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前出纸的微型打印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前出纸的微型打印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05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5W1181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474641.1
申请日:2016-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厦门爱印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8-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厦门汉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辉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李华
国际分类号:B41J29/13(2006.01);B41J13/00(2006.01);B41J11/7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前出纸的微型打印机”、专利号为201621474641.1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12月30日,专利权人为厦门汉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前出纸的微型打印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主体和上盖,所述上盖扣合在所述壳体主体上,其二者扣合的前端形成输出口,所述壳体主体靠近所述输出口处设有胶辊,所述上盖靠近输出口处相应设有打印头;所述壳体主体的后端设有纸仓,用于放置卷筒纸,所述上盖与所述壳体主体之间的间隙形成走纸通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前出纸的微型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纸仓与所述胶辊之间设有平面,所述上盖设有圆轴,所述圆轴位于所述纸仓与所述平面相连接处的上方。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前出纸的微型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平面与所述胶辊位于同一高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前出纸的微型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设有与所述纸仓相匹配的仓室,所述纸仓呈半圆柱形,所述仓室呈半圆柱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前出纸的微型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口处设有切纸装置,所述切纸装置设在所述上盖上或所述壳体主体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前出纸的微型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的底面的长宽尺寸与所述壳体主体的顶面的长宽尺寸相匹配。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前出纸的微型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可开合的设在所述壳体主体上,所述上盖的后端与所述壳体主体铰接;所述上盖的前端设有向下凸起卡扣件,所述壳体主体相应开设有卡槽,所述卡扣件与所述卡槽配合;所述上盖翻转打开后,所述上盖的后端与所述壳体主体的底面平齐。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前出纸的微型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可相对所述壳体主体前后推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前出纸的微型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槽内设有弹性凸点,所述卡扣件的一侧与所述卡槽扣合,所述弹性凸点抵压在所述卡扣件的另一侧。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前出纸的微型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的后端设有连接部,所述上盖的两侧分别设有连接部,所述连接部呈弯折结构;所述壳体主体上开设有铰接槽,所述连接部的一端通过转轴与所述铰接槽配合。”

针对本专利,厦门爱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3月2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66062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7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2010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3′:公告日为2008年10月28日、公告号为US7441309B2的美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7-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再次提交了上述证据1、2,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公开号为CN106232372A的中国专利公开文本的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2005年09月01日、公开号为TWI23920lA的中国台湾专利公开文本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47213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7-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2、5、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4、6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3结合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者被证据3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被证据3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4结合证据1公开,或者被证据4结合证据2公开,或者被证据4结合