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开合盖油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开合盖油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227
决定日:2019-11-04
委内编号:5W1180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416177.9
申请日:2017-04-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明高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4-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白
主审员:张娟
合议组组长:隋璐
参审员:张晔
国际分类号:A47J4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在现有技术中公开,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720416177.9、名称为“自动开合盖油壶”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赵白。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04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4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开合盖油壶,其特征在于,包括壶体(1)、把手(2)、安装壳、摆动锤(3)、第一齿轮(4)、第二齿轮(5)、第三齿轮(6)、第四齿轮(7)和盖体(8),所述安装壳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壶体(1)的开口处,所述把手(2)的上端固定地安装在所述安装壳上的安装开口(9)处,所述摆动锤(3)通过连接臂与所述第一齿轮(4)的齿轮轴连接,所述第一齿轮(4)的齿轮轴的一端可枢转地安装在所述安装壳侧壁上的安装孔(10)中,所述第一齿轮(4)的齿轮轴的另一端可枢转地支撑在与所述安装壳连接的支架(11)上,所述第二齿轮(5)和第三齿轮(6)同轴且悬臂式地安装在所述安装壳的侧壁上,且所述第一齿轮(4)与所述第二齿轮(5)啮合,所述盖体(8)通过所述第四齿轮(7)的齿轮轴可枢转地安装在所述安装壳的顶部开口处,且所述第四齿轮(7)与所述第三齿轮(6)啮合,且所述第三齿轮(6)为半齿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开合盖油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齿轮(5)的直径小于所述第三齿轮(6)的直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开合盖油壶,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壳包括第一安装壳(12)和第二安装壳(13),所述第一安装壳(12)与所述第二安装壳(13)固定连接,所述安装开口(9)设置在所述第一安装壳(12)上。”
针对本专利,明高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摆动锤、第一齿轮、第二齿轮、第三齿轮和第四齿轮与壶体的位置关系,因此无法得知自动开盒盖油壶的具体结构,且未对“同轴且悬臂式安装”做出进一步说明,以及“安装与安装壳的侧壁上”中未对侧壁进行进一步说明,致使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2中未对“第三齿轮为半齿轮”中的“半齿轮”进行说明,致使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3中没有进一步说明摆动锤、第一齿轮、第二齿轮、第三齿轮和第四齿轮与第一安装壳、第二安装壳的关系,因此无法得知这些部件的具体安装位置,致使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452043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8月05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234924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7月25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215462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3月07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263675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02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当日将请求人2019年0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转送至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请求人放弃2019年07月02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中的所有理由,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的具体证据结合方式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
(3)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程序中未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证据1-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证据1-4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证据1-4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其他证据公开,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开盒盖油壶。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自开启壶嘴的计量油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58]段,图1-10):一种可自开启壶嘴的计量油壶,它由油盅1(相当于安装壳)、贮油罐2(相当于壶体)、硅胶防渗圈3、主动齿轮5(相当于第一齿轮)、被动齿轮6(其中被动齿轮6中的小齿轮相当于第二齿轮,被动齿轮6中的大齿轮相当于第三齿轮)、防尘盖7组成,所述油盅1后侧边设一壶把13,对应壶把13前侧边向外凸出设一壶嘴8,壶嘴8下面设一滴油托9,滴油托9斜向底部设一回油孔10,滴油托9后面设定位槽11,定位槽11内设有安装主动齿轮5、被动齿轮6、防尘盖尾端齿轮26的三个转轴孔12;所示主动齿轮5由摆砣24(相当于摆动锤)、摆砣套23、摆杆22、主动齿轮5、中心轴21、限位台阶28构成,两个齿轮分别设置在摆杆22两侧,摆杆22下面设有摆砣套23,摆砣套23内置一摆砣24,主动齿轮中心轴21分别设在两个齿轮中心,中心轴21上设有限位台阶28。