连接关系的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也没有公开在公共区域智慧应急管理装置中同时设置俯视摄像机和平视摄像机。因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而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由此可见,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1720686235.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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