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者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3结合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结合证据2公开,或者被证据4结合证据5公开,或者被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5日将请求人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2)请求人放弃使用证据3′,坚持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中记载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3)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两份反证:反证1:百度汉语搜索“形成”获得的其含义;反证2:由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的《新华大字典》的封面、第420页、974页、版权页的复印件,2017年1月第3版第23次印刷。专利权人表示,上述反证1、2仅供合议组参考,合议组当庭将上述两份反证转送给请求人;(4)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仍然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于证据1-5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5作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其记载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7-10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上盖翻转打开后,所述上盖的后端与所述壳体主体的底面平齐”,该特征为功能性限定,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上盖翻转打开后,所述上盖的后端与所述壳体主体的底面平齐”功能的所有结构,然而说明书仅记载了一种实现“上盖的后端与所述壳体主体的底面平齐”功能的特定方式,所述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他能够实现“上盖的后端与所述壳体主体的底面平齐”功能的结构也能够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7的功能性限定概括了一个较大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8和9是对权7进一步的限定,也未具体指明实现上述功能的特定方式,因此权利要求8和9也概括了一个较大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0中提到:上盖的后端设有连接部,上盖的两侧分别设有连接部,即权利要求10提到了至少三个连接部,而说明书和附图中仅设有一对连接部,因此权利要求10限定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上盖翻转打开后,所述上盖的后端与所述壳体主体的底面平齐”,还限定了上盖的后端与壳体主体铰接,上述限定是对相关结构的限定,结合说明书对上盖后端的描述以及附图2对上盖后端的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理解上盖翻转打开后,上盖后端与壳体主体的底面平齐的结构形式,权利要求7中的上述限定方式能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7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8和9是对权7进一步的限定,在权利要求7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和9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结合附图2可以看出,两个连接部设置在上盖后端的两侧,因此,权利要求10限定的“所述上盖的后端设有连接部,所述上盖的两侧分别设有连接部”,并非限定了三个连接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连接部的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0限定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前出纸的微型打印机。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印刷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如图1所示,在由大致长方体形状的筐体本体部11和覆盖该筐体本体部11的上部的上盖部13构成的筐体的内部内置打印机单元40。并且,印刷装置10,在该筐体的前端具有排出口21,上述排出口21排出具有印刷有文字、插图等的图像的剥离纸的带部件等的长条状的被印刷介质91,在筐体本体部11的内部具备印刷机构并且能够收纳带辊90,在筐体本体部11的侧面具有接受来自PC(个人电脑)或标签作成用的文字、插图等的图像输入装置的文字列、图像等的印刷数据的插入式端子23,在排出口21下方具有在数据收发时等闪烁的灯18。印刷装置10如图2以及图3所示,在上盖部13的内侧前端附近具有热敏头等的打印头33和刀具31,能够在排出口21的位置用作为带切割机构的刀具31使从图1所示排出口21排出的被印刷介质91断裂。……并且,在与设置于该印刷装置10的上盖部13的内侧的打印头33的位置相对的位置的筐体本体部11中,具有传送辊47并且以打印头33和传送辊47形成印刷机构,以该打印头33和传送辊47挟持的被印刷介质91通过传送辊47来送出,同时文字或记号、图样、插图画等的图像等的印刷由打印头33进行。该传送辊47设置于筐体本体部11所收纳的打印机单元40,打印机单元40如图4所示,在机架41的左右侧板具有承受带辊90的轴部97的辊导槽43并且在机架41的左右侧板之间具有传送辊47以及辅助辊48,该各辊47、48的驱动机构也固定于机架41。该打印机单元40使用金属板的机架41,形成卷状带收纳部45并且具有传送辊47、与传送辊47连动而旋转的辅助辊48、在排出口21的附近限制被印刷介质91的左右两侧的导辊51等,具有与驱动部共同控制该驱动部和印刷机构的后述的控制部。……另外,被印刷介质91上平行且以一定间隔地到达两端地印刷有同一倾斜角度的多条斜线92(92A、92B、92C、92D、92E、92F、92G、92H、92I、……),作为带有剥离纸的卷状带原材料,例如在10英寸宽度的被印刷介质上预先印刷斜线,能够在宽度方向上切断并分别做成2英寸宽度1卷、3英寸宽度1卷,5英寸宽度1卷的小卷带(日文原文:小巻テープ),因为预先在卷状带原材料上印刷有斜线,所以能够自由地设定带宽度并从卷状带原材料切出。……并且,根据本实施例,被印刷介质91上平行且以一定间隔地印刷形成了到达两端的多条同一倾斜角度的斜线92(92A、92B、92C、92D、92E、92F、92G、92H、92I、……),能够根据带有剥离纸的卷状带原材料(日文原文:ロールテープ原反)自如地制造小卷卷状带。另外,在本实施例中,作为被印刷介质91,使用具有剥离纸的带部件的例子进行了说明,但不限于此。具体地讲,也可以是不具有剥离纸,在与被印刷介质91的印刷面的相反侧的整个面上,涂敷有弱粘着性的粘着剂的构成。这种情况,在涂敷有弱粘着性的粘着剂的、与被印刷介质91的印刷面的相反侧的面上,平行且以一定间隔地到达两端地印刷形成了多条同一倾斜角度的斜线92(92A、92B、92C、92D、92E、92F、92G、92H、92I、……)。所以,根据不具有剥离纸的被印刷介质91成卷原材料自如地制造小卷状的被印刷介质91(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16-0055段、附图1-7)。
