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25
决定日:2019-11-08
委内编号:5W1176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625490.X
申请日:2017-11-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7-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昌学霞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朱文广
国际分类号:C02F9/02,C02F101/30,C02F10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动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显而易见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625490.X,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7月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在机架(5)上的一级胶体分离膜单元(1)、二级胶体分离膜单元(2)及纳滤膜单元(4);
所述一级胶体分离膜单元(1)包括一级进水管、过滤器(1-10)、一级增压泵(1-12)、一段进水泵(1-4)、二段进水泵(1-6)以及用于对浓缩液进行膜滤的一段CSM膜组件(1-3)和用于对一段产生浓水进行膜滤的二段CSM膜组件(1-15),所述的一级进水管包括一段进水管(1-9)及二段进水管(1-14),一段进水管(1-9)上依次连接有过滤器(1-10)、一级增压泵(1-12)和一段进水泵(1-4),且一段进水管(1-9)在一级增压泵(1-12)前部的管路上设有至少两个一级加药接口(1-11),一段CSM膜组件(1-3)的进水口与一段进水管(1-9)相连通、清液出口与一段清液管(1-1)相连通、浓水出口与二段进水管(1-14)及一段回水管(1-5)相连通,一段回水管(1-5)经一段循环泵与一段CSM膜组件(1-3)的进水口相连通用于浓水回流;所述的二段进水管(1-14)上连接有二段进水泵(1-6),二段CSM膜组件(1-15)的进水口与二级进水管(2-6)相连通、清液出口与二段清液管(1-2)相连通、浓水出口与一级浓水排放管(1-8)和二段回水管(1-7)相连通,且二段回水管(1-7)经二段循环泵与二段CSM膜组件(1-15)的进水口相连通用于浓水回流;
所述的二级胶体分离膜单元(2)包括二级进水管(2-6)、二级增压泵(2-8)以及二级进水泵(2-10)和用于对一段清液进行膜滤的二级CSM膜组件(2-3),二级进水管(2-6)上依次连接有二级增压泵(2-8)和二级进水泵(2-10),二级进水管(2-6)在二级增压泵(2-8)前部的管路上设有至少一个二级加药接口(2-7),二级CSM膜组件(2-3)的进水口与二级进水管(2-6)相连通、清液口与二级清液管(2-1)相连通、浓水口与三级进水管(4-7)和二级回水管(2-4)相连通,且二级回水管(2-4)经二级循环泵与二级CSM膜组件(2-3)的进水口相连通用于浓水回流;
所述的纳滤膜单元(4)包括三级进水管(4-7)以及三级进水泵(4-8)和纳滤膜组件(4-9),三级进水管(4-7)上安装有三级进水泵(4-8),纳滤膜组件(4-9)的进水口与三级进水管(4-7)相连通、清液出口与三级清液管(4-1)相连通、浓水出口与三级回水管(4-2)和三级浓水排放管(4-3)相连通,且三级回水管(4-2)经三级循环泵与纳滤膜组件(4-9)的进水口相连通用于浓水回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三级进水管(4-7)前侧安装有分级截止阀(4-4),与二级清液管(2-1)相连通的三级清液进水管(4-5)连接在分级截止阀(4-4)后侧的三级进水管(4-7)上,且二级清液管(2-1)出口侧的清液出水阀(2-2)与三级清液进水管(4-5)上的三级进水阀(4-6)联动,三级进水管(4-7)在分级截止阀(4-4)前侧的管路上与三级浓水排放管(4-3)上连接有二级浓水排放管(2-5),且二级浓水排放管(2-5)上安装有二级浓水排放阀(2-11),且二级浓水排放阀(2-11)与分级截止阀(4-4)联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架(5)安装有清洗单元(3),所述的清洗单元(3)包括清洗水罐(3-6)、清洗泵(3-7)、清洗进水管(3-4)和清洗排污管(3-5),所述的清洗水罐(3-6)与清洗进水管(3-4)和清洗水管(3-8)相连通,清洗水管(3-8)经清洗泵(3-7)与一段进水管(1-9)、二级水进管以及清洗排污管(3-5)相连通,一段CSM膜组件(1-3)的清洗口和二段CSM膜组件(1-15)的清洗出口经一级清洗回水管(3-2)与清洗水罐(3-6)相连通,二级CSM膜组件(2-3)的清洗出口和纳滤膜组件(4-9)的清洗出口经二级清洗回水管(3-3)与清洗水罐(3-6)相连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架(5)为框架结构,机架(5)具有膜单元安装区域,一段CSM膜组件(1-3)、二段CSM膜组件(1-15)以及二级CSM膜组件(2-3)和纳滤膜组件(4-9)横置在机架(5)的膜单元安装区。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段CSM膜组件(1-3)包括至少两个并联CSM膜组件。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二级CSM膜组件(2-3)包括至少两个并联CSM膜组件。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段CSM膜组件(1-3)、二段CSM膜组件(1-15)以及二级CSM膜组件(2-3)的孔径介于纳滤和超滤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一段进水管(1-9)的接口、二级进水管(2-6)的接口、清洗进水管(3-4)的接口、清洗排污管(3-5)的接口、一段清液管(1-1)的接口、二段清液管(1-2)的接口、二级清液管(2-1)的接口、三级清液管(4-1)的接口、一级浓水排放管(1-8)的接口以及二级浓水排放管(2-5)和三级浓水排放管(4-3)的接口均设置机架(5)同一侧的下部。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一级清洗回水管(3-2)和二级清洗回水管(3-3)经回水总管(3-1)与清洗水罐(3-6)相连通。”
