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槽式清洗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槽式清洗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02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4W1091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10965.5
申请日:2016-02-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林柯
授权公告日:2019-02-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辉
合议组组长:杨克非
参审员:谢杨
国际分类号:F04D29/00(2006.01);F04D29/44(2006.01);B08B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另一现有技术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则另一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水槽式清洗机”、专利号为201610110965.5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9日,专利权人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槽式清洗机,包括水槽本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设置有开放式水泵,所述开放式水泵包括叶轮(22)、容置腔(231)和出水部件(232),所述叶轮(22)包括中心轴(222)和在所述中心轴(222)的周面上沿周向均匀分布的多个叶片(223),所述出水部件(232)的顶面上开设有多个喷水孔(238),所述叶轮(22)置于所述容置腔(231)内,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置腔(231)的顶端开口形成入水口(233),所述容置腔(231)的侧面形成有出水口(234),所述出水部件(232)与所述出水口(234)连通,所述出水部件(232)为与所述水槽本体(1)固定连接的喷淋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设置有至少一个第一卡接扣(12),所述喷淋臂相应的位置则设置有第二卡接扣(25),所述第一卡接扣(12)和第二卡接扣(25)配合使得所述水槽本体(1)和喷淋臂实现可拆卸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开设有开口(11),所述开口(11)下方设置有用于驱动所述叶轮(22)的电机(21),所述容置腔(231)位于所述开口(11)上方,所述叶轮(22)封闭所述开口(11)。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22)还包括底盘(221),所述底盘(221)封闭所述开口(11)和容置腔(231)的底端,所述中心轴(222)位于所述底盘(221)中心。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223)为直叶片。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部件(232)由上底壳(235)和下底壳(236)扣合而成,所述喷水孔(238)开设在所述上底壳(235)的顶面上,所述上底壳(235)和下底壳(236)之间的空间则形成分流通道(237),所述分流通道(237)与所述喷水孔(238)和出水口(234)均连通。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通道(237)至少为一个,且每个分流通道(237)包括相对的第一侧壁(2371)和第二侧壁(2372),所述分流通道(237)和出水口(234)连通处、相邻的分流通道(237)连通处为在各第一侧壁(2371)上开口而形成的分流口(2373),所述第二侧壁(2372)上与所述分流口(2373)相对的位置处设置有导流结构(239)。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流结构(239)为朝向所述分流口(2373)的凸起,所述凸起与所述分流通道(237)的第二侧壁(2372)平滑圆弧过渡。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入水口(233)处设置有过滤板(24)。”

针对本专利,林柯(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58934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76552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9月09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88716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8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78988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67029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1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1468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7:公开日为1999年03月25日、公开号为DE19741590A1的德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8: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8日、公开号为DE102011081562A1的德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或者被证据7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者被证据5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者被证据8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者被证据8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7、8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2)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记载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3)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仍然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8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8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8作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其记载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7、8作为外文证据,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该证据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该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7、8公开的技术内容以该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槽式清洗机。