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阅读器的采集组件以及其阅读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11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5W1177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296116.6
申请日:2011-08-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4-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成都科创知识产权研究所
主审员:林萍娟
合议组组长:翟琳娜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G09B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同时,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得到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04月0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阅读器的采集组件以及其阅读器”的ZL201120296116.6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08月13日,专利权人为成都科创知识产权研究所。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供第一阅读单元读取信息的窗体;以及
用于连接第二阅读单元射频组件的天线;
所述天线与所述窗体至少在一个方向上的投影存在重叠部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窗体包括:
一外框架,所述天线固定于所述外框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窗体包括:透光镜片,所述天线设置在所述透光镜片上。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设置在所述透光镜片外表面。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为金属线圈或金属薄片,所述天线分布于透光镜片边缘。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内嵌在所述透光镜片边缘。
7. 如权利要求3-6中任一项所述的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为第一阅读单元采集信息提供照明的发光模块,所述发光模块设置在所述透光镜片上。
8.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为透明天线,配置在所述透光镜片表面上。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明天线的材质包括铟锡氧化物或铟锌氧化物。
10. 一种阅读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具有窗体的第一阅读单元;
具有天线的第二阅读单元;
所述天线与所述窗体至少在一个方向上的投影存在重叠部分。”
针对上述专利权,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US5382784A的美国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01月17日;
证据2:证据1的中文译文共12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30494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1月20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10355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3月12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84756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13日;
证据6:公开号为CN10110583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8年01月16日;
证据7: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就本专利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10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和10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9也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在提交意见陈述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3的内容分别加入原权利要求1从而形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2,删除原权利要求10,将原权利要求2中的内容加入原权利要求10从而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9,同时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0,该独立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阅读器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阅读器的采集组件相对应,并依次修改了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序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供第一阅读单元读取信息的窗体;以及
用于连接第二阅读单元射频组件的天线;
所述天线与所述窗体至少在一个方向上的投影存在重叠部分;
所述窗体包括:
一外框架,所述天线固定于所述外框架。
2. 一种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供第一阅读单元读取信息的窗体;以及
用于连接第二阅读单元射频组件的天线;
所述天线与所述窗体至少在一个方向上的投影存在重叠部分;
所述窗体包括:透光镜片,所述天线设置在所述透光镜片上。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设置在所述透光镜片外表面。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为金属线圈或金属薄片,所述天线分布于透光镜片边缘。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内嵌在所述透光镜片边缘。
6. 如权利要求2-5中任一项所述的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为第一阅读单元采集信息提供照明的发光模块,所述发光模块设置在所述透光镜片上。
7.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为透明天线,配置在所述透光镜片表面上。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明天线的材质包括铟锡氧化物或铟锌氧化物。
9. 一种阅读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具有窗体的第一阅读单元;
具有天线的第二阅读单元;
所述天线与所述窗体至少在一个方向上的投影存在重叠部分;
