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热熔胶带及锂离子电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13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5W1178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294347.7
申请日:2017-09-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澳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6-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惠州亿纬创能电池有限公司
主审员:兰琪
合议组组长:孙丽芳
参审员:姜小薇
国际分类号:C09J7/25,C09J7/35,H01M10/0525,H01M10/058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294347.7,申请日为2017年09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6月0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熔胶带,其特征在于,包括PET膜层、第一热熔胶层及第二热熔胶层,所述PET膜层贴设所述第一热熔胶层,所述PET膜层远离所述第一热熔胶层的侧面贴设所述第二热熔胶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熔胶带,其特征在于,所述PET膜的厚度为10微米~14微米。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熔胶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热熔胶层的厚度为13微米~17微米。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熔胶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热熔胶层的厚度为13微米~17微米。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熔胶带,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无粘保护层,所述无粘保护层贴设于所述第一热熔胶层远离所述PET膜层的侧面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热熔胶带,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粘保护层的厚度为3微米~7微米。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熔胶带,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离型纸层,所述离型纸层贴设于所述第二热熔胶层远离所述PET膜层的侧面。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熔胶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型纸层的厚度为45微米~55微米。
9. 一种锂离子电池,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中所述的热熔胶带。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锂离子电池,所述锂离子电池包括包装膜及电池卷芯,所述包装膜包覆于所述电池卷芯外,所述电池卷芯包括正极片、隔膜及负极片,所述正极片、隔膜及负极片依次叠加后卷绕即制备得到扁平状的所述电池卷芯,卷绕后的末端即为收尾处,所述正极片上设置有正极耳,所述负极片上设置有负极耳,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熔胶带的第一热熔胶层设置于所述电池卷芯上,且所述第一热熔胶层包覆所述电池卷芯的收尾处,所述第一热熔胶层的至少部分位于所述正极耳与所述负极耳之间,所述第二热熔胶层远离所述PET膜层的侧面连接所述包装膜。”
请求人东莞市澳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5、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440737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7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461088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5月13日,复印件共13页;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0595004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9月21日,复印件共10页;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597435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2月22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536821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7月06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6:申请公布号为CN10349620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1月08日,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和5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7-8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9-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第一胶带包括从上到下依次连接的第一密封热熔压敏胶层、基膜层、第二密封热熔压敏胶层和常温无粘性密封胶层,各层排列顺序一样,功能一样,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锂电池用双面胶带,包括从上到下依次连接的第一密封热熔压敏胶层、基膜层、第二密封热熔压敏胶层、常温无粘性密封胶层和双面无硅离型膜层,各层排列顺序一样,功能一样,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证据2公开了基膜层的厚度为2-30微米,说明书实施例0055段公开了基膜层的厚度为10微米;证据3公开了一种胶粘带,第一层为常温具有粘结性的压敏胶,第二层为基材,第三层为底涂胶,第二层基材厚度为2-12微米,基材包括PP、PET等;
