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消化道诊断仪及其胶囊内窥镜图像数据处理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消化道诊断仪及其胶囊内窥镜图像数据处理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289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5W1178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947925.6
申请日:2017-07-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2-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重庆金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畅
合议组组长:孙茂宇
参审员:佟仲明
国际分类号:A61B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本领域中其他现有技术相应地公开了,并且可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或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时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720947925.6,申请日为2017年07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2月01日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消化道诊断仪的胶囊内窥镜图像数据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接收胶囊内窥镜所发送的包含当前患者检查图像数据信号的信号接收器(1),与所述信号接收器(1)信号连接、用于将其接收信号进行预设处理后发送给多个存储单元(3)中的任意一者的信号处理器(2),各所述存储单元(3)用于分别储存所述信号处理器(2)发送的关于不同患者的检查图像数据,以及与各所述存储单元(3)信号连接、用于按照预设次序将其所储存的数据发送给主控机进行数据下载的信号发射器(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囊内窥镜图像数据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PCB板(5),且所述信号接收器(1)、信号处理器(2)、信号发射器(4)和各个所述存储单元(3)均集成设置在所述PCB板(5)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胶囊内窥镜图像数据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各所述存储单元(3)和信号发射器(4)信号连接、用于将各所述存储单元(3)所储存的数据进行调制处理后再发送给所述信号发射器(4)的信号调制器(6)。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胶囊内窥镜图像数据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处理器(2)具体包括用于将接收信号下变频至基带信号的变频模块(201),以及与所述变频模块(201)信号连接、用于将其输出信号进行解调后再发送给所述存储单元(3)的解调模块(202)。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胶囊内窥镜图像数据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于所述PCB板(5)上、用于增强所述信号发射器(4)所发射信号的天线(7)。
6. 一种消化道诊断仪,包括胶囊内窥镜、与所述胶囊内窥镜信号连接的胶囊内窥镜图像数据处理系统和与所述胶囊内窥镜图像数据处理系统信号连接、用于显示所述胶囊内窥镜采集图像的主控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囊内窥镜图像数据处理系统具体为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胶囊内窥镜图像数据处理系统。”
针对上述专利权,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公开号为US2007/0287891A1的美国专利文件,其公开日期为2007年12月13日;
附件2:公开号为CN10109969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8年01月09日;
附件3:公开号为US2007/0070194A1的美国专利文件,其公开日期为2007年03月29日;
附件4:公开号为US2010/0094104A1的美国专利文件,其公开日期为2010年04月15日;
附件5:公开号为CN10167775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期为2010年03月24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其无效理由进行了补充,并补充提交的以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149909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9年08月05日;
证据2:同附件1;
证据3:同附件2;
证据4:同附件3,以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5:同附件4,以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6:同附件5;
证据7:“胶囊内窥镜无线图像传输系统研究”,陈亮,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电子期刊),2007年第06期,2007年11月16日-12月15日出版。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5、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4、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1、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4、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证据2或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与证据6、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与证据1证据2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并且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评述权利要求1-5的证据组合方式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被证据2、证据3、证据5公开,并且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同样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并于2019年08月08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7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指出:(1)证据1中图像数据存储装置400存储的数据直接来自胶囊型内窥镜2,证据1中既不包括信号处理器,图像数据存储装置400存储的数据也与本专利不同。