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物品分拣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58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5W1177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290613.9
申请日:2017-09-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蔡璐
授权公告日:2018-06-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姿
合议组组长:杨克非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G06Q10/08(2012.01);G06K1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物品分拣系统”、专利号为201721290613.9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09月30日,专利权人为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供件端,所述供件端提供待分拣物品,所述供件端形成第一区域;
移动运输装置,所述移动运输装置从所述供件端接收待分拣物品,并运送接收到的待分拣物品,所述移动运输装置运送物品时在第二区域内运行;
物品接收装置,所述物品接收装置在第三区域内接收所述移动运输装置运送的待分拣物品,所述第二区域及所述第三区域依序不重叠分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供件端的底部与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的底部在同一平面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区域与所述第三区域之间还包括调度区域,所述调度区域部分或全部包围所述第三区域。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区域为环状区域,所述第一区域位于所述第二区域的内环区域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三区域为环状区域,所述第二区域位于所述第三区域的内环区域内。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三区域包括多个独立区域,所述多个独立区域依序分散设置于所述第二区域的外环边缘。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区域、所述第二区域、所述第三区域依序平行排列。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区域、所述第三区域分布为半环状,所述第二区域包围所述第一区域,所述第三区域包围所述第二区域。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运送信息获取装置,所述运送信息获取装置获取所述供件端提供的物品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物品信息包括所述物品的运送目的地。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运送信息获取装置位于所述供件端。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运输平台,所述运输平台支撑所述移动运输装置进行待分拣物品的运输。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运输平台为地面、高台或轨道网络中的任意一种。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控制系统,所述控制系统分别与所述运送信息获取装置、所述移动运输装置通信连接,用于将所述运送信息获取装置获取的物品信息传递给所述移动运输装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当所述运送信息获取装置无法正常读取物品信息时,所述控制系统控制所述移动运输装置将无法正常读取物品信息的物品运送到指定位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当所述运送信息获取装置无法正常读取物品信息时,所述控制系统控制所述供件端将所述无法正常读取物品信息的物品收回。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当所述运送信息获取装置无法正常读取物品信息时,所述控制系统控制所述运送信息获取装置或所述移动运输装置进行信息提示。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系统获取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的运行状态,对于存在运行故障的移动运输装置,所述控制系统控制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移动到第四区域。
19.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系统获取供件端待分拣物品的数量,基于所述数量确定该供件端需要的移动运输装置的数目。
20.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系统获取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的运行状态,对于预设时间段内无任务的移动运输装置,所述控制系统控制所述移动运输装置进入休眠状态。
21.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系统获取所有处于运行状态的移动运输装置的运行状态,当存在运行故障的移动运输装置的数目超过预设阈值时,所述控制系统控制所述物品分拣系统进入急停状态。
22.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系统获取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的电量使用信息,当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的剩余电量满足预设条件时,所述控制系统控制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移动至第五区域进行充电。
23.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系统获取供件端待分拣货物的数量,基于所述数量控制所述物品接收装置在所述第三区域内进行重新排布。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位置摆放装置,所述位置摆放装置基于所述控制系统对所述物品接收装置的重新排布指令,对所述物品接收装置在所述第三区域内进行重新排布。
25.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系统获取重新排布后的物品接收装置的最新目的地信息,并将所述最新目的地信息发送给所述移动运输装置。
2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运输装置能够自行识别待分拣物品的运输信息,基于该运输信息,将分配给所述移动运输装置上的物品运送到对应的物品接收装置。
2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运输装置能够获取自身的运行状态,当所述移动终端处于故障状态时,所述移动运输装置自行移动到第六区域。
