缝纫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缝纫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75
决定日:2019-11-01
委内编号:4W109165
优先权日:2002-02-20
申请(专利)号:03103715.1
申请日:2003-02-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启翔针车(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9-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重机公司
主审员:谢杨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D05B6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一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有动机将上述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9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缝纫机”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03103715.1,申请日为2003年02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02年02月20日,专利权人为重机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缝纫机,具有:
通过上下的往复动作松弛至机针的面线的挑线杆、
往复驱动所述挑线杆的主驱动机构、
被固定的固定切刀、
通过移动把所述面线线环分为应切断部分和不应切断部分并把所述应切断部分向所述固定切刀倒线、然后与所述固定切刀把所述应切断部分切断的可动切刀、
与所述主驱动机构分开的、驱动所述可动切刀的切刀驱动机构,其特征在于:
具有控制机构,该控制机构控制所述主驱动机构以及所述切刀驱动机构,以便在切线时,在所述挑线杆停止上升之前、所述可动切刀开始移动并向所述固定切刀倒线然后停止,而且,在所述挑线杆停止上升以后,所述可动切刀再次移动并与所述固定切刀把所述应切断部分切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机构,从所述挑线杆开始下降起,使所述切刀驱动机构动作,并从所述可动切刀把所述应切断部分向固定切刀倒线起,停止所述切刀驱动机构,然后从所述挑线杆上升起,停止所述主马达驱动机构,然后再使所述切刀驱动机构动作。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缝纫机,其特征在于:
具有设定从停止所述主驱动机构起到使所述切刀驱动机构再动作之前时间的时间设定机构,
从所述主驱动机构停止以后,经过用所述时间设定机构设定的时间,所述控制机构再使切刀驱动机构动作。”
针对本专利,启翔针车(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7年09月16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9-239176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日为1989年11月24日、公开号为JP平1-291891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3:公告日为1984年02月03日、公告号为JP昭59-5320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4:公开日为1981年11月26日、公开号为JP昭56-152680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5:公开日为1998年06月02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10-146478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6:由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于1996年第1版,2001年02月第5次印刷的《工业缝纫设备手册》一书的封面、内封页、正文第268-271页、版权页、封底的复印件;
证据7:由中国轻工总会于1996年11月15日发布、1997年07月01日实施的编号为QB/T2251~2257-9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缝纫机(7)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9年10月29日进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重新提交了证据1-7。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2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者被证据1和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或证据5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其对证据1-3、5的中文译文中有异议部分的中文译文。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30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与其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
2)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6、证据7的原件,经核实,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无异议。