针对本专利,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FILMTECTM反渗透和纳滤膜元件产品与技术手册 2011版》,封面页、第156、180-182、206-208、232-233页的复印件;
证据2:《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17年3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49、78页的复印件。
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6月28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增加了无效理由和证据,其中增加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9不具备实用性以及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增加的证据为:
证据3:(2019)沪徐证经字第5448号公证书复印件。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7月4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以及补充意见陈述书于2019年8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文本,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二段CSM膜组件(1-15)的进水口与二级进水管(2-6)相连通”改为“二段CSM膜组件(1-15)的进水口与二段进水管(1-14)相连通”,将权利要求3中的“二级水进管”改为“二级进水管”,修改权利要求8、9的引用关系,将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1或3,将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3。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8月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8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明确修改方式为在上次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的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在机架(5)上的一级胶体分离膜单元(1)、二级胶体分离膜单元(2)及纳滤膜单元(4);
所述一级胶体分离膜单元(1)包括一级进水管、过滤器(1-10)、一级增压泵(1-12)、一段进水泵(1-4)、二段进水泵(1-6)以及用于对浓缩液进行膜滤的一段CSM膜组件(1-3)和用于对一段产生浓水进行膜滤的二段CSM膜组件(1-15),所述的一级进水管包括一段进水管(1-9)及二段进水管(1-14),一段进水管(1-9)上依次连接有过滤器(1-10)、一级增压泵(1-12)和一段进水泵(1-4),且一段进水管(1-9)在一级增压泵(1-12)前部的管路上设有至少两个一级加药接口(1-11),一段CSM膜组件(1-3)的进水口与一段进水管(1-9)相连通、清液出口与一段清液管(1-1)相连通、浓水出口与二段进水管(1-14)及一段回水管(1-5)相连通,一段回水管(1-5)经一段循环泵与一段CSM膜组件(1-3)的进水口相连通用于浓水回流;所述的二段进水管(1-14)上连接有二段进水泵(1-6),二段CSM膜组件(1-15)的进水口与二段进水管(1-14)相连通、清液出口与二段清液管(1-2)相连通、浓水出口与一级浓水排放管(1-8)和二段回水管(1-7)相连通,且二段回水管(1-7)经二段循环泵与二段CSM膜组件(1-15)的进水口相连通用于浓水回流;
所述的二级胶体分离膜单元(2)包括二级进水管(2-6)、二级增压泵(2-8)以及二级进水泵(2-10)和用于对一段清液进行膜滤的二级CSM膜组件(2-3),二级进水管(2-6)上依次连接有二级增压泵(2-8)和二级进水泵(2-10),二级进水管(2-6)在二级增压泵(2-8)前部的管路上设有至少一个二级加药接口(2-7),二级CSM膜组件(2-3)的进水口与二级进水管(2-6)相连通、清液口与二级清液管(2-1)相连通、浓水口与三级进水管(4-7)和二级回水管(2-4)相连通,且二级回水管(2-4)经二级循环泵与二级CSM膜组件(2-3)的进水口相连通用于浓水回流;
