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应急防控报警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应急防控报警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74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5W1179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227927.9
申请日:2015-04-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信阳市中星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8-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河南圣昌智慧应急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孟宪超
合议组组长:翟琳娜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G08B25/12,H04N7/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专利涉及权利要求的说明书部分是否公开充分,应当以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为判断基础,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清楚、完整的,是根据该项专利的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的,则应当认为涉及该项权利要求的说明书部分是公开充分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8月19日授权公告的ZL201520227927.9号、名称为“一种应急防控报警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原为河南圣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河南圣昌智慧应急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4月16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应急防控报警装置,包括主机(1);其特征是:所述主机(1)连接立杆(2),立杆(2)下端悬空中置于主机(1)内;立杆(2)顶端设有支架(3),支架(3)左端固定设有摄像装置连接杆(31),摄像装置连接杆(31)下方安装有摄像装置(4);所述主机(1)中部和下端均设有元器件固定板(11),元器件固定板(11)上安装有集成盒(16);主机(1)内部设有导轨条(14),球机挡板(12)与导轨条(14)滑动连接;主机(1)内部上端设有警灯底座(13),警灯底座(13)上安装有警灯(15);主机(1)上对应警灯(15)的位置开设有方形孔;主机(1)外壁上端安装有报警按钮;主机(1)上设有扬声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急防控报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机(1)的高度为1500~2500毫米。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急防控报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杆(2)的高度为2500~4500毫米。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急防控报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摄像装置连接杆(31)的直径为50~150毫米。”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信阳市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4对应的说明书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随同该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为:1、关于是否公开充分: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记载集成盒与其他部件是如何连接的,集成盒内部的硬件构成如何,分析算法是如何内置入集成盒的,分析算法到底是何种分析算法、如何分析运算的,集成盒的参数是如何置入的,并且说明书中仅在报警人的后上方设置了一个球形摄像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的诸多功能。在无补光装置等设备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无效图像,图像效果差,夜间黑白图像,提取有效线索及证据。2、关于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均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拾音装置”、“补光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7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告知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逾期不答复不影响本案的继续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张小娟、公民代理人章建勤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请求人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判断一项专利涉及权利要求的说明书部分是否公开充分,应当以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为判断基础,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清楚、完整的,是根据该项专利的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的,则应当认为涉及该项权利要求的说明书部分是公开充分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的记载,现有的100指挥中心主要采取电话报警和治安监控系统报警的方式,其中,电话报警存在110号码恶意拨打电话、指挥中心无法快速响应等技术问题,治安监控系统存在后知后觉、被动处置等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均公开了一种应急防控报警装置,具体包括主机、立杆、支架、摄像装置连接杆、摄像装置、元器件固定板、集成盒、导轨条、球机挡板、警灯底座、警灯、报警按钮、扬声器及其安装和连接关系等,说明书中还进一步记载了摄像装置具有视频采集和音频采集功能,并且由于所述应急防控报警装置中包括有摄像装置、报警按钮、扬声器等组成单元,使得在布置有本专利的应急防控报警装置的区域,报警人能够通过报警按钮主动报警,接警人员能够及时进行处置,并经由摄像装置获得报警人信息以及现场情况信息,同时经由扬声器与报警人进行信息沟通,特别是在摄像装置同时具有音频采集功能的情况下,还能够进行语音交互以更有利于双方的信息沟通,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恶意拨打、无法快速响应、后知后觉、被动处置的技术问题。显然,本专利说明书已经针对现有技术中恶意拨打、无法快速响应、后知后觉、被动处置的技术问题,提出了完整的技术方案,并且主题明确、术语表述准确,即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应急防控报警装置的组成结构和连接关系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具有上述组成结构和连接关系的应急防控报警装置。由此可见,本专利涉及权利要求1的说明书部分已经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具有上述组成结构和连接关系的应急防控报警装置。
