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头戴式自动翻转眼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236
决定日:2019-11-05
委内编号:4W1088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73744.8
申请日:2015-04-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许宝华
授权公告日:2017-03-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博视医疗保健研究所
主审员:陈凯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G02C9/00,G02C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区别使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获得有益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进步,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3月0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头戴式自动翻转眼镜”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1510173744.8,申请日是2015年04月13日,专利权人原为刘东光,后变更为广州市博视医疗保健研究所。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头戴式自动翻转眼镜,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前自动翻转镜、后固定镜、传动系统、电路控制系统和与头部固定件,前自动翻转镜与壳体可翻转连接,后固定镜与壳体固定连接,前自动翻转镜位于后固定镜前方,传动系统和电路控制系统位于壳体内,与头部固定件位于壳体上,所述电路控制系统控制传动系统的传动,所述传动系统用于控制前自动翻转镜的翻转;
所述壳体包括前壳和后壳,所述后固定镜与后壳固定连接,所述前自动翻转镜与前壳或后壳通过翻转结构可翻转连接;翻转结构包括固定夹和固定套,固定夹包含两个带有通孔的侧板,固定套中部设有中心孔,固定套位于固定夹的两个侧板之间,中心孔对应侧板的通孔,固定夹位于前壳或后壳上,固定套位于前自动翻转镜的镜架上;
传动系统包括涡杆齿、斜齿、短铁轴、外力强制动保护结构和长铁轴,涡杆齿与斜齿咬合,斜齿的中心孔与短铁轴的一端连接,短铁轴的另一端通过外力强制动保护结构与长铁轴连接,长铁轴与翻转结构连接;所述外力强制动保护结构为弹性管或离合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戴式自动翻转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壳包含后壳中横部;所述翻转结构有两个;前自动翻转镜的镜架的两个镜框上各有一个固定套,后壳中横部对应设有两个固定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戴式自动翻转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壳包含后壳中横部;所述后固定镜的镜架上部即为后壳中横部下边缘或所述后固定镜的镜架上部固定在后壳中横部下边缘。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戴式自动翻转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管为硅胶管或橡胶管,所述离合装置为弹簧夹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戴式自动翻转眼镜,其特征在于:所 述电路控制系统包括电机、电路控制PCB板和电池,电机与传动系统连接,电路控制PCB板控制电机的转动,电池为电路控制PCB板提供电源;所述电路控制PCB板上设有功能芯片,所述功能芯片包括定时模块和/或翻转频率调整模块。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头戴式自动翻转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控制PCB板上设有充电插头、充电保护电路、电机驱动IC、电源按键和指示灯中的至少一种。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头戴式自动翻转眼镜,其特征在于:由前壳和后壳围成的空腔包含中腔体和两个侧腔体;电路控制PCB板位于中腔体内,即位于前壳中横部和后壳中横部之间;传动系统和电机位于一个侧腔体中,电池位于另一个侧腔体中。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戴式自动翻转眼镜,其特征在于:前自动翻转镜和后固定镜的度数取决于佩戴者的近视度数和所选取的调节训练力度/幅度,计算公式如下:
前自动翻转镜度数=佩戴者的近视度数 (-X),
后固定镜度数=佩戴者的近视度数 ( X),
X为所选取的调节训练力度/幅度,选自0.5D、1.0D、1.5D、2.0D、2.5D、3.0D中的任一个。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戴式自动翻转眼镜,其特征在于:后固定镜的镜架上设有鼻托;后壳背面设有海绵垫。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戴式自动翻转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与头部固定件为松紧带或系带。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头戴式自动翻转眼镜,其特征在于:前壳或后壳左右两侧各设有一个扣环,松紧带两侧各设有一个弯钩,松紧带一端的弯钩固定在一个扣环上,松紧带另一端的弯钩与另一扣环可拆卸连接;系带有2条,前壳或后壳左右两侧各固定1条系带的一端。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戴式自动翻转眼镜,其特征在于:壳体呈n字型,所述前自动翻转镜和后固定镜位于n字型内部。”