摆砣24摆动,传导摆杆22(相当于连接臂)带动主动齿轮中心轴21(相当于第一齿轮的齿轮轴)在主动齿轮转轴孔12中转动(结合图8,相当于所述摆动锤通过连接臂与所述第一处伦的齿轮轴连接);所述被动齿轮6随主动齿轮5旋转(结合图8,相当于所述第一齿轮与所述第二齿轮啮合),带动被动齿轮中心轴25在被动齿轮转轴孔12内转动;齿合在被动齿轮6上的尾端齿轮26(相当于第四齿轮),传导被动齿轮6带来的旋转(结合图8,相当于所述第四齿轮与所述第三齿轮啮合),尾端齿轮中心轴27随即在防尘盖转轴孔12内转动,控制防尘盖7(相当于盖体)开启或闭合壶嘴8(相当于所述盖体通过所述第四齿轮的齿轮可枢转地安装在所述安装壳的顶部开口处,其中壶嘴8相当于开口)。由图2可以确定油盅1可拆卸地安装在储油罐2的开口处,相当于所述安装壳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壶体的开口处。结合图8可以确定第二齿轮和第三齿轮同轴连接,结合图2、10可以确定所述把手的上端固定地安装在所述安装壳上。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第一齿轮的齿轮轴的一端可枢转地安装在所述安装壳侧壁上的安装孔中,所述第一齿轮的齿轮轴的另一端可枢转的支撑在于所述安装壳连接的支架上,所述第二齿轮和第三齿轮悬臂式安装在所述安装壳的侧壁上;(2)所述第三齿轮为半齿轮;(3)权利要求1中盖体通过第四齿轮的齿轮轴安装在安装壳的顶部开口处,而证据1中盖体通过尾端齿轮安装在安装壳的顶部开口处;(4)权利要求1中把手通过安装开口安装在安装壳上,而证据1中把手直接安装在安装壳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第一齿轮、第二齿轮和第三齿轮以及把手安装在安装壳上,如何使盖体在壶体倾斜足够大时自动打开,如何设置盖体的固定位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油壶中的齿轮都位于油壶内部并且固定在安装壳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具体的安装固定方式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安装,不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3公开了一种脚踏式坐便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9]段,图1-2): 当需要使用坐便器时,按照箭头方向以一定力度踏下踏板11,第一半齿轮9带动齿杆7上行,且第一齿杆7带动第一齿轮5转动以将坐便盖1掀开;坐便盖1打开后,第一半齿轮9已旋转到没齿的部分,这时踏板11再按箭头方向踏下将对坐便盖1不起作用,同时,第二半齿轮10已经旋转到有齿的部分,于是能带动第二齿杆8将坐便垫圈2掀开。坐便盖1及坐便垫圈2完全掀开后,如果不使用坐便器欲让坐便圈2合上时,以一定力度塌下踏板的另一端即可。如果踏的力度稍大些则坐便盖1及坐便垫圈2都将闭合。可见,证据3公开了通过在传动结构中设置了半齿轮,以实现在半齿轮存在齿轮位置对与之啮合的齿杆进行有效驱动,在没有齿轮的位置不进行驱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获得传动结构中半齿轮对驱动的影响,进而将其应用于证据1中,以实现在油壶在倾斜足够大时盖体打开。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是一种坐便器,与本专利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没有结合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之一在于传动结构不同,本专利中使用了半齿轮结构进行传动,使得在油壶在倾斜足够大时盖体打开,而证据3公开的是一种坐便器,但其公开了传动结构中设置半齿轮进行传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传动结构问题时,有动机在涉及传动的领域中寻找的技术启示,其应用于证据1中的传动结构中,以得到本专利所公开的传动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盖体通过齿轮或者齿轮轴安装在安装壳的顶部开口处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在把手的安装方式中,通过开口将把手安装在安装壳的内部或者通过粘贴、螺钉固定等方式直接安装在安装壳上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设置。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被动齿轮6由两小一大齿轮构成(相当于所述第二齿轮的直径小于所述第三齿轮的直径)。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得到了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4公开了一种定量油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8]段,图3-4):定量油瓶包括量杯1(相当于安装壳)、泵部件2、手柄3(相当于把手)、导管4和瓶体5。其中量杯1包括量杯体101(相当于第一安装壳)和杯盖部件102(相当于第二安装壳)。手柄3的端部件302伸入泵体202内,结合图4可以确定手柄通过安装开口设置在泵体上。结合图3可以确定所述第一安装壳与所述第二安装壳固定连接。
此外,在油壶的设置中,将把手安装在油壶的泵体或者安装壳上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设置,并不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中的泵部件2是新增结构,不同于本专利中的第一安装壳;证据4中的手柄3与油壶的油嘴同向,其作用是按压泵体,与本专利中的把手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4中安装壳的结构参见上述对权3创造性的评述;证据4中手柄的作用不同于本专利中把手的作用,但证据4中给出了通过安装开口将手柄与油壶主体安装在一起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中的把手通过安装开口安装在油壶安装壳上。
由于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涉及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将不再予以评述。
现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41617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