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抗干扰且能防止漏电的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266
决定日:2019-11-04
委内编号:4W109062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0710048479.6
申请日:2007-02-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史建红
授权公告日:2009-09-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桂林市创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郝海燕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姜海
国际分类号:H04N7/10,H04N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10048479.6,申请日为2007年02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0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抗干扰且能防止漏电的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包括一体化结构的金属屏蔽外壳(1)、置于外壳(1)内的电路板(2)、输入端口(3)和输出端口(4),输入端口(3)和输出端口(4)上均有用于与同轴电缆信号线连接的信号极(5)(6)和用于与同轴电缆屏蔽线连接的屏蔽极(7)(8),其特征在于:输入端口(3)的屏蔽极(7)不与外壳(1)连通地穿过外壳(1)的孔(9)进入外壳(1)内,且与信号极(5)(6)以非电容方式隔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干扰且能防止漏电的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其特征在于:输入端口(3)与外壳(1)的孔(9)的孔壁之间有不导电的外隔离片(10),进入外壳内的输入端口的屏蔽极连接在一个片状穿心电容(11)的两极,片状穿心电容(11)为六角或方形或其它形状的片状,片状穿心电容(11)带有螺纹的内圆是与输入端口带有螺纹的屏蔽极(7)相螺结的一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干扰且能防止漏电的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其特征在于:输出端口(4)有两个或多个。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干扰且能防止漏电的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其特征在于:输入端口(3)和输出端口(4)在外壳(1)的外部部份是标准的F型接插装置,或其它改进了的接插装置。
5. 抗干扰且能防止漏电的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包括一体化结构的金属屏蔽外壳(1)、置于外壳(1)内的电路板(2)、输入端口(3)和输出端口(4),其特征在于:输入端口(3)是由一段同轴电缆线(16)和一个接插装置(17)组成,同轴电缆线(16)不与外壳(1)连通地穿过外壳(1)的孔(9)进入外壳(1)内,信号线(18)与电路板(2)的相关接点连接,屏蔽线(19)与信号线(18)以非电容方式隔离,同轴电缆线(16)留在外壳(1)外部的部分的远端与所述接插装置相连,所述接插装置是标准的F型接插装置或其它改进了的接插装置(17)。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抗干扰且能防止漏电的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其特征在于:同轴电缆线(16)与外壳(1)的孔(9)的孔壁之间有不导电的隔离片(22)。”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309018Y;
证据2:CN2324720Y。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和附件1-11,附件如下:
附件1:报告编号为ABSTC316201303180041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显示检测时间为2013年03月18日;
附件2:报告编号为ABSTC50121016101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显示检测时间为2013年03月28日;
附件3:报告编号为ABSTC50121016100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显示检测时间为2013年03月28日;
附件4:报告编号为ABSTC50120916102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显示检测时间为2013年03月28日;
附件5:报告编号为ABSTC316201303180042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显示检测时间为2013年03月18日;
附件6:编号为045160314303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复印件,发证日期为2016年05月06日;
附件7:编号为045130309465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复印件,发证日期为2013年03月28日;
附件8:编号为045160314305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复印件,发证日期为2016年05月06日;