所述的纳滤膜单元(4)包括三级进水管(4-7)以及三级进水泵(4-8)和纳滤膜组件(4-9),三级进水管(4-7)上安装有三级进水泵(4-8),纳滤膜组件(4-9)的进水口与三级进水管(4-7)相连通、清液出口与三级清液管(4-1)相连通、浓水出口与三级回水管(4-2)和三级浓水排放管(4-3)相连通,且三级回水管(4-2)经三级循环泵与纳滤膜组件(4-9)的进水口相连通用于浓水回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三级进水管(4-7)前侧安装有分级截止阀(4-4),与二级清液管(2-1)相连通的三级清液进水管(4-5)连接在分级截止阀(4-4)后侧的三级进水管(4-7)上,且二级清液管(2-1)出口侧的清液出水阀(2-2)与三级清液进水管(4-5)上的三级进水阀(4-6)联动,三级进水管(4-7)在分级截止阀(4-4)前侧的管路上与三级浓水排放管(4-3)上连接有二级浓水排放管(2-5),且二级浓水排放管(2-5)上安装有二级浓水排放阀(2-11),且二级浓水排放阀(2-11)与分级截止阀(4-4)联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架(5)安装有清洗单元(3),所述的清洗单元(3)包括清洗水罐(3-6)、清洗泵(3-7)、清洗进水管(3-4)和清洗排污管(3-5),所述的清洗水罐(3-6)与清洗进水管(3-4)和清洗水管(3-8)相连通,清洗水管(3-8)经清洗泵(3-7)与一段进水管(1-9)、二级进水管以及清洗排污管(3-5)相连通,一段CSM膜组件(1-3)的清洗口和二段CSM膜组件(1-15)的清洗出口经一级清洗回水管(3-2)与清洗水罐(3-6)相连通,二级CSM膜组件(2-3)的清洗出口和纳滤膜组件(4-9)的清洗出口经二级清洗回水管(3-3)与清洗水罐(3-6)相连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架(5)为框架结构,机架(5)具有膜单元安装区域,一段CSM膜组件(1-3)、二段CSM膜组件(1-15)以及二级CSM膜组件(2-3)和纳滤膜组件(4-9)横置在机架(5)的膜单元安装区。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段CSM膜组件(1-3)包括至少两个并联CSM膜组件。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二级CSM膜组件(2-3)包括至少两个并联CSM膜组件。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段CSM膜组件(1-3)、二段CSM膜组件(1-15)以及二级CSM膜组件(2-3)的孔径介于纳滤和超滤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一段进水管(1-9)的接口、二级进水管(2-6)的接口、清洗进水管(3-4)的接口、清洗排污管(3-5)的接口、一段清液管(1-1)的接口、二段清液管(1-2)的接口、二级清液管(2-1)的接口、三级清液管(4-1)的接口、一级浓水排放管(1-8)的接口以及二级浓水排放管(2-5)和三级浓水排放管(4-3)的接口均设置机架(5)同一侧的下部。
9.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其特征在于:一级清洗回水管(3-2)和二级清洗回水管(3-3)经回水总管(3-1)与清洗水罐(3-6)相连通。”
请求人不认可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认可对权利要求3的修改,认可对权利要求8、9本身的修改,但认为基于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8、9的修改也不应被接受,专利权人认为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为修改明显笔误,应予接受。经调查,合议组接受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宣布以此为基础进行口头审理。
(2)请求人当庭提供证据2、3的原件,使用证据3证明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专利权人核对后对证据1-3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2的公开性没有异议。
(3)请求人明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仅涉及权利要求不清楚,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明确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为,以证据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以证据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2的结合,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此外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在此基础上能够想到,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组合方式没有异议。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展开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口头审理之后,请求人又于2019年10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以及原权利要求2和7不具备创造性的主要理由进行了归纳说明,并提交了证据2第1-185页的复印件,以及下述4篇文献的复印件供合议组参考:
文献1:“超滤-纳滤膜处理垃圾填埋场渗沥液”,陈尧等,《膜科学与技术》,第25卷第1期,2005年2月;
文献2:“超滤和纳滤处理模拟工业废水实验研究”,赵媛媛,天津大学学位论文;
文献3:“城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艺试验研究”,欧阳衡,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文献4:“超滤-纳滤双膜工艺处理城市污水厂出水”,王宁若等,《四川大学学报(工程科学版)》,第45卷增刊2,2013年7月。
