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57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5W1177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443947.5
申请日:2014-08-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谭秋兰
授权公告日:2015-0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旭暄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B65B43/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现有技术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请求人依据上述现有技术主张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420443947.5,名称为“包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1月21日。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装机,其特征在于,包括设置于同一工作平台的至少一组装装置,所述组装装置包括用于储存包装袋的储袋槽、与所述储袋槽的出袋口对接的过渡槽、与所述过渡槽对接的导槽、用于将所述储袋槽中的包装袋取出并放入所述过渡槽中的取袋组件、用于从所述过渡槽滑落至所述导槽内的包装袋进行定位的定位组件、用于对定位后的包装袋进行开袋的开袋组件、用于对将待包装物装入所述包装袋内的填充组件、用于对所述包装袋进行封口的封口组件、第一调节组件、第二调节组件、支架和第三调节组件;其中,所述第一调节组件与所述储袋槽连接,以调节所述储袋槽的宽度;所述第二调节组件与所述导槽连接,以调节所述导槽的宽度;所述支架与所述定位组件固定连接;所述第三调节组件与所述定位组件连接,以调节所述定位组件的高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储袋槽包括底板、与所述底板固定连接的第一滑轨、设于所述底板上的两护袋侧板,所述护袋侧板贯穿所述底板与所述第一滑轨连接,且每一所述护袋侧板位于所述底板下方的部位均设有第一螺母;所述第一调节组件包括第一手轮和第一转动轴,其中所述第一手轮位于所述第一转动轴的一端,且与所述第一转动轴固定连接;所述第一转动轴设有第一外螺纹结构段和第二外螺纹结构段,两第一螺母分别设于第一外螺纹结构段和第二外螺纹结构段;且当所述第一转动轴转动时,所述第一螺母在第一转动轴上旋转,以控制所述两护袋侧板相互靠近或远离。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槽包括相对设置第一侧板、第二侧板和第二滑轨,所述第一侧板和第二侧板均设于所述第二滑轨上,且沿所述第二滑轨滑动;所述第一侧板与所述第二侧板相对的表面沿竖直方向向内凹陷形成第一凹槽,所述第二侧板与所述第一侧板相对的表面沿竖直方向向内凹陷形成第二凹槽;所述第二调节组件包括第二手轮、第二转动轴、第二螺母和第三螺母;其中所述第二手轮位于所述第二转动轴的一端,且与所述第二转动轴固定连接;所述第二转动轴设有第三外螺纹结构段和第四外螺纹结构段;所述第二螺母套设于所述第三外螺纹结构段上,且与所述第一侧板固定连接;所述第三螺母套设于所述第四外螺纹结构段上,且与所述第二侧板固定连接;且当所述第二转动轴转动时,所述第一侧板和第二侧板相互靠近或远离。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组件包括填充定位杆、填充检测器、第一气缸、封口定位杆、封口检测器和第二气缸;所述填充定位杆位于所述封口定位杆上方、且与所述第一气缸连接,所述填充检测器位于所述填充定位杆上方;所述封口定位杆与所述第二气缸连接,所述封口检测器位于所述封口定位杆与所述填充定位杆之间。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包括两相对设置的导轨、分别位于两导轨上且沿所述导轨在竖直方向上滑动的两立板、两端分别与所述两立板固定连接的上支撑板、两端分别与所述两立板固定连接的下支撑板、与至少一所述立板固定连接的第三滑轨、设于所述第三滑轨上且沿所述第三滑轨滑动的滑块;其中所述上支撑板位于所述下支撑板上方,且与所述填充检测器和第一气缸固定连接;所述下支撑板设有第四螺母;所述滑块向所述导槽内延伸一拉板,所述拉板位于所述导槽内的一端与所述封口检测器和第二气缸固定连接;所述第三调节组件包括第三手轮、第三转动轴和螺杆,其中所述第三转动轴水平设置,且一端与所述第三手轮固定连接,另一端与通过一齿轮组件所述螺杆齿轮连接;所述螺杆竖直设置,且设有与所述第四螺母适配的外螺纹结构,所述螺杆设于所述第四螺母内。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开袋组件包括第三气缸、第四气缸、第一连接板和第二连接板,其中所述第三气缸与所述第一连接板固定连接,第四气缸与所述第二连接板连接,所述第三气缸和第四气缸用于控制所述第一连接板和第二连接板相互靠近或远离;所述第一连接板和第二连接板相对侧均设有吸盘,且当所述包装袋位于所述填充定位杆上时, 所述第一连接板和第二连接板上的吸盘位于所述包装袋的两侧。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组件包括第一固定板、设于所述第一固定板上的第一吸嘴以及用于控制所述第一固定板运动的第五气缸。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机还包括用于对所述包装袋进行排气的排气组件,所述排气组件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三连接板和第四连接板,以及用于控制所述第三连接板和第四连接板相互靠近或远离的第六气缸和第七气缸;所述第三连接板和第四连接板的相对侧均设有挤压板,且当所述包装袋位于所述封口定位杆上时,所述第三连接板和第四连接板上的挤压板位于所述包装袋的两侧。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储袋槽倾斜设置,且所述储袋槽靠近所述过渡槽的一端低于所述储袋槽的另一端;所述储袋槽内设有用于推动所述包装袋滑向所述出袋口的推动块,所述推动块设有滑轮。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取袋组件包括第二固定板、设于所述第二固定板上的第二吸嘴,用于控制所述第二固定板运动的第六气缸。”
