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插座-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安全插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274
决定日:2019-11-08
委内编号:5W1175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578871.6
申请日:2016-06-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成都阿尔刚雷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2-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乔凌云
合议组组长:贾彦飞
参审员:何俊
国际分类号:H01R13/453,H01R13/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他们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获得了不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与上述现有技术相比二者实质上为不同的技术方案,从而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578871.6,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1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安全插座,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插座主体,所述插座主体具有至少两个相互隔离的插舱,并且包括至少一防控机构和形成在所述防控机构两侧的至少一防控腔和至少一隔离腔,其中各所述插舱设置于所述隔离腔,所述防控机构防止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经由所述防控腔进入所述隔离腔而避免触电事故,其中当至少一电器的至少一电源插头的至少一插脚插入所述安全插座时,所述防控机构从一防控状态转换为一工作状态,当所述插脚离开所述安全插座时,所述防控机构从所述工作状态转换为所述防控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所述防控机构包括至少一防控器,在所述防控状态,所述防控器闭合所述防控腔底部的至少两个插舱开孔,使所述防控腔和所述隔离腔为隔离状态,从而进入所述防控腔的水或者其他导电液体不能够进入所述隔离腔,而在所述工作状态,所述防控器开启所述插舱开孔,使所述防控腔和所述隔离腔为连通状态。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所述防控器还具有至少一推动面和至少一防控开孔,其中当所述电源插头的其中一插脚作用于所述推动面时,所述防控器产生位移使所述防控开孔分别和所述插舱开孔处于对齐状态。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所述推动面是斜面,其顶端位置高于所述防控开孔。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还包括一防控壳体,以形成所述防控腔,其中形成所述防控腔的所述防控壳体的周壁还包括至少一地线卡槽,所述防控器的一端还包括两平行侧翼,两所述平行侧翼之间形成所述推动面,在所述防控机构的所述防控状态,所述防控器的所述平行侧翼被容置于所述地线卡槽内,当所述插头施力于所述推动面时所述平行侧翼移动且从所述地线卡槽内向外滑动,从而所述防控机构转换为所述工作状态。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安全插座,所述插座主体具有至少三个所述插舱,其分别是火线、零线和地线插舱,所述至少一防控开孔包括一火线防控开孔和一零线 防控开孔,其中当所述电源插头的地线插脚作用于所述推动面时,所述防控器产生位移使所述火线和零线防控开孔分别和所述防控腔底侧的两个所述插舱开孔处于对齐状态。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所述防控机构还包括至少一复位器,当所述电源插头的插脚离开所述安全插座时,所述复位器能够使所述防控器自动复位。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还包括一防控壳体,所述复位器为复位弹簧,其一端连接于所述防控器,另一端连接于所述防控壳体内壁,所述防控器被所述电源插座的所述插脚施力时带动所述复位弹簧,使所述复位弹簧被压缩或拉伸,从而所述防控机构转换为所述工作状态,并且需要切换为所述防控状态时,所述复位弹簧从弹性形变中恢复从而使所述防控器自动复位。
9.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还包括一防控壳体,所述防控壳体形成所述防控腔并且在底部形成火线和零线插舱开孔,所述防控机构包括至少一防控器,其具有两个呈斜面的推动面,其分别能够遮挡所述火线和零线插舱开孔,当所述电源插头的两个插脚分别作用于两个所述推动面时,所述防控器产生位移使得所述电源插头的两个插脚分别得以能够穿过对应的所述火线和零线插舱开孔。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所述防控机构还包括至少一复位器,当所述电源插头的插脚离开所述安全插座时,所述复位器能够使所述防控器自动复位。
11.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所述安全插座还包括至少一密封机构,所述密封机构实施为硅胶圈并,设置于所述防控腔和所述隔离腔的各接触边缘之间。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所述安全插座还包括至少一密封机构,所述密封机构包括相连接的一中间的防水密封圈和周围的一防水密封圈,所述隔离腔被分为中间的隔离腔,以对应地线插舱,从而防止进入所述地线插舱的水或其他导电液体进入所述火线和零线插舱。
13.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所述安全插座还具有至少一排水通道和至少一排水口,用于将进入所述隔离腔的水或其他导电液体迅速排出所述安全插座。
