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超大抽气量高效水环真空泵成套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68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5W1175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570587.6
申请日:2012-11-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5-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杨克非
参审员:张虹
国际分类号:F04C19/00(2006.01);F04C2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20570587.6,申请日为2012年11月0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5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超大抽气量高效水环真空泵成套装置,包括通过电动机(2)和减速机(3)驱动的水环真空泵(1),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环真空泵(1)排气口与气液分离器(4)的气液进口连通,气液分离器(4)顶端向上伸出一排气管(13),气液分离器(4)底端开有循环水出水口,气液分离器(4)的循环水出水口连通换热器(5)的进水口,换热器(5)的出水口连通水环真空泵(1)的供水管路,水环真空泵(1)、气液分离器(4)和换热器(5)组成循环回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大抽气量高效水环真空泵成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水环真空泵(1)采用抽气量为1000~3000m3/min的超大抽气量高效水环真空泵。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大抽气量高效水环真空泵成套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自动和/或手动控制系统。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超大抽气量高效水环真空泵成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控制系统包括安装在气液分离器(4)外部的温度变送器(11)和液位变送器(9),安装在水环真空泵(1)的吸气管路上的压力变送器(10),安装在气液分离器(4)的补水口上的补水电磁阀,以及安装在气液分离器(4)的出水口上的排液电磁阀,压力变送器(10)、温度变送器(11)、液位变送器(9)、补水电磁阀和排液电磁阀分别与远程控制室的DCS系统(12)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超大抽气量高效水环真空泵成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水环真空泵(1)的供水管路上安装有温度计(8)。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超大抽气量高效水环真空泵成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液分离器(4)一侧并联磁翻柱液位计(6),气液分离器(4)外壳上部靠近排气管(13)的位置安装真空压力表(7)。”
针对本专利,广东肯富来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4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4352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2009年第6期《华北电力技术》第42-44页中名为“水环式真空泵增加前置喷射装置的改造”一文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7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7319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故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9年06月04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补充证据,所述补充证据如下:
证据4:发表于2012年6月第49卷第3期《化工设备与管道》第57-60页中名为“液环真空泵串联大气喷射器机组在芳烃抽提装置的应用”一文的复印件;
证据5:发表于2006年第35卷第5期《测量与控制》第77-79页中名为“水环真空泵的智能化节能控制”一文的复印件;
证据6:发表于《全国火电600MW级机组能效对标及竞赛第十五届年会论文集》中名为“600MW级机组真空泵成套装置的性能优化试验分析”,第687-695页,复印件;
证据7:发表于2007年8月第49卷第4期《汽轮机技术》第272-276页中名为“关于电站抽真空设备的选择”一文的复印件;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4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8877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9: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5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82340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10: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0574838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1: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1月2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33395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12:发表于2011年9月第28卷第5期《真空》第42-44页中题为《焦炉煤气净化脱硫脱氰工艺真空系统的设计》一文的复印件;
证据13:发表于2008年第15卷第1期《石化技术》第36-38、43页中题为《液环真空泵在常减压蒸馏装置中的应用》一文的复印件。
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或证据1或证据6或证据7或证据10或证据11或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8或证据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4或证据9或证据13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结合证据5,或者证据13结合证据5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这证据10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公开,或者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故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本专利说明书并未记载如何实现“手动控制系统”这一技术特征的手段,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缺陷。