附件9:编号为045130309464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复印件,发证日期为2013年03月28日;
附件10:编号为045160314303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复印件,发证日期为2016年05月06日;
附件11:广西广播电视器材总公司出具的用户报告复印件,盖戳日期为2014年12月28日。
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抗干扰且能防止漏电的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包括一体化结构的金属屏蔽外壳(1)、置于外壳(1)内的电路板(2)、输入端口(3)和输出端口(4),输入端口(3)和输出端口(4)上均有用于与同轴电缆信号线连接的信号极(5)(6)和用于与同轴电缆屏蔽线连接的屏蔽极(7)(8),其特征在于:输入端口(3)的屏蔽极(7)不与外壳(1)连通地穿过外壳(1)的孔(9)进入外壳(1)内,且与信号极(5)(6)以非电容方式隔离;
输入端口(3)与外壳(1)的孔(9)的孔壁之间有不导电的外隔离片(10),进入外壳内的输入端口的屏蔽极连接在一个片状穿心电容(11)的两极,片状穿心电容(11)为六角或方形或其它形状的片状,片状穿心电容(11)带有螺纹的内圆是与输入端口带有螺纹的屏蔽极(7)相螺结的一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干扰且能防止漏电的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其特征在于:输出端口(4)有两个或多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干扰且能防止漏电的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其特征在于:输入端口(3)和输出端口(4)在外壳(1)的外部部份是标准的F型接插装置,或其它改进了的接插装置。
4. 抗干扰且能防止漏电的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包括一体化结构的金属屏蔽外壳(1)、置于外壳(1)内的电路板(2)、输入端口(3)和输出端口(4),其特征在于:输入端口(3)是由一段同轴电缆线(16)和一个接插装置(17)组成,同轴电缆线(16)不与外壳(1)连通地穿过外壳(1)的孔(9)进入外壳(1)内,信号线(18)与电路板(2)的相关接点连接,屏蔽线(19)与信号线(18)以非电容方式隔离,同轴电缆线(16)留在外壳(1)外部的部分的远端与所述接插装置相连,所述接插装置是标准的F型接插装置或其它改进了的接插装置(17)。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抗干扰且能防止漏电的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其特征在于:同轴电缆线(16)与外壳(1)的孔(9)的孔壁之间有不导电的隔离片(22)。”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证据2相比,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均不相同,且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附件1-11可证明本专利产品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和附件1-11转送给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人员出庭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口头审理明确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当庭明确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为基础进行审查。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1-1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公开时间也不予认可。
(3)双方当事人针对无效请求书中的理由和证据均充分发表了意见,专利权人认可“输入端口的屏蔽极与信号极以非电容方式隔离”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4)请求人表示不再提交书面意见答复,合议组通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书面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予以认可,因此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亦予以认可,证据1、证据2的公开时间都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1-11为复印件,未提交原件,请求人不认可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合议组亦不予认可。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抗干扰且能防止漏电的电视下同双向用户端口,证据1(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最后1行至第4页第18行,图1-2)公开了一种有线电视分配器(相当于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所述有线电视分配器包括一导电壳体1(相当于一体化结构的金属屏蔽外壳),该导电壳体1在容置空间10内置放有一信号处理电路2,信号处理电路2设有一电路板21(相当于置于外壳内的电路板),该导电壳体1在容置空间10的一侧设有至少一输出端11,在容置空间10的另一侧则设有一输入端12(相当于输入端口和输出端口);导电壳体1在容置空间10的输入端12开设有一穿套孔121,该穿套孔121可供一传导构件3穿套其中;该传导构件3为一中空杆体,杆体内设有一信号传输线31,该传导构件3输入端设有螺纹可与一传输电缆线啮合(相当于输入端口和输出端口上均有用于与同轴电缆信号线连接的信号极和用于与同轴电缆屏蔽线连接的屏蔽极);该传导构件3的输出端可穿套一中空轴套4,该中空轴套4为一耐火及绝缘材料所制成;中空轴套4的输入端为一放大端;放大端的另一侧则设有相对的第二凹槽42可与穿套孔121外侧的两相对应的凸体122互相嵌合(相当于输入端口的屏蔽极不与外壳连通地穿过外壳的孔进入外壳内);该传导构件3内的信号传输线31与电路板21的输入端相导接,从而将外来的信号透过传输电缆线的接头与传导构件3的输入端相耦接,进而将信号传至系统中。