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便于在硬质墙体上安装墙板的锚固扣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38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5W1178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51233.9
申请日:2010-04-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潍坊联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1-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昌学霞
合议组组长:何苗
参审员:朱文广
国际分类号:E04F13/22,E04F13/07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20151233.9,申请日为2010年4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月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便于在硬质墙体上安装墙板的锚固扣件,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槽形本体,所述槽形本体的槽帮和槽底相交,所述槽形本体的两槽帮分别具有一个沿槽形本体的宽度方向向外延伸的外沿;所述槽形本体的槽底设有安装沉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于在硬质墙体上安装墙板的锚固扣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槽形本体的两槽帮上分别开设一个位置相对应的缺口。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便于在硬质墙体上安装墙板的锚固扣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缺口开设于所述槽形本体槽帮的中间位置。
4. 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便于在硬质墙体上安装墙板的锚固扣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锚固扣件为金属冲压件。”
针对本专利,潍坊联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8年2月20日、公开号为CN101126274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1108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3:公开日为2004年10月13日、公开号为EP1467038A1的欧洲专利文献;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60120U的实用新型专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证据3的中文译文,以及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4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7802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7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7681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7:公开日为2007年10月31日、公开号为CN101063367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5-7中的任一份均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3、5-7中的任一份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又于2019年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0915354D的外观设计专利。
请求人使用证据8结合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并使用证据8、或者证据8结合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使用证据8评价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基于前面的评述,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7月25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7月10、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相关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于2019年9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以及转送文件通知书于2019年9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1. 便于在硬质墙体上安装墙板的锚固扣件,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槽形本体,所述槽形本体的槽帮和槽底相交,所述槽形本体的两槽帮分别具有一个沿槽形本体的宽度方向向外延伸的外沿;所述槽形本体的槽底设有安装沉孔;
所述槽形本体的两槽帮上分别开设一个位置相对应的缺口。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于在硬质墙体上安装墙板的锚固扣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缺口开设于所述槽形本体槽帮的中间位置。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便于在硬质墙体上安装墙板的锚固扣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锚固扣件为金属冲压件。”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及其组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驳回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9月16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9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相关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宣布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以及证据使用方式以2019年7月10、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为准,并在此基础上放弃有关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证据4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3、5-8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9月9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的方案,并对权利要求编号进行了适应性调整,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接受上述修改,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9月9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证据认定
证据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认可其真实性,且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便于在硬质墙体上安装墙板的锚固扣件。
证据1公开了一种保温装饰板锚固件(参见证据1全文及附图),包括螺钉10、挂件20(对应于本专利的锚固扣件)及膨胀螺栓30。挂件20具有凹槽部21(公开了槽形本体)及设置在凹槽部两侧边上的平檐22(公开了外沿),在凹槽部的底部设有螺钉孔211。使用的时候,挂件20的两平檐22分别插入两相邻保温装饰板的侧边,再由螺钉10与固定在墙体上的膨胀螺栓10配合将保温装饰板锚固于墙体上。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槽底的孔为沉孔;(2)槽形本体的两槽帮上分别开设一个位置相对应的缺口。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沉孔是一种常用的与紧固件配合使用的孔,其能够将紧固件的头部沉入沉孔的阶梯孔中,不影响外观以及外部结构,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通过螺钉10穿过螺钉孔211将挂件固定在墙体上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螺钉孔设置为沉孔,从而将螺钉的头部沉入孔中,使压条能够顺利地放入分格缝内并与之形成良好配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设置缺口的目的是为了在纵、横分格缝的交接处,方便纵、横方向的保温压条交叉通过,不必断开保温压条,安装效率高、保温效果好。然而,在采用证据1的锚固扣件安装保温板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安装的可靠性,容易想到在保温板的边角处、纵横分格缝的交接处采用锚固扣件,此时就存在并且容易发现纵、横方向分格缝交接处扣件相互干涉、断开分格缝则需断开保温压条的问题,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锚固扣件对应位置的两槽帮上分别开设缺口,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其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另,证据2公开了一种U型紧固套件(参见证据2全文及附图),包括U型固件4(对应于本专利的锚固扣件,结合附图,也公开了槽形本体)、紧固螺钉3和膨胀套管 2,所述U型固件4的最凹处设有钻孔,所述膨胀套管2嵌入钻孔内,所述用于固定所述U型固件4与所述墙体1的紧固螺钉3置于所述膨胀套管2内。如图1所示,复合板5粘合到墙体1后,将U型固件4扣在相邻的两块复合板5的衬面层8上,然后在墙体1上钻孔,塞入膨胀套管2,再用紧固螺钉3 将其紧固在墙体1。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也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基于前述同样的理由,在证据2的基础上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也是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限定了“所述缺口开设于所述槽形本体槽帮的中间位置”,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或2的基础上限定了“所述锚固扣件为金属冲压件”,然而将开口开在槽帮的中间位置以实现对对接的多块保温板实现相同的锚固作用是常规选择,效果可以预期;同时采用金属冲压件制作该锚固扣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不再对其他证据、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151233.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