14. 如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所述安全插座还包括至少一面板和至少一插座壳体,所述面板连接于所述插座壳体,所述插座主体组装在所述插座壳体形成的容纳腔内,所述面板、所述防控腔和所述隔离腔依次顺序设置。
15. 如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所述安全插座还包括至少一面板和至少一插座壳体,所述面板连接于所述插座壳体,所述插座主体组装在所述插座壳体形成的容纳腔内,所述面板、所述防控腔和所述隔离腔依次顺序设置,所述面板具有两个插孔,三个插孔,或五个插孔。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形成所述隔离腔和防控腔的结构以及所述面板采用弹性材料制成,所述面板具有多个插孔,各所述插孔的边缘低于所述面板的其他表面,从而使所述电源插头和所述面板的接触面结合紧密,在使用所述电器时,阻止水或者其他导电液体进入到所述防控腔。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所述面板的外表面为中部凸出,所述安全插座还包括环形的至少一环形的装饰面板,当所述装饰面板被安装于所述面板上时,所述面板的中部凸出的外表面和所述装饰面板的外表面在同一平面上,其中所述面板和所述装饰面板的通过能够磁性相吸的连接件相接合。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安全插座,所述装饰面板的内表面和所述面板的外表面均具有相互匹配的多个凹槽,能够互相接合的连接件分别设置于所述装饰面板内表面的凹槽内和所述面板外表面的各所述凹槽内。”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并且在其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18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并且在其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101604803B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9月14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79710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13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288847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4月17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10359484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2月19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472062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21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540686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7月27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并且在其没有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并且在其没有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又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及证据,其内容除了纠正意见陈述书中的发明名称外,全部内容与其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意见及证据相同。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将权利要求2并入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3中并入原权利要求4、6、7的内容,删除原权利要求6中的空格及原权利要求11中的逗号,同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9、10、12,最终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1。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及其结合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安全插座,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插座主体,所述插座主体具有至少两个相互隔离的插舱,并且包括至少一防控机构和形成在所述防控机构两侧的至少一防控腔和至少一隔离腔,其中各所述插舱设置于所述隔离腔,所述防控机构防止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经由所述防控腔进入所述隔离腔而避免触电事故,其中当至少一电器的至少一电源插头的至少一插脚插入所述安全插座时,所述防控机构从一防控状态转换为一工作状态,当所述插脚离开所述安全插座时,所述防控机构从所述工作状态转换为所述防控状态,其中所述防控机构包括至少一防控器,在所述防控状态,所述防控器闭合所述防控腔底部的至少两个插舱开孔,使所述防控腔和所述隔离腔为隔离状态,从而进入所述防控腔的水或者其他导电液体不能够进入所述隔离腔,而在所述工作状态,所述防控器开启所述插舱开孔,使所述防控腔和所述隔离腔为连通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所述防控器还具有至少一推动面和至少一防控开孔,其中当所述电源插头的其中一插脚作用于所述推动面时,所述防控器产生位移使所述防控开孔分别和所述插舱开孔处于对齐状态,其中所述推动面是斜面,其顶端位置高于所述防控开孔,所述插座主体具有至少三个所述插舱,其分别是火线、零线和地线插舱,所述至少一防控开孔包括一火线防控开孔和一零线防控开孔,其中当所述电源插头的地线插脚作用于所述推动面时,所述防控器产生位移使所述火线和零线防控开孔分别和所述防控腔底侧的两个所述插舱开孔处于对齐状态,其中所述防控机构还包括至少一复位器,当所述电源插头的插脚离开所述安全插座时,所述复位器能够使所述防控器自动复位。