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研磨盘-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研磨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15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5W117177
优先权日:2017-09-21
申请(专利)号:201821033482.0
申请日:2018-07-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福州市闽福石材磨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2-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安市友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许艳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李玉娟
国际分类号:B24B37/11(20012.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有动机将现有证据结合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方案,因此,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授权公告的、发明名称为“一种研磨盘”的20182103348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8年07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7年09月21日,专利权人为南安市友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研磨盘,包括固定盘和复数个刀头,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基座,所述基座为一体式片状圆盘,基座可拆卸地固设于固定盘,基座的上端面设有复数个安装部,复数个刀头均通过一所述安装部设置于基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研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通过螺栓锁紧的方式设置于所述固定盘。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研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部由至少两个冲压加工而成的凸点组成,所述刀头通过安装部的若干凸点以碰焊或者点焊的方式焊接于所述基座。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研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头由刀头底片和磨削刀头烧结而成;其中,所述刀头底片和基座均由铁材料或合金材料制成,所述磨削刀头由金刚石结块制成。
5. 根据权利就要求4所述的一种研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盘可以是轻质金属或树脂或硬质塑料制成。
6. 根据权利就要求1所述的一种研磨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头包括刀头底片和设于刀头底片上的磨削刀头。”
针对本专利,福州市闽福石材磨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4月0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00927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2月0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29099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以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以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证据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再次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和以下补充证据: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4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720622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除坚持请求书中的意见外,还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给出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的金字塔研磨盘是通过模压成型的方式形成一块研磨层,并在研磨层的一端面设置若干呈环形凸起的刀刃,是一个圆形刀头,与本专利的“复数个刀头”不同,证据1的研磨层是连续的整体件,故其支撑体铜盘12必然是一个圆柱形的板块,因此,证据1并没有给出多刀头的情况下,仍采用一个支撑体的技术启示;本专利与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不同,证据1是为了节约磨料,将研磨盘底部的磨料层替换成铜盘,而本专利是因为现有技术通过高频焊将刀头焊接到铸铁件上,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等缺陷,采用将带多刀头的基座可拆卸地安装在固定盘上,刀头磨损时只需换上带多刀头的新基座,从而达到重复利用等目的,证据2是在一个铁件滑块6上焊接有多个金刚石结块3,再将多个铁件滑块6装配至一个研磨底座1上,并不是采用的一体式安装,与本专利的结构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证据1和证据2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3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放弃证据3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4-6附加技术特征是否被证据1或2公开不再发表辩论意见。双方当事人当庭发表的意见与书面意见基本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和证据2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不持异议,经核实,本案合议组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和证据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金字塔研磨盘的加工方法以及研磨盘,该研磨盘包括由研磨底层2、若干个研磨刃3组成的研磨层,该研磨层固定连接用于支撑的研磨盘基体1。研磨盘基体1的中部设置有贯通的连接孔11,研磨设备通过连接孔11固定基体1。研磨盘基体1可选用不易变形的金属,并要求该金属易于与研磨层连接,优选地可采用铜盘12,由于铜的价格较高,研磨盘基体1不与研磨层接触的一面还可以采用其他金属,如铁、铝及其合金,如图1所示,所述基体1还包括铁盘13,所述铁盘13为与所述铜盘12同心的圆柱形,所述铜盘12的一个底面与研磨层连接,另一个底面与所述铁盘13连接,所述铜盘12与铁盘13或铝板通过粘接、焊接或螺栓连接的一种或几种进行连接(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2]-[0028]段)。
由上可知,证据1的研磨盘基体1中的铜盘12相当于本专利的研磨盘的基座,铁盘13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的刀头与基座的安装连接方式不同:本专利的复数个刀头是通过复数个安装部设置于基座上,而证据1中的研磨层由研磨刃和研磨底层构成,其整体地固定于研磨盘基体的铜盘上。
再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金刚研磨盘的金刚石结块与铁件滑块的连接及研磨盘,包括研磨盘底座1和铁件滑块2,铁件滑块2上表面设置有金刚石结块3,研磨盘底座1上设置有与铁件滑块2配合的楔形块4.针对现有技术中金刚石结块3通过高频焊接或热压直接安装在铁件滑块上所带来的缺陷,证据2将金刚石结块坯体52与铁片51热压烧结在一起,形成刀头结块5,再将底部为铁片51的刀头结块5焊接在铁件滑块6的上表面上(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2]、[0003]、[0029]段以及附图1和2)。
因此,证据2给出将复数个呈块状的刀头通过相应安装部安装到基座上的技术启示,虽然证据2的刀头形式与证据1的研磨刃的结构有所区别,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由于证据1的研磨基体呈圆盘状,因此,其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复数个呈块状的刀头分布并安装于其上,二者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如上所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二者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相同。故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为从属权利要求,对刀头与基座的安装部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本案合议组认为,该安装部的结构形式以及相应的焊接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一种常规的技术手段,故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为从属权利要求,如前所述,在证据1和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103348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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