3)专利权人对证据4的中文译文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1-3、5的部分中文译文有异议,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同意:对证据1-3、5的中文译文有异议之处,证据1-3、5公开的技术内容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对证据1-3、5的中文译文无异议的部分,证据1-3、5公开的技术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4)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事实和理由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2、5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2、5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5予以采信。证据1、2、5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2、5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证据1、2、5的部分中文译文有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异议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故对证据1、2、5的中文译文有异议之处,证据1、2、5公开的技术内容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对证据1、2、5的中文译文无异议的部分,证据1、2、5公开的技术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缝纫机。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缝纫机,并具体公开了:图19中,对应主轴17的旋转位置,标示了缝纫过程中针杆运动轨迹、挑线杆运动轨迹、旋转釜59的旋转位置;且由图19可知,挑线杆上下往复运动;通过挑线杆的往复动作必然使得面线松弛至机针;缝纫机电机110按规定的旋转方向转动缝纫机主轴17,且结合图19可知,随着主轴旋转,挑线杆被往复驱动;固定板上方的针板52,其下方安装有固定刀具82(即固定切刀),且刀刃部分向前;最终在121个脉冲内驱动剪线电机88时,从在全旋转釜50外侧59a外周部的与剑尖59b相对向的部分上形成的两股状的线引导部59c,上线47被分离,通过可动刀具分为来自缝纫针的上线47a、下线48以及加工布侧的上线47b;使可动刀具81复动,下线48和加工布端的上线47b就会被可动刀具81的啮合部81a牵引;通过可动刀具81和固定刀具82的联动,同时剪断上线47和下线48。剪线电机88完全独立于缝纫机电机110。根据图8的模块图,对多头刺绣缝纫机M的控制系统(即控制机构)进行简单说明,除了釜驱动机构之外,缝纫机控制装置100控制整个刺绣缝纫机M,缝纫机控制装置100还安装有如下配件:驱动缝纫机电机110的驱动回路111,釜轴控制装置150还连接有移动位置检测传感器94和剪线电机88驱动回路156,由图19和图24可知,所述可动切刀开始运动的位置位于主轴旋转角度270°,而挑线杆停止上升的角度位于60°;由图19和图24可知,在挑线杆停止上升即主轴旋转60°位置之前可动切刀移动,并且可动切刀于主轴旋转72°位置开始将线切断(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附图1-26)。
经对比,证据1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同,均属于一种缝纫机,证据1中的“挑线杆”、“缝纫机电机110”、“固定刀具82”、“可动刀具81”、“驱动剪线电机88”、“缝纫机控制装置100”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挑线杆”、“主驱动机构”、“被固定的固定切刀”、“可动切刀”、“切刀驱动机构”、“控制机构”,并且,证据1中的可动切刀也要移动并向固定切刀倒线并与固定切刀把应切断部分切断。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切线的过程不同:本专利的可动切刀在倒线之后停止,然后挑线杆停止上升,接着可动切刀再次移动并与固定切刀把应切断部分切断,而证据1的可动刀具和调线杆在移动、倒线和切线的整个过程中均未停止,而是在切线的过程中通过降低调线杆和可动刀具的速度来抑制调线杆对上线的牵引力,因此,证据1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切线时,在所述挑线杆停止上升之前、所述可动切刀开始移动并向所述固定切刀倒线然后停止,而且,在所述挑线杆停止上升以后,所述可动切刀再次移动并与所述固定切刀把所述应切断部分切断”。
证据2公开了一种缝纫机的剪线装置,并具体公开了:移动刀具收到第1剪线信号后;通过线区分;捕捉上线和下线;在剪线之前,如果缝纫机的电机停止运行,移动刀具就会暂停工作;接着,在第2驱动装置的作用下完成剪线;由于上述工作原理,不会加大施加到缝纫机电机的负荷。接收到第1剪线信号后,在旋转电磁铁(l6)的作用下,被向下按压。(28)是接收第2剪线信号后用于移动移动刀具(4)驱动装置-气缸,其活塞的前端设有接触件(29);当气缸(28)工作时,将动能传达至滚筒(27)。(30)是固定气缸(28)的安装座,设置在缝纫机头部。180°为针(2)的最下位置,0°为针(2)的最上位置,60°为缝纫机停止位置;移动刀具(4)沿着凸轮槽(lOa)的斜度A移动到斜度B后、在根据C中标示的距离进行复动,以此捕捉到上线(22)和下线(3),并进入停止状态。成为60°位置时,缝纫机的旋转停止,同时剪线装置也暂时停止。接着,收到第2剪线信号后、在气缸(28)的作用下、按照D中标示的距离、通过凸轮丛动臂(l4)、再次驱动剪线装置、并剪断上线(22)和下线(3)。刀具(4)复动时,松线装置就会开始工作,一直到第2切线信号结束为止。收到第1剪线信号后,旋转电磁铁(16)形成旋转,并下压凸轮从动臂(14);在凸轮从动臂(14)的支撑下,滚筒(14a)嵌入凸轮槽(10a)内,并沿着剪线用凸轮(10)的位相移动,摇动凸轮从动臂(14);接着,通过自由连接件(19),传达至工作臂(18)。