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薄膜裁切、铺设一体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薄膜裁切、铺设一体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35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5W1182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1602188.7
申请日:2018-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无锡市精电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4-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芳宇
合议组组长:孙丽芳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H01L31/0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发明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同时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实用新型发明的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1602188.7,申请日为2018年09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4月0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薄膜裁切、铺设一体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上料机构、裁切机构、铺设机构、传送机构和铺设支撑机构,所述上料机构设置在所述机架的一端,所述上料机构的一端连接有裁切机构,所述裁切机构的一端连接铺设机构,所述铺设机构架设在电控箱组件上方,所述传送机构架设在所述铺设机构和电控箱组件中间,所述传送机构方向与所述铺设机构方向互相垂直,所述支撑机构位于所述铺设机构下方且与所述铺设机构平行,所述支撑机构包围所述传送机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薄膜裁切、铺设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铺设支撑机构包括连接板、连接轴、链条、第一电机和横杆,所述连接板安装在所述机架上,所述连接轴两端与所述连接板通过轴承连接,多个所述连接轴平行设置且绕所述传送机构围成一周,每根所述连接轴两端连接有链轮,位于所述连接轴同侧的链轮由同一根所述链条驱动,所述横杆与所述链条固定连接,所述第一电机驱动其中一根所述连接轴,所述链条带动所有连接轴转动并使所述横杆与所述链条同步移动。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薄膜裁切、铺设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横杆上表面的两侧对应设置有两排挡块。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薄膜裁切、铺设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挡块为楔形块,所述挡块相对的侧面为斜楔面。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薄膜裁切、铺设一体机,其特征在于,多根横杆组成的平面的总长度小于所述链条围成形状周长的一半,两端的两根所述横杆上分别设置有第一检测孔和第二检测孔,所述连接板的端部安装有感应所述第一检测孔和第二检测孔的位置传感器。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薄膜裁切、铺设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轴对称设置在所述机架四角,位于上排的连接轴之间设置有链条导轨,所述链条导轨内为T型链槽,所述链条卡设在所述链槽内。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薄膜裁切、铺设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 料机构包括卷料筒、牵引轴、压杆以及与压杆相配合的压台,所述压杆位于所述牵引轴和卷料筒之间,所述压台位于所述压杆下方。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薄膜裁切、铺设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裁切机构包括滚刀及控制滚刀落刀及移动裁切的移动组件,所述移动组件连接在机架上,所述滚刀位于所述移动组件下方。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薄膜裁切、铺设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铺设机构包括第二电机、在所述第二电机驱动下实现水平往复运动的传送带,所述传送带上设置有气夹头安装板,气夹头连续安装在所述气夹头安装板上。
请求人无锡市精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 CN105870256A,公开日2016年08月17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2: CN203319157U,公开日2013年12月04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3: CN203006596U,公开日2013年06月19日,复印件共14页;
