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液压提升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54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5W1182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055546.6
申请日:2017-01-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建湖悦翔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8-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谢杨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李华
国际分类号:B66F9/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没有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液压提升系统”、专利号为201720055546.6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01月09日,专利权人为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液压提升系统,其特征是:液压杆(10)活动置于液压油缸(2)内下端,液压油缸(2)设置在立式提升导轨(8)左下中部,双槽转角轮(3)和单槽转角轮(5)设置在横梁(1)顶部两端,液压杆(10)固定的两根钢丝绳(4)分别通过双槽转角轮(3)和单槽转角轮(5)连接两个吊挂件(6),两个吊挂件(6)中部固定设置料斗后轴(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液压提升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提升料斗后轴(7)上端固定设置上料斗(9)。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液压提升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立式提升导轨(8)左下端固定设置弧形转向导轨(11)。”
针对本专利,建湖悦翔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中针对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两根钢丝绳4是如何通过转角轮与吊挂件连接从而达到提升功能的,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因此权利要求1-3记载的“液压杆(10)固定的两根钢丝绳(4)分别通过双槽转角轮(3)和单槽转角轮(5)连接两个吊挂件(6)”得不到说明的支持,保护范围也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9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18707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8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 20452968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 20164792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3中“后轴”到底是什么位置的轴,导致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A.本专利的提升设备用于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而证据1用于掺混肥生产;B.本专利的油缸位置在立式提升导轨的左下中部,而证据1使用的是气缸,且位置在立式提升导轨的一侧上部;C.本专利的钢丝绳通过连接两个吊挂件、两个吊挂件中部固定设置料斗后轴来连接料斗,而证据1并没有公开上述具体连接结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掺混肥的提升装置应用在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中是容易想到的,或者说使用环境的区别无法将二者在提升装置的结构上区分开来;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中公开的气缸很容易想到使用动力更大、更稳定的油缸作为动力机构,而对于位置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处于方便安装气缸以及预留出足够的活塞杆运动距离而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钢丝绳通过连接两个吊挂件来连接料斗,而吊挂件与料斗的连接是两个受力点通过两个受力点与料斗这个整体大部件之间连接时,在吊挂件中部固定设置料斗后轴以加强连接点强度和方便连接,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见连接方式;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采用区别技术特征A和B,在证据3的启示下容易想到采用区别技术特征C,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常规技术手段,或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9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9年11月0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明确表示不再对此提交书面意见。
2)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
3)双方当事人均其主张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
证据1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垂直提升自卸料装置,并具体公开了:该垂直提升自卸料装置包括支架上、料斗2、支架滑轮3、翻转滑轮4、转向滑轮5、动力滑轮6、动力气缸7、导轨8和料斗支架9;支架1上通过料斗支架9安装有料斗2,料斗2上方的支架1上装有弧形体的导轨8,支架1顶部装有转向滑轮5;支架1一侧焊装有动力气缸7,动力气缸7的活塞杆端头装有动力滑轮6;动力气缸7上固装有钢丝绳1,钢丝绳10的一端依次绕过动力滑轮6和转向滑轮5与料斗2连接;料斗支架9两侧对称安装有支架滑轮3,料斗2上端两侧对称安装有翻转滑轮4,支架滑轮3和翻转滑轮4分别与支架1和导轨8滑动连接;该垂直提升自卸料装置下作时,上一下作环节的物料进入至料斗2内,动力气缸7启动,随着动力气缸7的活塞杆伸出,钢丝绳10逐步张紧,从而带动料斗2沿导轨8上行,料斗2运行到支架1上方,即导轨8的的弧形区间后,料斗2发生翻转,从而将物料倾泻出料斗2,料斗2内的物料倾泻完成后,动力气缸7的活塞杆回缩归位,钢丝绳10的张紧力消失,料斗2沿导轨8下落恢复到运行初始状态,即完成一个运送周期,进入下一工作循环(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1-2)。
经对比,证据1中的“支架1的左右侧柱”对应于本专利的“立式提升导轨”。证据1中动力气缸的活塞杆活动置于动力气缸的内下端,从证据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料斗支架的左侧和右侧分别连接一根钢丝绳10,右侧的钢丝绳绕过支架1上右侧的转向滑轮由动力滑轮6和动力滑轮6,而左侧的钢丝绳10绕过支架1上左侧的转向滑轮5后必然也要经过右侧的转向滑轮5和动力滑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支架1上左侧的转向滑轮5为双槽转角轮,右侧的转向滑轮5为单槽转角轮,且这两个转向滑轮均设置在支架1上的横梁顶部两端,活塞缸固定的两根钢丝绳10分别通过两个转向滑轮连接料斗2。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
(1)提升设备的用途不同,本专利提升的设备用于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而证据1的垂直提升装置用于运送掺混肥物料。
(2)提升系统的动力机构类型和设置位置不同,本专利中提升系统的动力机构为液压油缸,且液压油缸设置在立式提升导轨的左下中部,而证据1中提升装置的动力机构为动力气缸7,且动力气缸7设置在支架1左右侧柱的右上部。
(3)钢丝绳另一端的固定位置不同以及钢丝绳与料斗的连接是否被公开,本专利中两根钢丝绳固定在液压杆上,且钢丝绳的一端连接两个吊挂件,两个吊挂件的中部固定设置料斗后轴7,而证据1中钢丝绳固定在动力气缸上,证据1仅公开钢丝绳与料斗2连接,没有公开钢丝绳与料斗之间具体如何连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掺混肥同属于肥料的生产,在证据1公开的掺混肥提升卸料装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的提升系统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液压油缸和动力气缸都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动力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液压油缸具有动力大、稳定性强的优点,因此,在证据1公开的动力气缸的基础上,基于液压油缸所具有的技术常识而选用液压油缸来代替动力气缸,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动力机构的设置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部件设置位置和安装的需要来选择动力机构的设置位置,选择将动力机构设置在导轨的左下中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同样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专利与证据1的差异在于本专利中钢丝绳一端的固定点在液压杆上,液压杆作用在钢丝绳的端部,而证据1中钢丝绳相应端的固定点在缸上,液压杆作用在钢丝绳的中间点,然而无论作用在钢丝绳的端部还是中间点,均是通过杆的伸缩来拉紧和放松钢丝绳,将作用点选择在钢丝绳的端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证据1中虽然没有公开钢丝绳与料斗之间如何连接,然而通过两个吊挂件实现绳与料斗之间的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料斗上设置一后轴与吊挂件连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同样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的提升料斗后轴(7)上端固定设置上料斗(9)”。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在提升料斗后轴上端固定设置上料斗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的立式提升导轨(8)左下端固定设置弧形转向导轨(11)”。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料斗2上方的支架1上装有弧形体的导轨8”(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12]段),从证据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弧形体的导轨8同样设置在支架1的左下端,可见,证据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已经成立,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05554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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