证据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得到一种能够从大量的图像数据中迅速且准确地找出医生所需要的一部分图像,以便提高医生的检查诊断效率。从证据1的发明目的看,图像数据存储装置400存储数据之前不需要对数据进行预处理,对数据的处理步骤是在图像数据存储装置400中完成的,即证据1不需要在图像数据存储装置400之前设置信号处理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去改进。同时,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2中明显没有给出同时存储和下载的技术启示,因而证据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5中存储装置和输出装置之间没有配合关系,无法实现同时存储和下载的技术效果;(2)证据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之间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更不属于公知常识。同时,证据4和证据1也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证据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之间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更不属于公知常识。同时,证据4和证据1也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证据5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之间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更不属于公知常识。同时,证据6和证据1也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基于引用关系,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提交了6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具体为:
公知证据1:“胶囊内窥镜系统原理与临床应用”,谢翔,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第29-34页、第39-40页、封底,共计16页复印件,科学出版社,2010年04月第一次印刷;
公知证据2:“医学成像设备”,张学龙,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第297-299页、封底,共计12页复印件,中国医药科级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次印刷;
公知证据3:“医用光学仪器”,王殊轶等,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第131-132页、封底,共计10页复印件,中国计量出版社,2009年09月第一次印刷;
公知证据4:“消化道遥控胶囊内镜图谱”,廖专等,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第001-006页、封底,共计11页复印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08月第一次印刷;
公知证据5:“胶囊内镜”,Douglas O.Faigel等,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第16-17页、封底,共计8页复印件,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一次印刷;
公知证据6:“医用内窥镜质量控制检测技术”,姬军等,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第31-39页、封底,共计15页复印件,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2016年11月第一次印刷。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09月3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石必胜、刘中涛、吴润芝、吕鹏,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王萌、王荣、路伟廷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放弃公知常识证据1-6,并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编号续前):
公知证据7:“胶囊内窥镜系统原理与临床应用”,谢翔,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第29-34页、第39-41页、第89-91页、第110页、封底,共计16页复印件,科学出版社,2010年04月第一次印刷。
请求人当庭表示在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时使用的证据组合方式以其第二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证据组合方式为准。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7以及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7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对外文证据的译文准确性表示无异议。双方在口头审理中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其意见与各自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书面意见基本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7份证据,以及1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其中,证据1-3、证据6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4、5为美国专利文献,证据7为中文硕士论文。