所述窗体包括:一外框架,所述天线固定于所述外框架。
10. 一种阅读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具有窗体的第一阅读单元;
具有天线的第二阅读单元;
所述天线与所述窗体至少在一个方向上的投影存在重叠部分;
所述窗体包括:透光镜片,所述天线设置在所述透光镜片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07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09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针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9和10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的如上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刘小萍、韦锦捷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杨斌和专利代理师姜荣华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证据1-证据6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8仅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证据6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认可证据1-证据6可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请求人当庭放弃其在2019年06月03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同时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和意见陈述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提交意见陈述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原权利要求1从而形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2,删除原权利要求10,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0从而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9,同时增加了新的权利要求10,该独立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阅读器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阅读器的采集组件相对应,并依次修改了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序号。如上修改属于对原权利要求书的进一步限定,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对无效阶段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基础为:2019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证据认定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使用证据1-证据6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上述证据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缺陷,因此证据1-证据6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证据1-证据6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3、关于第22条第2款、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涉及一种阅读器的采集组件以及其阅读器,其背景技术部分披露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在于现有的对数据信息进行采集的设备需要在不同的采集面上分别进行数据信息的获取,因此造成了复杂的结构设计,同时也给安装和使用造成诸多不便。为了解决如上问题,本专利通过设置供第一阅读单元读取信息的窗体,以及用于连接第二阅读单元射频组件的天线,使得所述天线和所述窗体至少在一个方向上的投影存在重叠部分,在结构设计上保证了对第一数据信息的采集区域和对第二信息的采集区域位于阅读器的同一个端面上,从而实现了在同一位置采集两种类型的数据信息。在具体实现中,上述天线可以固定于窗体所包括的外框架上或设置在窗体包括的透光镜片上。
证据1公开了一种手持式双技术识别标签读取头,与本专利同属阅读器技术领域,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的读取器只能读取条形码或射频识别信号,如果包含两种不同类型标签的物品混合并同时处理、识别,则需要两种不同类型的读取器,导致操作耗时而昂贵。为了解决如上技术问题,证据1公开了一种手持式双技术代码读取头,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第1列第5行-第4列第19行,附图1-3e):读取头包括通常为枪形的壳体10,该壳体包括细长部12和横向于细长部12延伸的握柄部14,细长部12的一个端面15设有透光窗口16,壳体内设有条形码阅读器,该条形码阅读器产生通过窗口离开壳体的光束并检测来自条形码标签反射的光束的光;为了能够选择性地读取射频识别标签,同样设置射频标签读取器并将其安装在壳体10中,该射频读取器通常包括线圈40,该线圈安装在壳体中包含窗口16的端部15,并定位成使其不会干扰到离开窗口16的扫描光束。用于射频读取器的线圈或天线的各种令人满意的取向示于图3a至3f中,例如附图3a中,线圈40完全位于壳体10的包含窗口16的细长部12的端面15上,因此,线圈40有效地围绕窗口16,以在壳体10的前面产生场。通过公开的如上解决方案,证据1公开的手持式双技术识别标签读取头可用于读取条形码标签或射频识别标签。
证据3公开了一种非接触RF卡与条形码复合双鉴读写器,与本专利同属阅读器技术领域,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地铁票务管理中,作为零票的条形码的阅读是全角度激光扫描识别,而作为通票的RF卡是无线电信息读写,各自的识别机理和设备分别独立,导致需要分设两套设备、分别在不同设备上检票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如上技术问题,证据3将RF卡的天线设计成环形天线,置于条形码激光窗口的耐磨玻璃和滤光玻璃之间的间隙内,结构上成为一体,从而方便RF卡的读写和条形码的识别在同一装置上同一窗口上进行,实现非接触、无方向性地识别和处理两种不同媒体上的信息(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页第1行-第2页第2行、附图1-2b)。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具体包括供第一阅读单元读取信息的窗体;用于连接第二阅读单元射频组件的天线;所述天线与所述窗体至少在一个方向上的投影存在重叠部分;所述窗体包括一外框架,所述天线固定于所述外框架。