利用本实用新型的双重保护构造,可以防止高电压透过信号传输线31以及传导构件3输入端直接进入系统中而损害到室内所装设的电视设备;利用传导构件3与导电壳体1相穿套的中空轴套4与环体7,可有效地将电磁波及射(RF)信号外泄所产生杂讯干扰的效果大幅地控制在导电壳体1之中,进而提升室内电视收视的品质(相当于抗干扰且能防止漏电)。传导构件3的输出端穿套于穿套孔121的内侧;传导构件3的输出端穿套一束耳5,利用该束耳5可轴向地将输出端上的第一垫圈6与一环体7及第二垫圈8紧密地固设在穿套孔12内侧中;其中,该环体7在本实施例中可为一陶瓷及绝缘材料所制成,该环体7相当于电容器的功效。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在于:(1)输入端口的屏蔽极与信号极(5)(6)以非电容方式隔离;(2)输入端口(3)与外壳(1)的孔(9)的孔壁之间有不导电的外隔离片(10),进入外壳内的输入端口的屏蔽极连接在一个片状穿心电容(11)的两极,片状穿心电容(11)为六角或方形或其它形状的片状,片状穿心电容(11)带有螺纹的内圆是与输入端口带有螺纹的屏蔽极(7)相螺结的一极。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传导信号并屏蔽电视机或机顶盒发生电路问题时产生的交流电。
对于区别特征(1),屏蔽极与信号极以非电容方式隔离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证据2(参见其说明书第2-3页、图2)公开了一种视讯分配器,具体公开了:本实用新型的视讯分配器包括有:一具有输出/输入端管体101、101′的分配器壳体10,一配置于输出/输入端管体101、101′内的绝缘管体20,一配置于绝缘管体20内的讯号接头30等构件(相当于输入端口的屏蔽极与信号极以非电容方式隔离);绝缘管体20是以塑胶材质制成的中空管体,此绝缘管体20可塞入于输出/输入端管体101、101′内;视讯分配器的组装依序是将讯号接头30塞入于绝缘管体20内,再以一绝缘塞203塞住讯号接头30,续将以塞入讯号接头30的绝缘管体20塞入于输出/输入端管体101、101′内并钩扣于分配器本体10上,其中讯号接头30的焊接端303是露出于分配器本体10内而可与电路板焊接,即成形一个一对多视讯分配器。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给出了输入端口的屏蔽极与信号极以非电容方式隔离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该传导构件3的输出端可穿套一中空轴套4,该中空轴套4为一耐火及绝缘材料所制成;中空轴套4的输入端为一放大端;放大端的另一侧则设有相对的第二凹槽42可与穿套孔121外侧的两相对应的凸体122互相嵌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端口(3)与外壳(1)的孔(9)的孔壁之间有不导电的外隔离片(10)”。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外隔离片10是在输入端口与外壳的孔9的孔壁之间设置,而证据1中没有具体限定中空轴套4的位置,根据证据1的“该中空轴套4为一耐火及绝缘材料所制成;中空轴套4的输入端为一放大端;放大端的另一侧则设有相对的第二凹槽42可与穿套孔121外侧的两相对应的凸体122互相嵌合”无法确定其是否刚好位于输入端口与外壳的孔的孔壁之间。因此证据1中的中空轴套4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外隔离片10。
其次,证据1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片状穿心电容以及其形状和位置关系,证据1中的环体7与片状穿心电容的形状和位置都不相同,作用也不相同,本专利的片状穿心电容使得输入端的屏蔽极不与屏蔽外壳相连通,因此起到有效传到信号并屏蔽电视机或机顶盒发生电路问题产生的交流电。而证据1中的环体7通过第一垫圈7与一环体7及第二垫圈8把传导构件3的输出端紧密地固设在穿套孔12内,环体7的设置并没有使得传导构件3的输入端的屏蔽极不与外壳1连接。
再次,证据2也没有公开上述外隔离片10和片状穿心电容11的设置,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外隔离片10和片状穿心电容11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专利通过外隔离片和片状穿心电容的设置,使得屏蔽极与金属外壳进行绝缘,并通过片状穿心电容形成一个通路,有效传导信号并屏蔽电视机或机顶盒发生电路问题时产生的交流电,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