请求人用上述文献证明与本专利中CSM膜相关的一些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针对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后在口头审理当庭,专利权人在前次修改的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请求人未对修改的时机提出异议。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递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相对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二段CSM膜组件(1-15)的进水口与二级进水管(2-6)相连通”改为“二段CSM膜组件(1-15)的进水口与二段进水管(1-14)相连通”,将权利要求3中的“二级水进管”改为“二级进水管”,修改权利要求8、9的引用关系,将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3,将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3。请求人不认可权利要求1的修改,认为基于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8、9的修改也不应被接受;对权利要求3的修改无异议。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虽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为“二段CSM膜组件(1-15)的进水口与二级进水管(2-6)相连通”,说明书第0007、0018段也具有相应的记载,并且说明书附图也未明确显示二段CSM膜组件的进水口与哪个管道相连。但是,通过本专利的说明书,能够获知本专利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在整个装置内的具体流向,尤其是说明书第0010段记载了“而一级胶体分离膜单元采用二段式处理,通过一段CSM膜组件对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处理后,再通过二段CSM膜组件对一段CSM膜组件产生的浓水进行膜滤”、“本实用新型二级胶体分离膜单元继续对一段CSM膜组件产生的清液进行膜滤”,第0026段记载了工作流程,其中包括“经一段CSM膜组件1-3处理后的一段产生的清液经一段清液管1-1排出进入二级进水罐,进入二级胶体分离膜单元2 内继续进行膜滤,截留高浓度的一段浓水经二段进水泵1-6送到二段CSM膜组件1-15内进行膜滤”,上述记载清楚地限定了本专利对经一级一段膜组件处理后的清液和浓水分别进行处理,其中清液进入二级CSM膜组件(2-3)进行处理,浓水进入一级二段CSM膜组件(1-15)进行处理,对应的,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一级胶体分离膜单元(1)包括一级进水管……和用于对一段产生浓水进行膜滤的二段CSM膜组件(1-15)”、“所述的一级进水管包括一段进水管(1-9)及二段进水管(1-14)”、“一段CSM膜组件(1-3)的进水口与一段进水管(1-9)相连通、清液出口与一段清液管(1-1)相连通、浓水出口与二段进水管(1-14)及一段回水管(1-5)相连通”、“所述的二级胶体分离膜单元(2)包括二级进水管(2-6)……和用于对一段清液进行膜滤的二级CSM膜组件(2-3)”、“二级CSM膜组件(2-3)的进水口与二级进水管(2-6)相连通”,说明书第0007、0008、0016-0019段也有对应的记载,上述记载能够与前述处理流程相对应,在此基础上能够确定在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二级CSM膜组件(2-3)的进水口与二级进水管(2-6)相连通用于将一级一段的清液导入二级CSM膜组件(2-3),二段CSM膜组件(1-15)的进水口与二段进水管(1-14)相连通用于将一级一段的浓水导入一级二段CSM膜组件(1-15),如果使一级二段膜的进水口与二级进水管相连通,显然会违背本专利的发明构思,从技术上讲也无积极意义。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整体理解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能够发现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明显错误,并知晓其正确的修改方式。因此合议组接受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亦接受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3、8、9的修改。
综上,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0日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2的公开性并无异议,其中证据3的公证书记载了获得证据1的过程,经审查,合议组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亦不持异议。且证据1、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1、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一些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缺少标号,另有一些技术特征在附图1中没有标号,一些技术特征在附图2中没有标号,并且附图1、2中也没有显示相关管道与对应的膜组件的连通关系,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技术方案。