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关于“超大”的表述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06月11日,合议组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在指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修改方式为:删除原权利要求1,以原权利要求2-6作为新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出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以专利权人当庭明确的权利要求作为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对证据1-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5、7-13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无异议,对证据6的公开时间提出异议,认为证据6的公开时间不能确定。请求人主张证据6的公开时间是2011年12月。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中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与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相同。
双方当事人就各自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5日删除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出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该修改方式符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决定以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6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证据4和证据5为公开发表于期刊的文章,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证据4、证据5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为:超大抽气量高效水环真空泵成套装置,包括通过电动机(2)和减速机(3)驱动的水环真空泵(1),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环真空泵(1)排气口与气液分离器(4)的气液进口连通,气液分离器(4)顶端向上伸出一排气管(13),气液分离器(4)底端开有循环水出水口,气液分离器(4)的循环水出水口连通换热器(5)的进水口,换热器(5)的出水口连通水环真空泵(1)的供水管路,水环真空泵(1)、气液分离器(4)和换热器(5)组成循环回路,所述的水环真空泵(1)采用抽气量为1000~3000m3/min的超大抽气量高效水环真空泵。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压缩制冷的水环真空泵系统(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8-0011段)。图1是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发明方案提出的一种具有压缩制冷的水环真空泵系统的主视示意图。图1中,具有压缩制冷的水环真空泵系统有水环真空泵1、气水分离器2和工作水冷却器3,水环真空泵的出气口4与气水分离器的入口5相连,气水分离器的出水口6与工作水冷却器的入口7通过水泵8相连,工作水冷却器的出口9与水环真空泵的供水管10相连,在工作水冷却器的出口与水环真空泵的供水管之间串联有压缩制冷器11,压缩制冷器的制冷水进口12通过进口阀门13与工作水冷却器的出口相连,压缩制冷器的制冷水出口14通过出口阀门15与水环真空泵的供水管相连。在上述具有压缩制冷的水环真空泵系统的压缩制冷器的制冷水进口阀门与制冷水出口阀门之间可以连有连通阀16。本实用新型可以用工作水冷却器和压缩制冷器对水环真空泵工作水冷却,完全可以保证水环真空泵的工作水过冷度的要求,使用时,如果用工作水冷却器就可以满足水环真空泵工作水的冷却要求,可以关闭压缩制冷器的制冷水进口阀门和制冷水出口阀门,开启连通阀,只用工作水冷却器冷却水环真空泵工作水。
将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比:其水环真空泵系统对应于本专利的水环真空泵成套装置;其水环真空泵1对应于本专利的水环真空泵;其气水分离器2对应于本专利的气液分离器;其“水环真空泵的出气口4与气水分离器的入口5相连”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所述水环真空泵排气口与气液分离器的气液进口连通”;其“气水分离器的出水口6”对应于本专利“气液分离器底端开有循环水出水口”;其工作水冷却器对应于本专利的换热器;其“工作水冷却器的入口7、出口9”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换热器的进水口、出水口”;如证据1图1所示,其工作水冷却器的出水口9与水环真空泵的供水管10相连通,对应于本专利“换热器(5)的出水口连通水环真空泵(1)的供水管路”;其由水环真空泵1、气水分离器2和工作水冷却器3组成的回路对应于本专利“水环真空泵(1)、气液分离器(4)和换热器(5)组成循环回路”。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了水环真空泵“通过电动机(2)和减速机(3)驱动”;证据1并未公开水环真空泵1的驱动装置。2)本专利权利要求2还限定“水环真空泵(1)采用抽气量为1000~3000m3/min的超大抽气量高效水环真空泵”;证据1未公开水环真空泵1的参数。3)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气液分离器(4)顶端向上伸出一排气管(13)”;证据1并未记载气水分离器的顶端设置有排气管。
合议组认为:1)采用电动机和减速机作为水环真空泵的动力源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动力源的选择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具有匹配抽气量的水环真空泵也属于公知常识,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的应用场景进行的常规选择。3)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气水分离器”的基本功能,依据具体工况需求在图1所示气水分离器顶部设置排气管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2设置该排气管路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公开的内容,结合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该结合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超大抽气量高效水环真空泵成套装置,包括通过电动机(2)和减速机(3)驱动的水环真空泵(1),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环真空泵(1)排气口与气液分离器(4)的气液进口连通,气液分离器(4)顶端向上伸出一排气管(13),气液分离器(4)底端开有循环水出水口,气液分离器(4)的循环水出水口连通换热器(5)的进水口,换热器(5)的出水口连通水环真空泵(1)的供水管路,水环真空泵(1)、气液分离器(4)和换热器(5)组成循环回路;还包括自动和/或手动控制系统。