针对上述专利权,许宝华(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 103913854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7月09日;
证据2:CN 201673338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15日;
证据3:CN 203914865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
证据4:CN 201356708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09日;
证据5:CN 2035018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89年03月29日;
证据6:CN 103388631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11月13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中的外力强制保护装置的结构及作用,给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书,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2、5、6之一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2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7:CN 203484080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3月19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补充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5、证据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外力强制动保护结构为离合装置”的技术方案,以及删除了权利要求4中“所述离合装置为弹簧夹子”的并列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4如下:
“1. 一种头戴式自动翻转眼镜,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前自动翻转镜、后固定镜、传动系统、电路控制系统和与头部固定件,前自动翻转镜与壳体可翻转连接,后固定镜与壳体固定连接,前自动翻转镜位于后固定镜前方,传动系统和电路控制系统位于壳体内,与头部固定件位于壳体上,所述电路控制系统控制传动系统的传动,所述传动系统用于控制前自动翻转镜的翻转;
所述壳体包括前壳和后壳,所述后固定镜与后壳固定连接,所述前自动翻转镜与前壳或后壳通过翻转结构可翻转连接;翻转结构包括固定夹和固定套,固定夹包含两个带有通孔的侧板,固定套中部设有中心孔,固定套位于固定夹的两个侧板之间,中心孔对应侧板的通孔,固定夹位于前壳或后壳上,固定套位于前自动翻转镜的镜架上;
传动系统包括涡杆齿、斜齿、短铁轴、外力强制动保护结构和长铁轴,涡杆齿与斜齿咬合,斜齿的中心孔与短铁轴的一端连接,短铁轴的另一端通过外力强制动保护结构与长铁轴连接,长铁轴与翻转结构连接;所述外力强制动保护结构为弹性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戴式自动翻转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管为硅胶管或橡胶管。”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9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8:CN 201429741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3月24日;
证据9:CN 101609213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9年12月23日;
证据10:CN 203010866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9日;
证据11:CN 203010865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9日;
证据12:CN 102878661B号中国发明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1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许宝华出席,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黄浩威、何文颖出席。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确认。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出的证据8-12超出了补充证据规定的时间,请求人当庭放弃使用证据8-12。请求人当庭放弃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无异议,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明确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2为审查基础。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使用证据1-5、证据7的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一致。