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磁吸连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25
决定日:2019-11-04
委内编号:5W118191
优先权日:2016-11-22
申请(专利)号:201721576118.4
申请日:2017-11-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董平
授权公告日:2018-07-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汝良
主审员:董杰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邢鹏
国际分类号:H01R13/62,H01R3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另一现有技术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技术启示,亦无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由于采用了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576118.4,优先权日为2016年11月22日,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7月1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磁吸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插进电子设备的磁吸公头和传输装置,所述传输装置包括与所述磁吸公头磁吸连接的输出部,所述磁吸公头和输出部之一者上设置有电极触点、以电极触点为圆心的不同同心圆环上设置且相互绝缘的第一触片、第二触片及第一磁性元件,所述输出部和磁吸公头之另一者上设置有与所述电极触点、第一触片、第二触片和第一磁性元件对应的第一顶针、第二顶针、第三顶针和第二磁性元件,所述第一触片到电极触点的距离跟所述第二顶针到第一顶针的距离相当,所述第二触片到电极触点的距离跟所述第三顶针到第一顶针的距离相当,所述第一磁性元件到第一顶针的距离跟第二磁性元件到电极触点距离相当;所述第一磁性元件与第二磁性元件磁吸连接后、所述第一顶针和电极触点相接触并实现充电功能,所述第一触片和所述第二顶针接触并电性导通、所述第二触片和第三顶针接触并实现数据传输导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吸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为圆柱形结构,所述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可至少设置为两根。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吸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为圆环形金属触片。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磁吸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具有弹性。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吸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磁性元件同为圆环形结构,且其外部设置有保护套,所述保护套设置为圆柱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吸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极触点、第一触片、第二触片和第二磁性元件之间设置有绝缘胶片。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吸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输装置还包括连接所述输出部的传输线,所述传输线的另一端连接有插头,所述传输线包括线体和连接在线体上并与所述输出部相连的连接头,所述连接头内设置有PCB板,所述PCB板和所述传输线电性导通。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磁吸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顶针为两根,所述第三顶针为三根,所述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分布在所述PCB板的两侧并与所述PCB板电性导通。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吸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磁吸公头上设有绕着电极触点依次同心圆设置且相互绝缘的第三触片和第四触片,所述第四触片与所述电极触点间距离大于所述第三触片与所述电极触点之间的距离也大于所述第二触片与所述电极触点之间的距离,所述输出部设有与所述第三触片和第四触片相配合的第四顶针和第五顶针,所述第五顶针到第一顶针的距离与第四触片到所述电极触点距离相当,所述第四顶针到第一顶针的距离与第三触片到所述电极触点的距离相当。