针对本专利,谭秋兰(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日为2014年05月21日,公告号为CN203601634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复印件;
证据2:公告日为2013年07月03日,公告号为CN203032985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 年 07月 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 09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和2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证据1和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权利要求1
1)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装机。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物料自动包装机(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例,附图1-10),包括内袋包装机构30、储袋机构40、取袋机构50、撑袋机构60、填料机构70、袋口夹持机构80、真空封口机构90、控制底座100以及出料机构。内袋包装机构30设有内袋传送机构31。真空封口机构90可对封口高度进行调节。储袋机构40包括有储袋架41、用于调节储袋架41宽度的第一控制元件42和用于调节储袋架41深度的第二控制元件43,第一控制元件42和第二控制元件43为电机或其他控制器件。通过调整储袋架41的宽度和深度,使得储袋机构40可储存不同规格的外袋。袋口夹持机构80包括有一对用于撑袋夹持的袋口夹持单元81和一对用于填料夹持的袋口夹持单元82,袋口夹持单元81、82结构相同,以袋口夹持单元82为例,包括有夹轴822和夹板821。撑袋机构60包括有一对撑袋臂61,撑袋臂61连接有用于控制其开合的第五控制元件62和用于控制其升降的第六控制元件63。填料机构70包括有填料槽71和填料杆72,填料杆72上设有张力调节弹簧73,张力调节弹簧73藉由螺母75调节其张力大小;填料杆72上还连接有用于调节其高度的调节螺母74。物料在物料分装机构20进行分装,分装完成后的物科进入内袋包装机构30进行内袋包装,内袋包装完成后藉由内袋传送机构31将内袋传送到填料槽71。在物料分装的同时取袋机构50的取袋吸盘51从储袋架41上进行取袋,并在取袋后藉由打码机构44进行打码,打码后的外袋由夹持臂101上的袋口吸盘1011夹持进入撑袋工位,在撑袋工位中,首先袋口吸盘1011松开,然后袋口夹持单元81将外袋袋口夹持,然后撑袋臂61下降并撑开将外袋撑开。然后袋口吸盘1011再将外袋夹持进入填料工位,在填料工位中,首先袋口吸盘松开,然后袋口夹持单元82将外袋袋口夹持,然后填料杆72下降将填料槽71中包装好的内袋的物料填充到外袋中;然后夹持臂101将外袋输送到真空封口工位并自由落体到真空封口机构90内,由真空封口机构90对外袋在真空状态下进行封口,封口完成后从出料机构出料。
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至少在于:与所述过渡槽对应的导槽,用于从所述过渡槽滑落至导槽内的包装袋进行定位的定位组件;所述第二调节组件与所述导槽连接,以调节所述导槽的宽度;所述支架与所述定位组件固定连接;所述第三调节组件与所述定位组件连接,以调节所述定位组件的高度。
另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塑料包装机的定位调节架(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2),包括一个基座1,在基座1上设置四排定位腔11,每排三个定位腔11,基座设置在模具9上方,定位腔11与模具腔91一一对应,在基座1两侧分别各凸起轴座12,在轴座12的内侧设置两个轴孔,定位轴2的两端分别设置在轴孔内,在基座1上有两条平行的定位轴2,悬空架在基座1上,八块调节板3套设在定位轴2上,可以沿定位轴2方向做横向调节,每个调节板3与定位轴2连接的连接部,均设置调节块4,调节块4通过螺丝与调节板2固定连接,在调节块4上钻一个通孔作为定位孔,丝杆5与定位孔旋接,当丝杆5旋紧时顶住定位轴2,就完成定位动作,只要反向旋转丝杆5就能解锁,调节板3就能在定位轴2上自由移动,进行调节操作,在每个定位腔11的侧面设有辅助调节板8,辅助调节板8上与定位腔11对应的位置上设置一个纵向的调节槽6,定位栓7设置在调节槽6内,构成辅助定位机构。
可见,证据2是对模具腔室的调节,属于平面尺寸的调节,而本专利的定位组件是对滑落至导槽内的包装袋进行定位,第二调节组件调节导槽的宽度,第三调节组件调节定位组件的高度,两者调节的对象不同,并没有给出对滑落至导槽内的包装袋定位并根据尺寸调节定位组件高度的技术启示。由于证据1没有公开导槽以及在导槽中定位包装袋的定位组件结构,而证据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2)请求人还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参见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至少在于:与所述过渡槽对应的导槽,用于从所述过渡槽滑落至导槽内的包装袋进行定位的定位组件;所述第二调节组件与所述导槽连接,以调节所述导槽的宽度;所述支架与所述定位组件固定连接;所述第三调节组件与所述定位组件连接,以调节所述定位组件的高度。
如上所述,证据2仅公开了用于模具腔室的尺寸调节,并没有给出通过对滑落至导槽内的包装袋定位并根据尺寸调节定位组件高度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3.2 关于权利要求2-10
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因此,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相应地也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420443947.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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