关于权利要求3-4,证据5公开了一种双面胶带,其公开了第一粘性层、第二粘性层等各层厚度相同,交代出厚度为0.08-0.12mm,即公开了粘性层厚度为14-17微米;证据6公开了热熔胶层厚度为2μm-15μm;
关于权利要求5,证据1和2公开了常温无粘性密封胶层,证据3公开了胶黏层,即均公开了无粘保护层;
关于权利要求6,证据3公开了胶黏层厚度为2-4微米;
关于权利要求7,证据2公开了双面无硅离型膜层,其相当于离型纸层,即使二者不同,其也属于同一类型产品,功能相同,二者可以直接替换,关于贴的位置,无论是本申请贴在胶带的热熔胶层远离PET层膜的侧面,还是如证据2贴在常温无粘性密封胶层外侧,其目的和效果都是保护热熔胶层和无粘保护层,防治胶带使用前粘性下降;证据4公开了PET基材层的下侧从上至下依次设置有预涂层、压敏胶水层和离型纸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离型纸层用于证据1中,并贴于相应位置;
关于权利要求8,证据2公开了双面无硅离型膜层的厚度为20-50微米;证据5所公开的双面胶带中,具有第一离型纸层、第二离型纸层等,各层厚度相同整体为0.05-0.15mm,即公开了权利要求8中的厚度;
关于权利要求9,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型锂离子电池,其包括第一双面胶带、极耳组、电池极组和包装外壳,故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0,其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所述第一热熔胶层的至少部分位于所述正级耳与所述负极耳之间”,其目的是粘贴隔膜,抑制隔膜收缩,固定电池极芯,提高电池安全性能,其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此外,证据1的第二双面胶带和第三双面胶带均呈“U”形,其公开了胶带连接两个侧面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6项)和意见陈述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热熔胶带,其特征在于,包括PET膜层、第一热熔胶层及第二热熔胶层,所述PET膜层贴设所述第一热熔胶层,所述PET膜层远离所述第一热熔胶层的侧面贴设所述第二热熔胶层,所述PET膜的厚度为10微米~14微米,第一热熔胶层的厚度为13微米~17微米,所述第二热熔胶层的厚度为13微米~17微米;还包括离型纸层,所述离型纸层贴设于所述第二热熔胶层远离所述PET膜层的侧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熔胶带,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无粘保护层,所述无粘保护层贴设于所述第一热熔胶层远离所述PET膜层的侧面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熔胶带,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粘保护层的厚度为3微米~7微米。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熔胶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型纸层的厚度为45微米~55微米。
5. 一种锂离子电池,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中所述的热熔胶带。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锂离子电池,所述锂离子电池包括包装膜及电池卷芯,所述包装膜包覆于所述电池卷芯外,所述电池卷芯包括正极片、隔膜及负极片,所述正极片、隔膜及负极片依次叠加后卷绕即制备得到扁平状的所述电池卷芯,卷绕后的末端即为收尾处,所述正极片上设置有正极耳,所述负极片上设置有负极耳,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熔胶带的第一热熔胶层设置于所述电池卷芯上,且所述第一热熔胶层包覆所述电池卷芯的收尾处,所述第一热熔胶层的至少部分位于所述正极耳与所述负极耳之间,所述第二热熔胶层远离所述PET膜层的侧面连接所述包装膜。”
专利权人认为:
1、将原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2-4、7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或2均具备新颖性;
2、关于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PET膜的厚度、第一热熔胶层的厚度、第二热熔胶层的厚度;(2)离型纸层及其贴设位置。该尺寸配合能够维持较适宜的厚度,PET膜提供支撑作用,过薄则不能保障支撑,热熔胶层过薄也不能保障粘性,以及离型纸层保护第二热熔胶层的粘附性能;证据4的离型纸层是结合在压敏胶水层上,并不是结合在热熔胶层上,其并没有公开离型纸层在使用前需要剥离,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6,证据1的第二双面胶带和第三双面胶带是在电池极组极耳的相对侧设置的U型结构,并不是将热熔胶层的至少部分位于正极耳和负极耳之间,因此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1)PET膜的厚度、第一热熔胶层的厚度、第二热熔胶层的厚度;(2)离型纸层及其贴设位置。证据2的目的在于解决离型纸层杂质对胶层的影响,在离型纸层和热熔压敏胶层之间设置常温无粘性密封胶层,隔离离型纸层杂质转移到热熔压敏胶层,保证锂电池的性能,其给出了相反的教导;证据5提供的是一种稳定复合型支架双面胶带,其结构与证据2差异较大;证据6公开的是铝塑膜,且层级结构与本专利完全不同,因此其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5、6、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30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专利权人之一惠州亿纬创能电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了如下重要事项:
(1)专利权人惠州亿纬创能电池有限公司所委托的代理人声称,本专利在取得授权时的专利权人共有两名即惠州TCL金能电池有限公司和惠州泰科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后,经过两次公司名称变更,前者于2019年08月06日变更为“惠州亿纬创能电池有限公司”,后者“惠州泰科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2019年02月注销。专利权人的代理人提交了企业基础信用报告,证明该公司确已于2019年02月25日注销;并当庭演示了从手机上的企查查APP进去的查询该企业基础信用报告的路径。专利权人表明,将于庭后提交著录项目变更,即将现有的两名专利权人变更为单一的专利权人惠州亿纬创能电池有限公司,故在该案件的整个无效程序中,惠州亿纬创能电池有限公司及其所委托的代理人有权进行意见陈述和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对此请求人予以认可;
(2)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6的真实性和公开性;