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合议组经过审查,认为可以确认证据1-7的真实性。证据1-7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而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鉴于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对于证据4、5文字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公知常识证据7为中文教科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表示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认为可以确认公知常识证据7的真实性。同时,公知常识证据7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而公知常识证据7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6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消化道诊断仪的胶囊内窥镜图像数据处理系统,证据1公开了一种图像数据存储装置和图像数据存储方法,根据证据1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2页第2段),该装置和方法是应用于患者进行胶囊内窥镜检查的。生物体腔内的图像采集系统把采集后的图像数据以无线方式传送给体外的无线接收装置,该装置把图像数据存储在存储器中,在患者检查过程中,该无线接收装置被安装在患者身上,直到无线胶囊被排出体外后,将该无线接收装置内存储的所有图像数据再上传给计算机处理装置,供医生观察采集到的消化道图像并进行诊断。患者从吞服无线胶囊到排出体外的时间一般在6小时以上,因此按时间序列采集的图像帧数非常庞大,而现有的无线内窥镜系统是把存储在无线接收装置中的图像数据按时间顺序依次下载到计算机内的存储设备中,然后再进行诊断。本发明是为了解决上述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而做出的,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图像数据存储装置和图像数据存储方法,能够在体腔内检查过程中,从大量的图像数据中迅速且准确地找出所需要的一部分图像,以便提高医生的工作效率。证据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7段、第4页最后一段至第6页第3段,说明书附图1-2):无线生物体腔内图像采集系统包括:胶囊型内窥镜2,其被导入被检查体内,拍摄体腔内图像并采集体腔内的PH值、温度、压力等数据,并且可以通过无线方式与外部的便携式图像接收仪3进行数据交换,体外便携式图像接收仪3能够接受来自上述胶囊型内窥镜2的数据,并且可以同图像导入、处理、存储与显示装置4相连并收发数据,图像导入、处理、存储与显示装置4根据体外便携式图像接收仪3接收到的图像信号,显示体腔内图像,便携式非易失性存储介质5,能够在体外便携式图像接收仪3和图像导入、处理、存储与显示装置4上插拔。图2是表示包含在图像导入、处理、存储与显示装置4中的图像数据存储装置400(相当于上述的图像数据存储部)的结构框图,如该图所示,图像数据存储装置400包括一个以上的数据存储单元M01、M02…M0N,用于存储自体外便携式图像接收仪3或便携式非易失性存储介质5读取的图像数据及其相关数据。在这些一个以上数据存储单元中存储图像数据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种,例如在一个数据存储单元仅存储一个患者的图像数据,或者将一个患者的图像数据存储在多个数据存储单元中,这些都可以利用公知的技术来实现。
其中,证据1中的便携式图像接收仪3能够接受来自胶囊型内窥镜2的数据,并且可以同图像导入、处理、存储与显示装置4相连并收发数据,因而其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接收器。证据1中的图像数据存储装置400用于存储自体外便携式图像接收仪3或便携式非易失性存储介质5读取的图像数据及其相关数据,其包括多个存储单元,并且可以将一个患者的图像数据信息仅存储在一个数据存储单元中,因而其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存储单元。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系统还包括与所述信号接收器(1)信号连接、用于将其接收信号进行预设处理后发送给多个存储单元(3)中的任意一者的信号处理器(2),以及与各所述存储单元(3)信号连接、用于按照预设次序将其所储存的数据发送给主控机进行数据下载的信号发射器(4)。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将胶囊内窥镜采集的图像数据传输至主控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传输体内感应设备内存存储内容的系统和方法,与本专利及证据1均属于胶囊内窥镜的技术领域,证据2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0042]-[0046]段,说明书附图2):该系统中的接收器/记录器6包含内存56、处理器16、天线58、接收器(Rx)60、任选的发射器(TX)62、程序内存64、随即存储内存(RAM)66、引导内存68、电源82和通信控制器,例如通用串行总线(USB)控制器70,发射器62是不同于接收器/记录器6的元件。接收器60接收的无线通信数据(如内存数据或相应图像帧)可存储在内存56中。接收器/记录器6通过连接或介质12与工作站8通信,例如接收器/记录器6可以将无线通信位(例如内存56中存储的内存数据或相应的图像帧)的位传输至工作站8,从工作站8接收控制和其他数字内容,介质12可以是USB线,接收器/记录器6和工作站8之间也可以无线通信。
基于上述证据2中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证据2中的工作站8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控机。证据2中的接收器/记录器6中包含了信号接收和发送的功能,其可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胶囊内窥镜图像数据处理系统的部分功能,其内部的接收器60可接受由胶囊内窥镜采集的图像数据,并且该图像数据可存储在内存56中,故可以确定,接收器60与内存56之间必然存在连接关系,因而证据2中的接收器60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接收器。此外,证据2中的接收器/记录器6可以与工作站8之间进行无线通信,故可以确定,在接收器/记录器6与工作站8之间进行无线通信时,必然有相应的发射器将信号无线发送至工作站。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在传输信号时必然是会按照预定的次序进行传输的。