(2)权利要求1的特征“包括安装在机架(5)上的一级胶体分离膜单元(1)、二级胶体分离膜单元(2)及纳滤膜单元(4)”,但说明书没有说明三个单元和机架5的位置和连接关系以及安装结构,说明书第0024段记载的特征在说明书中也没有清楚的显示;对于权利要求1中涉及的加药口,说明书及附图并未清楚、完整地说明书加药口的具体结构;说明书未清楚、完整的说明各进水口、清液出口和浓水出口在各膜组件的具体位置和结构,未说明各膜组件的浓水出口怎样与回水管以及另一段水管相连通的,未说明膜组件的进水口如何能同时与进水管以及回水管相连接,说明书也未给出如何保证回流的浓水与进水合在一起向进水口流动的手段,一些进水管上还设置了增压泵、进水泵、加药接口等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并实施该循环过滤方式,无法实现浓水回流循环的功能,从而对应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3)权利要求1涉及3个独立的过滤系统,但这3个过滤系统怎样连接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任何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对于浓水回流,没有记载根据什么条件、比例或装置如何将浓水自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回流,一部分流向下一个过滤装置,另,权利要求1中二级进水管除了连接属于二级膜的部件外同时还连接一级二段膜进水口,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并实施。从而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9基于引用关系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的专利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清楚地记载了装置的各部件及其之间的关系,说明书还记载了装置的工作过程以及有益效果,在此基础上,即使文字记载的某些部件在附图中没有对应的附图标记,或者一些部件的附图标记仅出现在一幅图中,或者附图没有显示出文字部分记载的连接关系,也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2)通常情况下,一份专利文献需要对其相对于背景技术所作的改进之处进行详细地说明,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其方案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对于与发明目的无关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凭借其知识和能力即能够实现的部分无需事无巨细、一一记载,因为理解、实现该技术方案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中,即使没有详细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能够采用合适的方式将三个膜单元及其他部件安装连接在机架上,也能够选用合适的加药接口,显然不会采用请求人所述的会使液体漏出的开孔结构或者无法加药的闭孔结构,并且在已经记载了膜组件、其上的进出水口、以及各水管以及其他管路部件的连通关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实现他们之间物理上的连接,以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关于浓水回流,显然也是现有技术(参见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2),在专利权人并未声称对其改进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现有的浓水回流循环的方式即能实现本专利的方案。(3)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各级各段膜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或液体流通关系(参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实质上已经公开了各级过滤组件的连接关系,关于浓水回流的条件、比例或装置,如前所述,浓水回流是现有技术,具体在什么条件下回流、回流的比例以及用以回流的装置,显然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或者能够获得的,在专利权人并未声称对其改进的情况下,采用现有的手段即能够实现。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亦不能成立。
2、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一级、二级膜单元的连接方式不清楚,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2)其余不清楚的理由同公开不充分的理由。因而权利要求1不清楚,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清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一级胶体分离膜单元(1)包括……用于对浓缩液进行膜滤的一段CSM膜组件(1-3)和用于对一段产生浓水进行膜滤的二段CSM膜组件(1-15)”、 “一段CSM膜组件(1-3)……的清液出口与一段清液管(1-1)相连通”、“所述的二级胶体分离膜单元(2)包括二级进水管(2-6)……和用于对一段清液进行膜滤的二级CSM膜组件(2-3)”、“二级CSM膜组件(2-3)的进水口与二级进水管(2-6)相连通”,上述记载已经清楚写明一级以及二级膜单元的连接方式;(2)同评述公开不充分部分的理由,与之相关的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9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1)针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1中因特征“二段CSM膜组件(1-15)的进水口与二级进水管(2-6)相连通”导致仅部分清液进入二级膜组件,另一部分与浓水混合进入一级一段膜组件,无法有效降低浓缩液量,并且导致权利要求1的方案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不满足实用性的要求;(2)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一级膜单元与二级膜单元不相连通,因此也不满足实用性的要求。