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改进式金刚石研磨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16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5W1171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1032112.5
申请日:2018-07-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福州市闽福石材磨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1-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安市友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许艳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李玉娟
国际分类号:B24B37/12(2012.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且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未就其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故应在权利要求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继续维持专利权有效。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授权公告的、发明名称为“一种改进式金刚石研磨盘”的201821032112.5号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8年07月02日,专利权人为南安市友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改进式金刚石研磨盘,包括基座、底盘以及焊接在底盘上的复数个刀头,所述底盘与基座可拆卸地固定连接;所述底盘的上端面设有复数个用于焊接刀头且与刀头一一对应的安装部,每个所述安装部设有由复数个凸点构成的焊接凸点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盘设有复数根加强筋;所述基座和底盘均为圆心位置处设有通孔的圆形盘体,所述底盘的内外边缘处均朝下弯曲地设置有环形翻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刚石研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盘通过冲压加工形成复数根所述加强筋,所述基座设有复数个凹槽,并且若干加强筋与若干凹槽一一相互嵌合。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刚石研磨盘,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安装部的周向两侧中至少有一侧的底盘上对应设有一备用安装部;该备用安装部设有所述焊接凸点组;所述刀头通过焊接凸点组碰焊固定在对应的安装部或备用安装部上。
4. 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金刚石研磨盘,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焊接凸点组由不在同一直线的至少三个凸点组成;并且凸点通过冲压加工而成。
5. 如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金刚石研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盘的上端面设有复数个与刀头相适配的安装槽,形成复数个所述安装部;所述焊接凸点组设置于安装槽内。
6. 如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金刚石研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盘设有复数个消音减震孔。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刚石研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头由金刚石刀头和铁片烧结而成,并且铁片的烧结面设有凹凸不平的纹理。”
针对本专利,福州市闽福石材磨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4月0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00927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2月0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29099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1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8979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2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3609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公开,故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以及以下补充证据: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4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720615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2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704391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26644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公开的加强筋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公开的安装部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故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方式为,删除权利要求1,并调整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改进式金刚石研磨盘,包括基座、底盘以及焊接在底盘上的复数个刀头,所述底盘与基座可拆卸地固定连接;所述底盘的上端面设有复数个用于焊接刀头且与刀头一一对应的安装部,每个所述安装部设有由复数个凸点构成的焊接凸点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和底盘均为圆心位置处设有通孔的圆形盘体,所述底盘的内外边缘处均朝下弯曲地设置有环形翻边;所述底盘通过冲压加工形成复数根加强筋,所述基座设有复数个凹槽,并且若干加强筋与若干凹槽一一相互嵌合。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刚石研磨盘,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安装部的周向两侧中至少有一侧的底盘上对应设有一备用安装部;该备用安装部设有所述焊接凸点组;所述刀头通过焊接凸点组碰焊固定在对应的安装部或备用安装部上。