10. 如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磁吸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部还包括固定所述第一顶针、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的固定座,所述固定座包括端面,所述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凸出于所述端面。”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562200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0月05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528111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1月27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414457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04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的“相当”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①所述第一磁性元件到第一顶针的距离跟第二磁性元件到电极触点距离相当;②所述第一磁性元件与第二磁性元件磁吸连接后、所述第一顶针和电极触点相接触并实现充电功能,所述第一触片和所述第二顶针接触并电性导通、所述第二触片和第三顶针接触并实现数据传输导通。证据2公开了区别特征①,区别特征②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5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6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年10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专利权人本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调查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3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认为本专利中“相当”一词的含义是等于、一一对应的意思。
2、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第一触片、第二触片和第一磁性元件设置在以电极触点为圆心的不同同心圆环上,请求人认可该解释并认为该特征被证据2公开;专利权人认可证据2公开了圆环状的磁性元件。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所述第一磁性元件与第二磁性元件磁吸连接后……传输导通”应当理解为第一磁性元件和第二磁性元件充当一个电性导通的一个电极,配合第一顶针和电极触点实现充电功能,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实现数据传输;请求人不认可该理解,并认为该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专利权人还认为本专利和证据1的技术领域不同且证据1中的360度接触片贴在手机背面,而本专利是插入手机设备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的瑕疵,故认可其真实性,因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相当”一词,具体为“所述第一触片到电极触点的距离跟所述第二顶针到第一顶针的距离相当,所述第二触片到电极触点的距离跟所述第三顶针到第一顶针的距离相当,所述第一磁性元件到第一顶针的距离跟第二磁性元件到电极触点距离相当”,相当一词的本意是适合、相配,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46-0047段和权利要求1的相关记载,例如“所述第一触片到电极触点的距离跟所述第二顶针到第一顶针的距离相当”以便于第一触片和第一顶针相接触并电性导通,因此距离相当指的就是两个距离相适合,以便于能够相互接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相当”以及与相当相关的语句的含义,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磁吸连接装置。
证据1公开了一种磁力360度充电数据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0001、0007、0013、0024-0028段,图1-5):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延长数据线、可实现360度充电转动、无需插拔插头,使用寿命大大增加的磁力360度充电数据线。如图1、图3和图5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磁力360度充电数据线,包括磁力充电数据底座4、导电线5和360度接触片7,所述导电线5的一端连接磁力充电数据底座4,导电线5的另一端连接360度接触片7;所述磁力充电数据底座4内设置一线路板3,线路板3将导电线5和POGO顶针2连接导电,POGO顶针2的头部伸出于磁力充电数据底座4的上端面,POGO顶针2呈“一”字排列,POGO顶针2的两端各安装一磁铁配件1,线路板3上设置电源输出接口11;所述360度接触片7由导电金属材料和绝缘的塑胶材料以注塑的方式加工成,360度接触片内部包含有导电金属片9和绝缘塑胶材料10,绝缘塑料材料10将一块以上的导电金属片分隔成设备充电和传输数据所需要的隔层电路。导电金属片9为完整的圆圈形状,绝缘的塑胶材料设置有一圈以上,相邻塑胶材料之间形成隔层电路,POGO顶针2与POGO顶针2之间的距离等于相邻两隔层电路之间的距离,最顶部的POGO顶针与导电金属片最中间的隔层电路接触,每个POGO顶针均设置于对应的隔层电路内,磁铁与360度接触片吸合;导电线为多芯导电线。如图2所示,USB公座6插入具有供电能力的USB母座接口,完成磁力360度充电数据线与供电设备的连接,在使用的时候磁力充电数据线的底座中的磁铁将360度接触片7紧紧吸住,底座上面的导电POGO针2与被充电设备上面连接的360度接触片7中的导电金属片连接形成导通,通过360度接触片与设备的连接来给需要充电和传输数据的设备充电和传输数据。