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汽车香水风扇(悟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43
决定日:2019-11-07
委内编号:6W113160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830312162.8
申请日:2018-06-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林佩华
授权公告日:2019-04-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夏贤信
主审员:郭晓宇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陈淑惠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4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虽然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与涉案专利所示产品都具有装饰效果,但其应用场景、功能用途明显不同,故二者所示产品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种类的产品,因此无法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判断,从而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6日授权公告的201830312162.8的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汽车香水风扇(悟空)”,其申请日为2018年06月08日,专利权人为夏贤信。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林佩华(下称请求人)2019年06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指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天猫平台甲馨旗舰店商品“紫砂茶宠摆件精品可养孙悟空摆件齐天大圣茶具茶桌茶台茶艺小摆件”2018年05月15日评论截图打印件;
证据2:天猫平台甲馨旗舰店商品“紫砂茶宠摆件精品可养孙悟空摆件齐天大圣茶具茶桌茶台茶艺小摆件”2018年05月15日评论截图打印件;
证据3:天猫平台甲馨旗舰店商品“紫砂茶宠摆件精品可养孙悟空摆件齐天大圣茶具茶桌茶台茶艺小摆件”2018年05月15日评论截图打印件;
证据4:天猫平台甲馨旗舰店商品“紫砂茶宠摆件精品可养孙悟空摆件齐天大圣茶具茶桌茶台茶艺小摆件”2018年06月04日评论截图打印件;
证据5:天猫平台甲馨旗舰店商品“紫砂茶宠摆件精品可养孙悟空摆件齐天大圣茶具茶桌茶台茶艺小摆件”2018年05月04日评论截图打印件;
证据6:天猫平台甲馨旗舰店商品“紫砂茶宠摆件精品可养孙悟空摆件齐天大圣茶具茶桌茶台茶艺小摆件”2018年06月04日评论截图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为天猫平台的商品链接,其公开了与涉案专利中的外观设计几近一致的产品,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参考证据2至证据6,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销售记录中都公开了与涉案专利中的外观设计几近一致的产品,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至证据6与涉案专利均具有明显区别;并且证据1至证据6公开的均为主视图,提取信息有限,未公开涉案专利全部设计要点,就主视图对比,证据1至证据6与涉案专利均具有明显区别。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如下事项发表了意见:
1、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放弃使用证据2、证据3、证据5和证据6,仅使用证据1和证据4与涉案专利单独对比。请求人表示请求书中的“甲馨旗舰店”为笔误,应为“甲馨家居旗舰店”,当庭使用合议组电脑演示,打开淘宝网页搜索“甲馨家居旗舰店”,其商品“紫砂茶宠摆件精品可养孙悟空摆件齐天大圣茶具茶桌茶台茶艺小摆件”的评论截图中显示了证据1和证据4的内容。专利权人经过核实确认现场演示网页内容与证据1和证据4打印件一致,认可证据1和证据4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
2、请求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4与涉案专利是相同或近似产品,均具有装饰品功能。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和证据4的领域不同,涉案专利是汽车香水风扇,不是装饰品。关于具体比对,二者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1所示内容为天猫平台甲馨家居旗舰店内所售悟空造型茶宠的评论截图,所示页面的“累计评价”栏中显示了多条带图评价记录,所示页面中间的评价记录文字内容为“非常美觀不錯”,评论者为“食***o(匿名)”,展示了其产品外观正面视图,发布于2018年05月15日。证据4所示内容为天猫平台甲馨家居旗舰店内所售悟空造型茶宠的评论截图,所示页面的“累计评价”栏中显示了多条带图评价记录,所示页面中间的评价记录文字内容为“宝贝完好无损的收到了。店家包装的很牢固,悟空十分可爱。好评!”,评论者为“吉***泰(匿名)”,所示页面显示该评价记录的中间图片的打开大图,展示了其产品外观正面视图,发布于2018年06月04日。
证据1和证据4为天猫平台商品销售评论,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为:天猫网站作为知名第三方交易平台,其管理相对规范,产品评价一经发布,发布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天猫用户对文字和图片内容无修改权限,在无反证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对于其评价时间及其评价内容的真实性应予确认,评价时间与评价内容通常唯一对应。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根据证据1和证据4的现有内容可以认定其销售页面所示悟空造型茶宠产品至少分别于2018年05月15日和2018年06月04日已通过销售行为构成了使用公开。鉴于该公开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其上所示悟空造型茶宠产品的外观设计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3、关于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名称为“汽车香水风扇(悟空)”,简要说明记载了其“用于安装在汽车出风口处,内插香水用于除味、净化空气及装饰,金箍棒处可转动”。证据1和证据4的所示产品为悟空造型的茶宠,其淘宝名称为“紫砂茶宠摆件精品可养孙悟空摆件齐天大圣茶具茶桌茶台茶艺小摆件”。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4是装饰品,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记载了装饰作用,故其产品也是装饰品且具备装饰功能,因此涉案专利与证据1和证据4都能起到一定装饰作用,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和证据4所示产品领域不同,属于不同种类的产品。
合议组认为:证据1和证据4均为一种茶宠摆件,根据一般消费者对该类产品的认知,证据1和证据4所示产品是在喝茶时摆放于茶台上起到装饰功能的小摆件,而涉案专利的产品是用于汽车中的香水风扇,在汽车出风口出风时,用内插的香水净化空气。虽然涉案专利也有一定的装饰性,但其与茶宠的应用场景、主要功能用途明显不同,故涉案专利与证据1和证据4所示产品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种类的产品,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现有设计中有将茶宠的外观设计转用到汽车香水风扇的设计启示的情形下,证据1和证据4无法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判断,从而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830312162.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