关于请求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记载集成盒与其他部件是如何连接的,集成盒内部的硬件构成如何,分析算法是如何内置入集成盒的,分析算法到底是何种分析算法、如何分析运算的,集成盒的参数是如何置入的,并且说明书中仅在报警人的后上方设置了一个球形摄像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的诸多功能”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名称为一种应急防控报警装置,而说明书中已经对该装置的组成结构和连接关系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记载,至于集成盒,虽然说明书中没有对其硬件结构、连接关系和内置算法参数进行具体描述,但是,在说明书中已经公开了应急防控报警装置包括摄像装置、报警按钮、扬声器、集成盒等组成单元,其中集成盒用于接收摄像装置采集的视频信息和音频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内置智能分析算法,提供人员聚集,人员动作异常,烟雾、火焰异常等主动预警方案,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集成盒是用于接收音视频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装置,在明确了集成盒具有上述功能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可以选择现有的可以实现该集成盒及其功能的计算设备。其次,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如何实现“区域封锁,自动跟踪,自动预警”等功能的具体手段,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公开了具有上述组成结构和连接关系的应急防控报警装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需要进一步结合现有的联网通信等技术手段以实现这些功能;并且无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些功能是否能够实现,都不影响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应急防控报警装置是清楚和完整的,也就是说,不会因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记载如何实现这些功能的具体手段而导致说明书无法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应急防控报警装置。最后,如前所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是110号码恶意拨打电话,即接警人员仅凭语音通话难以对是否恶意报警做出正确的判断,而本专利公开了在应急防控报警装置中设置摄像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摄像装置可以进行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在接警人员获得报案人所在现场的视频图像信息的情况下,接警人员可借助报案人所在现场的视频图像信息,确认是否存在恶意报警的情况,即在本专利设置了摄像装置的情况下,能够实现对报案现场的视频图像的采集,进而解决现有技术中恶意报警的技术问题,至于正面全景视频信息,其是为了使得对现场图像数据的采集更加完善,即使认为说明书中仅记载了摄像装置因而不能实现正面全景视频信息的采集,也不影响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应急防控报警装置是清楚和完整的,也不会导致说明书无法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应急防控报警装置。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关于请求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无效图像,图像效果差,夜间黑白图像,提取有效线索及证据”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本发明与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说明书中已经对如何解决现有技术中恶意拨打、无法快速响应、后知后觉、被动处置的技术问题而提出的应急防控报警装置的组成结构和连接关系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发明所要求的保护的技术方案。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提出了无效图像是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之一,并且没有对如何解决该问题进行具体描述,但是,显然地,解决无效图像的问题是为了使得本专利的应急防控报警装置能够即使在夜间也能够采集到清晰的视频信息,这是对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完善,虽然说明书中没有关于解决无效图像的具体技术手段,但是并不影响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应急防控报警装置是清楚和完整的,也就是说,不会因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记载解决无效图像的具体技术手段而导致说明书无法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应急防控报警装置。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本专利涉及权利要求1的说明书部分是公开充分的,基于同样的理由,本专利涉及权利要求2-4的说明书部分也是公开充分的,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涉及权利要求1-4的说明书部分公开不充分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均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拾音装置”、“补光装置”。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当该专利能够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时,并不要求权利要求中记载解决所有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只要该项权利要求记载了能够解决某一个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应当认为该项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本专利而言,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恶意拨打、无法快速响应、后知后觉、被动处置,为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应急防控报警装置,具体包括主机、立杆、支架、摄像装置连接杆、摄像装置、元器件固定板、集成盒、导轨条、球机挡板、警灯底座、警灯、报警按钮、扬声器及其安装和连接关系等技术特征,由于所述应急防控报警装置中包括有摄像装置、报警按钮、扬声器、集成盒等组成单元,使得在布置有本专利的应急防控报警装置的区域,报警人能够通过报警按钮主动报警,接警人员能够及时进行处置,并经由摄像装置获得报警人信息以及现场情况信息,同时经由扬声器与报警人进行信息沟通,因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恶意拨打、无法快速响应、后知后觉、被动处置的技术问题,即权利要求1包括了解决恶意拨打、无法快速响应、后知后觉、被动处置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关于“拾音装置”和“补光装置”,合议组认为,一方面,虽然权利要求1-4中并没有关于采集语音信息的明确记载,但是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摄像装置,而摄像装置同时具备语音采集功能是非常常见的。另一方面,如前所述,由于所述应急防控报警装置中包括有摄像装置、报警按钮、扬声器、集成盒等组成单元,使得在布置有本专利的应急防控报警装置的区域,报警人能够通过报警按钮主动报警,接警人员能够及时进行处置,并经由摄像装置获得报警人信息以及现场情况信息,同时经由扬声器与报警人进行信息沟通,即报警人员和接警人员可以通过摄像装置和扬声器实现信息的沟通,而拾音装置是为了使得双方能够互相进行语音通信,解决如何提高沟通质量的问题,属于其他方面的改进,同理,补光装置是为了解决无效图像的技术问题,也属于其他方面的改进,因此,进一步结合前述评述可知,即使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拾音装置和补光装置,权利要求1也并不缺少解决恶意拨打、无法快速响应、后知后觉、被动处置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4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由此可见,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152022792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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