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网扣及防护刺网-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刺网扣及防护刺网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39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5W1181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955788.6
申请日:2016-08-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安呈五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3-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安平县海润丝网织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炜
合议组组长:李婉婷
参审员:刘婷婷
国际分类号:E04H1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析二者的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继而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3月15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刺网扣及防护刺网”的第201620955788.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6日,专利权人为安平县海润丝网织造有限公司(由王海建变更而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刺网扣,用于防护刺网的连接,其特征在于,包括:
弯曲段,所述弯曲段呈弧形;
第一扣合段,所述第一扣合段与所述弯曲段的一端连接;和
第二扣合段,所述第二扣合段与所述弯曲段的另一端连接,并与所述第一扣合段相配合,以使所述第二扣合段能够与所述第一扣合段相扣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刺网扣,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扣合段呈凸字形,所述第二扣合段呈凹字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刺网扣,其特征在于,
凸字形所述第一扣合段的凸起部呈等腰梯形,凹字形所述第二扣合段的凹陷部呈等腰梯形。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刺网扣,其特征在于,
凸字形所述第一扣合段的凸起部的端部长度为3mm至20mm;
凹字形所述第二扣合段的凹陷部的开口的长度为3mm至20m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刺网扣,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扣合段呈T字形,所述第二扣合段设置有与T字形所述第一扣合段相配合的T型槽。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刺网扣,其特征在于,
所述弯曲段的弯曲面上设置有通孔。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刺网扣,其特征在于,
所述通孔为条形通孔。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刺网扣,其特征在于,
所述弯曲段的弯曲面上设置有两条所述条形通孔,且两条所述条形通孔相间隔的并排设置。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刺网扣,其特征在于,
所述弯曲段、所述第一扣合段和所述第二扣合段为一体成型结构。
10. 一种防护刺网,其特征在于,包括:
刺网本体,所述刺网本体由两个螺旋方向相反的单向螺旋刀片刺芯条交叉连接组成;和
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刺网扣,所述刺网扣设置在两个所述单向螺旋刀片刺芯条的交叉点处。”
东莞安呈五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故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1-2:
证据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文本CN2915946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6月27日;
证据2:美国专利US5303821A,公开日为1994年04月19日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答复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提交口审回执也未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宣布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就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发表了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事实:
1、请求人当庭确定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确认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证据1,使用证据1的说明书和图1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进行对比,二者区别在于:弯曲段的形状,其被隐含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8中的通孔被证据2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
3、证据2用于补强说明上述弯曲段为弧形这一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该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
4、权利要求10的刺网的形状如果说明书没有清楚详细公开其具有特定形状结构则理解为本领域常规的形状,若具有特定的形状结构,则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阶段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是在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2、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和证据2。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为美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以及证据2的译文准确性予以确认。证据1和证据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用作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结合请求人在口审时的陈述,合议组确定本案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10相对证据1、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无效宣告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析二者的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继而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刺网扣(参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一种环形网卡扣,本体采用可弯曲的金属板片支撑,在两段分别设有适配的梯形卡体和梯形卡槽,并在金属板片上设置有防滑凸起点,使用时可把金属片沿正面弯曲,环绕在环形网的钢丝或稀土丝束上,把梯形卡体填置在梯形卡槽中,并进行紧固处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6段以及图1)。

将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证据1公开了两端分别设有适配的梯形卡体和梯形卡槽即为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扣合段、第二扣合段,证据1公开的在使用时把金属片弯曲,环绕在环形网的钢丝或稀土丝束上,即为权利要求1中弯曲段,把梯形卡体填置在梯形卡槽里,即为权利要求1的第一扣合段、第二扣合段两者相扣合的结构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所述弯曲段呈弧形。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的记载,在生产制备刺网过程中,连接件的好坏往往影响产品的整体质量,现有的刺网扣在使用过程中,不能很好地扣合,容易使刺网连接处的断开,降低产品的可靠性,使产品的效果大打折扣。本专利说明书第0027段还记载了“在固定防护刺网的芯条时,弯曲段能够弯曲变形使第一扣合段与第二扣合段相扣合,此处的连接强度好,结构简单,操作方便,不易发生断开的情况,提高了产品的可靠性”。而证据1仅公开了扣合后的卡扣呈环形,使用时金属片沿正面弯曲,未公开弯曲部分呈弧形。可见,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卡扣连接更加牢固,操作更加简便。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将金属材质的卡扣弯曲过程中,相对于将其弯曲成直线或者有角度的形状,选择弯曲段为弧形操作更加简便连接更牢固,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操作简便和效果更好的目的能够选择该连接方式。因此,在证据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5进一步限定了第一扣合段和第二扣合段的形状,证据1公开了一种环形卡扣,在两端分别设有适配的梯形卡体和梯形卡槽,梯形卡体填置在梯形卡槽里(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2段和最后一段),参见图1其可见为等腰梯形,凸型和凹型的扣合段分别呈T型和相配合的T型槽,并且具体实施例中公开了梯形的高10mm。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5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8进一步限定了弯曲段上具有条形通孔、数目和设置方式,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21-0022段记载,所述弯曲段的弯曲面上设置有两条所述条形通孔,且两条所述条形通孔相间隔的并排设置,通孔的设置且优选为条形通孔在不降低弯曲段的结构强度下,使弯曲段的弯曲形变能力更好,提高了产品的操作便利性,进而提高了产品的装配效率。可见,条形通孔的设置目的是为了使弯曲形变能力更好。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金属可弯曲器件表面增加一个或多个通孔从而增加弯曲形变能力便于加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为了获得弯曲能力更好的器件,能够选择在其上增设弯曲通孔并且确定合适的数目及具体的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6-8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弯曲段、第一扣合段和第二扣合段一体成型,证据1图1公开的环形口也是一体成型结构,因此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保护一种防护刺网,其包括刺网本体和前述刺网扣。证据1还公开了环形卡扣能紧固环形网的钢丝或稀土丝束(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段),并且公开了在使用时金属板弯曲箍紧环形网(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可见,证据1公开了环形卡扣箍紧环形金属网,并且在说明书并未对刺网形状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情况下,刺网的形态是两个螺旋方向相反的刺芯条交叉连接而成,是本领域中常规的刺网组成形态。根据对权利要求1-9的评述理由,在刺网扣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所有权利要求应被宣告无效。鉴于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620955788.6号实用新型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