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温度敏感部件的热防护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01
决定日:2019-11-08
委内编号:4W108483
优先权日:2008-05-30
申请(专利)号:200980118869.3
申请日:2009-05-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吉瑞普管道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9-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瑞士斯特劳勃管道接头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旭暄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F16L59/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请求人所提供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980118869.3,名称为“温度敏感部件的热防护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年05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05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9月19日。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瑞士斯特劳勃管道接头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温度敏感部件的热防护装置,具有包围部件的、由膨胀材料制成的包覆层(7),其特征在于,包覆层(7)由保护外套覆盖,其中,保护外套由板材制成的护套(8、10-18)形成,所述护套在其圆周上具有多个用于排出在热作用下涌出的膨胀材料的贯通孔(8a)。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贯通孔(8a)按照几何图案设置。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热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贯通孔(8a)以圆形的孔构成。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热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贯通孔(10a、11a、13a)以长孔构成。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热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贯通孔(12a)以正方形构成。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热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护套(8)与所要保护的部件以降低的热传递机械连接。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热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包覆层(7)轴向超出所要保护的部件,并至少部分地覆盖部件的侧面。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包覆层(7)以隆起状覆盖部件的侧面。
9.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热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护套(8、10-18)由不锈钢制造。
10. 一种用于涂覆如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热防护装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膨胀材料作为已聚合的、预加工的、弹性的带制造,并随后如包覆层那样涂覆在所要保护的部件上。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覆层型面配合地涂覆在所要保护的部件上。
12. 一种管接头,具有一个或者多个橡胶弹性的密封件(6),具有包围管接头的由膨胀材料制成的包覆层(7),作为热防护装置,管接头具有用于夹紧管接头的压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覆层(7)被保护外套覆盖, 其中,保护外套由板材制成的护套(8、10-18)形成,所述护套在其圆周上具有多个用于排出在热作用下涌出的膨胀材料的贯通孔(8a)。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管接头,其特征在于,贯通孔(8a)按照几何图案设置。
14. 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管接头,其特征在于,贯通孔(8a)以圆形的孔构成。
15. 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管接头,其特征在于,贯通孔(10a、11a、13a)以长孔构成。
16. 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管接头,其特征在于,贯通孔(12a)以正方形构成。
17. 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护套(8)与所要保护的部件以降低的热传递机械连接。
18. 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管接头,其特征在于,包覆层(7)轴向超出管接头,并至少部分地覆盖管接头的侧面。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管接头,其特征在于,包覆层(7)以隆起状覆盖管接头的侧面。
20. 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护套(8、10-18)由不锈钢制造。
21. 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管接头,其特征在于,包覆层也覆盖管接头的压紧装置。
22. 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护套(8、10-18)也覆盖管接头的压紧装置。 ”
针对本专利,北京吉瑞普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34960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2年05月15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虽然技术方案应用上的用途、作用有所不同,但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的实质是完全相同的,两者的技术特征、技术方案、技术构造和原理是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1-2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 14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 05月 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的热防护装置和证据1的引入线孔隔断装置所涉及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完全不同,证据1并没有公开对于温度敏感部件进行热防护的装置、权利要求1中的护套,证据1仅涉及膨胀材料膨胀时向穿孔金属带材101或壳体20的内侧涌出,而没有公开或暗示向穿孔金属带材101或壳体20的外侧涌出,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并且也具备创造性。