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氧燃烧非预混式开工烧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油氧燃烧非预混式开工烧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17
决定日:2019-11-05
委内编号:4W1091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10274764.1
申请日:2010-09-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陕西宏远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10-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西安航天源动力工程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源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张凯
国际分类号:F23D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涉及的相关部件为本领域的常规部件,且所述发明的说明书对该部件的设置作出了具体的说明,则应当认为说明书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油氧燃烧非预混式开工烧嘴,所述烧嘴头部设置有头部喷注件(2),所述头部喷注件的端面(12)设置有火焰喷嘴,所述头部喷注件(2)内设置有氧通道(4)以及油通道(5),其特征在于:所述火焰喷嘴包括氧喷嘴(7)和油喷嘴(6),所述油喷嘴(6)的数量至少为一个;所述氧喷嘴(7)的数量为多个;所述氧喷嘴(7)与氧通道(4)相连,所述油喷嘴(6)和油通道(5)相连,所述油喷嘴(6)和油通道(5)之间设置有油雾化器(9);所述多个氧喷嘴(7)均匀设置在油喷嘴(6)周围且氧喷嘴(7)轴线与头部喷注件端面(12)之间的夹角的范围为10度至75度,所述烧嘴内设置有液体冷却夹层(3),所述液体冷却夹层(3)与外部循环液体相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氧燃烧非预混式开工烧嘴,其特征在于:所述氧喷嘴(7)轴线与氧喷嘴出口处端面(13)之间的夹角的范围为0度至60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氧燃烧非预混式开工烧嘴,其特征在于:所述氧喷嘴(7)轴线与氧喷嘴出口处端面(13)之间的夹角的范围为30度至45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油氧燃烧非预混式开工烧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头部喷注件(2)为一体式结构。
5. 一种油氧燃烧非预混式开工烧嘴,所述烧嘴头部设置有头部喷注件(2),所述头部喷注件的端面(12)设置有火焰喷嘴,所述头部喷注件(2)内设置有氧通道(4)以及油通道(5),其特征在于:所述火焰喷嘴包括氧喷嘴(7)和油喷嘴(6),所述氧喷嘴(7)的数量至少为一个;所述油喷嘴(6)的数量为多个;所述氧喷嘴(7)与氧通道(4)相连,所述油喷嘴(6)和油通道(5)相连,所述油喷嘴(6)和油通道(5)之间设置有油雾化器(9);所述多个油喷嘴(6)均匀设置在氧喷嘴(7)周围且油喷嘴(6)轴线与头部喷注件端面(12)之间的夹角的范围为10度至75度,所述烧嘴内设置有液体冷却夹层(3),所述液体冷却夹层(3)与外部循环液体相通。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油氧燃烧非预混式开工烧嘴,其特征在于:所述氧喷嘴(7)轴线与氧喷嘴出口处端面(13)之间的夹角的范围为0度至60度。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油氧燃烧非预混式开工烧嘴,其特征在于:所述氧喷嘴(7)轴线与氧喷嘴出口处端面(13)之间的夹角的范围为30度至45度。
8.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或7所述的油氧燃烧非预混式开工烧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头部喷注件(2)为一体式结构。”
请求人于2019年7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说明书没有充分披露相关部件的具体结构,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清楚的理解和实现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审查过程文档。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请求书于2019年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并提交了2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附件1:《喷嘴技术手册》,候凌云等编著,中国石油化出版社,2007年3月第2版第3次印刷,封面页、第67-72页,复印件;
附件2:CN2058456U。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专利代理师孙卫增及其委托代理人单乃玉、刘自涛、刘天扬,专利权人的专利代理师王少文、胡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杰、刘莹菲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确认的事实如下: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9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转给请求人,请求人确认并签收,请求人认可附件1-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如下公知常识及公证书证据:
证据2:《喷嘴技术手册》,候凌云等编著,中国石油化出版社2007年3月第2版,封面页、版权页、第93、102-103页,复印件;
证据3:《燃料及燃烧》,韩昭沧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2017年7月第13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87-190、195页,复印件;
证据4:(2018)同御证民字第522号公证书;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确认并签收,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4的真实性;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使用方式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8。其中证据1主要用于说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达到的技术效果,证据2涉及现有的油雾化结构,证据3说明油雾化的条件,证据4用于说明本专利中开工烧嘴的尺寸。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进行审查。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涉及的相关部件为本领域的常规部件,且所述发明的说明书对该部件的设置作出了具体的说明,则应当认为说明书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油雾化器设置在油喷嘴和油通道之间,油雾化器采用独立通道实现独立雾化,通过自身上下压差实现,有氧无氧条件下油都可以独立雾化喷出,而说明书中关于油雾化器的安装位置存在多种表述,并缺少油雾化器具体机械结构的记载,当油雾化器安装在头部喷注件的油喷嘴位置时,其没有独立通道,也无法实现独立雾化;此外,根据证据2-4的相关记载,开工烧嘴中油雾化器和油喷嘴之间应有一个开放的空间及介质以满足油雾化的需要,而本专利中开工烧嘴在无氧条件下并不具有雾化所需的空间和介质,且其体积、喷口油流速、油压均无法满足机械雾化的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8中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由此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为解决现有技术的开工烧嘴存在的技术要求严苛、容易被烧坏的技术问题,而采用一种油氧燃烧非预混式的技术方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1]、[0032]、[0034]段的记载,开工烧嘴头部设置有头部喷注件,所述头部喷注件内设置有氧通道以及油通道,所述火焰喷嘴包括氧喷嘴和油喷嘴,氧喷嘴与氧通道相连,油喷嘴与油通道相连,所述油喷嘴和油通道之间设置有油雾化器,氧喷嘴与油喷嘴均设置在一体式的头部喷注件上,另一端逐级分别与三层管件焊接,分别将油、氧与冷却液体隔离在三个独立的管道空间,燃料油通过机械方式的独立雾化后通过中心环的油喷嘴喷出形成雾化油区,由此可见,本专利中开工烧嘴具有独立的油通道,此处油雾化器通过钎焊或其他方式对应连接在头部喷注件的油喷嘴位置,并非指油雾化器与喷嘴直接相连,且由图1、4也可以看出油喷雾器设在油喷嘴和油通道之间,油在独立的管道输送,通过油喷雾器雾化后经油喷嘴喷出,整个过程均在独立的通道中进行。且本专利中无氧仅是相对于背景技术中油氧预混的情况而言,油和氧均采用独立的管道输送,油雾化后才与氧混合,而并未排除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存在,上述气体仍可作为介质与油作用实现雾化。此外,公知常识证据附件1(参见附件1第67-68页1.2节及表3.1)中阐明了液态工质的各种雾化方式,其中包括机械雾化,这些雾化方式均可以满足油的独立雾化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容易想到选择适合的开工烧嘴用的机械油雾化器实现独立雾化,证据2-4并不足以证明本专利中的开工烧嘴无法满足独立机械雾化的要求,因此,油雾化器的设置位置和作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是清楚的,说明书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010274764.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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