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厨用清洗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实施例一:如图1所示的厨用清洗装置,其包括水槽1,水槽1底部可拆卸设置有一倒置的U型盖2,该倒置的U型盖2与水槽底壁之间形成一容置腔3,该容置腔3内设置有能在外部电机4驱动下转动的旋转叶片5,旋转叶片5可拆卸设置在电机输出轴41上,所述倒置的U型盖2的顶壁设置有进水口6,进水口6也可以设置在倒置的U型盖2的侧壁上部;所述倒置的U型盖2的侧壁下部设置有出水口7。另外,水槽1的底部还设置有带开关功能的下水装置8。实施例二:与实施例一不同的是,参见图2和图3所示,所述水槽1内设置有专门用于盛放被清洗物的盛物盆9,盛物盆9的外侧壁刚好与水槽1的内侧壁相贴;盛物盆9的底部设置有向内凹陷的容槽92,该容槽92与水槽1底壁之间即形成所述容置腔3,进水口6设置在所述容槽92的顶部,且且进水口6上部还设置有防护盖10,该防护盖10的侧壁设置有进水口101,出水口7设置在所述容槽92的侧壁下部;盛物盆9外侧壁上开设多个纵向设置的凹槽91,而这些纵向凹槽91与水槽的内壁之间形成了水流通道,这些水流通道均与上述出水口7连通;上述纵向凹槽91的侧壁上开设有与盛物盆内腔连通的喷水口93(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16-0019段、附图1-3)。
经比对,可获知:本专利与证据1均涉及一种水槽式清洗机,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实施例二公开的水槽1、旋转叶片5、容置腔3、纵向凹槽91、电机输出轴41、进水口101、出水口7、喷水口93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水槽、叶片、容置腔、出水部件、中心轴、入水口、出水口、喷水孔,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亦基本相同。结合附图2、3可知,在实施例二中,水槽1的底部设置开放式水泵,包括叶轮、容置腔3和纵向凹槽91,叶轮包括电机输出轴41和在电机输出轴41的周面上沿周向均匀分布的多个旋转叶片5,纵向凹槽的侧壁开设有多个喷水口93,叶轮置于容置腔3内,容置腔3的侧壁设有进水口101,容置腔3的侧面形成出水口7,纵向凹槽91与出水口7连通。上述结构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此外,证据1的实施例一还公开了在容置腔3的顶部设置入水口6,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施例一公开的上述进水口结构,也容易想到将其用于实施例二中,通过容置腔顶部的进水口实现开放式水泵进水。
因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喷水口的设置位置有所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出水部件的顶面上开设多个喷水孔,而证据1中喷水口设置在纵向凹槽侧壁上;(2)出水结构有所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出水部件为与水槽本体固定连接的喷淋臂,而证据1的出水结构为盛物盆侧壁的纵向凹槽与水槽的内壁之间形成的水流通道。
上述区别特征(1)在本专利中的主要作用应当是为了更好地清洗物体。鉴于证据1已经明确公开了在侧壁上开设喷水口清洗物体,而为了将水流正对物体喷出进行清洗物体,将喷水口开设在出水部件的顶面,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简单的常规设计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这种设置方式并未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上述区别特征(2)的作用是便于安装喷淋臂。证据3公开了一种具有环绕喷淋功能的台嵌式洗碗机,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洗碗机本体1的上部腔壁上设有与所述喷头7相对应的若干避位孔11,所述喷头7穿过避位孔11伸入洗碗机本体1内部,喷头7的孔径为1.5-3mm,喷头7伸出洗碗机腔壁1-2mm较为适宜,洗碗机本体1的腔壁上还设置有安装孔,以便于利用螺钉安装管状喷臂5。管状喷臂5与洗碗机本体1的墙壁之间设置有硅胶密封垫12,该硅胶密封垫12上密布有与所述喷头7和所述避位孔11相对应的锥形孔13,喷头7穿过硅胶密封垫12的锥形孔13并与锥形孔13的内孔壁密封配合,锥形孔13的外壁与洗碗机本体1腔壁上的避位孔11密封配合,以用于密封喷头7与洗碗机本体1腔壁间的间隙(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0020-0026段、附图1-4)。由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3公开了管状喷臂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喷臂)固定在本体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水槽本体)上,且其在证据3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中的技术问题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特征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设置有至少一个第一卡接扣(12),所述喷淋臂相应的位置则设置有第二卡接扣(25),所述第一卡接扣(12)和第二卡接扣(25)配合使得所述水槽本体(1)和喷淋臂实现可拆卸连接”。
证据4公开了一种集成式洗碗机底座及洗碗机,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如图3~6所示,上连接座21包括上连接座本体211和设于上连接座本体211之外壁上以用于与喷臂3连接的连接部。连接部可优选为用于与喷臂3卡扣连接的卡位凹槽或者卡位凸缘212,即喷臂3通过卡扣连接方式与连接部连接,这样,便于喷臂3的拆装,提高了喷臂3的拆装效率。如图1和图2所示,喷臂座2上设有卡位凸缘212,喷臂3上设有卡扣31,卡扣31与卡位凸缘212卡扣配合,卡扣31具有延伸扣合与卡位凸缘212下方的钩体311,这样,通过卡扣31与卡位凸缘212的卡扣配合,可有效实现喷臂3与喷臂座2的连接。本实施例中,卡扣31是一体成型与喷臂3上的;当然了,喷臂3也可通过额外的卡环(图未示)与喷臂座2连接,卡环可卡套于卡位凸缘212与洗碗机底座本体1之间,且喷臂3旋合连接卡环(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0023-32段、附图1-6)。
证据4公开的洗碗机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公开了在洗碗机本体1底部设置一个带有卡位凸缘212的连接座2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第一卡接扣),喷淋臂3相应位置设置有带有钩311的卡扣3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第二卡接扣),连接座21与卡扣31配合使得洗碗机本体1与喷淋臂3可拆卸连接,因此,证据4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且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种喷臂的卡扣结构用于证据1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开设有开口(11),所述开口(11)下方设置有用于驱动所述叶轮(22)的电机(21),所述容置腔(231)位于所述开口(11)上方,所述叶轮(22)封闭所述开口(11)”。