所以,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人为:(1)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上述特征已经被修正,因此该特征导致的不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无效理由亦不成立;(2)参见不清楚的理由的评述,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能够得到一、二级膜单元的连通关系,请求人据此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满足实用性要求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对浓缩液进行有效的减量”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缺少(1)有关二段清液、二级浓水和三级浓水后续处理的必要技术特征,(2)浓水回流的比例、和实现按该比例回流分配的装置的必要技术特征。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9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正如请求人所述,本专利主要解决“对浓缩液进行有效的减量”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中的方案包括三级膜单元,并且一级膜单元包括一段和二段膜组件,经一段膜组件处理后的浓液再通过二段膜组件进行膜滤,清液继续通过二级膜单元产生进行膜滤,并通过纳滤膜单元(即三级膜单元)再对二级膜单元的浓水进行膜滤,已然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即使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请求人所述的两个技术特征,但由于权利要求的方案已然构成一个能够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方案,并区别于背景技术中记载的其他技术方案,从而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请求人据此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有关权利要求2-9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亦不能成立。
5、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动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显而易见的理由不能成立。
5.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或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的结合或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
证据1是陶氏化学公司的《FILMTECTM反渗透和纳滤膜元件产品与技术手册2011版》,其中第181页的第5-5节“多段系统”中记载了“当要求系统回收率更高时采用一段以上排列系统,就不会超过单支元件的回收率极限,通常两段式排列系统就可实现75%的系统回收率,而三段式排列系统则可达到更高的系统回收率”,并且还用图5-5(如下左图)示例了一种两段式排列系统,第181、182页的第5-6节“原水一次通过式系统与浓水循环系统”用图5-6(如下右图)示例了一种浓水内循环两段式膜系统。
证据2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编写的书籍《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导则》,其中第49页记载了纳滤的工艺要求,包含“纳滤膜进水宜为经过生物处理后的出水,作为终端深度处理工艺时,排放水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要求。”以及纳滤工艺流程(如下左图)。第78页公开了纳滤浓缩液减量化与资源化技术工艺流程(如下右图)。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可知,该装置包含三级膜单元,每级膜单元均具有对应的膜组件(第一、二级均为CSM膜组件,第三极为纳滤膜组件),其中一级膜单元包括一段、二段膜组件,浓缩液进入一级一段膜组件处理后形成浓水和清液,浓水进入一级二段膜进一步膜滤,清液进入二级膜组件进一步膜滤,二级产生的浓水再送入三级膜组件(纳滤膜组件)处理,并且每个膜组件都设置浓水回流系统(以下简称为权利要求1的三级二段式膜滤系统)。