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基础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 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7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头戴式自动翻转眼镜。证据1公开了一种调节集合训练和动态阅读一体的防控近视镜,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其中包括(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6-0029段,附图1-5):主要由母镜镜框1、母镜镜片2、驱动电机3、固定框4、鼻托5、子镜镜片6、左右齿轮连接件7、子镜固定件8、前端盖9组成,其中,母镜镜片2与子镜镜片6为互相配套的带光学度数的镜片,母镜镜框1为镜片安装部上方设有向内延伸的檐边101的镜框,固定框4为与母镜镜框1除镜腿部外相适配嵌套安装的固定框4。如图4所示:左右齿轮连接件7为一端为半个齿轮的齿轮部701,另一端延伸为与子镜固定件8连接的子镜连接端702,子镜固定件8为固定子镜镜片6的边框固定件,子镜固定件8连接面上设有数量两个凹槽Ⅰ801,子镜连接端702端面设有两个凹槽Ⅱ703,凹槽Ⅰ801可安装磁铁Ⅰ(图中未画出具体磁铁),凹槽Ⅱ安装与磁铁Ⅰ相吸引的磁铁Ⅱ。如图5所示:驱动电机3主要由控制装置10供电,控制装置10给驱动电机3供电并进行控制,具体通过电源线1007设于母镜镜框1的边侧102上。控制装置10主要由安装于外壳上盖1001和外壳下盖1002内的主板1003、电池1004、按键1005、以及镶嵌于外壳上盖1001的显示面板1006组成。使用者根据不同的使用需求来设定对应的操作模式,主要通过改变子镜的旋转频率、时间、方向来进行设定,并与驱动电机3的转动频率、时间、方向相对应,在主板1003内可写入多种控制驱动电机3的转动频率及对应方向的模式,并在显示面板1006上显示不同频率、时间、方向所对应的操作模式,由使用者通过按键1005进行触控直接选择操作模式,以指挥已经设定此操作模式下的子镜6旋转的频率、时间、方向。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母镜镜框1和固定框4构成了本专利的壳体,子镜镜片6和子镜固定件8构成了本专利的前自动翻转镜,母镜镜片2相当于本专利的后固定镜,驱动电机3和左右齿轮连接件7构成了本专利的传动系统,控制装置10相当于本专利的电路控制系统,母镜镜框1的镜腿部相当于本专利的头部固定件;其中,子镜镜片6通过子镜固定件8与固定框4可翻转连接;母镜镜片2与母镜镜框1固定连接;子镜镜片6位于母镜镜片2前方;驱动电机3、左右齿轮连接件7、以及控制装置10位于母镜镜框1和固定框4形成的壳体内;母镜镜框1的镜腿部位于母镜镜框1上;控制装置10控制驱动电机3的转动,驱动电机3和左右齿轮连接件7通过子镜固定件8控制子镜镜片6的翻转;固定框4相当于本专利的前壳,母镜镜框1相当于本专利的后壳,母镜镜片2与母镜镜框1固定连接,子镜镜片6通过子镜固定件8与固定框1翻转连接。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翻转结构包括固定夹和固定套,固定夹包含两个带有通孔的侧板,固定套中部设有中心孔,固定套位于固定夹的两个侧板之间,中心孔对应侧板的通孔,固定夹位于前壳或后壳上,固定套位于前自动翻转镜的镜架上;②权利要求1的传动系统包括涡杆齿、斜齿、短铁轴、外力强制动保护结构和长铁轴,涡杆齿与斜齿咬合,斜齿的中心孔与短铁轴的一端连接,短铁轴的另一端通过外力强制动保护结构与长铁轴连接,长铁轴与翻转结构连接;所述外力强制动保护结构为弹性管。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翻转结构、实现更好的传动以及对电机进行保护。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①被证据2公开,区别特征②被证据3-5以及证据7公开。专利权人确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上述区别特征,且对于证据2公开了区别特征①无异议。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该特征涉及如何设置前自动翻转镜。证据2公开了一种可看远看近的叠片式两用近视镜(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6段,附图1-3),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其中主镜由主镜架1及主镜片3构成,子镜由子镜架2和子镜片4构成,主镜架1同常规镜架,子镜架2只有镜片框架而没有镜腿和鼻梁支架,主镜架1、子镜架2采用金属镜架,主镜片3安装在主镜架1上,子镜片4安装在子镜架2上。主镜架1的中上部焊接一对呈一定间距的外挂耳1a和1b(相当于本专利的两个带有通孔的侧板,也即公开了固定夹),子镜架2中部焊接一个厚度为外挂耳1a和1b之间间距的内挂耳2a(相当于本专利的中部设有中心孔的固定套)。内挂耳2a同外挂耳1a和1b组对后中间穿一根枢轴5(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套位于固定夹的两个侧板之间,中心孔对应侧板的通孔),枢轴5是中空的,尾端有内螺纹,用紧固螺钉6紧固,通过调整紧固螺钉6紧固程度来控制子镜架2翻转至一定位置保持稳定所需自锁摩擦力的大小。参考图2所示,外挂耳1a和1b位于主镜架1(相当于后壳)上,内挂耳2a位于子镜架2(相当于前自动翻转镜)的镜架上。可见,上述区别特征①被证据2公开,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设置特定结构的固定夹和固定套,使子镜架相对于主镜架实现翻转的功能。因此证据2给出了与证据1结合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该特征涉及如何设置传动系统以及设置保护机构避免外力冲击电机。