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金刚石研磨盘,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焊接凸点组由不在同一直线的至少三个凸点组成;并且凸点通过冲压加工而成。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金刚石研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盘的上端面设有复数个与刀头相适配的安装槽,形成复数个所述安装部;所述焊接凸点组设置于安装槽内。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金刚石研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盘设有复数个消音减震孔。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刚石研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头由金刚石刀头和铁片烧结而成,并且铁片的烧结面设有凹凸不平的纹理。”
基于对权利要求的上述修改,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区别在于:(1)所述底盘的内外边缘均朝下弯曲地设置有环形翻边;(2)所述底盘通过冲压加工形成复数跟所述加强筋,所述基座设有复数个凹槽,并且若干加强筋与若干凹槽一一相互嵌合。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证据6公开,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证据5-7公开,故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了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对专利权人与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项。请求人同时放弃证据1-3以及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以补充意见陈述书中的理由和证据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请求人表示对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无异议,经审查,该修改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和合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无效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
2.证据认定
证据4-7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不持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4-7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4-7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研磨盘,包括基座1、可拆卸地设于基座1上的底盘2、复数个刀头3,所述底盘2上设有复数个安装部,所述安装部有三个凸点21组成,凸点之间等间距排列。所述刀头3包括刀头底片31、设于刀头底片31上的磨削刀头32,各刀头底片31上的磨削刀头32,各刀头底片31通过焊接的方式紧固于各安装部上。所述基座由铝制成,所述底盘2为铁板,所述刀头底片31为铁块,所述磨削刀头32为金刚石结块。所述底盘与基座的中部设有一贯穿的通孔4(参见证据5的第[0010]、[0016]段以及附图1-4)。
由此可见,与证据5相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底盘的内外边缘处均朝下弯曲地设置有环形翻边;(2)所述底盘通过冲压技工形成复数根加强筋,所述基座设有复数个凹槽,并且若干加强筋与若干凹槽一一相互嵌合。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研磨盘基座与底盘之间的结合强度。
再查,证据6公开了一种抛光角磨机,包括抛光角磨机的主机1,主机1的一侧固定设置有辅助把手11,在进行抛光打磨时,手握辅助把手11,通过辅助把手11对主机施加压力,使打磨片尽量贴近打磨目的。主机1内安装有内置电机,内置电机通过电源线12与外部电源接通。在主机1远离电源线12的另一端可分离固定有安装杆2,安装杆2的长度方向与主机的长度方向垂直,安装杆2的一端为圆杆22,安装杆2的另一端是丝扣21,丝扣21上通过螺纹连接有抛光盘3。如图1所示,抛光盘3由多部件组成,其自下而上依次包括安装部31、连接部32以及抛光部33,安装部31通过螺纹连接在安装杆2的丝扣21上,连接部32可分离连接在安装部31上,抛光部33可分离固定在连接部32上。安装部31通过螺纹连接在安装杆2的丝扣21上,连接部32可分离连接在安装部31上,抛光部33可分离固定在连接部32上。如图2所示,安装部31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安装杆2的丝扣21连接的轴套311,轴套311内固定设置有螺纹连接头314,与安装杆的丝扣21配合,安装部31的另一部分是固定在轴套311的侧壁上并且开口背向安装杆2方向的压盖312,压盖312的边缘向连接部32的方向弯折,压盖312的边缘内侧形成一圈环形的凸起的卡环313,卡环313在连接部侧壁的卡槽327内。连接部32为圆盘形,连接部32远离安装部31的端面中间凸起形成圆台面321,圆台面321外圈形成顶面低于圆台面321顶面的圆环面322。为使抛光部33能固定在连接部32上,使用圆形的压环323将抛光部33的边缘压合在圆环面322上,并使用螺栓325将压环323,抛光部33和圆环面322连接固定(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0028]-[0033]段以及附图1和2)。
请求人认为,证据6中的安装部31相当于本专利的底盘,其上设有复数个加强筋板315,其内外边缘处朝上设置有环形翻边,连接部32相当于基座。因此,证据6已经公开了在底盘上设置加强筋与翻边结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6的抛光盘自下而上依次包括安装部31、连接部32以及抛光部33,安装部31通过螺纹连接在安装杆2的丝扣21上,连接部32可分离连接在安装部31上,抛光部33可分离固定在连接部32上。因此,就抛光盘的结构而言,其安装部31、连接部32和抛光部3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基座、底盘和刀头,在证据6的连接部32上并未设置有加强筋以及翻边结构,虽然安装部31上具有加强筋结构,但是其作用是为了增强安装部的刚性和强度,并非为了增强安装部与连接部之间的连接强度,与本专利的凹槽与加强筋的配合结构的作用并不相同,因此,证据6没有给出在基座和底盘上分别设置凹槽和加强筋用以增强连接强度的技术启示。故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6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4和证据7用于评价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故本决定不再对其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103211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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