经比对,证据1公开的如上手持式双技术代码读取头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其供条形码阅读器产生的光束通过的透光窗口1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供第一阅读单元读取信息的窗体,其同样设置于壳体内的射频读取器包括的线圈4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用于连接第二阅读单元射频组件的天线。证据1的线圈40安装在壳体中包含窗口16的端部15,并定位成使其不会干扰到离开窗口16的扫描光束,附图3a中线圈40完全位于壳体10的包含窗口16的细长部12的端面15上使得线圈40有效地围绕窗口16,以在壳体10的前面产生场,以上内容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天线与所述窗体至少在一个方向上的投影存在重叠部分,窗口16的端部1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窗体的外框架。
对于证据1公开的如上内容,专利权人认为:其并没有公开“所述天线固定于所述外框架”这一技术特征。具体地,本专利中的天线是直接固定于窗体外框架上而形成的一体化结构,而由证据1附图1可见,天线40是安装在读写头内部空间,无法清楚反映其具体结构,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于”是直接接触的固定方式,而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是直接接触的方式固定。此外,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阅读组件可以叠加也可以分离,而证据1的条形码阅读器和射频读取器无法分离。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中关于天线与外框架之间的连接关系的技术特征仅为“所述天线固定于所述外框架”,该技术特征并未包含关于天线具体的“固定”方式,因此其涵盖了使被固定的双方不发生相对运动的任何“固定”方式,同时,权利要求1的如上表述也未限定通过其具体“固定”方式,可以方便实现两种阅读组件的叠加或者分离,而证据1已具体公开了线圈40安装在窗口16的端部15,该安装方式完全可以实现两个构件的固定连接,因此,即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天线固定于所述外框架。因此,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经被证据1公开,并且权利要求1与证据1同属于阅读器技术领域,为了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在结构设计上都将对第一数据信息的采集区域和对第二信息的采集区域设于阅读器的同一个端面上,从而实现了在同一位置可以采集两种数据信息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包括供第一阅读单元读取信息的窗体;用于连接第二阅读单元射频组件的天线;所述天线与所述窗体至少在一个方向上的投影存在重叠部分;所述窗体包括透光镜片,所述天线设置在所述透光镜片上。
经比对,证据3公开的一种非接触RF卡与条形码复合双鉴读写器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一种阅读器的采集组件,条形码阅读窗口相当于权利要求2供第一阅读单元读取信息的窗体,RF卡天线3相当于权利要求2用于连接第二阅读单元射频组件的天线,RF卡天线3安装在条形码阅读窗口中耐磨玻璃2和滤光玻璃4之间,并共同安装于同一机壳1内,窗口22的尺寸保证不遮挡连续、多条、无方向性脉冲激光束,以利于条形码信息的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所述天线与所述窗体至少在一个方向上的投影存在重叠部分,所述窗体的滤光玻璃相当于权利要求2所述窗体包括透光镜片。
关于所述天线与所述透光镜片的关系,权利要求2仅限定了“所述天线设置在所述透光镜片上”。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是将天线直接地固定在透光镜片上,从而实现天线在一个平面内的方便的安装。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关于天线与透光镜片的位置关系的技术特征仅为“所述天线设置在所述透光镜片上”,该表述并未限定天线是如何具体置于所述透光镜片上的,也就是说,该技术特征涵盖了天线以直接接触或非直接接触的方式置于透光镜片上的任何放置方式。如上所述,证据3已公开了其RF卡天线3安装在条形码阅读窗口中耐磨玻璃2和滤光玻璃4之间,且由证据3附图1可见,从纵向的空间相对位置关系上来看,其实际上已具体公开了RF卡天线3位于滤光玻璃4之上,可见证据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所述天线设置在所述透光镜片上”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经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2与证据3同属于阅读器技术领域,为了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在结构设计上都将对第一数据信息的采集区域和对第二信息的采集区域设于阅读器的同一个端面上,从而实现了在同一位置可以采集两种数据信息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其天线设置在所述透光镜片外表面。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天线安装在所述透光镜片外表面”与证据3公开的“RF卡天线安装在耐磨玻璃和滤光玻璃之间”仅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如上对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评述可知,证据3仅公开其RF卡天线安装在耐磨玻璃和滤光玻璃之间,并未具体公开所述天线安装在所述透光镜片外表面,其次,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将天线安装在透光镜片外表面和安装在耐磨玻璃和滤光玻璃之间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权利要求3中将所述天线安装在透光镜片的外表面,不仅提供了一种将天线与透明镜片方便且更加稳定地固定在一起的方式,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实现阅读器在同一位置采集两种数据信息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3与证据3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天线安装在所述透光镜片外表面”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证据3亦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以得到权利要求3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3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请求人同时认为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如上所述。如上公开的内容中,读取头相当于一种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其供条形码阅读器产生的光束通过的透光窗口16相当于供第一阅读单元读取信息的窗体,其同样设置于壳体内的射频读取器包括的线圈40相当于用于连接第二阅读单元射频组件的天线。证据1的线圈40安装在壳体中包含窗口16的端部15,并定位成使其不会干扰到离开窗口16的扫描光束,附图3a中线圈40完全位于壳体10的包含窗口16的细长部12的端面15上使得线圈40有效地围绕窗口16,以在壳体10的前面产生场相当于公开了所述天线与所述窗体至少在一个方向上的投影存在重叠部分。