合议组认为:水环真空泵系统中包括自动和/或手动控制系统属于所述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3、关于权利要求4
本专利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自动控制系统包括安装在气液分离器(4)外部的温度变送器(11)和液位变送器(9),安装在水环真空泵(1)的吸气管路上的压力变送器(10),安装在气液分离器(4)的补水口上的补水电磁阀,以及安装在气液分离器(4)的出水口上的排液电磁阀,压力变送器(10)、温度变送器(11)、液位变送器(9)、补水电磁阀和排液电磁阀分别与远程控制室的DCS系统(12)连接。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液环真空泵机组(参见证据4第59页图1、第4.2节)。如图1所示,该系统包括液环真空泵,气液分离器、热交换器、电机、压力变送器。为了保证气液分离器内的液位在允许的范围内,在气液分离器上设计有液位变送器和自动补液、排液的气动开关阀,组成气液分离器的液位控制元件,由DCS系统控制气液分离器液位的动态平衡。机组的进气管路上配置有压力变送器。
证据5公开了一种水环真空泵的智能化节能控制系统(参见证据5图3)。该系统包括液环泵、电机、液位计、热交换器、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气液分离器和变频控制柜。其气液分离器的补水口具有自动补水的电磁阀和调节阀,其气液分离器的排水口具有自动排水的电磁阀和调节阀。
将证据4与本专利相比:其液环真空泵机组对应于本专利的水环真空泵成套装置;其液环真空泵,气液分离器、热交换器和电机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水环真空泵、气液分离器、换热器和电动机;其液位变送器、压力变送器对应于本专利的液位变送器、压力变送器;其自动补液、排液的气动开关阀对应于本专利的补水电磁阀和排水电磁阀;其压力变送器、液位变送器、自动补液、排液的气动开关阀由DCS系统控制,对应于本专利的“压力变送器(10)、液位变送器(9)、补水电磁阀和排液电磁阀分别与远程控制室的DCS系统(12)连接”。
将证据5与本专利相比:其水环真空泵的智能化节能控制系统对应于本专利的水环真空泵成套装置;其水环真空泵、气液分离器、电机、热交换器、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和变频控制柜,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水环真空泵、气液分离器、电动机、换热器、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和远程控制室。其其气液分离器的补水口具有自动补水的电磁阀和调节阀,对应于本专利“安装在气液分离器(4)的补水口上的补水电磁阀”;其气液分离器的排水口具有自动排水的电磁阀和调节阀对应于本专利“安装在气液分离器(4)的出水口上的排液电磁阀”。
通过上述比较,合议组认为:证据4和证据5分别公开了一种液环(水环)真空泵的自动控制系统。与本专利相比,证据4未公开温度变送器以及补液、排液开关阀的具体位置;证据5未公开液位变送器。由于证据4和证据5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同时温度变送器、液位变送器、补液、排液阀属于常见功能元件,因此,当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了解证据4和证据5公开的内容时,能够获得将证据4和证据5相结合,得到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证据1、证据4、和证据5均属于液环真空泵系统,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方案相结合。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5
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有两个,其一为:超大抽气量高效水环真空泵成套装置,包括通过电动机(2)和减速机(3)驱动的水环真空泵(1),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环真空泵(1)排气口与气液分离器(4)的气液进口连通,气液分离器(4)顶端向上伸出一排气管(13),气液分离器(4)底端开有循环水出水口,气液分离器(4)的循环水出水口连通换热器(5)的进水口,换热器(5)的出水口连通水环真空泵(1)的供水管路,水环真空泵(1)、气液分离器(4)和换热器(5)组成循环回路;所述的水环真空泵(1)的供水管路上安装有温度计(8)。其二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水环真空泵(1)的供水管路上安装有温度计(8)。
合议组认为:在证据1中,水环真空泵的供水管路是经由工作水冷却器的冷却水,而对冷却水的水温进行温度检测属于所述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的水环真空泵(1)的供水管路上安装有温度计(8)”属于公知常识,并且,该特征的引入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一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同时,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二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5、关于权利要求6
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有两个,其一为:超大抽气量高效水环真空泵成套装置,包括通过电动机(2)和减速机(3)驱动的水环真空泵(1),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环真空泵(1)排气口与气液分离器(4)的气液进口连通,气液分离器(4)顶端向上伸出一排气管(13),气液分离器(4)底端开有循环水出水口,气液分离器(4)的循环水出水口连通换热器(5)的进水口,换热器(5)的出水口连通水环真空泵(1)的供水管路,水环真空泵(1)、气液分离器(4)和换热器(5)组成循环回路,所述的气液分离器(4)一侧并联磁翻柱液位计(6),气液分离器(4)外壳上部靠近排气管(13)的位置安装真空压力表(7)。其二为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气液分离器(4)一侧并联磁翻柱液位计(6),气液分离器(4)外壳上部靠近排气管(13)的位置安装真空压力表(7)。
合议组认为:为气液分离器设置液位计和压力表属于所述技术领域的常规设计,磁翻柱液位计、真空压力表属于常见的液位计和压力表类型,上述技术特征中所述液位计和压力表的安装位置也属于常规的安装位置,因此,“所述的气液分离器(4)一侧并联磁翻柱液位计(6),气液分离器(4)外壳上部靠近排气管(13)的位置安装真空压力表(7)”这一技术特征本身均属于所述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该特征的引入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一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同时,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二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2057058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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