证据3公开了一种电动翻转镜(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21段,附图1),包括主镜架1、手柄2、副镜架3、电机4、齿轮Ⅰ5、线路板6、电池7、齿轮Ⅱ8、按键开关9和充电器接口10。主镜架1边侧一体化设有手柄2,手柄2与主镜架1成一角度,该角度比90度稍大,适合使用者手握。副镜架3靠近手柄2的一端固定设置有齿轮Ⅰ5,在本实施例中,齿轮Ⅰ5为伞齿轮。手柄2内部从上至下依次设置有电机4、线路板6、两节电池7。线路板6导线连接电机4,驱动电机4工作,而电池7导线连接线路板6,给线路板6供电。电机4与副镜架3垂直,电机4的电机轴朝上,电机轴上安装有齿轮Ⅱ8,在本实施例中,齿轮Ⅱ8为伞齿轮,齿轮Ⅰ5和齿轮Ⅱ8互相啮合。在手柄2的内侧设有一个按键开关9,按键开关9与线路板6导线连接。在手柄2的尾部设有充电器接口10,充电器接口10连通电池7。由上可知,证据3公开了通过电机4带动齿轮Ⅱ8和齿轮Ⅰ5转动,进而驱动副镜架3翻转的技术方案,但是证据3没有公开斜齿、短铁轴、外力强制动保护结构和长铁轴,证据3的技术方案并不涉及保护传动系统电机的功能,因而证据3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证据4公开了一种便携式动态矫正眼镜(参见证据4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1-4段,附图1-3),包括由变速轮系1、 丝杠2、微电机3、动架镜片4、镜架5、固定镜片6、动架7、丝母 8、限位开关9、镜盖10、镜腿11、导线12和控制盒内的控制电路板13组成。在固定镜架6上设置动架镜片4,外部设有镜盖10;控制盒内的 控制电路板13通过导线12与微电机3连接,微电机3与变速轮系1 及丝杠2传动连接,在丝杠2上设置丝母8,丝杠2的两端分别设有限位开关9,动架7设置在镜架5内,动架7固定在丝母8上,镜架 5的两侧设有镜腿11。见图2,变速轮系1由蜗轮14、蜗杆15组成,蜗杆15与微电机3的输出轴连接,并与在丝杠2上设置的蜗轮14啮合传动连接,实现动架7做有规则的上、下运动。见图3,微电机3与变速箱16连接,变速箱16的输出轴通过连接套17与丝杠2连接,实现动架7做有规则的上、下运动。当启动电源后,驱动微电机3转动,微电机3的输出轴连接的蜗杆15与蜗轮14啮合传动带动丝杠2转动,并带动丝杠2上的丝母8及固定在丝母8上的动架7做有规则的上、下运动。或采用微电机3与变速箱16连接,变速箱16的输出轴通过连接套17与丝杠2连接的方式,带动丝杠2上的丝母8及固定在丝母8上的动架7做有规则的上、下运动。通过限位开关9使动架7上、下的移动保持在一定的距离内,达到间续调节变换屈光条件。由上可知,证据4公开了通过电机3带动蜗杆15和蜗轮14转动,进而实现动架7的上下运动。然而证据4中动架镜片4的运动方式为上下运动,与本专利中前自动翻转镜的运动方式并不相同,即证据4的传动方式与本专利不相同,证据4没有公开斜齿、短铁轴、外力强制动保护结构和长铁轴,并且也不涉及保护传动系统电机的功能,因而证据4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证据5公开了一种编织胶管联轴器(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2-6段,附图1-3),弹性联轴器是靠弹性元件的弹性变形来补偿在传递扭矩中主动轴与从动轴间的相对位移,改善轴和支撑的工作条件,降低联轴器所受的冲击载荷,并且具有改善轴系刚度,隔振,避免共振等特性。如图1、2所示,根据传动轴的直径和工作情况,取一段适当直径和长度的编织胶管〔2〕,然后将该胶管套入两传动轴之间,再用夹紧装置〔3〕,将编织胶管〔2〕与传动轴〔1〕夹紧,这样便可以实现传递扭矩的功能。该联轴器可以广泛应用于多种机械设备,例如,振动台输入部分的联轴器、水泵、轻型车辆等,特别适用于予制混凝土多孔板成型机。证据5的技术领域为大型机械设备中的联轴器,同本专利自动翻转眼镜的技术领域存在着差异,同时,证据5中,使用夹紧装置3将编织胶管2与传动轴1夹紧,从而实现传递扭矩的功能,虽然编织胶管2具有弹性功能,但是,证据5公开的联轴器是为了更好地传递扭矩,其并没有涉及采用打滑或空转以保护电机的功能,因此,证据5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证据7公开了一种通用机械搅拌转接头(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0013-0016段,附图1-2),包括电机1,电机转轴2,联轴器3,搅拌桨轴4和转接头5,所述电机1竖直安装,所述电机转轴2在所述电机1下方,所述电机转轴2通过所述联轴器3与所述搅拌桨轴4连接,在所述联轴器 3外侧安装有所述转接头5。本实用新型用一段硬质硅胶管截断作为转接头5,因此有一定伸缩性,可以适应规格略有差异的搅拌桨,并且可以承受一部分径向力,为电机提供缓冲,成本也很低廉。证据7的技术领域为实验室机械搅拌转接头,同本专利自动翻转眼镜的技术领域存在着差异,同时,证据7中的转接头5采用硬质硅胶管,其目的是使其具有一定的伸缩性,以便适应不同规格的搅拌桨,证据7并没有涉及保护电机的功能,因此,证据7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综上可知,证据3-5、以及证据7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②,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区别特征②具有特定的传动方式以及实现了保护电机和齿轮正常运转的技术效果,具有有益的效果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5以及证据7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关于权利要求2-12
本专利权利要求2-12均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它们相对于上述证据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2的基础上维持ZL201510173744.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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