至于将接收到的信号进行预设处理后再发送给存储单元的信号处理器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公知证据7公开了胶囊内窥镜系统的原理,在其第41页中记载了数据处理与控制模块,并具体记载了:该模块主要对无线收发信机输出的数字影像数据和天线接收的电磁波信号强度值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并把处理后的影像数据和天线接收的信号强度值存入接收仪中的存储模块。由此可见,在胶囊内窥镜领域中,将接收到的信号经处理后存入存储模块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所谓处理也必然是按照操作者在使用前就提前预设好的模式进行处理。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图像数据存储装置400存储的数据直接来自胶囊型内窥镜2,证据1中图像数据存储装置400存储的数据也与本专利不同。证据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得到一种能够从大量的图像数据中迅速且准确地找出医生所需要的一部分图像,以便提高医生的检查诊断效率。从证据1的发明目的看,图像数据存储装置400存储数据之前不需要对数据进行预处理,对数据的处理步骤是在图像数据存储装置400中完成的,即证据1不需要在图像数据存储装置400之前设置信号处理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去改进。证据2中明显没有给出同时存储和下载的技术启示,因而证据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如上所述,证据1的背景技术部分已经明确记载了现有的无线内窥镜系统是把存储在无线接收装置中的图像数据按时间顺序依次下载到计算机内的存储设备中,然后再进行诊断,患者从吞服无线胶囊到排出体外的时间一般在6小时以上,因此按时间序列采集的图像帧数非常庞大,而现有的无线内窥镜系统是把存储在无线接收装置中的图像数据按时间顺序依次下载到计算机内的存储设备中,然后再进行诊断。并且证据1是为了解决上述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而做出的,能够在体腔内检查过程中,从大量的图像数据中迅速且准确地找出所需要的一部分图像,以便提高医生的工作效率。从上述证据1公开的内容看,证据1也是要针对传统胶囊内窥镜检查完再下载图像数据的现有技术中的缺陷作出改进的,这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并无不同,并且,证据1中记载了能够在体腔内检查过程中,从大量的图像数据中迅速且准确地找出所需要的一部分图像,以便提高医生的工作效率,由此可以看出,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在内窥镜检查的过程中医生可以找出感兴趣的图像,也就是说,证据1的技术方案同样也可以实现同时存储和下载的操作。此外,正如专利权人所述的那样,证据1的技术方案能够从大量的图像数据中迅速且准确地找出医生所需要的一部分图像,但这与证据1可以实现同时进行存储和下载的操作并不冲突。其次,从胶囊内窥镜采集的原始数据很大,会影响后续的图像存储和传输的时间,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在存储图像数据之前先对采集到的图像数据进行预设处理。最后,证据2确实没有提及同时存储和下载,但是同时存储和下载是基于设置了多个存储器而实现的,而如上所述,设置多个存储器的技术手段已经被证据1相应地公开了。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PCB板(5),且所述信号接收器(1)、信号处理器(2)、信号发射器(4)和各个所述存储单元(3)均集成设置在所述PCB板(5)上”。 如上所述,证据1、证据2中均公开了可以和胶囊内窥镜进行信号通信的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证据1、2中的设备具有多种电子元器件,而采用PCB板来承载这些电子元器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很容易想到,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与各所述存储单元(3)和信号发射器(4)信号连接、用于将各所述存储单元(3)所储存的数据进行调制处理后再发送给所述信号发射器(4)的信号调制器(6)”。 权利要求4又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信号处理器(2)具体包括用于将接收信号下变频至基带信号的变频模块(201),以及与所述变频模块(201)信号连接、用于将其输出信号进行解调后再发送给所述存储单元(3)的解调模块(202)”。 证据7公开了一种胶囊内窥镜无线图像传输系统,在其“第二章 胶囊内窥镜无线图像传输系统设计的相关技术”首先介绍了无线通信技术的基本原理(参见证据7第5-9页第2.1.1节通信系统的组成),在证据7的图2.4展示了数字通信机的射频级电路方框图,基于该图可以看出,发射机在发射信号前必须要对信号进行调制处理,而接收机端在接收到信号后要对信号进行下变频处理,随后也要对信号进行解调处理。由此可见,信号调制、下变频、信号解调这些都是无线通信技术中必不可少的数字信号处理步骤,因而在数字通信设备中设置相应的信号调制、下变频和信号解调模块或者相应的处理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设置于所述PCB板(5)上、用于增强所述信号发射器(4)所发射信号的天线(7)”。如上所述,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可向工作站8发射信号的天线58,而将天线设置在PCB板上也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消化道诊断仪,除了包含权利要求1-5中所述的胶囊内窥镜图像数据处理系统外,还包括了胶囊内窥镜和主控机。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5相对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并且,证据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0044]段,说明书附图1):感应设备4中的一根或多根天线58可安装在接收器/记录器6内部或外部,接收器60和任选的发射器62两者可以连接至天线58,任选的发射器62能够通过天线58将无线消息传输到感应设备4,接收器60能够通过天线58接收来自感应设备4的传输,例如无线通信帧流和支持数据。由此可见,证据2中的感应设备4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胶囊内窥镜,并且如上面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中所述,证据2中的工作站8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控机,并且该工作站8可以与接收器/记录器6进行无线通信,至于主控机可显示内窥镜采集图像,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组合方式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宣告无效,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本案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2094792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