2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监控自身的运行状态,对于预设时间段内无任务的移动运输装置,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移动到特定区域自行进入休眠状态。
2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监控自身的电量使用状况,当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的剩余电量满足预设条件时,所述移动运输装置自行移动至第七区域进行充电。
3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运输装置在运送物品过程中监控自身的避障等待时间,当所述避障等待时间超过预定值时,所述移动运输装置重新规划运送路线。
3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运输装置通过识别图形组合进行导航。
3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运输装置通过接收物品分拣系统发送的导航信息进行导航。”
针对本专利,蔡璐(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75697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3月2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651332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证据1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仅仅只是补充了一些本领域现有的一些技术特征,如对运输装置的使用、设置的处理等,大部份为证据2所公开,相应增加的技术特征多为公知常识或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业界做法,本质上不具有创造性,亦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9月2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具体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1、9、14、2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适应性地调整了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供件端,所述供件端提供待分拣物品,所述供件端形成第一区域;
移动运输装置,所述移动运输装置从所述供件端接收待分拣物品,并运送接收到的待分拣物品,所述移动运输装置运送物品时在第二区域内运行;
物品接收装置,所述物品接收装置在第三区域内接收所述移动运输装置运送的待分拣物品,所述第二区域及所述第三区域依序不重叠分布;
所述系统还包括:运送信息获取装置,所述运送信息获取装置获取所述供件端提供的物品信息;所述系统还包括:控制系统,所述控制系统分别与所述运送信息获取装置、所述移动运输装置通信连接,用于将所述运送信息获取装置获取的物品信息传递给所述移动运输装置;
所述控制系统获取供件端待分拣货物的数量,基于所述数量控制所述物品接收装置在所述第三区域内进行重新排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供件端的底部与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的底部在同一平面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区域与所述第三区域之间还包括调度区域,所述调度区域部分或全部包围所述第三区域。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区域为环状区域,所述第一区域位于所述第二区域的内环区域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区域为环状区域,所述第二区域位于所述第三区域的内环区域内。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区域包括多个独立区域,所述多个独立区域依序分散设置于所述第二区域的外环边缘。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区域、所述第二区域、所述第三区域依序平行排列。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区域、所述第三区域分布为半环状,所述第二区域包围所述第一区域,所述第三区域包围所述第二区域。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物品信息包括所述物品的运送目的地。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运送信息获取装置位于所述供件端。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运输平台,所述运输平台支撑所述移动运输装置进行待分拣物品的运输。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运输平台为地面、高台或轨道网络中的任意一种。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运送信息获取装置无法正常读取物品信息时,所述控制系统控制所述移动运输装置将无法正常读取物品信息的物品运送到指定位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运送信息获取装置无法正常读取物品信息时,所述控制系统控制所述供件端将所述无法正常读取物品信息的物品收回。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运送信息获取装置无法正常读取物品信息时,所述控制系统控制所述运送信息获取装置或所述移动运输装置进行信息提示。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统获取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的运行状态,对于存在运行故障的移动运输装置,所述控制系统控制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移动到第四区域。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统获取供件端待分拣物品的数量,基于所述数量确定该供件端需要的移动运输装置的数目。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统获取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的运行状态,对于预设时间段内无任务的移动运输装置,所述控制系统控制所述移动运输装置进入休眠状态。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统获取所有处于运行状态的移动运输装置的运行状态,当存在运行故障的移动运输装置的数目超过预设阈值时,所述控制系统控制所述物品分拣系统进入急停状态。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统获取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的电量使用信息,当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的剩余电量满足预设条件时,所述控制系统控制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移动至第五区域进行充电。
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位置摆放装置,所述位置摆放装置基于所述控制系统对所述物品接收装置的重新排布指令, 对所述物品接收装置在所述第三区域内进行重新排布。
