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挂壁式LED灯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238
决定日:2019-11-05
委内编号:6W112918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530451158.6
申请日:2015-11-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格士得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4-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利思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许钧钧
合议组组长:许媛媛
参审员:杨加黎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6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7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般消费者在外观设计视图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常识可以清楚理解涉案专利的视图表达,则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针对201530451158.6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深圳市格士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和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1)涉案专利视图中绿色部分不清楚;(2)不确定面板上区域A所示圆形按钮表面的形状是下凹、上凸还是平面,不清楚俯视图所显示面板上部区域B所示椭圆形区域的具体形状及结构,不清楚主视图及后视图区域C和区域D所示方形区域上部条形区域的具体形状,不清楚后视图区域E所示的黑色区域的形状。因此涉案专利的图片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不清楚,导致无法适用于工业应用,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6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两次意见陈述书及如下附件:
附件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专利权人认为:(1)涉案专利视图中的绿色部分是背景色,区域A所示面板上圆形按钮表面呈凸起圆形,俯视图区域B所示面板上部椭圆形区域为用于将灯具固定在墙上的通孔、沉孔或凹槽,该缺陷不影响公众对该部分设计内容的理解,主视图区域C及后视图区域D所示方形区域上部的条形区域为出模减胶位,为本领域设计常识,后视图区域E所示的黑色区域为太阳能板,为太阳能挂壁式灯具固有设计,为本领域设计常识,上述均为涉案专利局部细小瑕疵,不是设计要点。(2)请求人在其产品被法院判决侵权的前提下,提出针对本专利的无效请求,是故意放大本专利申请文件的明显制图误差和失误、强调局部细小瑕疵(参见附件1)。(3)尽管涉案专利视图中存在一些明显制图误差和失误造成的细节瑕疵,但其对产品整体设计的影响程度非常小,且可以通过其他视图或本领域常识设计予以弥补,不足以从整体上影响产品的清楚表达。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04日进行口头审理,又于2019年07月04日和2019年07月11日分别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上述两份意见陈述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及6份证据,重申了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并以所述6份证据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请求人补充的意见和证据,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委托专利代理师参加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放弃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放弃2019年08月07日新增加的无效理由及证据,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2)关于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具体意见,双方当事人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请求人坚持认为涉案专利的视图对其外观设计没有清楚表达,专利权人则认为基于对该类产品的了解,涉案专利的视图是清楚的,对产品的影响不大。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2.关于专利法第27条第2款
涉案专利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表示,简要说明中指出底部不常见,故省略仰视图。如图所示,其整体为倒“V”形,外侧面的一侧上部设有圆形按钮,按钮下部设有矩形光源区,光源区上部有一条形槽;另一侧为矩形太阳能板,太阳能板上部设有一条形槽,下部设有椭圆形孔。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视图中绿色部分的形状、区域A所示光源区上部按钮的形状、区域B所示太阳能板下部椭圆形孔的形状、区域E所示太阳能板形状及区域C所示太阳能板上部条形槽和区域D所示光源区上部条形槽的形状均不清楚,导致涉案专利的图片没有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涉案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的理解可以在外观设计视图的基础上结合其产品名称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首先,通过涉案专利各视图中绿色区域所显示的内容,一般消费者基于对产品视图的常识性了解,可以确认其属于视图的背景部分,而背景部分的具体形状并不会影响涉案专利的清楚显示。其次,涉案专利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均可显示区域A所示光源区上部按钮为外凸形,其整体形状是清楚的。再次,涉案专利为挂壁式LED灯具,而为了实现该灯具的挂壁式需求,太阳能板下部区域B所示的椭圆形孔应为通孔,即使该孔的背景并未显示绿色背景,亦不足以影响涉案专利的清楚表达。最后,通过产品主视图和立体图可以看出区域C所示涉案专利光源区上部设有条形槽,通过产品后视图可以看到区域E所示涉案专利背部矩形的太阳能板和区域D所示太阳能板上部的条形槽,上述结构的基本形状已在视图中进行了清楚显示,一般消费者基于对太阳能板和该类产品的常识性了解已经可以清楚理解涉案专利所示各条形槽和太阳能板的基本形状和结构。因此,涉案专利的图片能够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530451158.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