(3)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1-2、5、7-10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证据4的使用,明确无效宣告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5相对于证据1、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证据2、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3和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3和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2019年10月12日,专利权人提交著录项目变更书,申请将本案的专利权人由“惠州亿纬创能电池有限公司,惠州泰科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惠州亿纬创能电池有限公司”,专利局于2019年10月30日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准予将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单一专利权人惠州亿纬创能电池有限公司。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资格认定
本案的专利权人共有两名即惠州亿纬创能电池有限公司,惠州泰科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仅前者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参与无效程序中的意见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以及出庭;基于第一专利权人提交的企业基础信用报告证实第二专利权人确已注销;专利权人当庭演示了从手机上的企查查APP进去的查询该企业基础信用报告的路径,请求人予以认可;口审结束后专利权人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书,将专利权人由“惠州亿纬创能电池有限公司,惠州泰科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惠州亿纬创能电池有限公司”,专利局于2019年10月30日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准予将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单一专利权人惠州亿纬创能电池有限公司;对此,合议组认为,介于专利权人当庭提交证据证明本专利的第二专利权人“惠州泰科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已注销,同时庭后及时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变更后的专利权人仅为“惠州亿纬创能电池有限公司”,故认可惠州亿纬创能电池有限公司及其所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在本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意见陈述、修改权利要求以及出席口头审理。
2、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6项),合议组经审查,所述修改将本专利授权文本的从属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加至权利要求1中,属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作为审查基础。
3、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5-6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3、5-6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亦认可其真实性,同时证据1-3、5-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熔胶带(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且认为证据3公开了PET膜厚度为2-12微米,证据5公开了热熔胶层的厚度为14-20微米,离型纸层的设置属于公知常识。
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型锂离子电池,其包括第一双面胶带、极耳组、电池极组合和包装外壳,所述第一双面胶带设于电池极组的末端,包装外壳和所述电池极组通过第一双面胶带粘结,第一双面胶带从上到下依次连接的第一密封热熔压敏胶层、基膜层、第二密封热熔压敏胶层和常温无粘性密封胶层,各层的厚度均为2-30微米,所述基膜层为PET膜层(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8-9,附图1-2)。
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进行对比可以看出,二者均涉及应用于锂离子电池的热熔胶带,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的第一密封热熔压敏胶层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热熔胶层、基膜层对应于PET层、第二密封热熔压敏胶层对应于第二热熔胶层。可见,二者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第一、第二热熔胶层的厚度为13-17微米,PET膜的厚度为10-14微米,证据1中各层厚度为2-30微米;(2)权利要求1中限定还包括离型纸层,所述离型纸层贴设于所述第二热熔胶远离所述PET膜层的侧面,证据1未对此进行限定。
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提及,热熔胶带是在加热时产生较强的粘性将铝塑膜和卷芯固定在一起;同时电池卷芯在受热情况下,电芯内部隔膜容易发生一定比例的收缩,使得隔膜两边的正负极片接触发生短路的可能性增大,为抑制隔膜收缩,需要在卷芯头部和尾部加贴固定胶带,现有技术中需要分别使用固定胶带和热熔胶带(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0004段)。本专利提供一种集传统热熔胶带和固定胶带于一体的热熔胶带,而就热熔胶胶带本身的结构而言,说明书中描述了各层的厚度,说明书第0030-0032段描述了PET膜和热熔胶层的具体厚度数值,同时提及“能够维持更为适宜的厚度尺寸,且粘附性能适宜”,然而并未就权利要求1中所具体选择的PET膜和热熔胶层厚度范围为何就是适宜的厚度尺寸,以及该选择具有何种作用进行具体说明;就离型纸层而言,说明书中描述到“通过设置所述离型纸层,用于保护所述第二热熔胶层的粘附性能,以预防新型热熔胶在应用于电池之前第二热熔胶层粘性下降”(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35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保护第二热熔胶层的粘附性能的热熔胶带。