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天线设置在所述窗体的透光镜片的外表面。请求人认为证据3已经公开了将滤光玻璃设在窗口上,而滤光玻璃是透光镜片的一种,为了使光线从透光窗口通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证据3将透光镜片设在透光窗口上,并将天线安装在透光镜片外表面。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3仅公开其RF卡天线安装在耐磨玻璃和滤光玻璃之间,并未公开所述天线安装在所述透光镜片外表面。在证据1公开的读取头的基础上,证据3并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将其天线置于耐磨玻璃和滤光玻璃之间的放置方式应用于证据1,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中的天线置于透光镜片的外表面的技术方案,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将天线安装在透光镜片的外表面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中将所述天线安装在透光镜片的外表面,不仅提供了一种将天线与透明镜片方便且更加稳定地固定在一起的方式,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实现阅读器在同一位置采集两种数据信息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其天线为金属线圈或金属薄片,所述天线分布于透光镜片边缘。
请求人认为据3已经公开了“所述天线为金属线圈,所述天线分布于透光镜片边缘”,而“所述天线为金属薄片”的技术方案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认为:证据3公开了所述RF卡天线3是由双面敷铜板用腐蚀方法制成,成为两圈互相绝缘又固定为一体的结构,敷铜板的玻璃布21的正反面的敷铜条构成RF卡天线3,以上内容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4中的天线为金属线圈。而关于天线与透光镜片的位置关系,证据3仅公开其RF卡天线安装在耐磨玻璃和滤光玻璃之间,敷铜板的玻璃布21的正反面的敷铜条构成环形的RF卡天线3,即证据3并未公开所述天线分布于透光镜片边缘,其次,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使天线分布于透光镜片边缘和将其安装在耐磨玻璃和滤光玻璃之间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权利要求4中使天线分布于透光镜片边缘,不仅提供了一种将天线与透明镜片方便地固定在一起的方式,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实现阅读器在同一位置采集两种数据信息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与证据3相比至少存在区别特征“所述天线分布于透光镜片边缘”,该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证据3亦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以得到权利要求4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请求人同时认为权利要求4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因此其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权利要求4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所述天线分布于透光镜片边缘。而证据3仅公开其RF卡天线安装在耐磨玻璃和滤光玻璃之间,敷铜板的玻璃布21的正反面的敷铜条构成环形的RF卡天线3,即证据3并未公开所述天线分布于透光镜片边缘,在证据1公开的读取头的基础上,证据3并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将其天线置于耐磨玻璃和滤光玻璃之间的放置方式应用于证据1,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中的天线分布于透光镜片边缘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证据表明使天线分布于透光镜片边缘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中天线分布于透光镜片边缘,不仅提供了一种将天线与透明镜片方便地固定在一起的方式,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实现阅读器在同一位置采集两种数据信息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其天线内嵌在所述透光镜片边缘。
请求人认为证据3公开的“天线置于滤光玻璃和耐磨玻璃之间”与“天线内嵌在所述透光镜片内”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3仅公开其RF卡天线安装在耐磨玻璃和滤光玻璃之间,其次,并没有证据表明天线内嵌在所述透光镜片边缘和安装在耐磨玻璃和滤光玻璃之间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权利要求5中将所述天线内嵌在所述透光镜片边缘,不仅提供了一种将天线与透明镜片方便地固定在一起的方式,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实现阅读器在同一位置采集两种数据信息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同时,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与证据3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因此其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如前所述,权利要求5与证据3相比区别特征为:所述天线为金属薄片和天线内嵌在所述透光镜片边缘。而证据5具体公开了一种可接收数字电视信号的窗户,窗框内设置玻璃,玻璃内镶嵌透明金属片天线。证据5涉及电视接收设备,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差异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电视信号接收设备所接收的信号类型和相关物理特性与本专利中的所采集的信号的类型及相关特性存在较大差异,与之相关的接收设备及后续的信号处理方式等也均存在较大区别,在证据3公开的读写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证据5公开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存在较大的技术障碍。因此,证据5并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将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应用于证据3,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将天线内嵌在所述透光镜片边缘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5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5中任一项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包括为第一阅读单元采集信息提供照明的发光模块,所述发光模块设置在所述透光镜片上。
证据1公开了其读取头包含光源18,用于产生被引导到镜子20上的光束,镜子将光线引导振荡镜24上,从振荡镜24反射的光束经由窗口16离开壳体10以形成出射光束28。该光束28指向条形码标签并在方向29上沿其扫描(相当于公开了为第一阅读单元采集信息提供照明的发光模块),证据1并没有公开发光模块设置在透光镜片上。而将用于照明的光源模块设于读取头端部的透光镜片从而方便阅读器清晰地识别拟采集的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3-5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天线为透明天线,配置在所述透光镜片表面上。