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还包括一防控壳体,以形成所述防控腔,其中形成所述防控腔的所述防控壳体的周壁还包括至少一地线卡槽,所述防控器的一端还包括两平行侧翼,两所述平行侧翼之间形成所述推动面,在所述防控机构的所述防控状态,所述防控器的所述平行侧翼被容置于所述地线卡槽内,当所述插头施力于所述推动面时所述平行侧翼移动且从所述地线卡槽内向外滑动,从而所述防控机构转换为所述工作状态。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还包括一防控壳体,所述复位器为复位弹簧,其一端连接于所述防控器,另一端连接于所述防控壳体内壁,所述防控器被所述电源插座的所述插脚施力时带动所述复位弹簧,使所述复位弹簧被压缩或拉伸,从而所述防控机构转换为所述工作状态,并且需要切换为所述防控状态时,所述复位弹簧从弹性形变中恢复从而使所述防控器自动复位。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所述安全插座还包括至少一密封机构,所述密封机构实施为硅胶圈并设置于所述防控腔和所述隔离腔的各接触边缘之间。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所述安全插座还具有至少一排水通道和至少一排水口,用于将进入所述隔离腔的水或其他导电液体迅速排出所述安全插座。
7. 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所述安全插座还包括至少一面板和至少一插座壳体,所述面板连接于所述插座壳体,所述插座主体组装在所述插座壳体形成的容纳腔内,所述面板、所述防控腔和所述隔离腔依次顺序设置。
8. 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所述安全插座还包括至少一面板和至少一插座壳体,所述面板连接于所述插座壳体,所述插座主体组装在所述插座壳体形成的容纳腔内,所述面板、所述防控腔和所述隔离腔依次顺序设置,所述面板具有两个插孔,三个插孔,或五个插孔。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形成所述隔离腔和防控腔的结构以及所述面板采用弹性材料制成,所述面板具有多个插孔,各所述插孔的边缘低于所述面板的其他表面,从而使所述电源插头和所述面板的接触面结合紧密,在使用所述电器时,阻止水或者其他导电液体进入到所述防控腔。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安全插座,其中所述面板的外表面为中部凸出,所述安全插座还包括环形的至少一环形的装饰面板,当所述装饰面板被安装于所述面板上时,所述面板的中部凸出的外表面和所述装饰面板的外表面在同一平面上,其中所述面板和所述装饰面板的通过能够磁性相吸的连接件相接合。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安全插座,所述装饰面板的内表面和所述面板的外表面均具有相互匹配的多个凹槽,能够互相接合的连接件分别设置于所述装饰面板内表面的凹槽内和所述面板外表面的各所述凹槽内。”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当庭明确了如下事项: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无回避请求;
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使用证据1,专利权人对证据2-6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口头审理依据的是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述与其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则认为权利要求1分别与证据2、证据5、证据6存在以下两个区别技术特征:插座主体具有至少两个相互隔离的插舱,并且包括至少一防控机构和形成在所述防控机构两侧的至少一防控腔和至少一隔离腔,其中各所述插舱设置于所述隔离腔,所述防控机构防止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经由所述防控腔进入所述隔离腔而避免触电事故;所述防控机构包括至少一防控器,在所述防控状态,所述防控器闭合所述防控腔底部的至少两个插舱开孔,使所述防控腔和所述隔离腔为隔离状态,从而进入所述防控腔的水或者其他导电液体不能够进入所述隔离腔,而在所述工作状态,所述防控器开启所述插舱开孔,使所述防控腔和所述隔离腔为连通状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均充分发表意见,口头审理结束后将不再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意见及附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进行了修改,包含权利要求要求的删除、进一步限定及权利要求中的空格、标点的删除。
