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婴儿游泳圈-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婴儿游泳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40
决定日:2019-11-04
委内编号:5W1181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398760.6
申请日:2018-03-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市安贝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金燕
主审员:李奉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蓝正乐
国际分类号:B63C9/1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已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可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上述结合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398760.6,申请日为2018年03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1月2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婴儿游泳圈,包括带开口主圈体,在主圈体内缘设置有围兜,围兜的两侧连接有腰围,两侧的腰围的端部设置可相互连接的第一锁扣,其特征在于:在围兜的后侧对应开口方向设置有一条底托,围兜的前侧开设有肩带孔,肩带从围兜底部穿过肩带孔,肩带的端部设置有连接扣,在所述的底托的端部或靠近端部的位置上设置与连接扣连接的母扣;所述的主圈体开口处还设置有浮球,浮球通过连接扣与主圈体开口处两端部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婴儿游泳圈,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围兜内部填充柔软的免充气浮体。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婴儿游泳圈,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围兜两侧的腰围内部也填充柔软的免充气浮体。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婴儿游泳圈,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肩带外还套设有由亲肤面料制成的肩带套。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婴儿游泳圈,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圈体的上表面还设置副圈体。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婴儿游泳圈,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圈体为花形。”
针对本专利,中山市安贝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1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67922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5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9133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3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48380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25033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5:由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中香山第6975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到的嫩江县宝宝树水育馆的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或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或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证据3或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至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一致,并当庭提交了证据5的原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未对本专利进行修改,故本决定以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3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3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1-3予以采信。证据1-3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3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婴儿游泳圈。
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或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或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证据3或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舒适安全的婴幼儿游泳圈(参见说明书第14-28段,图1-3),包括主圈体1和副圈体2,副圈体2嵌于主圈体1上方,主圈体1内环侧连接有一围兜4,用于托住身体,该围兜4内有充气空腔。所述围兜4两侧设有护腰气囊5,所述护腰气囊5通过第一锁扣51连接。所述主圈体1上设有肩带6,所述肩带6上设有第二锁扣61。所述的肩带6一面为光面,另一面为磨砂雾面。使用时,将婴幼儿的身体置于围兜4处,将护腰气囊5通过第一锁扣51锁紧,再将肩带6磨砂雾面的一面搭在肩上,调节肩带6的长度,通过第二锁扣61和第一锁扣51配合固定。
经比对,证据1中的主圈体、围兜、护腰气囊5、第一锁扣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主圈体、围兜、腰围、第一锁扣,证据1附图示出主圈体为开口式,证据1中的肩带、第二锁扣对应于本专利的肩带及肩带端部的连接扣,从证据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肩带6连接于围兜4前侧。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内容的区别特征在于:(1)在围兜的后侧对应开口方向设置有一条底托,在底托的端部或靠近端部的位置上设有与连接扣连接的母扣,围兜的前侧开设有肩带孔,从围兜底部穿过肩带孔,(2)主圈体开口处设置有浮球,浮球通过连接扣与主圈体开口处两端部连接。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防止婴儿从游泳圈中下溜以及防止后仰的游泳圈。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防护泳圈(参见说明书第1页,图1),可有效地防止泳者从圈孔坠水,包括1个分离式泳圈,其具有泳圈分离端4,泳圈上端左右两边设有肩部护气囊1及固定带3,泳圈下边设可调节兜臀带:兜臀带后端6、兜臀带调节固定卡7、兜臀带前端8、兜臀带加固层10,图1示出了兜臀带设置在对应于泳圈开口方向的位置,用于兜住泳者臀部并且可根据体型进行调节防止泳者从圈孔坠水。
证据3公开了一种儿童安全游泳圈(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6段,图1-2),包括连体内圈即伸缩圈体4、多气囊圈体(外圈体6),圈体周围有六个浮球10、拉手3、臂带7、绳环2、安全绳1和安全水际线11等。本实用新型将游泳圈与浮球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见图1),在儿童安全游泳圈的四周设计了六个浮球10,增加了游泳圈的四周浮力,是防止倾翻而采取的有效措施。
对比可知,证据2中兜臀带对应于本专利的底托,且证据2给出了设置兜臀带以防止泳者从圈孔下溜的技术启示,证据3则给出了利用浮球防止泳圈倾翻的技术启示,将证据2公开的兜臀带、证据3公开的浮球应用于证据1公开的婴儿游泳圈以防止婴儿下溜、泳圈后仰是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而本专利中限定的底托、浮球、肩带各自的连接方式及连接位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可作出的常规选择,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2、权利要求2至4
从属权利要求2至4进一步限定了:围兜、腰围内部填充柔软的免充气浮体,肩带外还套设有亲肤面料制成的肩带套。然而,免充气浮体、亲肤材料肩带套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设计游泳圈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2至4同样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3 权利要求5、6
从属权利要求5、6进一步限定了:主圈体的上表面还设置副圈体,主圈体为花形。然而,证据1已经公开了副圈体2,图1示出主圈体为花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5、6同样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的其他证据使用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0398760.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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