证据4: CN103895326B,公开日2016年08月17日,复印件共15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还包括电控箱组件,所述铺设机构架设在电控箱组件上方,所述传送机构架设在所述铺设机构和电控箱组件中间。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安置电控元件并且不干涉各部分的运动。将控制各电机和传动机构运动的控制元件集成放置于电控箱中是本领域常规设置方式,将电控箱设置在整个设备的最底部或一旁等位置也都是本领域常规安装位置,对于各运动机构不造成干涉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创造性。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传送机构方向与所述铺设机构方向互相垂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传送机构与铺设机构是位置关系互相垂直还是运动方向互相垂直,也无法确定其互相垂直是竖直方向垂直还是水平面方向垂直还是在竖直和水平方向都互相垂直。权利要求1未能清楚、简要地限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多个所述连接轴平行设置且绕所述传送机构围成一周”,其中包括了至少两种实施方式,即“所述连接轴平行设置且均与气夹头运行方向垂直”和“所述连接轴平行设置且均与气夹头运行方向平行”,采用后一种实施方式时,不能实现“在玻璃传送的过程中进行裁切、节约时间”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
证据5:公证书(2019)锡梁证经内字第4155号,复印件共31页;
证据6:编号为CSI-CSAS-JD-20170903的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共16页;
证据7:销售发票,复印件共71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还包括电控箱组件,所述铺设机构架设在电控箱组件上方,所述传送机构架设在所述铺设机构和电控箱组件中间,所述支撑机构包围所述传送机构。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安置电控元件并且不干涉各部分的运动。将控制各电机和传动机构运动的控制元件集成放置于电控箱中是本领域常规的设置方式,将电控箱设置在整个设备的最底部或一旁等位置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安装位置,对于各运动机构不造成干涉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料的;为了不干涉玻璃传送机构的水平运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布置支撑机构时容易想到支撑机构将其包围以形成进出空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证据5相比,区别在于,还包括电控箱组件,所述铺设机构架设在电控箱组件上方,所述传送机构架设在所述铺设机构和电控箱组件中间。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安置电控元件并且不干涉各部分的运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支撑机构位于所述铺设机构下方且与所述铺设机构平行,述支撑机构包围所述传送机构”,其中的“所述支撑机构”在前并未出现,权利要求1未能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再次提交了如下文件:
证据5’:公证书(2019)锡梁证经内字第4155号,复印件共32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还包括电控箱组件,所述铺设机构架设在电控箱组件上方,所述看传送机构架设在所述铺设机构和电控箱组件中间,所述支撑机构包围所述传送机构;本发明仅在一侧设置上料、牵引和裁切机构。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支撑机构以实现薄膜的铺设。
关于电控箱,本专利中考虑一体机的功能、卷料筒的厚度及铺设机构的占用位置将电控箱设置于铺设机构和传送机构下方,使得本专利的设备为集成化的一体机结构。
关于支撑机构,证据1中横杆位于玻璃传送机构上方,并没有包围传送机构,而是始终位于玻璃传送机构9的上方。横杆在EVA被气夹头向左拖至组件玻璃上方的过程中,与EVA也是保持同步运动的,即横杆118在EVA被拖至组件玻璃上方的过程中对EVA只能起到一个承托的作用,并无抚平作用。其次,在EVA敷设时,横杆是向右移动,依然位于传送机构的上方,即和原来位置还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而无法运动至原来位置的下方。横杆所占用的空间不能大于链条位于上部空间的一半,横杆的总长度不能大于链条总长度的四分之一。本专利中,所述支撑机构包围所述传送机构,即支撑机构存在位于传送机构上方的部分也存在位于传送机构下方的部分。首先在薄膜被气夹头拉拽至指定位置的过程中,横杆是固定的,即薄膜相对横杆在移动,横杆对薄膜不仅启动承托作用,而且由于横杆和薄膜之间的相对运动,使二者之间发生摩擦,摩擦力对薄膜在拉拽过程中产生的褶皱实现第一次抚平。其次,在薄膜的敷设时,本专利的支撑机构运动至传送机构下方,可见,横杆的长度只需设置为小于链条总长度的二分之一即可。如果是同样长度的链条,则本发明所设置的横杆宽带可以是证据1的长度的2倍,这样所产生的摩擦力也将增加一倍,其对薄膜的抚平效果显然也提升一倍,同时本发明己经在薄膜的拉拽过程中进行过第一次抚平,可见本发明的抚平效果远远大于证据1。如果是设置同样宽带的横杆,而证据1的链条则需设置为本发明长度的2倍,其对应的敷设平台的宽度也需要为本发明的两倍,加上证据1两侧均需设置上料、牵引和裁切机构,而本发明只需一侧设置上料、牵引和裁切机构。可见,本发明即使不计算第一次的抚平效果,仅敷设时的抚平效果和证据1一致的情况下,本发明可以做的更小巧。同时本专利中的支撑结构同样为集成的模块化设计,方便一体机的组装,同时方便直接对现有的铺设机进行改装。