将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证据1未明确记载该系统的处理对象,亦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三级二段式膜滤系统构成,其图5-5显示了一种两段式膜系统,一段浓水进入二段膜滤后再被分成浓水和产水(清液),一段、二段的产水(清液)汇集,图5-6显示了另一种两段式膜系统,一段浓水部分回流、部分进入二段进一步膜滤,二段浓水也有部分回流,一、二段产水(清液)汇集, 请求人认为图5-6公开了本专利的一级中的2段,基于5-5节的启示,容易想到再加上两级,可将图5-6的产水与图5-5的进水相连。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的图5-5、5-6公开的是两种不同的对进水处理的方式,图5-6相对于图5-5最大的区别在于增加了浓水循环,证据1第181页记载了“图5-5的进水一次通过式系统可以设计成图5-6的浓水循环系统……浓水循环的主要优点是膜组件内进水流速可以维持恒定,不受前段膜组件污染程度或进水组成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图5-6的产水与图5-5的进水相连。证据1的5-5节的文字记载仅是启示了增加段数可以增加系统回收率,其中的“段”显然是与图5-5、5-6两段式系统中的“段”对应,因此并不能给出在附图5-6的基础上增加如本专利的所述的级数将该系统改造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三级二段式膜滤系统的技术启示,目前亦无证据证明由证据1向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改进是公知常识。
将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证据2亦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三级二段式膜滤系统构成,请求人认为证据2第49页的纳滤工艺流程公开了本专利的一级一段和一级二段膜组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一级胶体分离膜单元的一段CSM膜组件对浓缩液进行膜滤,一级胶体分离膜单元的二段CSM膜组件对一段产生的浓水进行膜滤”,证据2第78页的图给出了后级膜单元对前级膜单元的清液进行膜滤处理的技术启示,证据1的5-5节记载的“一般而言,系统回收率越高,必须串联在一起的膜元件就应越多”给出了对浓缩液进行膜处理的级数越多,对浓缩液的减量越有效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利用下级膜组件对上级膜组件过滤后的清液再进行多级膜处理,例如将证据2的纳滤工艺流程图的达标清液与证据1的图5-6的进水相连接来对清液进一步进行多级膜处理。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并未记载其第49页的纳滤工艺流程图的进水为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第78页的相关部分涉及纳滤浓缩液减量化与资源化技术,其工艺流程图明确显示进液为纳滤浓缩液,因此证据2本身给出的结合启示是将第49页纳滤工艺流程图的浓缩液(即浓水)与第78页的流程图的进水相连,得到的是在一级二段膜的基础上用后级物料膜对浓水进一步处理的方案,显然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并且即使在第49页的纳滤工艺流程的基础上再对达标清液进行处理,其得到的也不是一个对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进行处理的装置。另,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需采用三级膜组件进一步对二级浓水进行处理,证据2第78页的图显然也不能给出这样的启示。
证据1第180页5-3节还记载了“膜元件装入压力外壳内所组成的组合件称为膜组件,目前世界特大型水处理系统采用的压力外壳最多可串联8支40英寸长标准膜元件”,可见膜元件串联形成的是膜组件,并非多级的膜处理系统,因此证据1中记载的“一般而言,系统回收率越高,必须串联在一起的膜元件就应越多”并未启示膜的级数与对浓缩液的减量效果的关系。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的相关内容并未启示要对纳滤的清液进行后续处理,证据1也并未记载其图5-6的进水为纳滤清液,目前的证据并未给出将证据2、1按请求人所述方式结合的启示,并且即使按照请求人所述方式结合,得到的也不是一个对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进行处理的装置,而不同的处理对象对膜滤系统的组成有着重要影响。
进一步,如果采用证据2第49页的纳滤工艺作为一级,本专利的三级膜组件采用的是纳滤膜单元,得到的处理装置将采用纳滤膜对纳滤膜的清液进行处理,显然有违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认知,在没有证据给出明确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设计这样的处理系统。
请求人于口头审理之后提交的证据包含证据2第1-185页的复印件,以及4篇技术文献,请求人明确上述证据供合议组参考,并且请求人也未使用证据2的其他部分来进一步主张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使用4篇文献仅是证明与本专利中CSM膜相关的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与前面评述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三级二段式膜滤系统并无关系。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5.2权利要求2-9
权利要求2-9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其关于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亦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维持201721625490.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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