故判断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其焦点在于考察现有技术是否存在采用设置离型纸层来保护胶层的粘附性能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1公开了胶带中各层的厚度均为2-30微米,权利要求1中热熔胶层和PET膜层的厚度是在该范围中选择的小范围。关于PET膜的厚度:证据3公开了一种提高电池抗跌落性能的胶粘带,其包括压敏胶层(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熔胶层)、基材层、底涂胶层(对应于本权利要求1的第一熔胶层)、胶黏层以及双面离型膜层,其中的基材层的基材类型包括PET,厚度为2-12微米(参见证据3的权利要求1、6),由此可见,证据3与本专利均涉及应用于电池的胶带,胶带的基本层结构相同,其所公开的PET膜层厚度与权利要求1的厚度范围部分重叠。关于热熔胶层的厚度:证据5公开了一种双面胶带,其包括第一离型纸层、第二离型纸层、第一粘性层、第二粘性层、亚克力泡棉层和阻燃层,各层厚度相同,胶带层厚度为0.08-0.12毫米(参见证据5的权利要求1和5),其中证据5的第一、二粘性层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二热熔胶层,经计算,粘性层的厚度为14-20微米,即证据5所公开的粘性层厚度与权利要求1的熔胶层的厚度范围部分重叠;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分别在证据3和证据5中公开,并且所公开的PET膜与粘性层也均是构成相应胶粘带的组成层,即证据3和证据5给出了相应膜层厚度的技术启示,并且从本专利说明书中也看不出该具体膜厚层厚度的选择具有何种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这类双面胶带中,需要确保使用时胶层的粘附性能,而通过提前在胶层上设置离型纸层、使用时去掉来保持胶层的粘性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设置该离型纸层的作用是可以预料的;实质上,现有技术例如证据5中也公开了在粘性层外面设置离型纸层(参见证据5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附图)。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己醇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证据3、5所给出的PET膜的厚度以及胶层厚度的技术启示,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的热熔胶带厚度整体低于35微米,而本专利加起来至少36微米;证据5的应用领域和本专利不同,因此证据1和证据3、5不能结合,本专利的热熔胶层和膜层厚度能维持较为适宜的尺寸,粘附性能更好。
对此,合议组认为:(1)就本专利和证据3胶带厚度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胶带整体上的薄厚程度影响其电池的整体厚度尺寸、抗冲击性、粘附性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可以选择胶带整体的薄厚程度,在证据3已经明确公开了结构相同的胶带以及PET膜层厚度的基础上,将证据3与证据1结合并不存在技术障碍;(2)就应用领域而言,无论是本申请和证据1的热熔胶带,还是证据5中双面胶带都是带有两层粘性层的胶带,尽管二者在具体的应用场景中略有差异,但均是通过两层粘性层起作用粘结两个部件;此外,本专利仅仅是泛泛地提及厚度能维持较为适宜的尺寸,粘附性能更好,从说明书中看不出厚度数值范围的选择能给热熔胶带带来何种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从属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在热熔胶带上设置无粘保护层及其厚度,证据3公开的胶粘带包括压敏胶层、基材层、底涂胶层(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热熔胶层)、胶黏层以及双面离型膜层,所述胶黏层采用苯乙烯分子链段含量为30-40%的SEBS,涂布厚度2-4微米(参见证据3的权利要求8);证据3的胶黏层即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无粘保护层,其也同样是贴设于第一热熔胶层,且证据3所公开的厚度范围与权利要求3部分重叠,即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离型纸层的厚度,如前所述,设置离型纸层的目的是为了保持胶层的粘性,该纸层在胶带使用时即去掉,在此基础上,离型纸层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的,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包括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热熔胶带的锂离子电池,证据1公开了包括双面胶的锂离子电池(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对锂离子电池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公开了锂离子电池包括第一双面胶带、极耳组、电池极组合和包装外壳,所述包装外壳包裹所述电池极组,所述极耳组与所述电池极组电连接,所述第一双面胶带设于电池极组的末端,包装外壳和所述电池极组通过第一双面胶带粘结;电池极组由正极片、负极片和隔离膜卷绕而成,所述正极片和负极片分别设于所述隔离膜的一侧,所述第一双面胶带设于所述正极片、负极片和隔离膜的末端,所述极耳组包括正极耳和负级耳,二者分别与所述电池极组电连接(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4),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了,就特征“所述第一热熔胶层的至少部分位于所述正极耳和所述负极耳之间”而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这类锂离子电池中,确保正负极不相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将第一热熔胶层的至少部分位于正极耳和负极耳之间以实现正负极不相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所达到的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如上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6应被全部无效的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不再评价。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294347.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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