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1公开的磁力360度充电数据线,通过磁力充电数据底座4与360度接触片7磁吸吸合后给移动设备充电及数据传输,因此同样公开了一种磁吸连接装置,其中的360度接触片与设备连接,通过这二者的连接来给需要充电和传输数据的设备充电和传输数据,由此360度接触片相当于插进电子设备的磁吸公头,磁力充电数据底座4及导电线5共同相当于传输装置,磁力充电数据底座4相当于与磁吸公头磁吸连接的传输装置的输出部。证据1的360度接触片上有多个圆圈形状的隔层电路,中心位置的导电金属片相当于电极触点,从证据1的图5中可以确定隔层电路(包括中心位置)有4个,以与POGO顶针的4个触点对应,并且由于使用时磁力充电数据线的底座中的磁铁将360度接触片7紧紧吸住,由此360度接触片上的隔层电路是由磁性物质构成的,由此公开了“磁吸公头上设置有电极触点、以电极触点为圆心的不同同心圆环上设置且相互绝缘的第一触片、第二触片”以及“磁吸公头上设置有第一磁性元件”。证据1的POGO顶针与360度接触片的隔层电路分别对应接触,并且还包括有磁性配件1,由此公开了“输出部上设置有与所述电极触点、第一触片、第二触片和第一磁性元件对应的第一顶针、第二顶针、第三顶针和第二磁性元件”。从证据1的图5以及说明书0027段的记载可以确定,证据1中公开了“所述第一触片到电极触点的距离跟所述第二顶针到第一顶针的距离相当,所述第二触片到电极触点的距离跟所述第三顶针到第一顶针的距离相当”。同时,证据1说明书0028段记载了在使用时磁力充电数据线的底座中的磁铁将360度接触片7紧紧吸住,底座上面的导电POGO针2与被充电设备上面连接的360度接触片7中的导电金属片连接形成导通,通过360度接触片与设备的连接来给需要充电和传输数据的设备充电和传输数据,由此公开了“所述第一磁性元件与第二磁性元件磁吸连接后、所述第一顶针和电极触点相接触,所述第一触片和所述第二顶针接触、所述第二触片和第三顶针接触”,但未公开各顶针和对应的触点/触片相接触之后具体哪个实现充电或数据传输的功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第一磁性元件设置在以电极触点为圆心的不同同心圆环上、所述第一磁性元件到第一顶针的距离跟第二磁性元件到电极触点距离相当,以及②所述第一磁性元件与第二磁性元件磁吸连接后、所述第一顶针和电极触点相接触并实现充电功能,所述第一触片和所述第二顶针接触并电性导通、所述第二触片和第三顶针接触并实现数据传输导通。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磁性元件的位置和形状,以及如何布置实现具体充电和数据传输功能的组件。
证据2公开了一种吸附式连接器及其连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0002、0023、0056-0058段,图1-3):随着终端产品的不断发展,用户对于终端产品的性能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市场上的终端产品均需要通过连接器实现电能或数据的传输。现有的连接器多为USB连接器、PS2连接器等类型的连接器,这些连接器均具有公座和母座,公座为插装端,其通常设置在连接线上,母端为插孔端,其通常设置在终端产品上。一种吸附式连接器,包括配合连接的公端1以及母端2,母端2上设置有母端连接面24,母端连接面24上设置有母端第一触点21、母端第二触点22以及母端磁吸体23,相应地,公端1上设置有公端连接面14,公端连接面14上设置有公端第一触点11、公端第二触点12以及可与母端磁吸体23磁吸连接的公端磁吸体13,母端第一触点21为环形触带,母端第二触点22设置在母端第一触点21的圆心25处,公端第一触点11与母端第一触点21相对应地周向分布,公端第二触点12对应圆心25处的母端第二触点22设置。磁吸体的布置方式可以有多种,作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母端磁吸体23位于母端第一触点21与母端第二触点22之间。相应地,公端磁吸体13位于公端第一触点11与公端第二触点12之间。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2同样公开了一种磁吸连接装置,其中公端和母端之间是通过磁吸体来磁吸连接的,母端第二触点22、环形触带的母端第一触点21、以及母端磁吸体2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极触点、第一触片及第一磁性元件,公端第二触点12、公端第一触点11以及公端磁吸体1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顶针、第二顶针和第二磁性元件,且结合证据2的图2-3可以确定,母端磁吸体23位于圆心触点22和环形触带21之间同样为环形设置,对应地,公端的磁吸体13位于公端第一触点11和第二触点12之间且公端磁吸体13到公端第二触点12的距离与母端磁吸体23到母端第二触点22的距离相当,从而能够将公端和母端配合连接,由此证据2公开了区别特征①并给出了采用区别特征①的技术启示。但是,证据2中仅公开了两个电连接触点/触带的相关结构,而没有公开多个电连接触点的内容,更没有公开区别特征②,亦未给出采用区别特征②的技术启示。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采用区别特征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采用了区别特征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取得了采用具体的组件布置形式来实现充电和数据传输功能的有益效果。
因此,请求人所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基础的,证据3仅用来评价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时,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721576118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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