可见,证据1公开了一种印刷装置,在说明书第0042、0055段记载了可以制作为2英寸、3英寸、5英寸宽度一卷的小卷带,……制造小卷状的被印刷介质91,可见,制作成小卷状后的介质是需要被打印的,因此,证据1中的印刷装置也属于一种微型打印机,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经特征对比可知,证据1中的上盖部13、筐体本体部11、排出口21、打印头33、卷状带收纳部45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盖、壳体主体、输出口、打印头、纸仓,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结合附图1-4可以看出,证据1的上盖部13、筐体本体部11扣合的前端形成排出口21,筐体本体部11靠近排出口21处设有辊47,上盖部13靠近排出口21处设有打印头33,筐体本体部11的后端设有卷状带收纳部45,用于放置小卷状的被印刷介质91,上盖部13与筐体本体部11之间的间隙形成走纸通道。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辊为胶辊;而证据1中未公开辊47为胶辊。
然而,在打印机领域,采用胶辊作为与打印头配合并输送纸张的辊子是常见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纸仓与所述胶辊之间设有平面,所述上盖设有圆轴,所述圆轴位于所述纸仓与所述平面相连接处的上方”。
证据2公开了一种标签印表机的卷轴装置改良结构,由其附图1、2可以看出,在容置空间13(对应于该权利要求的纸仓)与滚轮组件51(对应于该权利要求的胶辊)之间设有平面,便于平坦地输送纸张,其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种结构用于证据1中以便平坦地输送纸张,而为了对纸张导向,在上盖上设置一个圆轴,将圆轴设于纸仓与平面相连接处的上方,以便引导输送的纸张,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4.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平面与所述胶辊位于同一高度”。
为了使纸张平整顺畅地输出,而将平面设置为与胶辊同一高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上盖设有与所述纸仓相匹配的仓室,所述纸仓呈半圆柱形,所述仓室呈半圆柱形”。
由证据2的图4、5可以看出,证据2中容置空间13为半圆柱形,上盖11上与容置空间13相匹配的仓室也是半圆柱形,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种结构用证据1中以便设置小纸卷,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4.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输出口处设有切纸装置,所述切纸装置设在所述上盖上或所述壳体主体上”。
证据1公开了在上盖部13上设置刀具31(对应于该权利要求的切刀),其作用也是用于切断纸张,而将切刀设在下方的壳体主体上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4.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上盖的底面的长宽尺寸与所述壳体主体的顶面的长宽尺寸相匹配”。
由证据1的附图1、2可以看出,其上盖部13的底面的长宽尺寸与筐体本体部11的顶面的长宽尺寸相匹配,以便两者相互扣合,因此,证据1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4.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上盖可开合的设在所述壳体主体上,所述上盖的后端与所述壳体主体铰接;所述上盖的前端设有向下凸起卡扣件,所述壳体主体相应开设有卡槽,所述卡扣件与所述卡槽配合;所述上盖翻转打开后,所述上盖的后端与所述壳体主体的底面平齐”。
请求人认为: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特征“所述上盖可开合的设在所述壳体主体上,所述上盖的后端与所述壳体主体铰接;所述上盖翻转打开后,所述上盖的后端与所述壳体主体的底面平齐”。在所述上盖的前端设置向下凸起卡扣件,在所述壳体主体相应开设卡槽,使得所述卡扣件与所述卡槽配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同时也被证据1或2或3公开。
证据4公开了一种可改变扫描模组位置之事务机,扫描模组的两侧分别设有一连接部,例如是凸点,列印模组两侧内壁上设有轨道,凸点与轨道以可旋转的方式嵌合,可旋转的角度达90度(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实施例二、附图2、4-6)。由证据4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证据4采用的扫描模组与列印模组之间的连接方式是通过凸点与轨道相嵌合的方式,在打开扫描模组的过程中,其沿轨道的路径作滑动和转动,而本专利的上盖与壳体主体通过铰接的连接结构,通过转动的方式打开上盖。此外,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整体理解其结构特征,即,上盖与壳体主体之间的铰接结构和卡扣配合结构整体上形成上盖与壳体主体的开闭结构。尽管证据1-3均公开了上盖与壳体主体的卡扣结构,但证据1-3的上盖与壳体主体铰接通过转动的方式开闭,由于证据4公开的扫描模组与列印模组之间开闭的工作方式与证据1-3的方式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1-3公开的卡扣结构与证据4中的扫描模组的开闭结构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7限定的上盖与壳体主体的开闭结构,并且,也没有充足的理由或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7相对于请求人的主张具备创造性。
4.8、关于权利要求8-10
权利要求8-10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0也具备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6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147464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6无效,在权利要求7-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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