固定在工作臂(18)上的摇臂(9)发生摇动,促使与滚筒(14a)相连的移动件(7)形成滑动,使固定在移动件(7)的移动刀具(4)发生移动。上述移动刀具(4)进行移动时,区分残留在针(2)端的上线(22)和残留在布端的上线(22)。若缝纫机进一步旋转,则剪线用凸轮(l0)的相位成为与往东相反的相位,上述各机构逆向工作、移动刀具(4)的线捕捉用钩件(4b)捕捉到上线(22)和下线(3),并按照第2图中所示C的距离,移动刀具进行复动;这时,缝纫机的电机旋转至调线杆最高位置附近、并停止运行;确保不会剪断2根线。一旦缝纫机的电机停止运行,第1剪线信号就会关闭,并解除第6图中所示旋转电磁铁的磁性;这时,在弹簧(l5)的作用下、凸轮丛动臂(l4)就会滑动至上方、滚筒(l4a)则脱离凸轮槽(lOa)。另外,上述缝纫机的电机停止运行的同时,第2剪线信号输出空气回路驱动信号,并驱动第1图中所示的气缸(28);动能通过接触件(29)传达至设置在凸轮从动臂(14)上的滚筒(27),在凸轮从动臂(14)、 自由连接件(19)、工作臂(18)的作用下,第3图中所示的摇臂(9)形成摇动,并带动移动刀具(4)与固定刀具(5)形成联动,按照一定的长度剪断移动刀具(4)捕捉到的2根线:同时,第2剪线信号以及松线信号就会关闭,整个剪线动作就会完成。剪线装置接收第1剪线信号后,通过移动刀具的移动区分残留在针端的线和残留在布端的线;并捕捉上线和下线后再复动;接着、在剪线之前移动刀具移动并完成剪线;因此,剪线时不会增加施加到缝纫机电机上的负荷,不仅可以稳定、准确地剪线,而且还能提高整个生产效率(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全文、附图1-3、4、6)。
证据2中的“移动刀具4”对应于本专利的“可动切刀”,“调线杆”对应于本专利的“挑线杆”。由证据2公开的“移动刀具(4)沿着凸轮槽(lOa)的斜度A移动到斜度B后再根据C中标示的距离进行复动,以此捕捉到上线(22)和下线(3),并进入停止状态”可知,证据2的移动刀具在移动倒线后停止;由证据2公开的“当缝纫机的电机转动至60°时,同时剪线装置也会暂停工作”可知,此时缝纫机电机停止运行,调线杆也停止,并且,根据证据2中还公开了“缝纫机的电机旋转至调线杆最高位置附近,并停止运行”,因此,调线杆停止的位置处于最高位置,即停止上升的位置,即,证据2公开了“在所述挑线杆停止上升之前、所述可动切刀开始移动并向所述固定切刀倒线然后停止”。证据2还公开了在剪线装置暂停工作之后“收到第2剪线信号后、在气缸(28)的作用下、按照D中标示的距离、通过凸轮丛动臂(l4)、再次驱动剪线装置、并剪断上线(22)和下线(3)”,即调线杆停止之后,剪线装置中的移动刀具4再次移动并与固定刀具5把应切断的上线22和下线3切断,由此可知,证据2也公开了“在所述挑线杆停止上升以后,所述可动切刀再次移动并与所述固定切刀把所述应切断部分切断”。综上,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能够在可动切刀停止后挑线杆上升,以此使面线线环完全绕在可动切刀上,其后可动切刀再动作,可以抑制因面线线环的松弛而产生棉线的切断不良,同时,由于挑线杆一停止则面线线环就不受牵引,能在固定之处把面线切断,使面线的残留长度稳定,且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提高缝制品质量。虽然证据2中的驱动机构与证据1以及本专利中的驱动机构不同,证据2中由缝纫机的电机同时控制调线杆的移动和可动刀具的移动倒线,由气缸控制移动刀具的再次移动和切线,然而在证据2给出了采用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动作时序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证据1中的控制系统进行改进,采用相同的动作时序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这种改进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
从证据1的附图19、24可知,证据1公开了从调线杆开始下降之后,可动刀具动作并把应切断部分向固定刀具倒线,即证据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所述控制机构,从所述挑线杆开始下降起,使所述切刀驱动机构动作,所述可动切刀把所述应切断部分向固定切刀倒线”,又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证据2公开了移动刀具在倒线后停止,移动刀具停止之后在调线杆处于最高位置时停止缝纫机电机,然后移动刀具4再次移动并与固定刀具5把应切断的上线22和下线3切断,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从所述可动切刀把所述应切断部分向固定切刀倒线起,停止所述切刀驱动机构,然后从所述挑线杆上升起,停止所述主马达驱动机构,然后再使所述切刀驱动机构动作”,在证据2给出了采用该动作时序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证据1中的控制系统进行改进,采用相同的动作时序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这种改进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
证据5中公开了“根据本发明的第二方面,由于设置了切线时刻调整装置,并可以通过在操作面板的显示器上显示信息和输入信息,来调整和设定切线装置的运行时刻,因此该时刻调整将变得很容易进行,不光是缝纫机技术人员,就连操作者也可以很容易地对其进行调整”,可见,证据5中公开了具有设定时间间隔的时间设定机构。在证据2已经公开了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时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5所给出的采用时间设定机构的技术启示,有动机采用时间设定机构来设定相应的时间,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103715.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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