对于上述修改,本案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2节的规定可知,在无效程序中修改专利文件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并且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明显错误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识别的语法错误、文字错误、打印错误。具体到本案,专利权人作出的上述修改,权利要求的删除、多个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一个权利要求中、以及空格、标点的删除均符合《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因此,专利权人所作的修改是允许的。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6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上述证据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新颖性以及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安全插座。而证据2公开了一种安全插座,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15]-[0017]段、图1、图2):包括有插套板1(相当于插座主体)、与插套板1连接的底座2及设于插座板1与底座2之间的导电组件3。插套板1上设有插孔,导电组件3包括有至少一组两脚插接导电组件31及至少一组三脚插接导电组件32。所述的插套板1位于三脚导电片321的插接空间325处设有三脚插孔12,所述的导电组件与插套板1之间设有安全门4。上述方案中,通过在插套板1与底座2之间设置两脚插接导电组件31及三脚插接导电组件32,使得该插座可同时插设两脚插头及三脚插头。当两脚插头由其插设空间313插入后,两脚插头的导电触脚与导电片312的接触方式为面与面的接触,这样接触稳定,且不会产生较大的电弧,消除了火灾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当三角插头由其插接空间325插入后,接触的部位也是面与面的接触,同样接触稳定,不会产生较大电弧。证据2的说明书[0016]-[0017]段中记载了:安全门4包括有安装板41,安装板41位于两脚插接导电片311的插设空间313处开设有缺口411,该缺口411处设有可滑移的滑块42。说明书第[0008]段记载了安全门的设置能够起到防止外部物件由插套板的插孔进入到其内而影响到其内导电组件的稳定性及防止短路的目的。
由证据2公开的安全门的设置可知,其能够防止外部物件由插孔进入到插座内部,从而影响插座的稳定及防止短路,可知,其公开了具有两种状态,一种为防控状态,防止外部物件进入插座内部,另一种为工作状态,即插脚插接后的导通状态。由此可知,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插座主体及插座的两种状态。尽管证据2中公开的安全门结构能够达到防止外部物件进入的目的,但其并不能进行防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①插座主体具有至少两个相互隔离的插舱,并且包括至少一防控机构和形成在所述防控机构两侧的至少一防控腔和至少一隔离腔,其中各所述插舱设置于所述隔离腔,所述防控机构防止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经由所述防控腔进入所述隔离腔而避免触电事故;②所述防控机构包括至少一防控器,在所述防控状态,所述防控器闭合所述防控腔底部的至少两个插舱开孔,使所述防控腔和所述隔离腔为隔离状态,从而进入所述防控腔的水或者其他导电液体不能够进入所述隔离腔,而在所述工作状态,所述防控器开启所述插舱开孔,使所述防控腔和所述隔离腔为连通状态。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安全插座与证据2公开的安全插座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本专利要解决的是如何防止水或液体进入插座内部,而证据2则是防止外部物件进入插座,并且二者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达到了不同的技术效果,因此,二者实质上为不同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此外,请求人提出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如上所述,由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其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11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且请求人仅使用证据3、证据4评价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如上所述,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3.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新颖性以及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证据5公开了一种新型插座,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0013]-[0014]段,附图1-3):包括:面板1、盖2、安全门3、安全门弹簧4。所述安全门3上有一个斜面301,该斜面301比较长,能够覆盖整个插座的PE极插孔,它在安装好以后处于与插座PE极相对应的位置上,在装配10A插座和16A插座时,安全门3上的斜面起点线3011与面板1上的PE插孔的下边线101对齐;这样,当用插销插入到插座时,由于插销的推动作用,安全门3总是能打开到较远的距离;同时能满足10A插座和16A插座对安全门移动距离的要求;以合适地开启和关闭插座的插孔。由证据5公开的上述新型插座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5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①插座主体具有至少两个相互隔离的插舱,并且包括至少一防控机构和形成在所述防控机构两侧的至少一防控腔和至少一隔离腔,其中各所述插舱设置于所述隔离腔,所述防控机构防止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经由所述防控腔进入所述隔离腔而避免触电事故;②所述防控机构包括至少一防控器,在所述防控状态,所述防控器闭合所述防控腔底部的至少两个插舱开孔,使所述防控腔和所述隔离腔为隔离状态,从而进入所述防控腔的水或者其他导电液体不能够进入所述隔离腔,而在所述工作状态,所述防控器开启所述插舱开孔,使所述防控腔和所述隔离腔为连通状态。