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胶囊内窥镜工作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23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5W1179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444940.0
申请日:2016-12-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5-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重庆金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颖杰
合议组组长:刘畅
参审员:佟仲明
国际分类号:A61B1/04;A61B1/273;A61B1/06;A61B1/00;A61B1/31;A61B5/0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模块和单元均没有具体的结构,说明书中也没有对这些模块和功能进行具体描述,仅仅是用其所实现的功能进行了限定,而上述功能均已被现有技术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授权公告的ZL201621444940.0号、名称为“一种胶囊内窥镜工作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重庆金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胶囊内窥镜工作系统,包括内窥胶囊和外部接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窥胶囊包括图像采集模块、缓存模块、中央控制模块和第一信号收发模块;所述外部接收装置包括第二信号收发模块和数据校验模块;所述图像采集模块用于采集图像,并处理成图像数据包;所述缓存模块用于接收并存储所述图像数据包;所述第一信号收发模块与所述缓存模块连接,用于向外发送图像数据包;所述数据校验模块用于对外部接收装置接收到的图像数据包的完整性进行校验并产生校验信号;所述中央控制模块控制所述缓存模块的图像数据包的接收,并根据所述校验信号,从缓存模块中选择出下一次对外发送的图像数据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囊内窥镜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采集模块包括标记编码单元,用于将所述图像数据包按一定的顺序附加顺序标记。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胶囊内窥镜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校验模块包括判断处理单元,用于读取获取到的图像数据包的顺序标记,并通过判断顺序标记的连续性判断,得到图像数据包是否完整的信息,并触发相应的校验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胶囊内窥镜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接收装置内设置有用于解析处理从所述内窥胶囊传回的图像数据信息的信号处理模块,以及显示经过所述信号处理模块处理获得的还原图像信息的显示模块。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胶囊内窥镜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接收装置还包括用于存储经过所述信号处理模块处理获得的还原图像信息的外部存储模块。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胶囊内窥镜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窥胶囊内还集成设置有电源模块及光源模块。”
针对上述专利权,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6全部无效。随同该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787646A号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6年06月14日;
证据2:“按需式无线内窥镜的设计与研究 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赵德春,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工程科技II辑,2009年第6期,公开日为2009年06月15日;
证据3:CN1O5245317A号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证据4:CN1O1645883A号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0日;
证据5:CN1561902A号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5年01月12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7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表示替换2019年06月20日提交的请求书中的具体理由。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至6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校验模块和中央控制模块均涉及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此权利要求1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权利要求2至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引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至6也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用计算机程序执行相应的算法,属于计算机程序限定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3中包含了对方法的改进,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2. 权利要求1、2、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5结合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且属于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且属于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且属于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且属于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2、或证据5公开,且属于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将请求人上述意见陈述转给专利权人,并于2019年08月08日向双方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2、3删除,以原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胶囊内窥镜工作系统,包括内窥胶囊和外部接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窥胶囊包括图像采集模块、缓存模块、中央控制模块和第一信号收发模块;所述外部接收装置包括第二信号收发模块和数据校验模块;所述图像采集模块用于采集图像,并处理成图像数据包;所述缓存模块用于接收并存储所述图像数据包;所述第一信号收发模块与所述缓存模块连接,用于向外发送图像数据包;所述数据校验模块用于对外部接收装置接收到的图像数据包的完整性进行校验并产生校验信号;所述中央控制模块控制所述缓存模块的图像数据包的接收,并根据所述校验信号,从缓存模块中选择出下一次对外发送的图像数据包;所述图像采集模块包括标记编码单元,用于将所述图像数据包按一定的顺序附加顺序标记;所述数据校验模块包括判断处理单元,用于读取获取到的图像数据包的顺序标记,并通过判断顺序标记的连续性判断,得到图像数据包是否完整的信息,并触发相应的校验信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囊内窥镜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接收装置内设置有用于解析处理从所述内窥胶囊传回的图像数据信息的信号处理模块,以及显示经过所述信号处理模块处理获得的还原图像信息的显示模块。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胶囊内窥镜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接收装置还包括用于存储经过所述信号处理模块处理获得的还原图像信息的外部存储模块。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胶囊内窥镜工作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窥胶囊内还集成设置有电源模块及光源模块。”
结合上述修改,专利权人认为:
1.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胶囊内窥镜工作系统由内窥胶囊和外部接收装置,这些均为实体功能部件,且其各自进一步包括的功能模块也是实体模块,因此权利要求1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进一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至4均也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具有以下区别:(1)权利要求1中图像采集模块采集到图像后,直接由图像采集模块将图像处理为图像数据包的形式,并不限定为一帧图像;而证据1中,是以一帧图像为单位,把每帧图像分割成包进行按包传输。(2)权利要求1中校验的依据是图像数据包的完整性,并根据判断结果产生校验信号;而证据1中,虽然对数据包是否有错误进行判断,但其判断的依据是“当前信道条件”,从而确定需要重新的数据包(包长度,序号);二者确定判校验和判断依据是不同的。(3)权利要求1中的缓存模块中存储的图像数据包是由图像采集模块实时采集后即可存储的,缓存模块中的图像数据包是连续存在的。而证据1中,每次只采集一帧图像,如果这帧图像没有正确传输,是不会启动下一次图像采集的,即存入SRAM中的图像只是一帧图像的数据包。(4)权利要求1中对图像数据包进行顺序标记,并在校验过程中依据顺序标记的连续性判断结果是否为完整信息,作为校验信号的触发依据,这一过程证据1没有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被证据1公开,具备新颖性,基于此权利要求4也具备新颖性。