关于上料、牵引和裁切机构,证据1存在占地空间较大的缺点,且会存在另一侧无物料通道的问题。而本发明一次敷设一种薄膜,且玻璃组件输送和薄膜的输送和裁切同步进行,能够最大化的节约工作时间,提高生产效率。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了如下重要事项:
1、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5、证据6和证据7的使用。请求人确认,无效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的结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5、7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4的真实性、公开性和合法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4是中国专利,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性均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证据1-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发明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同时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实用新型发明的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就本专利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薄膜裁切、铺设一体机(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一种EVA-TPT同步裁剪铺设机,包括:机架12,第一卷料机构1a,第二卷料机构1b,第一牵引机构2a,第二牵引机构2b,用以切断EVA的第一切料机构3a,用以切断TPT的第二切料机构3b,第一电机4,在第一电机4驱动下实现水平往复运动的传送带5,所述传送带5上设置气夹头6。同时,该机架12上还设有组件玻璃传送机构9及若干组件玻璃限位机构10。第一卷料机构1a、第一牵引机构2a及第一切料机构3a设置于机架12的一侧,所述第二卷料机构1b、第二牵引机构2b及第二切料机构3b设置于机架12的另一侧。气夹头6在传送带5的牵引下在组件玻璃传送机构9的上方往返运动以执行EVA裁剪铺设操作与TPT裁剪铺设操作。该第一卷料机构1a用于收卷EVA卷材100,第二卷料机构1b用以收卷TPT卷材200。具体的,在本实施方式中,该第一切料机构3a与第二切料机构3b的结构完全相同并对称设置于机架12的两侧,第一牵引机构2a与第二牵引机构2b结构完全相同并对称设置于机架12的两侧,第一切料机构3a与第二切料机构3b结构完全相同并对称设置于机架12的两侧。以下对位于图1中右侧的第一卷料机构1a、第一牵引机构2a及第一切料机构3a作示范性说明。如图1所示,第一卷料机构1a的卷料辊轴102上套设缠绕有EVA卷材100,同时第二卷料机构1b中的卷料辊轴上套设缠绕有TPT卷材200。EVA呈膜状,并通过若干从动导引轮将EVA送入第一牵引机构2a。随着第三电机21的转动,定长牵引胶辊23与从动胶辊24共同夹持EVA向图1中的左侧移动,并输入第一切料机构3a中进行切断处理。此时,第一电机4转动,以通过传送带5将气夹头6移动至图1中的右侧位置并通过气夹头6将被定长切断后的设定长度及宽度的EVA夹持后在第一电机4的转动下向左侧移动,并将EVA铺设在预先放置在组件玻璃传送机构9上方的组件玻璃。同理可知,TPT可通过第二卷料机构1b、第二牵引机构2b、第二切料机构3b中完成设定尺寸的TPT的在线裁剪操作。链条117位于组件玻璃传送机构9的上方,并确保不与组件玻璃传送机构9产生干涉。具体的,在本实施方式,机架12的两侧分别设置有两根链条117。链条117可与气夹头6在夹持被切断后的EVA向左拖移至组件玻璃上方的过程中保持同步运动,并通过链条117上所设置的多个平行排布的横杆118对EVA起到承托作用。在EVA被气夹头6夹持并向左拖移到位后,气夹头6保持对EVA的夹持状态。此时,第六电机115反向转动,以通过驱动链条117及横杆118向右侧移动,EVA旋即向下掉落至组件玻璃的表面,从而实现了EVA的铺设操作。如图2所示,在本实施方式中,该组件玻璃限位机构10的数量为三个,即组件玻璃限位机构10a、组件玻璃限位机构10b、组件玻璃限位机构10c。每个组件玻璃限位机构10包括第二气缸110、导轨111、基座112以及设置于基座112上的两个第三气缸114,所述第二气缸110整体的驱动基座112沿着导轨111作线性移动。三个组件玻璃限位机构10围合在组件玻璃传送机构9的三面。具体的,该第三气缸114为双轴气缸。其中,组件玻璃限位机构10a中的第二气缸110a及第二气缸110c可在图2中左右伸缩运动,第二气缸110a可在图2中上下伸缩运动,从而通过三个组件玻璃限位机构10对放置在组件玻璃传送机构9上方的组件玻璃进行限位及固定(参见证据1第0020-0022、0025、0029-0030段,附图1-2)。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电控箱组件,所述铺设机构架设在电控箱组件上方,所述传送机构架设在所述铺设机构和电控箱组件中间;(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支撑机构包围所述传送机构。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在EVA铺设时对EVA进行平整的薄膜裁切、铺设一体机,平整装置与太阳能组件的传送互不干涉,还能在钢化玻璃传送到一体机之前提前定位好薄膜,提高封装效率。所述支撑机构60包围所述传送机构50,传送机构50从支撑机构60中间穿过,由于薄膜被支撑机构60支撑,因此将薄膜拉出的铺设机构40与传送玻璃的传送机构 50之间的运动互不干扰,无需等待传送机构50将玻璃传送到位后再驱动铺设机构40工作,节约工作时间,玻璃到位后,支撑机构60放开薄膜,由于支撑机构60放开薄膜时,与薄膜之间相对运动产生摩擦,摩擦力将薄膜覆盖在支撑机构60上时产生的褶皱抚平,保证薄膜掉落至玻璃上时的平整。气夹头拉拽薄膜移动至指定位置,在此过程中,传送机构将玻璃传送至支撑件下方并定位,玻璃定位完成后,横杆反方向移动,由于薄膜的一端依然被气夹头夹持,因此横杆移动时与薄膜之间产生摩擦,摩擦力将薄膜上的褶皱抚平,由于横杆逐渐放开薄膜,使得薄膜每一部分均被抚平,保证薄膜掉落到玻璃上时的平整,铺设完薄膜的玻璃被传送机构传送至下一工位,横杆回到传送机构上方,开始下一轮的铺设,在玻璃传送的过程中进行裁切,玻璃到位后仅进行铺设,速度快,节约工作时间(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0022、0024段)。
