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桥接型系统及预制电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28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5W1174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581820.X
申请日:2017-11-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邱新娟
授权公告日:2018-07-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珖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易红春
合议组组长:董杰
参审员:何俊
国际分类号:H01R13/639,H01R13/629,H01R24/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5条第1款、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虽然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电流互感器防短路桥接预制电缆,其仅明确提出防短路,但并不表明其就不防开路,作为电流互感器其必然是需要防开路的,进而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不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581820.X,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7月2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桥接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公插针部和母插针部,所述公插针部包括至少一对的公插针(1),所述公插针(1)固定在固定件(2)上,所述公插针(1)针柱上套有绝缘套(6);所述母插针部包括与所述公插针(1)相配合的母插针,所述母插针包括用于与连接火线的公插针(1)相配合的第一母插针(3)和用于与连接零线、地线的公插针(1)相配合的第二母插针(4);所述母插针部还包括导电滑块(5),所述导电滑块(5)与所述第二母插针(4)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桥接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母插针(3)在插孔端套有绝缘套(6),所述第二母插针(4)在插孔端套有绝缘套(6)。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桥接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滑块(5)上设有通孔,所述母插针穿过所述通孔,所述第一母插针(3)插针端套有绝缘套(6),所述第二母插针(4)和所述导电滑块(5)之间还连接有弹簧套(7)。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桥接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母插针(4)还设有导电的滑块挡圈(8),所述滑块挡圈(8)用于限制所述导电滑块(5)向远离母插针插孔端移动并用于导电滑块(5)与第二母插针(4)的连接。
5. 一种电流互感器防短路桥接预制电缆,包括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头包括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公插针部或母插针部。
6. 一种电流互感器防短路桥接预制电缆,包括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座包括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公插针部或母插针部。”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号201710219860.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7月07日;
证据2:申请号201310388476.2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12月11日;
证据3:专利号201621115932.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5月31日;
证据4:专利号US3852700的美国专利,公开日为1974年12月03日;
证据5:专利号US4979904的美国专利,公开日为1990年12月25日;
证据6:专利号US4875865的美国专利,公开日为1989年10月24日;
证据7:专利号201220047039.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1日;
证据8:申请号201610534921.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11月16日;
证据9:申请号201110332761.3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4月04日;
证据10:专利号201620134098.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9月07日;
证据11:“浅析互感器二次回路故障”,孙国彬,《电力建设》,第27卷第2期,2006年02月;
证据12:申请号201210484252.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3月27日。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并实现其预期的积极效果。本专利说明书第0014段指出本专利“在预制电缆连接器插座内按要求预埋一个多回路桥接件,当连接器插头插座啮合时,互感器信号通过预制电缆连接器插头引入已经预埋桥接件的插座侧,利用插座侧桥接件分流成设计所需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并联回路直接连接装置或仪表,从而实现二次回路由一进到多出的效果,系统安全稳定、结构简单。”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整体公开的技术内容无法解决其所说的技术问题和实现上述预期的积极效果, 因此本专利不具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
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公开的技术内容,无法实现“利用插座侧桥接件分流成设计所需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并联回路直接连接装置或仪表,从而实现二次回路由一进到多出的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5-6要求保护“一种电流互感器防短路桥接预制电缆”严重违背安全操作规则,众所周知,运行中的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能开路,所以在设计时必须考虑如何防开路的设计方案,而不是防短路,按照本申请的此种设计方案可能会导致设备故障,甚至会导致安全隐患,可能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6应根据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4、本专利权利要求5-6中保护的“插头”和“插座”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中仅指出“航空插头”和“航空插座”,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航空插头”和“航空插座”概括得出权利要求中保护的所有类型的“插头”和“插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5、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方未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权利要求5、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
2、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未结合证据进行具体说理,基于审查指南的规定,对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 予审查。
3、对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款以及第5条第1款,请求人的意见与其书面意见基本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
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6的方案可能会妨害公共利益。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3节的规定,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权利要求5、6虽然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电流互感器防短路桥接预制电缆,其仅明确提出防短路,但并不表明其就不防开路,作为电流互感器其必然是需要防开路的,进而不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因此,请求人的该理由不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实用性。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桥接型系统,权利要求5、6要求保护一种电流互感器防短路桥接预制电缆,并且在说明书中具体描述了公插针部与母插针部的技术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公开不充分。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图1已经清楚完整地描述了其技术方案,并且其能够将电压互感器或电流互感器二次侧的一路输出通过桥接件转换成多路输出,因此请求人的该理由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的规定,请求人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否则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在本案中,请求人并未结合证据对创造性的理由进行具体说明,因此合议组对其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721581820.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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