3.(1)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具有上述区别,且请求人未提供公知常识证据证明上述区别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也具备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5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均具备创造性。(2)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至4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请求维持本专利专利权有效。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将专利权人上述意见陈述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5日补充提交了公知常识证据1份。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均委托专利代理师参加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 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告知双方本案的审理基础为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4。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专利法第2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依据的证据为请求日提交的证据1至5,公知常识证据供合议组参考。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补充提交公知常识证据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3.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双方均坚持书面意见。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请求人表明仅使用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放弃其他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关于创造性的具体意见双方均与书面意见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为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4。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本案中提交了5份证据,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确认证据1至5的真实性,上述证据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至5中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胶囊内窥镜工作系统,证据1公开了一种无线内窥镜系统高码率超短距离的自动请求重发通信方法,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至第2页、第4页至第7页,说明书附图1至4、图8至9):其无线内窥镜系统包括体内无线内窥镜胶囊和体外便携式无线收发机数据传输装置,胶囊内窥镜包括电池、稳压器和4个LED,无线内窥镜系统还包括计算机控制和处理部分,该部分包括工作站,工作站的应用软件包括图像处理、人机界面等。所述内窥镜胶囊包括图像传感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图像采集模块)、图像预处理、图像压缩、图像数据缓存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缓存模块)、核心控制单元(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中央控制模块)和无线收发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信号收发模块),体外便携式无线收发机数据传输装置由内置MCU的无线收发装置构成。图像传感器采集到医学图像后存入SARM,并以一帧图像为单位,把每帧图像分割成包后按包传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图像采集模块用于采集图像,并处理成图像数据包)。胶囊内系统采集的每一帧图像数据进行压缩后存入SRAM,以保证在信道比较差时能够反馈重传任何已出错的图像数据包(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缓存模块用于接收并存储图像数据包)。每帧图像的帧格式为:同步训练序列码+帧同步码+n个数据包;每包的包格式为:数据包长度+图像数据+图像的结束标志和位置序号+CRC校验码;并且,数据包以1、2、3、4、…、n的方式进行编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将所述图像数据包按一定的顺序附加顺序标记);内窥镜胶囊中的无线收发器通过基带处理器、信道编码、串-并转换与图像数据缓存相连,内窥镜胶囊的无线收发装置向体外便携式无线收发装置一次性地逐包发送图像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信号收发模块与缓存模块连接,用于向外发送图像数据包)。体外便携式无线收发装置接收到图像数据后,如有若干数据包有错误时,确定需要重传的数据包和相应长度,然后把重传包的序号和长度信息发送给胶囊内窥镜(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对接收到的图像数据包的完整性进行校验并产生校验信号),内窥镜胶囊在收到重传命令、错误包序号和相应包长后,将反馈重传错误包发给体外便携式无线收发装置,当每帧图像所有数据传输正确后,向体外便携式无线收发装置发出确认全部图像数据传输正确的信号,同时启动图像传感器进行下一次采集图像并传输的过程(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校验信号选择出下一次对外发送的图像数据包)。另外,虽然证据1中没有明确无线收发装置具有第二信号收发模块,但顾名思义该无线收发装置必然具有信号收发模块。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证据1未明确核心控制单元(中央控制模块)控制图像缓存模块的图像数据的接收;(2)证据1未明确图像采集模块中包括标记编码单元;(3)证据1未明确有数据校验模块包括判断处理单元,用于读取获取到的图像数据包的顺序标记,并通过判断顺序标记的连续性判断,得到图像数据包是否完整的信息。
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1),核心控制单元顾名思义是整个系统的核心控制部分,系统的各个部分均受其控制,图像缓存模块也必然是根据核心控制单元的指令进行动作,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2),证据1公开了胶囊系统采集到的每帧图像的帧格式为:同步训练序列码+帧同步码+n个数据包;每包的包格式为:数据包长度+图像数据+图像的结束标志和位置序号+CRC校验码;并且,数据包以1、2、3、4、…、n的方式进行编号;根据上述记载可知,证据1中也是对图像数据包按一定的顺序附加顺序标记,因此证据1中也必然会有执行编码标记编码单元功能的相应部分。
对于区别(3),如前所述,证据1中同样是对数据包进行编号,可见其判断数据包是否丢失的依据也是根据顺序标记的连续性,因此证据1中也必然会有执行数据校验模块及判断处理单元功能的相应部分。实际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模块和单元均没有具体的结构,即使是在说明书中也没有对这些模块和功能的具体描述,仅仅是用其所实现的功能进行的限定,而上述功能均已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仅限定图像采集模块将图像处理为数据包,并未明确是否以一帧图像为单位;并且无论是否以一帧图像为单位,最终均是将图像处理为数据包进行传输,两者也无实质性的差别。(2)本专利与证据1均是对数据包进行编号,因此证据1也是依据数据包是否完整来进行判断的,两者没有实质性不同。(3)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缓存模块中图像数据包是连续存在的,但无论权利要求还是说明书中均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记载,且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来看,外部接收装置会根据收到的数据发送校验信号,内窥胶囊也要根据检验信号从缓存模块中选择对外发送的数据包。
(2)权利要求2至4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外部接收装置具有信号处理模块和显示模块。外部接收装置在接收到信号后必然要对其进行处理,因此具备信号处理模块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如果根据情况的需要,将处理过的信号通过显示模块显示出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进一步限定了外部接收装置包括存储模块。将获得数据进行存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至3,其进行一步限定了内窥胶囊集成有电源模块和光源模块。内窥胶囊具有电源和光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宣告无效。鉴于此,本决定对请求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ZL20162144494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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