可见,本专利中设置了支撑机构包围传送机构,横杆移动至传送机构上方气夹头拉拽薄膜至指定位置,在此过程中,传送机构将玻璃传送至支撑件下方并定位,玻璃定位完成后,横杆反方向移动,逐放开薄膜,铺设完成后,横杆回到传送机构上方。从而使薄膜铺设机构和玻璃传送机构运动互不干扰,并且可以将薄膜的褶皱抚平。而证据1中横杆、气夹头和EVA同步运动至玻璃上方,气夹头保持对EVA夹持状态,电机反向运动,EVA掉落至玻璃表面。本专利中支撑机构包围传送机构的工作方式与证据1中相应部件的工作方式不同。证据1中没有给出采用所述支撑机构包围传送机构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采用所述支撑机构包围传送机构的设置方式,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设置方式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专利取得了薄膜铺设平整,节约工作时间,提高铺设效率的技术效果。
证据2公开了铝挤型输送链条轨道,证据3公开了切割模组与裁切设备,证据4公开了在线式EVA自动铺设裁剪机。证据2-4也都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9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权利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传送机构方向与所述铺设机构方向互相垂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确其含义,未能清楚、简要的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支撑机构位于所述铺设机构下方且与所述铺设机构平行,所述支撑机构包围所述传送机构”,其中的“所述支撑机构”在前并未出现,缺乏引用基础。
(3)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多个所述连接轴平行设置且绕所述传送机构围成一周”,其中“所述连接轴平行设置”包括了至少两种实施方式,即“所述连接轴平行设置且均与气夹头运行方向垂直”和“所述连接轴平行设置且均与气夹头运行方向平行”,在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前一种实施方式,并未记载后一种实施方式,并且,当采用后一种实施方式平行设置且绕传送机构围成一周时,链条和横杆的转动方向将会对传送机构携带玻璃的移动造成干涉,因此,该实施方式不能实现“在玻璃传送的过程中进行裁切、节约时间”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对此,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传送机构方向与所述铺设机构方向互相垂直”,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支撑机构包围传送机构,支撑机构位于铺设机构下方且与铺设机构平行,根据本专利薄膜铺设裁切一体机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其所述垂直的位置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清楚的限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裁切机构的一端连接铺设机构,所述铺设机构架设在电控箱组件上方,所述传送机构架设在所述铺设机构和电控箱组件中间,所述传送机构方向与所述铺设机构方向互相垂直,所述支撑机构位于所述铺设机构下方且与所述铺设机构平行,所述支撑机构包围所述传送机构(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6段和权利要求1)。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在工作时,横杆移动至传送机构上方,气夹头夹持从裁切机构露出的薄膜,将薄膜向铺设支撑机构上方拉拽,薄膜一端被气夹头夹持,薄膜另一端搭在横杆上,对薄膜进行裁切完成后,气夹头继续拉拽薄膜移动至指定位置(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4段)。根据本专利中具体记载的薄膜裁切、铺设一体机的工作方式和工作过程可以明确的看出,权利要求1中“所述支撑机构”即是指所述的“铺设支撑机构”。因此,权利要求1清楚的限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3)权利要求2中进一步限定了铺设支撑机构,结合上述评述可知,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薄膜裁切、铺设一体机的工作方式和工作过程,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本专利薄膜铺设裁切一体机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原理的理解,必然为连接轴平行设置且与气夹头运行方向垂直的情况。因此,权利要求2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821602188.7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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