证据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0中限定的涂覆方法的相关的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0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应的,其它权利要求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均属于“温度敏感部件、热防护装置”技术范畴,虽然名称不同,但两者的核心技术方案都是利用复合壳体内的膨胀材料在受热时由壳体的贯通空溢出,在壳体外形成保护层,对所保护的部件进行隔热保护或密封,解决的问题和效果是相同的,都是对所保护的部件在遇热情况下进行保护,并防止损害结果的进一步发生,其效果都是增强被保护部件的防火性能。并仍然认为,权利要求1-2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提交1份与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内容相同的意见书供参考,合议组当庭将该参考的意见书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并明确表示同意合议组不需再单独对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进行转文。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针对当庭转送的文件,专利权人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2)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说明书和图8-10,13-16,19对其权利要求提供了足够的支持,权利要求1-2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3)请求人认为,无论是热防护装置还是隔断装置都是为了隔断热量和火源,证据1的发明本身就是为了通过孔向外溢出膨胀材料阻塞空间阻碍火源。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和证据1的技术领域不同,证据1的侧壁没有公开向外膨胀的特征,金属带的孔不是用来热防护;热防护是防止里面热敏感部件过热,防止外部部件影响热敏感部件;证据1的孔和本专利的孔的目的不一样,护套和柔性壳体作用也是不一样,证据1的目的是向内部膨胀挤压,不一定要向外膨胀,本专利是对外膨胀对里面起保护作用。专利权人确认权利要求10所限定的涂覆就是包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鉴于其主要意见与口头审理时的意见基本一致,故合议组不再予以转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证据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2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温度敏感部件的热防护装置。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引入线孔隔断装置,引入线孔隔断装置或者防火圈放置于经过一墙壁或者梁底面的诸如塑料管或者电缆盘之类的引入线周围,因此,万一发生火灾,引入线孔隔断装置或者防火圈内的膨胀材料就会膨胀并且阻塞墙壁或者梁底面上的孔,以避免火灾从建筑物的一部分蔓延至另一部分。由一个选定长度的复合体所组成,所述复合体带有一个柔性壳体和一个容纳在所述壳体内的由膨胀材料制成的连续体,所述复合体还包括与壳体担连的、用于将膨胀材料容纳在壳体中的构件,以及用于将引入线周围的防火定形状的构件。所述柔性壳体由金属材料制成,例如铝板、不锈钢或是钢制品,所述金属板是穿孔的。图13表示连续带材的再一个实施例,适合形成用于较小直径管子的诸如防火圈之类的一引入线孔隔断装置。连续带材100是藉由具有一带状膨胀材料102的一穿孔金属带材101形成带材的,其中利用粘合剂将膨胀材料固定于金属带一侧。金属带101具有横向地间隔地伸出的小舌片103。在使用中,以一选定的长度切断该金属带材,膨胀材料则可以退后一些切割而让金属带材反叠,这样,通过使用诸如空心铆钉或者螺钉之类的紧固件105就能够将它紧固成诸如圆形之类的选定形状,如图14中所示(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4,47,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9页第5-8段,附图13,14)。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膨胀材料102包围在需隔断的引入线周围,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包覆层,金属带10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保护外套即护套,且证据1中也公开了金属带为穿孔板(参见图14)。但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证据1中防火圈的引入线隔断原理是利用耐火阻燃的膨胀材料受热时的迅速膨胀,挤压电缆盘,封堵电缆引入线之间的缝隙以隔断火势、烟气沿孔隙的扩散,以进一步延长耐火时间;而本专利的热防护原理是使膨胀材料向外涌出,以对内部温度敏感部件进行热防护,两者的防护原理不同。。可见,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是用于温度敏感部件的热防护,而证据1是引入线孔隔断装置或防火圈;本专利中护套上的贯通孔用于排出在热作用下涌出的膨胀材料,而证据1未明确记载该作用。
因此,证据1并未全部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的热防护装置和证据1的引入线孔隔断装置或防火圈两者所要作用的对象不同,导致两者膨胀材料的作用方向不同,根据证据1的权利要求12的记载“与壳体上的穿孔共同作用……而将防火圈保持在所选定的形状”以及说明书第9页第6段记载“通过使用紧固件105就能够将它紧固成诸如圆形之类的选定形状”,可以确定穿孔板中穿孔的作用是用于连接选定的形状,与本专利中贯通孔的作用不同,并没有给出用于排出在热作用下涌出的膨胀材料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在热防护装置中采用上述具有穿孔的护套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3.2 关于权利要求2-9
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故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3.3 关于权利要求10-11
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涂覆如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热防护装置的方法。如上所述,由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故请求人主张用于涂覆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热防护装置的方法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3.4 关于权利要求12-22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管接头的结构均为公知常识和惯常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管接头。参见上述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将权利要求12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是一种管接头,具有一个或者多个橡胶弹性的密封件,管接头具有用于夹紧管接头的压紧装置,而证据1是引入线孔隔断装置或防火圈;本专利中护套上的贯通孔用于排出在热作用下涌出的膨胀材料,而证据1未明确记载该作用。如上所述,证据1的穿孔板中穿孔的作用是用于连接选定的形状,与本专利中贯通孔的作用不同,并没有给出用于排出在热作用下涌出的膨胀材料的技术启示,且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故相应地主张从属权利要求13-2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80118869.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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