2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统获取重新排布后的物品接收装置的最新目的地信息,并将所述最新目的地信息发送给所述移动运输装置。
2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运输装置能够自行识别待分拣物品的运输信息,基于该运输信息,将分配给所述移动运输装置上的物品运送到对应的物品接收装置。
2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运输装置能够获取自身的运行状态,当所述移动终端处于故障状态时,所述移动运输装置自行移动到第六区域。
2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监控自身的运行状态,对于预设时间段内无任务的移动运输装置,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移动到特定区域自行进入休眠状态。
2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监控自身的电量使用状况,当所述移动运输装置的剩余电量满足预设条件时,所述移动运输装置自行移动至第七区域进行充电。
2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运输装置在运送物品过程中监控自身的避障等待时间,当所述避障等待时间超过预定值时,所述移动运输装置重新规划运送路线。
2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运输装置通过识别图形组合进行导航。
2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分拣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运输装置通过接收物品分拣系统发送的导航信息进行导航。”
专利权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9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提出,未收到合议组转送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修改文本副本再次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公开。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30日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请求人对于上述修改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无异议,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予以采信。
证据1-2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物品分拣系统。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肉类蔬果分拣的高效分拣系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14段-0020段、附图1):“如图1所示,包括分拣系统区1、出入口2、原料区3、去皮区4、去皮存放区5、缓存区6、清洗区7、肉加工区8、冷藏区9、检测区10、放置库11和运动小车12,所述原料区3设置于所述分拣系统区1的一侧,所述缓存区6设置于所述去皮存放区5的一侧,所述原料区3设置于所述去皮存放区5的另一侧,所述肉加工区8和冷藏区9均设置于所述分拣系统区1的另一侧,所述冷藏区9设置于所述肉加工区8的下端且它们相连通,所述检测区10设置于所述分拣系统区1的一角并于设置于所述冷藏区9的下端;所述放置库11设置于所述分拣系统区1的下端内侧,所述去皮区4设置于所述分拣系统区1的上端内侧,所述清洗区7设置于所述分拣系统区1的上端外侧,所述出入口2分别设置于所述分拣系统区1的一侧和上端与所述肉加工区8的一侧;所述运动小车12可移动设置于所述分拣系统区1内。当高效分拣系统工作时,肉类和蔬果等物品分别通过所述运动小车12运输到所述原料区3放置,然后根据所述PLC控制模块进行控制所述运动小车12把该去皮的物品通过机械手13提取,并分别运送到去皮区4和清洗区7进行处理,处理后的物品分别通过运动小车12运到所述去皮存放区5和缓存区6,与此同时,运动小车12会把肉类的物品运输到肉加工区8进行加工,然后输送到冷藏区9放置冷藏,然后把需要检测的物品输送到所述检测区10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放置到放置库11,储存等待发货。”
根据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分拣系统,其通过运动小车将原料区3的待分拣物品输送到各个加工区,待加工后,继续运送到储存区。证据1中并未公开本专利“所述控制系统获取供件端待分拣货物的数量,基于所述数量控制所述物品接收装置在所述第三区域内进行重新排布”的技术特征。且证据1中物品接收装置区域内为去皮区4、清洗区7、肉加工区8、冷藏区9、检测区10等,上述区域为相对固定的加工区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并没有将上述加工区域基于待分拣货物的数量进行控制调整的改进动机。
证据2公开了一种图书跨楼层分拣系统(具体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13-0014段),图书登记模块的图书识别器通过条形码扫描或RFID识别等方式识读被放入其中的物品,获取必要的物品识别号和其它物品信息作为分拣依据,也可通过获取到的图书ID号向图书馆流通服务器查询更多该图书的相关信息,以作为分拣依据,确定分拣目的箱;图书分拣模块的分拣单元可以向多个方向分拣图书,分拣单元根据所获得的物品信息,确定分拣目的箱后,并通过机械运动,将图书分拣入自移动图书归集箱;自移动图书归集箱导引调度系统进行合理的路径规划、自主充电、规避障碍物等功能,并且自移动图书归集箱导引调度系统通过无线通讯方式调度自移动图书归集箱,自动导引运输车在自移动图书归集箱导引调度系统的调度下,利用跟踪导引装置来定位,图书归集箱在自动导引运输车的承载或牵引下运动至指定的目的地或者阅览室,达到目的地或者阅览室后,自动导引运输车承载或卸下图书收集箱,自移动图书归集箱导引调度系统还可以通过接口控制电梯开关门和升降,引导自动导引运输车进出电梯,并使自动导引运输车到达不同的楼层,将还书送达不通楼层的阅览室或书库。
根据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2涉及一种图书跨楼层分拣系统,分拣单元根据所获得的物品信息,确定分拣目的箱后,并通过机械运动将图书分拣入自移动图书归集箱,图书归集箱通过自动导引运输车运动至指定的目的地。因此证据2也并未公开本专利“所述控制系统获取供件端待分拣货物的数量,基于所述数量控制所述物品接收装置在所述第三区域内进行重新排布”的技术特征。
因此,证据1和证据2均未公开“所述控制系统获取供件端待分拣货物的数量,基于所述数量控制所述物品接收装置在所述第三区域内进行重新排布”的技术特征,且上述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采用上述控制手段,降低了分拣成本,提高了分拣效率。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29
从属权利要求2-2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29也符合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1290613.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有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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