3.1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抗干扰且能防止漏电的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证据1(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最后1行至第4页第18行,图1-2)公开了一种有线电视分配器(相当于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所述有线电视分配器包括一导电壳体1(相当于一体化结构的金属屏蔽外壳),该导电壳体1在容置空间10内置放有一信号处理电路2,信号处理电路2设有一电路板21(相当于置于外壳内的电路板),该导电壳体1在容置空间10的一侧设有至少一输出端11,在容置空间10的另一侧则设有一输入端12(相当于输入端口和输出端口);导电壳体1在容置空间10的输入端12开设有一穿套孔121,该穿套孔121可供一传导构件3穿套其中;该传导构件3为一中空杆体,杆体内设有一信号传输线31,该传导构件3输入端设有螺纹可与一传输电缆线啮合;该传导构件3的输出端可穿套一中空轴套4,该中空轴套4为一耐火及绝缘材料所制成;中空轴套4的输入端为一放大端;放大端的另一侧则设有相对的第二凹槽42可与穿套孔121外侧的两相对应的凸体122互相嵌合;该传导构件3内的信号传输线31与电路板21的输入端相导接,从而将外来的信号透过传输电缆线的接头与传导构件3的输入端相耦接,进而将信号传至系统中(相当于信号线与电路板的相关接点连接)。利用本实用新型的双重保护构造,可以防止高电压透过信号传输线31以及传导构件3输入端直接进入系统中而损害到室内所装设的电视设备;利用传导构件3与导电壳体1相穿套的中空轴套4与环体7,可有效地将电磁波及射(RF)信号外泄所产生杂讯干扰的效果大幅地控制在导电壳体1之中,进而提升室内电视收视的品质(相当于抗干扰且能防止漏电)。其中通过“该传导构件3的输出端可穿套一中空轴套4,该中空轴套4为一耐火及绝缘材料所制成;中空轴套4的输入端为一放大端;放大端的另一侧则设有相对的第二凹槽42可与穿套孔121外侧的两相对应的凸体122互相嵌合”以及“利用本实用新型的双重保护构造,可以防止高电压透过信号传输线31以及传导构件3输入端直接进入系统中而损害到室内所装设的电视设备”可知,传导构件3不连通地穿过导电壳体1的孔121,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中的输入端口不与外壳连通地穿过外壳1的孔9进入外壳1内。
权利要求4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在于:屏蔽线与信号线以非电容方式隔离,输入端口是由一段同轴电缆线和一个接插装置组成,同轴电缆线留在外壳外部的部分的远端与所述接插装置相连,所述插接装置是标准的F型接插装置或其它改进了的接插装置。根据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4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适应不同距离的安装环境。
对于上述区别,电缆数据线中屏蔽线与信号线以非电容方式隔离是常规的隔离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输入端口是由一段同轴电缆线和一个接插装置组成,同轴电缆线留在外壳外部的部分的远端与所述接插装置相连,所述插接装置是标准的F型接插装置或其它改进了的接插装置,均为本领域适应不同距离安装环境的常规选择,其达到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鉴于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针对权利要求4的无效理由不再评述。
4.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同轴电缆线(16)与外壳(1)的孔(9)的孔壁之间有不导电的隔离片(22)”。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该传导构件3的输出端可穿套一中空轴套4,该中空轴套4为一耐火及绝缘材料所制成;中空轴套4的输入端为一放大端;放大端的另一侧则设有相对的第二凹槽42可与穿套孔121外侧的两相对应的凸体122互相嵌合”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同轴电缆线(16)与外壳(1)的孔(9)的孔壁之间有不导电的隔离片(22)”。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的外隔离片22是在同轴电缆线与外壳的孔9的孔壁之间设置,而证据1中没有具体限定中空轴套4的位置,根据证据1的“该中空轴套4为一耐火及绝缘材料所制成;中空轴套4的输入端为一放大端;放大端的另一侧则设有相对的第二凹槽42可与穿套孔121外侧的两相对应的凸体122互相嵌合”无法确定其是否刚好位于输入端口与外壳的孔的孔壁之间。因此证据1中的中空轴套4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隔离片22。根据该附加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5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屏蔽电视机或机顶盒发生电路问题时产生的交流电。
另外,证据2(参见其说明书第2-3页、图2)公开了一种视讯分配器,具体公开了:本实用新型的视讯分配器包括有:一具有输出/输入端管体101、101′的分配器壳体10,一配置于输出/输入端管体101、101′内的绝缘管体20,一配置于绝缘管体20内的讯号接头30等构件(相当于输入端口的屏蔽极与信号极以非电容方式隔离);绝缘管体20是以塑胶材质制成的中空管体,此绝缘管体20可塞入于输出/输入端管体101、101′内;视讯分配器的组装依序是将讯号接头30塞入于绝缘管体20内,再以一绝缘塞203塞住讯号接头30,续将以塞入讯号接头30的绝缘管体20塞入于输出/输入端管体101、101′内并钩扣于分配器本体10上,其中讯号接头30的焊接端303是露出于分配器本体10内而可与电路板焊接,即成形一个一对多视讯分配器。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隔离片22设置。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隔离片22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通过隔离片的设置,使得屏蔽极与金属外壳进行绝缘,有效传导信号并屏蔽电视机或机顶盒发生电路问题时产生的交流电,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出的部分无效理由成立。
三、决定
宣告200710048479.6号发明专利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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