请求人认为:如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7与证据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所述天线为透明天线,配置在所述透光镜片表面上,而该区别特征已被证据6公开。
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3和证据6均涉及无线射频识别技术,但证据6具体公开的是显示面板上应用的无线射频识别组件,与本专利应用领域存在一定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上述两份证据属于射频领域的两个技术方向,其所接收和处理的射频信号的频率范围等物理参数均存在较大差别,其相关的物理特性也不尽相同,基于证据6所公开的内容,并不能获知将该技术手段直接应用于证据3的技术方案不会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并且,证据6虽然公开了透明天线,但其是适于配置在显示面板表面上的透明天线,由于显示面板的具体组成和透光镜片存在本质不同,在证据3公开的读写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证据6公开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存在较大的技术障碍,因此,证据6并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将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应用于证据3,从而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证据表明将天线设为透明天线并将其配置在透光镜片表面上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6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8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所述透明天线的材质包括铟锡氧化物或铟锌氧化物。由于引用的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9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是与权利要求1的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对应设置的阅读器,其包括具有窗体的第一阅读单元;具有天线的第二阅读单元;所述天线与所述窗体至少在一个方向上的投影存在重叠部分;所述窗体包括:一外框架,所述天线固定于所述外框架。
证据1公开的如上手持式双技术代码读取头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一种阅读器,其含透光窗口16的条形码阅读器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具有窗体的第一阅读单元,其包括线圈40的射频读取器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具有天线的第二阅读单元。证据1的线圈40安装在壳体中包含窗口16的端部15,并定位成使其不会干扰到离开窗口16的扫描光束,附图3a中线圈40完全位于壳体10的包含窗口16的细长部12的端面15上使得线圈40有效地围绕窗口16,以在壳体10的前面产生场,以上内容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9中所述天线与所述窗体至少在一个方向上的投影存在重叠部分,窗口16的端部15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所述窗体的外框架。
基于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同的理由,合议组认为证据1同样公开了权利要求9中的所述天线固定于所述外框架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9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经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9与证据1同属于阅读器技术领域,为了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在结构设计上都将对第一数据信息的采集区域和对第二信息的采集区域设于阅读器的同一个端面上,从而实现了在同一位置可以采集两种数据信息。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10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是与权利要求2的阅读器的采集组件对应设置的阅读器,其包括具有窗体的第一阅读单元;具有天线的第二阅读单元;所述天线与所述窗体至少在一个方向上的投影存在重叠部分;所述窗体包括透光镜片,所述天线设置在所述透光镜片上。
证据3公开的一种非接触RF卡与条形码复合双鉴读写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0的一种阅读器,条形码阅读窗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0具有窗体的第一阅读单元,具有天线3的非接触RF卡阅读单元相当于权利要求10具有天线的第二阅读单元,RF卡天线3安装在条形码阅读窗口中耐磨玻璃2和滤光玻璃4之间,并共同安装于同一机壳1内,窗口22的尺寸保证不遮挡连续、多条、无方向性脉冲激光束,以利于条形码信息的识别,以上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所述天线与所述窗体至少在一个方向上的投影存在重叠部分,所述窗体的滤光玻璃相当于权利要求10所述窗体包括透光镜片。
基于与权利要求2的评述相同的理由,合议组认为证据3同样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所述天线设置在所述透光镜片上。因此,权利要求10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经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0与证据3同属于阅读器技术领域,为了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在结构设计上都将对第一数据信息的采集区域和对第二信息的采集区域设于阅读器的同一个端面上,从而实现了在同一位置可以采集两种数据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3-5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引用权利要求3-5任一项的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8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9-1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296116.6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中的权利要求1-2、9-10、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6无效,在权利要求3-5、7-8和引用权利要求3-5任一项的权利要求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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