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安全插座与证据5公开的安全插座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本专利要解决的是如何防止水或液体进入插座内部,而证据5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共用的安全门。并且二者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达到了不同的技术效果,因此,二者实质上为不同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此外,请求人提出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如上所述,由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其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如上所述,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3.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的新颖性以及以证据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证据6公开了一种带漏电保护和过热保护的安全插座,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24]段、图2-4):请参阅图1并结合图2、图3和图4,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带漏电保护和过热保护的安全插座,包括盒座35(相当于插座主体)和用于与盒座35盖配的面板5,在所述的面板5上开设有三脚插头孔9、两脚插头孔11、漏电保护器腔6和用于固定整个插座的电箱安装螺钉孔7,在所述的面板5内且对应于三脚插头孔9、两脚插头孔11的位置处分别滑动地安装有三脚插头防触电装置8、两脚插头防触电装置14。其中:所述的三脚插头防触电装置8包括一三脚挡孔板55,所述的三脚挡孔板55的一端具有斜导面10、另一端中间具有弹簧座57,回位弹簧56的一端置于弹簧座57上、另一端抵靠在所述的面板5上。所述的两脚插头防触电装置14包括一两脚挡孔板18,所述的两脚挡孔板18的一端具有斜导面17、另一端中间两侧具有一对弹簧座13,一对回位弹簧12的一端置于一对弹簧座13上、另一端分别抵靠在所述的面板5上,所述的两脚挡孔板18的中间且与一对回位弹簧座13相反的方向上延设有一防触滑块15、下平面上还开设有导槽16。所述的盒座35内安装有漏电保护器1和带过热保护的输出组件,所述的带过热保护的输出组件包括电源输出接插座30、一对电源输出导片20、27、一接地线导片42和感温导片47以及感温通断开关22,所述的电源输出接插座30上方由隔板46分别围隔成有一对三脚插头夹脚限位腔49、一接地线夹脚限位腔23和感温导片插腔26,所述的隔板46的材质不受任何限制,在本实施例中优选为塑胶板,且与电源输出接插座30的材质相同,两者一体注塑成形。所述的感温导片插腔26位于隔板46的中间,其内设置有所述的感温导片47,在所述的感温导片47上安装有所述的感温通断开关22,所述的一对电源输出导片20、27分别位于感温导片47的内外两侧并贴合在所述的隔板46上,该对电源输出导片20、27的一端分别具有用于与一对三脚插头夹脚限位腔49嵌配的三脚插头夹脚64、29,另一端分别具有两脚插头夹脚19、25,所述的接地线导片42固定在盒座35上,其一端具有地线接线端43、另一端具有接地线夹脚31,所述的接地线夹脚31嵌配在所述的接地线夹脚限位腔23中。上面所述的三脚插头夹脚64、29以及接地线夹脚31分别对应于三脚插头孔9的正下方,所述的两脚插头夹脚19、25分别对应于两脚插头孔11的正下方。
由证据6公开的上述安全插座可知,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插座主体。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①插座主体具有至少两个相互隔离的插舱,并且包括至少一防控机构和形成在所述防控机构两侧的至少一防控腔和至少一隔离腔,其中各所述插舱设置于所述隔离腔,所述防控机构防止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经由所述防控腔进入所述隔离腔而避免触电事故;②所述防控机构包括至少一防控器,在所述防控状态,所述防控器闭合所述防控腔底部的至少两个插舱开孔,使所述防控腔和所述隔离腔为隔离状态,从而进入所述防控腔的水或者其他导电液体不能够进入所述隔离腔,而在所述工作状态,所述防控器开启所述插舱开孔,使所述防控腔和所述隔离腔为连通状态。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安全插座与证据6公开的安全插座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本专利要解决的是如何防止水或液体进入插座内部,而证据6解决是如何提供既具有独立漏电保护的功能又具有过热保护功能的插座,并且二者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达到了不同的技术效果,因此,二者实质上为不同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不成立。
此外,请求人提出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如上所述,由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其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11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如上所述,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578871.6号实用新型专利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的基础上维持201620578871.6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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