由证据1的附图2可以看出,水槽1的底部设有开口,开口下方设有用于驱动叶轮转动的电机4,容置腔3位于开口上方,叶轮封闭开口,由此可知,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均是利用水槽下部的叶轮泵送水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3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叶轮(22)还包括底盘(221),所述底盘(221)封闭所述开口(11)和容置腔(231)的底端,所述中心轴(222)位于所述底盘(221)中心”。
由于在水槽的底部开设了开口,为了避免开口漏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显然需要封闭上述开口,由于叶轮设于开口位置,因此,在叶轮下侧设置底盘封闭该水槽开口,以避免水槽和水泵漏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选择,此外,由于中心轴在下侧穿过与叶轮连接,因此,相应地中心轴位于底盘中心,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中心轴时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叶片(223)为直叶片”。
直叶片和螺旋叶片均是水泵领域常用的叶片类型,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上述两种叶片类型的适用领域和结构特点,在此处使用直叶片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3.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出水部件(232)由上底壳(235)和下底壳(236)扣合而成,所述喷水孔(238)开设在所述上底壳(235)的顶面上,所述上底壳(235)和下底壳(236)之间的空间则形成分流通道(237),所述分流通道(237)与所述喷水孔(238)和出水口(234)均连通”。
证据2公开了一种洗碗机喷臂装置及洗碗机,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优选地,喷臂2包括第一壳体21和第二壳体22,第一壳体21盖合固定于第二壳体22上并围合形成上述喷臂2的中空内腔201,第一壳体21与第二壳体22之间的具体连接方式可为焊接、铆接、卡扣连接等。旋转导管1转动连接第一壳体21,导流锥体3凸设于第二壳体22上,喷水孔设于第二壳体22上。将喷臂2分为第一壳体21和第二壳体22两部分进行设计加工,可使得喷臂2的设计难度大大降低,从而利于提高喷臂2的生产效率。……具体地,洗碗机内设有上喷臂装置、中喷臂装置和下喷臂装置,上喷臂装置、中喷臂装置和下喷臂装置分别安装于内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上喷臂装置、中喷臂装置和下喷臂装置上的各喷水孔朝向不同,如:上喷臂装置的喷水孔是朝下的、下喷臂装置的喷水孔是朝上的,具体应用中,上喷臂装置、中喷臂装置和下喷臂装置都可采用上述的洗碗机喷臂装置,当然了,上喷臂装置、中喷臂装置和下喷臂装置中也可只有一个或者两个采用上述的洗碗机喷臂装置,具体设计时可根据具体需求及制造成本等优化设计(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56-0060段、附图1-4)。
证据2公开的洗碗机及其喷臂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可知,证据2中的喷臂2、第一壳体21、第二壳体22、中空内腔201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出水部件、上壳体、下壳体、分流通道,结合附图1-4可以看出,证据2中的喷臂2由上侧的第一壳体21和下侧的第二壳体22卡扣而成,下喷臂的喷水孔朝上开设,即,设置在第一壳体21的顶面上,第一壳体21与第二壳体22之间的空间形成中空内腔201,中空内腔201与喷水孔和进水孔11均连通。由此可知,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结构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3.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6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分流通道(237)至少为一个,且每个分流通道(237)包括相对的第一侧壁(2371)和第二侧壁(2372),所述分流通道(237)和出水口(234)连通处、相邻的分流通道(237)连通处为在各第一侧壁(2371)上开口而形成的分流口(2373),所述第二侧壁(2372)上与所述分流口(2373)相对的位置处设置有导流结构(239)”。
证据2的说明书第0057-0058段还记载了以下技术内容:喷臂2上设有供旋转导管1插入连接的安装孔,安装孔具体贯穿设于第一壳体21上,导流锥体3的旋转中心线300与安装孔的中心线重合,这样,当旋转导管1安装于安装孔内后,利于保证导流锥体3的旋转中心线300与进水孔11的中心线重合,从而利于实现使环形分流通道4的各水流截面41都相等的效果。喷臂2包括若干个沿周向环绕设置于安装孔外侧的支臂,本实施例中,支臂的数量只设有两个,且两支臂呈直线状设置;当然了,两支臂也可不呈直线状设置;或者,支臂的数量也可设为三个以上,且各支臂沿圆周方向间隔分布于安装孔的外侧,即各支臂呈放射状分布于安装孔的外侧。
由此可知,证据2公开了至少一个支臂,由于其由第一壳体21和第二壳体22扣合而成,因此,也包括第一侧壁和第二侧壁,支臂与进水孔11连通的位置,相邻的支臂连通处在第一侧壁上形成分流口,第二侧壁上相对的位置设有导流锥体3,由此可知,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结构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3.8、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是对权利要求7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导流结构(239)为朝向所述分流口(2373)的凸起,所述凸起与所述分流通道(237)的第二侧壁(2372)平滑圆弧过渡”。
由证据2的附图1可以看出,导流锥体3为朝向分流口的凸起,凸起与支臂的第二侧壁平滑圆弧过渡,由此可知,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结构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3.9、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入水口(233)处设置有过滤板(24)”。
为了避免大块的物质进入容置腔堵塞叶轮通道,在入水口设置过滤板,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及证据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10110965.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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